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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稽察的新模式、新方法

2011-01-30孙源沈国飞李博

浙江经济 2011年10期
关键词:余杭区重大项目部门

文/孙源沈国飞李博

项目稽察的新模式、新方法

文/孙源沈国飞李博

随着余杭区城市化快速推进,二、三产业迅速发展,重大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2008-2010年余杭区每年均安排政府投资项目100多个,共安排政府资金约370亿元,主要投向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自2008年起,余杭区开展了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从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来看,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不少监管不力的现象,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问题依然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前期工作不够扎实。部分建设单位总认为前期工作只是一种形式,审批程序更是一种关卡,以“通过制”为准则。有些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规模和标准及其投资估算都是人为拍脑袋。有些项目勘察粗糙、不仔细,勘察成果不能准确地指导施工图设计,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地修改施工设计图。有些市政项目道路、桥梁工程初步设计时,与之配套的综合管线工程、绿化工程等未予同步考虑或规划不周。

——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由于目前还没有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有些单位和部门实施项目建设不进行科学论证,导致投资规模失控、投资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发生。同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设计、施工等部门和单位,也没有纳入政府投资责任约束制度中,对这些部门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应达到的工作标准、出问题应负的责任等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

——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监管部门多,职能交叉,致使权责不明确,监督难以到位;另一方面有些部门不聘请有资质的专门监理部门实施监督。这项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监督,一般人员去检查,基本上是“老虎看盲车”看不懂;再由于信息不公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期进度、资金安排等管理行为,社会公众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

上述情况表明,积极、稳妥和有效地开展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思考对政府投资有效监管的新模式、新方法,来解决在监管工作中碰到的各类问题。为进一步推动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加强稽察力量。进一步研究理顺体制,逐步建立起适合稽察监管工作特点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特派员选派制度。在探索初期,可设立稽察监管领导机构,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稽察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办公室。充实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到一线稽察队伍,着力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和精干的稽察队伍。

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或出台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定位不清楚、职责不明确等突出问题。

加强部门联动。要处理好与专业科室的关系,确定年度稽察、联合监管项目名单和稽察整改意见;处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与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互相配合,开展项目稽察、监管信息共享等;处理好与上下级稽察机构的关系,促进系统建设。不断建立、健全信息机制,充分利用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互联、数据共享的优势,建立快速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

明确目标责任。要让项目单位感觉到项目稽察监管的意义不是在找茬和制造麻烦,而是在服务,项目监管的目的是规范项目和帮助推进项目建设。要注重稽察与指导并重、稽察与服务并重,做到在稽察监管中指导、在稽察监管中服务、在指导和服务中完善。稽察监管重点内容上,突出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资金的到位、管理的规范有效和项目成果质量;稽察主攻方向上,放在基建程序执行、工程建设“五制”落实、概算控制和财务制度执行,做到有所侧重。同时,还要对重大项目监管工作进行考评激励。

余杭区重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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