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合并妊娠12例治疗情况分析
2011-02-09冀澍雨王晓虹李桂琴刘瑾曹凯王岩
冀澍雨 王晓虹 李桂琴 刘瑾 曹凯 王岩
(1.辽宁省沈阳市胸科医院 沈阳 110044;2.辽宁省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沈阳 110031)
肺结核合并妊娠12例治疗情况分析
冀澍雨1王晓虹1李桂琴1刘瑾2曹凯1王岩1
(1.辽宁省沈阳市胸科医院 沈阳 110044;2.辽宁省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沈阳 110031)
妊娠及妊娠期间发现患肺结核,对结核科及产科都是一个特殊问题,也是患者及家属十分关注的问题。若处理不当,两者相互间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危及母婴生命安全。如何治疗妊娠期肺结核,使母婴顺利通过怀孕、分娩及产后3个关键时期,是个值得探讨的课题。收集我院2006—2008年间门诊及住院治疗的12例肺结核合并妊娠患者的资料,对其临床治疗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初步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12例肺结核合并妊娠患者年龄在25~33岁之间,平均年龄28.9岁,其中早期妊娠6例,中期妊娠4例,晚期妊娠2例。
1.2 检查项目 全部患者经过病史采集、痰涂片检查抗酸杆菌3次、结核菌素试验、血结核抗体检测、胸部CT检查,同时检查肺炎支原体抗体、血常规及肝肾功能,以与肺炎鉴别,并了解肝肾功能情况。治疗中,每1~2个月查痰抗酸杆菌、肝肾功能及血常规,必要时行影像学检查(戴防护用品)。
1.3 结核病分类 依据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结核病分类标准进行分类。12例患者中,血行播散性肺结核2例,继发性肺结核8例,继发性肺结核并胸膜炎2例;痰菌阳性3例,空洞 6例,初治 7例,复治5例。
1.4 化疗方案 12例患者中,7例妊娠中发现肺结核,5例患肺结核4个月至5年妊娠。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如下化疗方案。
1.4.1 终止妊娠的初治患者4例,治疗时采用3RHEZ/3~6RH(或加E)。
1.4.2 继续妊娠者8例,化疗方案如下:妊娠3个月以内新发肺结核患者1例,治疗开始服异烟肼、吡嗪酰胺,妊娠满3个月加利福平,3个月后,停吡嗪酰胺,继续服利福平、异烟肼至9个月;妊娠4个月以上新发肺结核2例,采用3RHZ/3~6RH治疗。
复治肺结核患者5例:妊娠3个月内服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吡嗪酰胺,之后服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利福喷丁6个月,分娩后服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利福喷丁、乙胺丁醇巩固治疗6~9个月。
1.5 治疗管理 妊娠患者行动不便,故不住院患者采用强化管理下的家庭督导服药。住院患者出院时将诊断及治疗方案转至门诊,进行接续治疗。门诊医生每2周电话询问病人情况,患者每月复诊,以便观察病情变化。此外,指导患者适当休息,加强营养,规律生活,并保持心情舒畅,接受妇产科的围产期保健检查。
2 结果
2.1 近期疗效
2.1.1 痰菌情况 痰菌阳性患者3例,疗程结束时痰菌均阴转;痰菌阴性患者9例,其中1例重症患者产后10 d死亡,余8例定期痰检均为阴性。
2.1.2 空洞情况 空洞患者6例,初、复治各 3例,疗程结束时,5例空洞闭合,1例复治患者空洞缩小。
2.1.3 病变情况 12例患者中,死亡 1例,余11例患者中8例病变显著吸收,3例病变吸收。
2.2 新生儿情况 所产新生儿经查体均未见异常。
3 讨论
3.1 妊娠对肺结核的影响 自有效抗结核药物问世后,妊娠与肺结核间的相互影响减轻,但对每例患者而言,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慎重处理。
妊娠确实存在一些导致肺结核恶化的因素,如妊娠早期多数孕妇出现妊娠反应;妊娠期间内分泌、免疫和呼吸功能发生某些改变;产妇分娩时机体多数器官发生急剧变化[1],故孕期及产后易发生肺结核,病情易恶化,甚至发生急、重症结核病,所以结核科及妇产科医生对肺结核并妊娠患者应给予足够重视。
3.2 妊娠期的化疗方案 妊娠期肺结核患者亦应遵循合理化疗原则进行治疗[2],但亦有其特殊性,化疗方案既要有效,又要注意孕妇及胎儿的安全。如利福平能引起畸形,故妊娠3个月内应避免应用;链霉素、乙胺丁醇、左氧氟沙星等可能影响胎儿某些器官的发育,故妊娠期间应避免应用[3]。仅异烟肼、吡嗪酰胺、对氨基水杨酸钠可常规使用。由于部分抗结核药物使用受限,故妊娠期化疗方案较弱,笔者采用适当延长疗程的方法弥补这一不足。
3.3 肺结核合并妊娠患者的化疗管理 此类患者管理难度较大,患者及家属顾虑重重,部分患者甚至拒绝治疗。笔者体会,需反复向患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依从性,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心理疏导,根据病情变化给予及时处理。
3.4 终止妊娠问题 本组患者终止妊娠者,一是初治菌阳、空洞患者;二是病变广泛、胸腔中等量以上积液或心肺功能不全的患者;三是症状较重的患者。本组5例复治患者,均因患肺结核多年未生育而影响家庭和睦,患者及家属恳切要求“留住孩子”。5例患者病情较轻,不属于终止妊娠范围,经复治方案规律治疗,达到预期目的。
3.5 产后处理 产后立即使用腹带紧束腹部,以防膈肌骤然下降,肺部膨胀,引起结核病恶化;产后应进行有关检查,特别是痰抗酸杆菌检查等,必要时调整化疗方案。新生儿是结核分枝杆菌的易感人群,故患病的产妇需与婴儿隔离;新生儿出生24 h内应该接种卡介苗,以产生对结核菌的特异性免疫力。有条件者12周进行结核菌素试验,阴性者补种卡介苗;血液播散患者的新生儿是极罕见的先天性结核病的高危人群[4]。鉴于预防性治疗可有效地减少结核病的发生[5],笔者对2例血行播散患者的新生儿,在家长知情同意下,给予口服异烟肼10 mg/kg,每日 1次,维持6个月;对新生儿观察12个月,未发生结核病。
笔者对12例肺结核合并妊娠患者的治疗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由于观察病例数较少,经验不多,如何进一步提高肺结核合并妊娠患者的治疗效果,尚需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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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改凤,刘苏东,吴泉.妊娠合并结核病34例临床分析[J].中国防痨杂志,2009,31(6):373-374.
[4]陈松松,郭青.18例脾结核临床分析[J].中国防痨杂志,2010,32(5):264-266.
[5]李尚伦.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概况[J].中国防痨杂志,2009,31(3):167-170.
2010-11-21)
(本文编辑:薛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