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兽药GSP建设 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2011-02-03周道明江苏省句容市畜牧兽医站
文|周道明(江苏省句容市畜牧兽医站)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兽药GSP的颁布是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兽药GSP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因此,江苏省句容市农委十分重视兽药GSP实施工作,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力争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以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做好准备,确保工作开展
为认真贯彻实施兽药GSP和《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用药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委2010年9月就进入了准备工作阶段。
1.建立完善机构。兽药GSP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市农委成立以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兽药GSP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法规科、畜牧兽医科、渔业渔政科、行政服务科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等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兽药GSP实施工作。
2.建立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兽药GSP检查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兽药GSP认证的公平、公正和有效,也关系到兽药GSP条款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为此,市农委积极组织推荐5名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培训和考核,获得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资格,成为句容市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专职人员。
3.开展摸底调查。市农委2010年年底前完成了全市兽药经营企业清理、调查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了兽药经营企业的数量、分布区域和各企业的经营规模、仓储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状况、经营范围、有效期、营业额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档案资料,为指导兽药GSP的实施奠定基础。
二、强化宣传培训,提高法治意识,明确进行选择
1.广泛宣传。市农委通过报纸、网站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兽药经营者熟悉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及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从而自觉履行守法经营、接受监督等义务,营造良好的兽药监督管理环境。
2.召开动员推进会,开展培训。4月中旬,市农委组织召开了全体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市农委相关行政、监督执法人员参加的全市兽药GSP实施工作动员会,印发了兽药GSP培训材料,开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和《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3.履行告之责任。市农委拟定了《实施兽药GSP告知书》和《<实施兽药GSP告知书>签收回执》,告之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让其根据自身实际做好验收准备或不再经营兽药的准备。
三、扎实稳步实施,做好过渡衔接,确保规范经营
1.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统一要求、同步实施、严格标准”的工作方针,通过依法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兽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动物用药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在兽药GSP实施过渡期,市农委对全市申请兽药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指导和规划,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SP标准边实施、边整改,逐步完善兽药经营企业的软、硬件建设,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取缔不合格兽药经营企业,确保全市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在2012年2月底前达到GSP标准。
2.明确市农委各相关单位职责。法规科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服务科负责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验收通过的企业进行《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撤销等管理工作;畜牧兽医科和渔业渔政科负责做好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对违规渎职的,将从严追究责任;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执法检查和2012年3月1日后非兽药GSP经营企业的清理,并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实施取缔。
3.分类实施。江苏省是兽药GSP试点省,句容市也参加了兽药GSP试点工作,为保持兽药GSP连续性,市农委根据江苏省农委要求作出规定。前期试点《兽药GSP证书》已到期的企业,按《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重新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SP证书》尚在有效期的企业,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进行整改和完善,按时完成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未通过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2年2月29日。
《兽药经营许可证》2012年2月29日前到期的兽药经营企业,按《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后,方可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目前,该市兽药GSP实施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