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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选择与政府选择的制度平衡

2011-02-10赵国权黄启贵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选择权权力政治

赵国权 黄启贵

个人选择与政府选择的制度平衡

赵国权 黄启贵

中国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与个人选择权的增加和政府控制的减少有很大关系,而目前两者之间相互调整的不到位是一些深层次社会结构性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立足中国的现实环境,探讨中国长治久安、和谐发展的社会制度安排,尤其是个人选择与政府选择之间的制度平衡,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个人选择;政府选择;相互关系;制度平衡

在一定的意义上,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选择的历史。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选择就是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的主要内涵之一。历史是从选择开始的。“社会进步与个人进步一样,最终都依赖于选择。”[1](P65)

一、选择的普遍意义及选择方式

人们的选择突出表现在社会的政治权力方面。政治权力的产生也是人们选择的结果。选择是个人利益的取向,也是集体利益的调整,根据是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及权利等观念。权力一经形成,即具有其独立性。权力的行使又构成另一种选择,在本文的语境中可称为政府选择。个人选择和政府选择的相关度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反映社会政治形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考察中外政治历史,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在以古希腊罗马为源头的西方历史上,政治生活中具有明显的个人选择即普通人参与的轨迹,只是时强时弱罢了;而中国历史上自从家国一体的专制统治形成以后,个人的政治选择不仅从未被认为是一种合法权利,甚至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很早就存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观念:其一是以个人为本,视其为组织政府的目的,政府或权力只是实现目的的工具,政府是为个人服务的。所谓“国家产生于人类的需要”、“人是政治动物”,都说明古希腊人的政治参与度较高,个人选择对国家事务有比较重要的影响。基于此认识,就需要不断选择更合理的政府形式,以保证其合目的性。在整个古希腊时期,希腊人尝试过不同的政治体制,这种着眼于形式正义的政治探索为后来西方的政治走向树立了标杆。几种政体在罗马帝国时期又被进一步的实践,罗马人最成功的政治实践可能是混合制,既有威权人物,又有强大的元老院存在,同时平民的声音在关键时候还可以影响政治人物的命运。也许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可以从中得到某种启示,从而避免绝对化的思维方式。综观西方历史,我们很难找到权力绝对不受约束的皇帝和国王。另一种政治观念则恰好倒过来,乃是权力至上、权力独尊、权力支配一切,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逻辑的本质是权力私有,只属于一人一家,除了唯一的掌权者之外,任何选择他人的企图都是谋反,罪及九族。这里,笔者可以总结出一个基本观点:前一种政治始终是可以商量的,无论诉诸武力还是诉诸言论,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都有很大的选择空间。而后一种政治则不可以商量,只有你死我活的暴力夺权。权力只能私传,不能公选,又因为权力上附着了几乎一切可能的物质和精神利益,除了被打倒,权力人物没有正常的退出机制,没有选择,这就造成了数千年一贯的凝固和僵化的政治体制。

所以,选择的本质是基于对个人权利的普遍确认,同时否认绝对权力的合理性。选择本身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实现权利的基本形式。而有没有选择权,有多大的选择权,往往就成了政治斗争的关键。

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斗争、战争是围绕选择权展开的,但选择方式却不同,有和平的方式、暴力的方式、两者交替的方式。从全球历史的范围来看,总的趋势是由暴力向和平的演变。严格意义上的选择是和平的,暴力只是选择的极端方式,实际上是没有选择的选择。

例如,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是非暴力选择的先驱。这是英国贵族不满于国王的权力扩张,为捍卫自己传统的权利和自由而发起的斗争,最终国王妥协签署文件并颁布了《自由大宪章》,结果是王权向贵族、市民让渡权利使社会免于动荡与战争。我们称之为没有发生战争的妥协,它也是人类第一次没有发动战争而达成的妥协。《自由大宪章》中有一条非常著名的权利宣言:反对国王剥夺任何一位贵族的个人财产和自由的权利。“大宪章的具体内容和直接效果并不重要,它真正的价值在于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主要包括:国王征税必须经‘全国人民普遍同意’的原则,国民有被协商权的原则,国王应受监督和国民有权合法反抗政府的原则,国民享受人身自由的原则,国王及其官吏的权力应受限制的原则。”[2](P440)

1517年,马丁·路德领导的宗教改革运动,目标是反对教会专制,主张个人信仰自由,实质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这是现代自由主义思潮、个人主义与民主政治的滥觞。个人有权直接与上帝对话而不需任何人间权力介入的思想是对专制和绝对权力的彻底否定,扩大了个人选择的空间。整个运动以批判的武器开始,经武器的批判过渡,最终以妥协的方式结束,为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实际演练的模型。

1640—1688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通过暴力、协商、暴力、最后妥协的多次反复,以君主立宪的政体形式,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找到了实现社会平衡的有效路径。通过洛克的总结,形成了人们普遍认可的三大理论:“其一是个人自然权利的理论,其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其三是宗教宽容理论。”[3](P54)它们成为以后各国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树立了以和平选择方式解决权力转移的典范。

中国在20世纪前基本上还没有权力争夺者经过平等协商以及适当形式的选择和平让渡权力的案例。

二、个人选择与政府选择

个人选择是基于权利的概念,政府选择所体现的则是权力的行使。

个人选择是指个人或在个人基础上建立的社团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自由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科技、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严格的个人选择权需经法律定义。

政府选择就是公共权力的运用,它既可能保护个人选择,也可能压制个人选择。从法理上说,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政府选择应以个人选择为依据。实际上,政府一经成立,即有其独立的利益诉求,往往反而成为挤压个人选择空间的强制力量,两者之间甚至形成一种完全对立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当政府的公权力增大时,个人的私权就随之减小,反之亦然,很少出现个人选择权与政府选择权两方面同时增加或减少的现象。

就中国改革开放30年中的农村承包责任制而论,农村承包责任制是把生产权、经营权下放给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这就意味着生产队、人民公社丧失了统一生产权与经营权,生产单位由上万人的人民公社变为以个体为主的家庭单位。若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理论来论证,可以解释为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若用个人选择权与政府选择权的守恒来解释,则是个人选择权增加,政府选择权相应地减少。

又如,1960年之前出生的人对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的情况均有深刻的体会。老百姓吃什么,今天看来不是问题,在当时却是大问题。当时,肉等副食品均按统一计划配给,个人几乎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出差办公须持县团级以上证明方能购买火车票,软卧票、飞机票则需高干身份。个人到达一个城市,如果没有组织开立的介绍信,连宾馆、招待所都不能入住。甚至连谈恋爱一类现在看来完全属于私人性质的事务均需报告组织,请求组织政审批准。公权力介入到个人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社会发展处于严重的停滞甚至倒退状态。

总而言之,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实际上是政府权力逐步让渡、个人的选择空间日益增大的过程。每一次改革都是一次巨大的博弈,一场权力的零和游戏,一方的权利增加,则另一方的权力减少。

三、个人选择权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选择权与社会形态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关联。从本文主题的角度,我们可以从权利所属的主体的角度来划分社会形态。按照这一方法,人类社会大体可以归入两种社会形态:主权在君和主权在民。

从上述的划分中可以找到两种不同的逻辑,即主权在君社会形态和主权在民社会形态的逻辑。不同的逻辑导出不同的政治思维模式:主权在民,则政权的产生以人民也就是个人选择为基础;主权在君,则没有选择,人民没有选择,君主同样没有选择,因为君主是凭出生继承权力,想不做皇帝都难。

中国从古代至20世纪初以前的社会是最为典型的主权在君的社会形态。在这样一种社会形态下,社会的发展形态为奴隶社会阶段和封建社会阶段,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主权在君的社会形态,唯一发生变化的是人身依附关系的不同,或者说生产力水平的不同。主权在君形态下的国家是奴隶主、君主的私有物,其基本逻辑为皇权来自于上天赐予,皇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君权神授,如董仲舒所宣称的“天不变道亦不变”。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语境下,政治权力的选择与民无关。谁掌握权力?怎样行使权力?采用什么样的政治结构?都不是一个可以商量的问题。国家连同人民都是统治者的私产。“权力关系是先赋的,不可选择的。”[4](P10)这种主权在君的制度我们通称为专制。“在专制统治下,每个人都是君主的奴隶,君主则是自己性情的奴隶。”[5](PⅫ)此种社会形态对个人的选择权是完全排斥的,除非无法阻挡的暴力选择出现。

资本主义社会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主权在民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社会才是真正的主权在民的社会形态。主权在民的基本逻辑是政府的权限是人民授予的,这完全有别于主权在君的社会形态。主权在民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结构中,“公民”与“民主”这两个词都出现在那个时候。[6](P3)随着历史的变迁,这两个词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但一个基本的精神没有变,就是否定政府权力的私有性质、否定专制,这就使广泛的政治参与不仅可能而且必须。任何一种政体形式的变化都取决于政治参与者的自主选择。

所谓主权在民,即人民把权力部分让渡给国家管理者,可以用公司的管理方式来理解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假设一个公司以100人为单位,100人均为股东,每人平均拥有1%的股权,那么公司要正常运行不能听从每个人的意愿,不能每个人说话都算数,于是大家召开股东会推举一名道德高尚、能力超群的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带领公司对外捕捉商机、进行商业谈判、拓展业务。但是管理者的权力是由100个股东把部分权力让渡给他,授权于他,其他人仍然是这个公司的股东。管理者应根据股东的普遍意志进行经营管理,一旦管理者胡作非为,股东即可将其罢免。国家的管理也是同理。现代民主政体结构的原理即在于此,以充分的个人选择作为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个人选择对历史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本文开篇曾指出中西历史演变的不同特点与个人选择的关联度,认为中国的传统政治制度基本上否定了个人选择。即便如此,如果单看中国历史,仍然能够发现众多个人选择与社会发展积极互动的精彩例证,中国历史上的辉煌时期常常是个人选择增多的时期。我们以春秋战国时期、宋朝、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最精彩的时期。其辉煌成就的根本原因在于,“礼崩乐坏”裂出了个人活动的空间,不同政治势力的竞争给个人的多样化选择不但提供了市场,而且提供了某种非制度性的安全保障。天下纷乱,但个人反而比较安全。从《论语》、《孟子》等不难看出,儒家的祖师爷们当初都是口无遮拦的。言论自由意味着思想自由和人格独立。“诸子百家”如孔子、孟子、老子、墨子、韩非子等等各派学说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政治上空前开放,经济上空前繁荣,文化以及科学空前发达,人才英杰辈出。

现今所有的中华文明、中华文化的“根”文化,都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奠基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也大都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奠定的。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高度自由、高度开放的时期。

宋代,特别是北宋,是中华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中真正意义上的鼎盛时期,或者说是日益绷紧的专制链条上突然松弛的一段,呈现出许多法制精神和开明政治的苗头。宋太祖赵匡胤实行了“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政治纲领,创造了宗教自由、学术自由、人身自由的宽松的政治环境,让人们有更多的个人选择权。北宋的党争,也有现代党派政治的风范,倡导“和而不同”,政治上的敌人往往是生活上的好朋友。党争的胜败恰似现代意义的政党轮替,少有将政敌置于死地的情况。在宋代,对佛、道、儒等宗教一视同仁,同时还包括一些外来宗教的传入。学术上不以言论定罪,是知识分子在集权领导下的中国封建社会最为自由的时代,没有政治上迫害知识分子的案例。户籍管理制度在宋代只是徒有其表,只具有统计学方面的功能,人身高度自由。[7](P178)

正因为如此,宋代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首先是经济繁荣,如北宋年间全年平均财政收入在4 000万到5 000万贯。[8](P188-189)其次是科技文化发达,发明了火药、指南针、活字印刷术,文学与哲学也创造力空前。

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是从根本上日益突出个体选择的历史时期。从小岗村18位农民按手印要求个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有制开始,中国就不能再用大一统的思想和人民公社的制度来进行农业生产,随后由小岗村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就产生了承包制,最终土地使用权分配到了农户手上,激发了中国农民的创业热情,推进了农业的生产,中国粮食问题由此解决。我们称之为新中国最具有意义的第二次土地革命。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所推行的简政放权,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政府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合理关系安排问题。目前,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突出增大了个体选择的权利,并因此带来了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繁荣发展。

四、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

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我们在个人选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上的不完善有关。这里仅提出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是经济增长方式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像一列火车一样地高速前进。我国每年保持9%的增长速度,让全世界惊叹,就连高速发展的印度也望尘莫及。与此同时,我们也深刻地感受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所付出的昂贵代价,如空气污染、水污染、环境污染、过度开垦、过度消费等,经济的增长是以牺牲了我们的环境、资源甚至是下一代人的资源为代价而换来的。这样讲有些危言耸听,但的确是事实。我国每年消耗的煤炭总量占全球煤炭消耗总量的40%,水泥消耗总量占全球消耗总量的50%,钢铁消耗量总量占全球总量的40%以上,石油消耗量仅略低于美国。

这就是说,我国的经济增长属于粗放型,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方式。而谈到经济增长方式的问题不得不提及经济结构的转变,我国现在的经济结构相当低端化。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结构的调整必须首先解决产业的升级问题,然后才能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我国已没有人口红利可吃。如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当前要做的不是向外开放,而是对内开放,向民营经济等开放,向每位公民开放。然而,我们所有的高端服务业都掌握在国家手中,民营经济积累的财富不能投资于金融、石油、电信等高端行业,因此,这些由民营经济积累的财富找不到出路,资本的逐利原则使民营资本中的相当一部分涌进了房地产行业。现在房价不断推高,这跟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以及我国没有向国民、向民营经济开放一些高端行业有非常大的关系。如果高端行业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就没有那么多炒房团到北京、上海、三亚等城市去炒房,因为他们有了新的投资渠道。调查数据显示,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72个,外资进入的62个,民营资本进入的41个。如果全社会另外40多个行业可以向民营资本开放,那么经济的增长方式转变才有可能实现,这同样涉及公民选择权的增加问题。

其次是创新问题。

创新问题自始至终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江泽民同志提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中国人拥有足够的聪明才智,拥有灿烂的古老文明,可是近代300年来,人类社会的科技发明数量巨大,但其中中国人的发明微乎其微。这同样与选择权有关,因为创新纯粹是个人意志的选择。按照陈寅恪的说法乃是: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这就是创新的土壤。中国人不缺乏创新精神,如社会能创造出自由、平等、相对宽松的环境,那么创新也就随之而来了。

第三是官员腐败问题。

当今社会权力交易、权钱交易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地步。我们天天可以通过媒体看到官员因腐败问题遭到曝光、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此已经司空见惯。最为令人震惊的是,本来是代表公平正义的有些高级法官,也因贪污腐败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制度的角度看,腐败问题是由于我国缺少权力制衡与权力监督机制。而个人选择权中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监督权。

最后是政治选择权落后于经济选择权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的经济选择权已经有了长足的增长,这就要求政治选择权也相应增加,使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平衡。政治选择权不能严重滞后于经济选择权,滞后就会带来许多问题。中国社会正在变成精英化的社会,政治家、经济学家、企业家、文化艺术家等各界精英正在成为强势群体,并逐步形成利益集团,而大量的普通百姓越来越边缘化。显然,这需要建立所有公民个体都具有平等选择权利的机制。

五、如何构建个人选择与政府选择的制度平衡

黑格尔指出:“经验和历史所昭示我们的是——各民族和各政府从来没有从历史中学到什么。”[9](P6)这句话可以用来说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停滞状态。

中国封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则是对权力彻底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皇权至上的社会环境下,既没有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安排,也没有稳定的宗教传统。在连神仙都得皇帝封[10]的专制政体下的中国人民有信仰吗?是儒教、道教、佛教,还是儒释道合流?都谈不上。唯一香火不断的只有一样东西——权力。在权力通吃的情况下,所有的人都是输家。缺少协商机制、没有选择的权力斗争是以剥夺他人为代价的,剥夺者最终一定被剥夺。在封建社会中人人自危就在于此。当权力可以不经任何程序处置任何人的时候,处置人的人也会随时被处置掉。中国几千年的政权更迭基本上都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暴力方式,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超越世俗权力的法律权威以及在法律规范下形成的妥协和协商的选择空间。

中国直到20世纪初推翻封建制度后才开始进行现代国家制度的探索。孙中山应该算真正的先行者,他的建国方略已经显露出现代政治的理念和雏形。但根深蒂固的集权思想和对传统专制的迷恋使得国民党政权的腐败与垮台不可避免。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同时又受到近现代西方先进思想影响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取得革命胜利后,努力尝试建立联合政府式的民主制度。但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人口众多、民族多样、社会价值本位传统强大的国家,究竟怎样才能建立起充分合理的民主制度,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一段时期内,党内和社会生活的民主缺少保障,于是就有了反“右”扩大化、“大跃进”所造成的饿死数千万人的灾难、“文化大革命”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史无前例的破坏等突出问题。

习近平同志曾在中央党校的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并不是天生的,可以获得,也可以失去。[11](P10)人类社会的进步并不表现在执政者变得越来越聪明上,而是制度越来越合理。历史选择了共产党,人民也认可了共产党的选择,当我们明白共产党是在封建制度的废墟上建设新中国的时候,历史的错误也就找到了合理的解释。改革开放前30年的失误,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没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体的选择权,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的价值观没有及时与科学民主的制度结合起来。现代文明社会需要充分的选择自由,特别是个人的选择自由。选择是历史的发动机,选择也是社会的稳定器。社会各阶层都需要适当的利益表达机制[12],那就是在法律保障下的个人选择。

如何构建个人选择与政府选择的平衡机制?笔者认为,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第一,法律至上的原则。个人选择的权利范围和政府选择的权力范围应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二,形式正义的原则。不能以价值认同的差异否定合法的选择程序和结果。第三,长远合理优先的原则。当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以长远合理为原则加以解决。第四,普遍主义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施于人人”。换句话说,法律禁止的事必须人人束手,法律允许的事必须人人有权。第五,和平的原则。现代文明社会不认可任何以暴力方式达到目的的选择。

在现实层面上,最根本的是要实现法律本位的社会运行机制,即以宪法为最高权威的法律和制度结构。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3](P36)宪法既然被称为共同纲领,那么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本质上都只具有部分的概念,应该而且也只能在宪法之下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也不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4]应该认识到,官本位与现代社会的民主要求是不相容的。在官本位的社会里,公民自由选择很难得到保障,因而也很难保证民主的实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5](P168)而民主是个人选择和政府选择的最佳结合方式,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唯一可靠的道路。

“自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的一种权利。如果公民能做禁止他做的事,那他就不再拥有自由,因为他的同胞们也将拥有同样的权利。”[16]我们关注的个人选择权,是法律定义和保障的个人选择权,这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构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因子。“公民的态度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政治体系得以巩固的基本条件。”[17](P26)个人选择权的行使,可以使公民学会更理性地生活,学会依法行事,学会正常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可以使局部的矛盾得到及时的化解而避免不理性的共振。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个体选择和政府选择应该实现合理的统一。一方面,要凸显个体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又要使公权的行使更加具有法律的依据和人性的关怀。一句话,只有法制民主制度下的个人选择与政府选择的合理平衡,才能保证中国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发展。

[1] L.T.Hobhouse.Liberalism and Other W ritings.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6] 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3] 李强:《自由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4] 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5] Montesquieu.The S pirit of the L a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8] 肖建生:《中国文明的反思》,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9] 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10] 张鸣:《历史的底稿:晚近中国另类观察》,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

[11] 习近平:《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课题组:《“维稳”新思路: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载《南方周末》,2010-04-15。

[13] 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4] 俞可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年政治发展的逻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1)。

[15] 《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6] Montesquieu.The S pirit of the L aw.Book XI,Chapter 3,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7] 石永义、刘玉萼、张璋编著:《现代政治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李 理)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between Individual Choices and Governmental Choices

ZHAO Guo-quan1,HUANG Qi-gui2
(1.School of Philosoph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2.Qingdao,Shandong 266061)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over the last few decades owes much to the increase of individual choices and the decrease of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while inadequate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s a major cause of deep social structural contradictions.With globalization in rapid progress,universal values are turning into the common consciousness of different cultures and nations.It is an important issue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constant social securit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in view of social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especially,between individual choices and governmental choices.

individual choices;governmental choices;interrelationship;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赵国权: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客座教授 (北京100872);黄启贵:自由撰稿人 (山东,青岛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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