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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门血案后的遗产纷争

2011-02-12

法律与生活 2011年3期
关键词:补偿款亲家天明

王 雪

新闻背景:2008年8月6日,北京市密云县翁庄镇溪翁庄村溪水花园发生了一桩灭门惨案,死者是陈天明、孙晓静夫妇和他们18岁的女儿陈迪。

陈天明一家均是被利器割伤颈部失血致死,屋内没有打斗痕迹,符合熟人作案的特点。很快,警方将靳博军锁定为怀疑目标,原因是陈天明一家在搬迁以前曾与靳博军是前后院的邻居,而靳博军曾在1994年时,以同样的手法用菜刀割伤了本村一村民的颈部。

2008年8月12日,靳博军在家中被抓获。经过核对,靳博军的指纹与警方在凶案现场提取的指纹相同。审讯过程中,靳博军如实供述了作案的动机和行凶的经过:靳博军趁陈天明夫妇上班的时间想对独自在家的陈迪施暴,却遭到了陈迪的激烈反抗,恼羞成怒的靳博军将陈迪杀死。之后,他怕罪行败露,决定杀人灭口。孙晓静与陈天明先后相隔20分钟回到家中,都遭到了靳博军的毒手。

2009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合并判处靳博军死刑,并判处靳博军赔偿陈天明的母亲和孙晓静的父母各项民事赔偿共计150余万元。2010年4月底,靳博军被依法执行死刑,但本就贫穷的靳博军一家根本无力赔偿三位痛失儿女的老人。

然而,凶手的伏法远不是纠纷的终点,陈天明夫妇留下的一处房产和十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成了双方亲家争夺的焦点。2010年5月4日,陈天明的母亲李水珍将亲家孙福才、蔡桂芝夫妇告上法庭,一场灭门案后的遗产纠纷正式拉开序幕。

痛失亲人

儿子陈天明一家的死,对年近八旬的李水珍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丈夫不在了,如今儿子又死了,一下子陷入无尽的哀伤中的老人,常常精神恍惚地叫着儿子的名字。

李水珍共生有两子一女,遇害的陈天明是她的二儿子。陈天明的大哥和妹妹家经济状况都很拮据,作为家中的“顶梁柱”,1998年陈天明因拆迁搬进楼房后,就把年迈的母亲接到了身边同住。

“炒勺没有不碰锅沿儿的”。在一起住的时间长了,李水珍与儿媳孙晓静之间难免会有一些矛盾。好在有陈天明和陈迪在中间协调,婆媳两人虽小矛盾不断,倒也相安无事。但随着李水珍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脾气越来越倔,对儿媳的意见也越来越大。

2008年6月,因为一件琐事,李水珍与孙晓静再次发生口角。这一次,李水珍打包好行李,去了女儿陈天萍家。这一次,任凭儿子怎样劝说,倔强的老人就是不肯回家。

其实,李水珍并不想在女儿家长住下去,毕竟女儿家也很窄小。后来,她在邻村租了一间7平方米的平房,打算以后一个人生活。陈天明在多次劝说母亲无果后,只能任由母亲搬到出租房。从此,只要一有时间,陈天明就会给母亲送去生活用品,陪母亲说说话。李水珍没有想到,她这一走,在躲过一次劫难的同时,也让自己与二儿子一家天人永隔。

2008年8月6日,本来答应过来送米和面的陈天明并没有如约出现。直到五天后,李水珍才得知儿子一家遇害的噩耗。一时间,悲伤几乎将老人击倒。

后来,在陈天萍的精心照顾下,李水珍的精神状态有所好转。

老无所依的悲凉

李水珍的身体逐渐康复,生活却成了问题。由于大儿子和女儿的生活都很拮据,陈天明遇害后,李水珍的生活便没了依靠。而最令老人焦虑的,是儿子陈天明一家三口还等着安葬。

恰巧此时,她所在的溪翁庄村委会发出领款通知,打算分发部分村土地被占用的补偿款。李水珍到村委会领取了1.5万元土地补偿款,将陈天明一家安葬。尽管陈天明一家还有十余万元土地补偿款,但李水珍知道,自己并不能将钱全部领走,毕竟二儿媳孙晓静的父母都还健在,两位老人也和自己一样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

凭着剩余的土地补偿款,李水珍艰难地生活着。

2010年4月底,靳博军被执行死刑。在凶手靳博军被正法后,李水珍不得不为自己的生活打算。靳博军根本没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金,李水珍想到了陈天明一家的遗产。女儿帮她找的律师告诉她,按照法律的规定,她可以得到2/3的遗产。

虽然法律上有规定,但李水珍还是想和亲家提前协商一下,她不想因为遗产坏了两家的感情。第二天一早,在女儿的陪同下,她敲开了亲家的家门。

见了亲家孙福才和亲家母蔡桂芝,李水珍非常吃惊。几个月没见,两位亲家苍老了很多。

虽然悲痛,但生活还要继续。李水珍安慰了亲家两句,便提出了分遗产的事情。

“亲家,这些事情我们还顾不上,您的情况我们了解,等钱用,怎么分,你说吧。”孙福才叹了口气说。“我咨询了律师,说款,现陈天明一家剩余土地补偿款为136260元,暂由村委会代为保管。

在得知法庭的调查结果后,李水珍向法庭递交了司法评估的申请,希望法庭可以委托有权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但被司法鉴定机构告知由于争议房屋的属性为小产权,又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不能像商行检验的法医张春明,张法医认为,孙晓静是被割断了颈部左侧动脉,如果当时没有进行紧急救护,离死亡最多不会超过10分钟。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孙福才一方同意按照李水珍一方提出的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最终,两边的亲家达成了一致我可以分到2/3的份额。”李水珍说出了来意。

“就是分也应该平分啊,都是父母,怎么您就得多分呢?”没等两位老人说话,孙晓静的妹妹接了茬。

“亲家,您说的那些法律条文我不懂,您去起诉吧,法院怎么判咱们就怎么分,免得争来争去伤了和气。”孙福才说出了自己的意见。

10分钟之差

2010年5月24日,李水珍在女儿陈天萍和律师的陪伴下,走进密云县人民法院溪翁庄法庭,将两位亲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继承陈天明一家留下的遗产,同时申请法院查清陈天明一家的全部财产。

法庭经过调查,确定陈天明一家留有位于密云县翁庄镇溪翁庄村溪水花园楼房一套、银行账户上共有存款32927.63元、村委会代发的土地补偿款共计151260元。法庭另外查明,陈天明一家遇害后,李水珍曾委托亲戚代领,用于办理陈天明一家的丧事;孙福才也曾委托子女代领了应分给孙晓静的1.5万元农转非的占地补偿品房一样自由买卖,因此无法进行估值。

2010年11月4日,李水珍在女儿的陪同下坐在了原告席上;而孙晓静的父母已经不想再听到关于女儿惨死的任何事情,只委托了两位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庭审中,李水珍的代理人指出依据凶手靳博军的供述,陈天明的妻子孙晓静先于陈天明遇害。孙晓静死后,陈天明就获得了两人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二,作为陈天明法律上唯一的继承人,李水珍理应继承陈天明的全部遗产。

而孙福才夫妇聘请的律师则提出靳博军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词只是说明了陈天明和孙晓静两人遇害时间的先后,并不能证明两人死亡的先后,陈天明夫妇俩都是失血性休克导致的死亡,但谁的生命率先走到尽头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此,应推定陈天明与孙晓静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由原、被告各继承陈天明一家遗产的1/2。

王晓芳法官就此事咨询了当时出席凶杀现场并对陈天明夫妇尸体进的调解意见: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由原告李水珍继承三分之二,剩余三分之一由被告孙福才夫妇继承;陈天明一家留下的房产按照23万元作价,归孙福才夫妇所有,除遗留的全部存款及土地补偿款归李水珍所有外,孙福才夫妇需再向李水珍支付9.8万元。

2010年11月22日,孙福才夫妇通过法院转账的方式向李水珍支付了9.8万元。至此,血案后的继承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本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天明一家人死亡时均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应依照法定顺序继承。陈迪先于陈天明夫妇死亡,作为学生,陈迪本身并没有什么遗产,即便有,也是依法由陈天明夫妇继承。孙晓静先于陈天明死亡,则属于孙晓静的那一部分财产依法由陈天明和孙晓静的父母等额各继承1/3,也就是说,陈天明一家所有的财产中,陈天明除拥有一半的财产外,还继承了属于孙晓静的那一半的1/3。这样一来,在孙晓静死后,陈天明就拥有了家里全部财产的2/3,另外的1/3部分由孙晓静的父母进行继承。等陈天明遇害时,陈天明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在世的只有他的母亲李水珍,因此原属于陈天明所有的全部财产应由李水珍继承。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1年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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