JGJ/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对于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有关规定
2011-02-13
1. 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见规范3.3节)。具体要求见规范第4.2 节。
2.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见规范13.1节),具体包括:
1)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级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设计,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 关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为特级保护对象;高层民用建筑中,一类高层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二类高层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见规范13.2节)。
4.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各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原则应符合第13章第13.2.9条的规定。
2)各避难层内之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各自自动互投。
3)各避难层内应有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50%。
4)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该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5)各避难层应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设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讯。
在避难层应每隔一定距离(如 20m 左右步行距离),设置火警及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6)建筑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有条件时竖井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相隔一个防火分区。
7)建筑物内用于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的布线,应符合第13章第 13.10节的规定。
8)当在屋顶设消防救护用直升飞机停机坪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为保证在夜间(或不良天气)飞机能安全起降,应根据专业要求设置灯光标志;
(2)在停机坪四周应设有航空障碍灯,障碍灯光采用能用交、直流电源供电的设备;
(3)在直升飞机着陆区四周边缘相距 5m范围内,不应设置共用电视天线杆塔、避雷针等障碍物;
(4)从最高一层疏散口(疏散楼梯、电梯)至直升飞机着陆区,在人员行走的路线上应有明显的诱导标志或灯光照明。直升飞机的灯光标志应可靠接地,并应有防雷击措施。屋面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防止雨水等进入灯具或管路内;
(5)设置消防电源控制箱;
(6)按第13章第13.3.7条5)款的要求,与消防控制中心设有通讯联络设施。
5. 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见规范13.11节)。
6. 综合布线系统电缆、光缆使用场所分级(见附录X):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超高层住宅除外)为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一类建筑(住宅除外)为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住宅以及二类建筑(住宅除外)为二级。
7.当建筑物长度超过100m时,宜设两个弱电信号配线竖井(见规范18.15节)。
8.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应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见规范11.2)。
9.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且应设明显的标志(见规范13.11节)。
10.建筑物等效面积Ae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其计算方法应符合:建筑物的高H等于或大于100m时,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D按等于建筑物的高H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Ae=[LW+2H(L+W)+πh2]·10-6(见规范B.2,其中L、W为建筑物的长、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