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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

2011-02-07

游泳 2011年5期
关键词:国家体育总局证书游泳

第一条 为推动游泳运动的普及与提高,鼓励群众参加游泳健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简称《游泳锻炼标准》),适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各级组织和机构,实施对象为全民。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修改《游泳锻炼标准》,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业务管理机构实施《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中国游泳协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游泳协会,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以下简称各体育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宣传、指导、管理并组织本地区(部门)各基层单位的具体推行工作。

第五条 大、中、小学可把《游泳锻炼标准》的施行工作与素质教育、体育课紧密结合起来,以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六条 《游泳锻炼标准》的项目设置采用达时项目和达距项目两种。

(一)达时项目:采用一种泳姿在规定时间内游完规定距离,即可确定相应达标等级。

(二)达距项目:采用一种泳姿在规定距离内游完全程,即可确定相应达标等级。

第七条 《游泳锻炼标准》的等级设置

在小学生、中学生、成人女子、成人男子四类人群均设五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一)小学生、中学生

五级、四级:不限泳姿连续游完规定距离。

二级、三级:采用一种泳姿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游完规定距离。

一级:除混合泳项目外,其它项目均采用一种泳姿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游完规定距离。

(二)成人女子、成人男子

五级:不限泳姿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游完规定距离。

二级、三级、四级:采用一种泳姿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游完规定距离。

一级:除混合泳项目外,其它项目均采用一种泳姿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游完规定距离。

(三)达到《游泳锻炼标准》者,可授予相应等级标准证书、证章。

第八条 举办达标活动的游泳池馆条件

(一)泳池标准长须为50米或25米,基本建设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

(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相关救生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各项安全、警示标识醒目。

(三)配有相应数量的游泳教员、救生员、泳池水质管理员等业务人员。

(四)体育、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小学的游泳池、场、馆。

(五)荣获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称号的单位、中国游泳协会命名或指定的游泳训练和培训基地。

第九条 达标成绩认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俱乐部举办的游泳比赛。

(二)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所组织的达标活动。

(三)达标者可从出发台上、池边或水中出发。

(四)达标者在转身和抵达终点时的手或身体任意部位必须触及池壁。

(五)达标者在游程中不得站立于池底休息和借助其他物体游进。

(六)各级别达标成绩记录至百分之一秒。

(七)达标成绩须经达标活动裁判长或二级以上的游泳裁判员或持有中国游泳协会游泳教员证书者的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条 获取证书、证章的办法

(一)游泳者达标后可在组织达标比赛的机构办理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证章手续。

(二)游泳锻炼达标者可同时持有多项、多级别游泳锻炼等级证书和证章。

第十一条 各类证书和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统一制作。审核颁发工作委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获得证书和证章颁发资格的组织负责。每套证书和证章仅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业余游泳锻炼标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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