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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标签速辨真假种子

2011-02-09赵新生

种子科技 2011年9期
关键词:许可证名称农作物

赵新生

(平度市农业局,山东 平度 266700)

农作物种子标签制度是种子市场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5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农业部为贯彻种子标签制度,专门颁发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因此,在买种子时,一定要留心种子的标签,以辨其真假,防止上当受骗。

1 农作物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

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必标项目包括两类:一类是所有农作物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一类是对特殊类型的农作物种子所规定的特别要求标注的项目。

《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所有农作物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它们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11个项目。

《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对下列特殊类型的种子作出了特别规定:(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3)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4)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商品化生产许可批号和安全控制措施;(5)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7)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2 农作物种子标签制作方面的规范要求

种子标签是此种子区别于彼种子的标志性图案及文字,其基本功能应该是标识。作为标识,应当附着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具有外在的直观性和易识别性。《标签管理办法》对种子标签制作提出了下列统一要求:(1)标注项目应当齐全。不论是标注在外标签上或是内标签上,还是在散装种子的非固定标签上,标注项目齐全是基本要求。种子经营者在外标签上标注项目不全的,市场管理者可以打开包装物,抽查内标签上的内容。(2)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等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3)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的,其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3 对农作物种子标签违法行为的认定

当前,在种子市场上普遍存在无种子标签、种子标签标注项目不全以及标签不真实等违法行为。

3.1 关于无种子标签的认定

在种子市场执法检查中,如果发现包装种子最小包装物内外均无标签,或者将“标签”整捆放在大包装袋内而不粘贴在包装物表面、或无法固定在种子最小包装物表面的,均应认定为无种子标签;对于销售不能包装的种子,不向购买者提供单独文字说明材料的,也应认定为无种子标签。

3.2 关于种子标签标注项目不全的认定

如上所述,种子标签标必标项目包括一般必标项目和特别必标项目两大类。一般必标项目为11项,必须全面标注。特别必标项目是针对特殊情况而要求必须标注的项目,大约有17项,根据情况有选择性地标注。凡必标项目而未标注的,即可认定为标注项目不全。在种子市场执法检查中,当发现外标签上标注项目不全时,应当打开包装物,检查有无内标签以及内标签标注的项目是否充分。

3.3 不真实标签的认定

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即是不真实的标签。为在标签上真实标注必标项目,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循以下标注规则:

3.3.1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3.3.2 种子类型: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3.3.3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3.3.4 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3.3.5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注最初的种子供应商持有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对于国产种子,应当标注种子生产商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对于进口种子,则应标注进口商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3.3.6 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3.3.7 检疫证明编号: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3.3.8 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3.3.9 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5年7月标注为2005-07。

3.3.10 生产商名称: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

3.3.11 生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3.3.12 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持有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种子生产地农业主管部门颁发。

3.3.13 品种审定编号:编号包括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标注项目必须按照上述规则据实标注。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则,则易发生不真实标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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