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解读及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讨论(续1)
2011-02-13彭中镇
彭中镇
(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遗传育种系,武汉 430070)
(上接第8期103页)
3.2.2 随着《计划》的实施,选拔和发现顶级公猪的可能性愈来愈大顶级公猪的发掘对猪群改良极为重要
随着《计划》的深入实施所带来的以下条件的逐步成熟,发掘对猪群改良极为重要的顶级公猪的可能性愈来愈大。
1)核心场规模和全国瘦肉型纯种猪核心群总规模将扩大;
2)有场间遗传交流计划和遴选出的10家大型种公猪站,加上核心场和大型种公猪站的紧密结合,可大大提高共同使用优秀公猪的机会,场间遗传联系将增强;
3)已掌握联合(场间,跨场)遗传评估技术(但要建立在持续测定、科学测定、测定量增加、数据真实、及时上报的基础上);
4)随着AI公猪后代数量的增多与其EBV的收集以及场间种猪性能可比性的增强,公猪的动态评估及其准确性的提高将成为可能;
5)引种工作可能更为理性,优秀的公猪及其精液在引种中所占比率将可能提高。
综合上述两点可看出,公猪的遗传选择是《计划》的基础工作之一,与另一项基础工作——种猪性能的场内测定同等重要,必须抓好。
4 《计划》的六大内容
现将《计划》、《实施方案》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中有关《计划》所规定的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归纳如下。
4.1 遴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
2016年前分批完成10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评估遴选。其中,2009—2012年遴选50家,筛选出核心育种群纯种基础母猪5万头。2013—2016年,形成纯种基础母猪总存栏数达10万头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群。
《计划》要求核心场:①对纯种猪进行登记;②每窝纯繁后代至少有1公、2母开展完整的生产性能测定(体重达100kg),有条件的实施全群测定。至少每2周进行1次性能测定。要求年测定种猪2000头以上;③确保测定数据和场间遗传联系的真实性。确定专职育种技术员,具体负责种猪配种、性能测定等育种工作。每周将相关育种数据及时上传至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包括配种、分娩等繁殖记录、生长性能测定记录、种猪选留淘汰记录等。
《计划》强调:要严格执行场间遗传交流计划,参与场间遗传联系工作。自建或参与建立相对独立的种公猪站,基础设施设备符合种猪精液生产要求。按要求选用其他核心育种场测定的优秀种公猪精液。每个核心育种场至少应与其他3个核心育种场保持持续的遗传交流,并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计划》规定:必要时,委托国家级种畜质检中心对场间遗传交流后代进行DNA亲子鉴定,对遗传交流的真实性实施有效监督。
《计划》鼓励核心育种场和性能测定中心将测定评估为优秀的公猪提供给种公猪站。
《计划》指出:对核心育种场进行“动态监管”,当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出现4种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核心育种场资格”。《计划》表示,“国家支持生猪核心场建设,生猪产业政策适当向生猪核心育种场倾斜”;《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核心场“优先享受《计划》相关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优先使用遗传交流优秀公猪精液”。
4.2 组织开展种猪登记
《计划》规定,“在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种猪登记,建立健全种猪系谱档案”。要求“在2016年前完成10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在群纯种猪登记,逐步形成连续完整的种猪系谱档案,并动态跟踪种群变化情况”。
由全国畜牧总站建立国家种猪数据库并指导各地对核心育种场纯种猪进行登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种猪登记技术规范》(NY/T820-2004)的要求,组织技术推广部门具体对本辖区内国家生猪核心育种群纯种猪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数据及时传送国家种猪数据库。
4.3 建立种猪性能测定与遗传评估体系
4.3.1 种猪性能测定
种猪性能测定采取场内测定为主、中心测定站测定为辅的方式。
4.3.2 种猪遗传评估
1)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负责全国种猪遗传评估工作;
2)全国遗传评估中心采用多性状动物模型BLUP法(模型参见《全国种猪遗传评估方案》)对核心育种场或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报送的测定数据,进行种猪遗传评估;
3)核心育种场于每周四前将新的测定数据上报到全国遗传评估中心。全国遗传评估中心于下周一将结果反馈至核心育种场;
4)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在网络平台上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国种猪遗传评估综合分析结果;
5)核心育种场参考评估结果进行种猪选留;
6)全国遗传评估中心利用种猪测定中心和核心场报送的测定数据进行场间性能比较,评价场内测定数据的准确性,评估场间关联度。
4.4 开展遗传交流
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会同全国猪育种协作组、专家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根据种猪遗传评估结果制定场间遗传交流计划,经全国畜牧总站审核后组织实施。遗传交流以种猪精液交流为主。
每个核心育种场至少应与其他3个核心育种场保持持续的遗传交流。应保证有5%以上的育种群母猪用其他场种公猪配种。经全国遗传评估评定为最优秀的种公猪应根据场间遗传交流计划参与场间遗传交流。
4.5 种公猪站和人工授精体系
根据全国生猪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分布情况,2012年前选出10家种公猪站用于核心育种群的公猪精液交换。
这10家种公猪站的种公猪主要来源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必须是经性能测定、遗传评估优秀的种公猪。
为推进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纯种猪的推广,2020年前建设400家种公猪站,合理布局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点,用于社会化遗传改良与生猪良种补贴工作。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优先选用经过性能测定和遗传评估的种公猪。
4.6 地方猪种的保护、选育与利用
《计划》表示:支持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地方猪种的保护和选育工作。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国地方猪种资源肉质、繁殖性能与适应能力等优良特性,采用杂交选育与本品种选育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培育遗传性能相对稳定的专门化品系,鼓励有计划进行地方品种的杂交利用和参与配套系培育,满足多样化的市场消费需求。
《计划》的“主要任务”部分指出:充分利用优质地方种猪资源,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杂交利用和新品种/配套系培育。
5 《计划》的九大亮点
5.1 将《计划》称为易于被公众所理解的《遗传改良计划》
《计划》被称为《遗传改良计划》,而不是《育种计划》或《选育计划》。对我国公众来讲,“遗传改良(geneticimprovement)”通俗易懂,容易理解,避免了有人对“育种(breeding)”或“选育(breeding)”涵义的误解。引导公众认识到不仅种猪要改良,肉猪也要改良;不仅育种场要进行改良工作,生猪良种繁育体系中的其他层次和这个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也需要做育种工作。
“遗传改良”与“育种”、“选育”是同义词。育种不仅仅是培育新品系和新品种,新品系/新品种培育只不过是育种工作的三大技术[核心技术选种加上选配(或称“交配系统”)和杂交]的综合运用。育种最重要的工作是选种(而不是培育新品系和新品种),选种最重要的工作是生产性能测定。
5.2 给部分育种场冠以“国家”和“核心”字样在我国从未有过。
《计划》规定要专门设立《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并冠以“国家”和“核心”四字,特别强调其重要性。这反映国家在实施对种猪场的分级指导和有效管理,抓住了我国生猪遗传改良工作的重点,正确地指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是联合育种的主体力量。对核心育种场的管理措施也较具体,对它的规模与测定量首次作出了规定,并给“测定量”下了定义。
5.3 “组织开展种猪登记”在我国正式文件中出现尚属首次。
第1次在我国的正式文件中提出要“组织开展种猪登记”且排在《计划》的第2位,可见其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我国多次提出“良种登记”工作,但很少坚持或只停留在低级水平上。这次《计划》提出先在核心育种场进行,是一可行办法。这也是我国猪育种工作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及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之一。在猪中,最早有品种登记册(HerdBook)的品种是约克夏猪,出版于1884年。杜洛克、汉普夏、长白猪的品种登记册也相继于1885、1893、1896年出版。品种登记册的出版,是执行品种登记制度的成果之一。
5.4 在生猪改良的制度建设上将“种猪性能测定”与“遗传评估”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我国是第一次
在以“计划”、“体系”、“方案”等命名的文件中,将猪的性能测定与遗传评估摆在一起这在我国正式文件中是第1次。除说明两者的紧密联系以及都具重要性外,也表明生产性能测定是为遗传评估打基础的,或者说种猪测定是选种甚至是遗传改良工作最基础性的工作。
《计划》提出“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坚持场内测定和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相结合,以场内测定为主要形式”。《实施方案》也指出,种猪性能测定“采取场内测定为主,中心测定站测定为辅的方式”。这在指导思想上和实施中均具有意义。
5.5 明确提出要建立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
建立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对实施联合(跨场)遗传评估是一大组织保证。而且,《计划》对核心育种场、性能测定中心、种猪遗传评估中心之间信息的相互连接方式与时间都做了规定,十分具体。
5.6 在我国首次提出“遗传交流”这个名词
《计划》明确提出每个核心场必须与其他3个核心场保持持续的种猪或精液的遗传交流,这从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种公猪站)有力地增强了场间遗传联系,为场间(跨场)遗传评估有效地进行创造了较好条件。这一措施不仅具有可操作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5.7 突出了遗传改良的核心措施——选种,及选种的基础工作——种猪测定
《计划》突出了遗传改良三大技术措施中的核心措施——选种以及选种的基础工作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也抓住了联合育种的实质性工作:统一规范的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及其基础上的种猪性能的联合遗传评估。当然,联合育种的实质性工作还包括共同使用优秀的AI公猪。
5.8 在文件中规定要选出10家用于核心场公猪精液交换的种公猪站尚属首次
将“种公猪站和人工授精体系”作为《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且首次在文件中规定要选出用于核心育种场公猪精液交换的10家种公猪站,意义非凡。
《计划》还规定:10家种公猪站的种公猪来源主要来自国家核心育种场,且必须是经性能测定、遗传评估优秀的种公猪。这对解决大型种公猪站的公猪来源走出了重要一步,对大型种公猪站引种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且为种公猪站的AI公猪的再评估和进一步的选种工作创造了条件。
5.9 《计划》正确指出地方猪的选育利用须建立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
将“地方猪的保护、选育与利用”作为《计划》的六大内容之一,并指出选育利用必须建立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把握住了地方猪工作的方向。说明《计划》不仅重视引入品种的改良,也重视使我国生猪遗传改良能“形成特色”的优质地方猪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另外,《计划》对纠正当前出现的一些倾向也有帮助。
6 《计划》实施中几个问题的讨论
6.1 提高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育种工作水平
6.1.1 建议首先摸清育种群的家底
当今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不断创意、创新和创造的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需要一大批责任心强,自信热情有个性,求新求变不迷信,动手操作能力强,具有开拓和冒险精神的应用型创新人才。而我国目前多数高校的人才培养偏向于智力教育,侧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动手操作能力,强调共性教育忽视个性培养,缺少对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塑造和培养。大学生基本形成了统一的思想观念、固定的思维方式,学生缺乏个性和自信,没有冒险精神,创新意识淡薄,创新能力较差,岗位的适应性不强。[2]
身在从事育种群工作的技术人员,对育种群家底不一定了解得十分清晰全面。建议摸底步骤为:
1)从种猪个体档案中挖掘出有用信息:①分析来自不同国家、场、血统的种猪性能有无差异,有无各自特点;②有无特别突出的家系或个体(尤为公猪);③较普遍存在什么缺点?④变异程度如何?⑤拟要重点利用哪个家系、哪头公猪?保留什么优点,改良什么缺点?
2)编制猪群系谱图,从不同角度计算平均近交系数、个体间的亲缘系数以及各个体的近交系数;
3)分析猪群遗传基础的广泛度(即共有多少个血统);
4)集体至现场观察外形体质。注意观察分析来自不同国家、场、血统种猪的外形体质特点,直至发现突出个体;
5)讨论修改前面由档案得出的初步结论。写出各品种“纯种猪群现有基础”报告。
6.1.2 认真制订种猪育种方案
笔者建议包括以下内容:①基本情况(包括种猪场全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占地面积、猪群结构及数量与血统数、育种条件等);②纯种猪群现有基础;③育种目标(总体目标、重点性状的具体指标,指明时限)。注意区分“改良性状”与“选择性状”;④育种方法;⑤引种;⑥核心群的组建;⑦选择方案[选种总要求、各阶段的选择、种猪性能测定(此处指“断奶后性状(postweaningtraits)的测定”)、母猪生产力测定与记录体系、种猪遗传评估、种猪选留与留种率、年更新率];⑧选配;⑨场内公猪站建设及场间遗传交流;⑩营养方案与饲养管理;⑪健康养猪、生物安全与疫病防制方案;⑫种猪推广与销售策略(含优质优价);⑬技术人员配备与培训;⑭保障措施;⑮附件。
即将现有育种群划分为核心群与一般育种群。
1)建议从现有纯种猪群中挑出最好的公母猪组成“核心群”(这叫重点中还有重点)。但当主选性状平均水平偏低、变异度小、血统数过少时,应先引种,然后才组成“核心群”,对其进行选育。一般只有“核心群”的后代才能用来更新“核心群”甚至用来更新一般育种群。
核心育种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核心群的测定、选择和选配上。核心群的规模依情况而定,但应打破老框框,可比传统的大。有必要进行新品系培育时也应在“核心群”内进行。核心群以外的组成“一般育种群”,但仍需测定与选择。核心群的成员组成是变化的。
2)一般育种群由下列优良种猪组成:①在核心群用过1或2胎的母猪以及用过1个配种季节的公猪;②因失配、流产(1次)等原因未列入核心群但经鉴定为合格,并想再观察者;③一般育种群内选育出的少数优良后代。
6.1.4 抓关键选育措施
即“科学测定、准确评估(准确估计育种值)、强度选择(严格选留)、适速更新(适当缩短世代间隔、提高年更新率)、精心选配”。
6.1.5 建议每个核心场都要确定重点选育品种
建议一个国家核心育种场重点放在1个品种上(最多2个品种)。
6.2 关于种猪性能的场内测定
6.2.1 建议早日出台《全国种猪场场内种猪性能测定规程》
现有的行业标准《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范》(NY/T822-2004)内容系针对中心测定而制定的(如有对送测猪的要求:必测30~100kg平均日增重,而无达100kg体重日龄;测定结束期进行胴体和肉质测定等)。场内测定与中心测定在测定目的、测定程序、测定性状、测定方法、测定环境等上都有较大差异。建议早日出台《计划》中已提到的《全国种猪场场内种猪性能测定规程》,并暂作为“试行”予以发布,之所以“试行”旨在待试行一段时间后便于集中问题予以修改完善。
6.2.2 急需针对当前场内测定尚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
1)测定环境。目前涉及场内测定的文章以及文件很少指出这个问题。为能正确地排出名次,测定环境上必须合理且一致。目前问题主要在“一致”上,即各受测猪不一定处于相对相同的条件下,结果增大了环境方差、降低了遗传力从而降低了一代遗传改进量。通俗讲,人为地(环境)搅乱了客观存在的排队顺序。比如:①部分场的老测定舍与新测定舍在结构、测定栏面积与每栏测定猪头数等方面均不一致,未考虑从建立统一的场内测定站来解决;②测定猪自由采食十分重要,强夺弱食难于反映个体间的遗传差异。但部分场未设置自动饲槽(自由采食槽)或变相执行自由采食+限食;较普遍的问题还有在饲槽上不统一,同一批测定猪中,一部分猪使用全自动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计料系统,另一部分猪使用常规自动饲槽,小环境差异太大,两处猪无可比性,但由系统误差造成的这些测定成绩经估计育种值后仍放在一块排队、比较。系统误差是无法用统计方法排除的。
2)测定性状。从经济价值、选择效果、性状间的遗传相关、可操作性、与国际接轨看,目前规定主测性状为达100kg日龄、100kg活体背膘厚是合理的。但有些场测定性状过多,使测定人员精力分散,无法测好主测性状。建议对体尺暂时不测(对瘦肉型种猪而言);30~100kg个体饲料转化率目前虽定为辅测性状,但仍建议不以任何形式变相鼓励测定,因无此必要(生长速度与饲料转化率的遗传相关高,可达-0.67,选择生长速度已可带动饲料转化率的改良,发达国家一般至今仍不将饲料转化率列为选择性状),也不具备条件(性能测定的付出已很高,大批量购进“全自动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对绝大部分核心育种场而言经济上无法接受),在一般条件下度量误差又很大且很麻烦,直接选择饲料转化率不合算。只要有群体饲料转化率数据即可。
3)结测体重允许范围和校正所用标准体重问题。目前对种猪场内(含核心场)测定群结束测定的体重范围规定为80~105kg,据说结测体重的允许范围今后还要扩大。笔者认为允许范围是否偏宽?另外,目前将测定群各头猪在80~105kg体重范围内称重时记录的实际“日龄”与测得的“背膘”校正到100kg体重时的“日龄”和“膘厚”是否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事实上存在的系统误差是不可能用校正法避免的。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于2000年5月颁布《全国种猪遗传评估方案(试行)》以前,我国规定种猪结测体重为90kg,若结测体重范围规定为80~105kg,那么校正到90kg到还可以,至于结测体重范围问题是另一回事。因此,若坚持结测体重的允许范围为80~105kg,则建议都校正到90kg基础上的“日龄”和“膘厚”,等时机成熟时再来讨论校正到100kg时的结测体重范围问题。若继续维持100kg为校正用的标准体重,则建议讨论结测体重范围可否修改的问题。
顺便建议,每头测定猪的结测(终测)体重必须如实记录,以便于今后分析问题。
6.3 关于种猪登记
6.3.1 建议在系谱登记过程中考虑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性能登记
种猪登记一般分为两步走,第1步是系谱登记,也叫血统登记,第2步是性能登记。系谱登记旨在保护系谱的准确性和保持品种的纯度。只有系谱准确无误,特别是系谱中品种的名称是真实的,该个体来源可靠,即可初步认为系谱登记合格,但须经现场观察证实该个体符合该品种外貌特征。在有了优良的性能表现后即可申请第2步的性能登记。系谱登记是种猪登记最基础的工作,只有系谱登记合格后,才具备申请性能登记的资格。
目前在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进行的种猪登记是系谱登记,不过在系谱登记过程中可考虑下步如何进行性能登记。
系谱登记在当前种猪市场出现以其他种猪冒充本品种的情况下,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在登记过程中应严格审查系谱,一旦发现不纯个体(指育种学上的)或其来源存在疑问,即不让其登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