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及政策导向的二次文献分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云南壮剧保护研究(之一)
2011-01-26李萍
李 萍
(文山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文山663000)
黎方、何朴清编著的《云南壮剧史》,是云南省傣、壮、白、彝四个民族剧种公开出版发行的第一部民族戏曲剧种史,它填补了云南省民族戏曲剧种无史书的空白。该书以翔实的史料记述了云南壮剧的产生、流行和发展的历史,对于今后开展云南壮剧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可鉴的蓝本。二次文献,即利用别人的原始文献所编写或产生出的新的文献资料[1](P147)。本文以《云南壮剧史》为研究对象,运用二次文献资料分析法对云南壮剧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不同历史时期政府的行为及政策导向已经成为影响云南壮剧兴衰的一个主导性因素,故研究云南壮剧史中各类政府的行为及其政策导向与云南壮剧兴衰的关联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升政府的管理原则和积累可借鉴的管理经验,为云南壮剧今后的生存、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工作提供学术参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政府类型与云南壮剧形成与发展的过程
1.从社会历史时期的角度看,云南壮剧从产生、发展至今经历了“清朝中晚期→中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前夕→新中国成立初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初期→21世纪初期”七个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
2.从政府类型角度看,云南壮剧从产生、发展至今涉及“清朝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国共决战时期的国民政府与革命政府→人民政府”几种政府类型。
3.从发展阶段角度分析,云南壮剧从产生、发展至今经历了“逐步形成阶段→稳定发展阶段→遭受摧残后的低潮阶段→恢复后的兴旺发展阶段→史无前例的破坏与摧残阶段→再次恢复与发展阶段→缓慢发展与传承困境阶段”七个发展状态。
4.从关键性的标志事件角度看,第一,清光绪年间,云南壮剧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繁荣景象;第二,中华民国时期,云南壮剧虽然随着时局的动荡起伏经历了五四运动、北伐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重大历史事件和变革的过程[2](P176),但这一时期它在专业艺术的发展方面仍然有许多进步;第三,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国共决战时刻,因战乱波及这一地区,受战乱影响,云南壮剧戏班大多停止演出,出现了云南壮剧自诞生以来的最低潮;第四,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一成立就将恢复壮剧演出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抢救措施,这一时期成为云南壮剧发展最兴旺和最辉煌的时期,也是云南壮剧历史上戏班最多的时期[2](P189-190);同时,1960年初成立了富宁县壮剧团并于1961年11月升级为文山州壮剧团[2](P195-196),使云南壮剧的发展进入了更高的阶段;第五,文化大革命时期,云南壮剧专业剧团被强行解散,农村中的业余班社被迫停止演出[2](P199),云南壮剧遭受史无前例的破坏与摧残;第六,改革开放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农村业余壮剧班演出活动得到恢复,专业壮剧团也重新获得了新生,这一时期是文山州壮剧团创作和演出最兴旺的时期;第七,21世纪初期,云南壮剧被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但却面临缓慢发展与传承困境的问题。不同时期云南壮剧的发展演变可概括为图1。
图1 政府类型与云南壮剧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图
通过以上对云南壮剧逐步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历史时期、发展阶段、政府类型及政策导向与行为、关键性的标志事件的对应分析,笔者发现不同历史时期政府的行为及其政策导向已经成为影响云南壮剧生存与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政府行为及其政策导向与云南壮剧发展关联性的过程分析
以“清朝中晚期→中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国共决战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初期→21世纪初期”为时间轴,重点关注从“逐步形成的清朝中晚期”至“缓慢发展与面临传承困境的21世纪初期”这几个不同历史时期,政府的行为及其政策导向与云南壮剧发展状态的关联性,具体过程阐述如下(见图2)。
图2 国共决战不同历史时期政府的行为及政策导向与云南壮剧发展的关联图
第一阶段:清朝中晚期至中华民国时期。首先,中国戏曲发展到清朝康熙年间至道光年间,出现了花部乱弹诸腔与雅部昆曲激烈争胜,导致各种地方戏、民族戏纷纷兴起并争奇斗艳的境界。云南壮剧各分支也正是在这一影响下,相继于清代中叶至清代末叶间形成[2](P163)。到了清光绪年间,云南壮剧的富宁土戏、广南沙戏两个分支发展渐趋成熟,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繁荣景象[2](P164)。在这一时期,云南壮剧的唱腔不断增加、剧目不断丰富、表演行当体制基本建立、班社似滚雪球般扩展,这与清朝中晚期全国地方戏和少数民族戏曲纷纷兴起的文化环境影响有关。其次,中华民国时期,云南壮剧虽然随着时局的动荡起伏而起起落落,但是云南壮剧及土戏班在专业艺术方面的进步与成熟还是比较突出的,专业发展的内容涉及音乐唱腔、声腔剧种、演出剧目、剧本、台词、表演行当、表演动作、表演舞台、化妆、服装、道具和与兄弟剧种的交流等方面[2](P164-176)。
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国共决战时期,由于战乱波及富宁、广南,导致“戏班不敢再演戏,群众不敢再来看戏”的结果[2](P188)。危及云南壮剧的生存,由此出现了云南壮剧自诞生以来的最低潮。而此时的中共边纵武装,曾得到过富宁土戏艺人帮助,他们通过编演小壮戏的方式支持革命,但由于客观原因,边纵武装却对这些土戏艺人事后遭受国民党政府杀害而无力进行保护,但却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关注云南壮剧恢复与发展的政策导向奠定了历史基础。
第三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云南壮剧持恢复与发展的政策导向,主要体现为党和人民政府关注云南壮剧的恢复与发展问题,如人民政府一成立就将恢复壮剧列入议事日程,并对新中国建立前夕就已经被破坏了的云南壮剧采取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2](P189)。政府和文教管理部门对云南壮剧的保护行为使得一些戏班在较短时间内就恢复了演出活动。这一时期还成立了富宁县专业壮剧团并于一年之后升格为文山州级壮剧团,至此云南壮剧在业余土戏班和专业壮剧团两个不同的层面得到了发展。正是以上这些抢救或保护措施从宏观政策层面建构了政府(保护主体)与云南壮剧(被保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也正是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使得云南壮剧进入了最兴旺的发展时期。
第四阶段: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破“四旧”立“四新”运动的政策导向之下,有人打着“破四旧”的旗号串到农村,将壮剧作为传统的“四旧”进行破坏。在这一时期,人民政府扮演了破坏主体的反面角色,不仅破坏并解构了政府与云南壮剧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建立的良性互动关系,还使云南壮剧遭受了史无前例的破坏与摧残,恶性互动关系的存在必然危及云南壮剧的生存,为今后其恢复、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
第五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政府对云南壮剧持恢复发展的政策导向,这就使云南壮剧又迎来了发展的春天。[2](P200)政府对云南壮剧采取了各种恢复与发展的保护措施,力图改变前期恶性互动关系带给云南壮剧的生存困境,从文革时期的破坏与摧残中挽救、恢复和发展云南壮剧。
第六阶段,21世纪初期,云南壮剧进入缓慢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云南壮剧被公布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同时也面临着代际传承的困境问题。
由云南壮剧兴衰发展的历史阶段可见,政府政策导向及政府管理行为的实施,已成为影响云南壮剧生存与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政府持发展与保护的政策导向(如新中国建立初期、改革开放时期),那么政府与云南壮剧传承主体之间呈良性协调关系,有利于云南壮剧的生存与发展。反之,如果政府持破坏与摧残的政策导向(文化大革命时期),那么政府与云南壮剧传承主体之间的恶性关系,必定危及云南壮剧的生存与发展。由此可见,某一时期政府的政策主导方向及其政府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云南壮剧的兴衰命运。政府政策导向的稳定性对云南壮剧各分支的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反之政策导向波动性越大,云南壮剧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越是无所适从。长此以往,成长在“大起大落”、“忽左忽右”政策环境中的云南壮剧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生存危机问题。政府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视云南壮剧政策文化环境的营造,注重保持政府与云南壮剧传承主体间良性互动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政府在云南壮剧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工作中管理经验及管理原则的探析
纵观云南壮剧史可发现,云南壮剧有两个兴盛阶段(新中国建立初期、改革开放初期)发生在另两个衰败阶段(新中国成立前夕、文化大革命时期)之后。从衰败→恢复→再发展→兴盛的过程来看,云南壮剧的兴盛与衰败,与政府管理的行为方式及其政策导向密切关联。基于以上分析,拟在政府管理经验的积累与管理原则的提升方面,探讨政府如何在今后云南壮剧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工作中扮演好科学引导与管理的主导角色,以便以史为鉴,从云南壮剧之所以兴衰的历史过程中总结出一些重要的政府管理经验与原则,避免重蹈覆辙。
1.管理政策
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应坚持“政策导向的稳定性与云南壮剧发展的可持续性相匹配”的原则。从云南壮剧发展兴衰史来看,不同时期的政府对云南壮剧的发展持不同的政策导向,如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对云南壮剧持“恢复与发展”的政策导向,则云南壮剧的演出活动就尽快得到了恢复。但是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持破坏政策导向,使才恢复不久的云南壮剧再次跌入发展的低谷。改革开放时期又通过扶持发展政策进行恢复与发展。由此可见,不同时期政策导向的变动性,不仅直接影响了云南壮剧的历史发展轨迹,而且还影响并建构出了云南壮剧传承者与当地政府之间不稳定、不和谐的关系,给云南壮剧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曲折性与不确定性。此外,政策导向的不稳定又会为云南壮剧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埋下诸多隐患,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在一起会使其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问题趋于复杂化,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因此,政府在制定云南壮剧或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时,应强调政策导向的稳定性,尤其不应把云南壮剧的生存发展与政治过于紧密地关联在一起。以史为鉴,作为管理与保护主体的政府,在对云南壮剧的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应坚持好政策导向稳定性与云南壮剧发展的可持续性相匹配的原则。
2.管理制度
(1)坚持管理主体、传承主体角色定位明确化的原则。在云南壮剧史上,管理主体与传承主体存在角色定位不明确的问题,以至于在政府对云南壮剧的管理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管理方式不恰当、管理内容模糊不清、管理权限与角色越位等问题。因此,应通过某种方式对政府管理主体、云南壮剧传承主体各自的角色进行清晰定位与明确确认:第一,政府责任的制度化。首先,明确政府在云南壮剧发展过程中应扮演的引导与管理的角色、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云南壮剧的保护工作中,具有营造保护云南壮剧这一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该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政府应认真履行其引导、支持、管理与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其次,在云南壮剧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化与规范化方面,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能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角度,针对云南壮剧保护工作理论上重要而实际工作中却不受重视的现实问题,在条件成熟之时,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并纳入国家对当地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指标体系之中,以便从制度层面保障云南壮剧保护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反之,若国家对政府官员的考核标准仍然以GDP指标为准而削弱云南壮剧的保护指标或淡化政府责任的话,则政府官员会因更愿意投入政绩明显、利益明显的项目而不重视云南壮剧的保护工作。第二,云南壮剧传承者责任的制度化。明确传承者在云南壮剧生存、发展、保护与传承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建设政府与云南壮剧传承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会为云南壮剧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支持。第三,将其他与云南壮剧相关的管理政策与措施进行制度化,其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对壮剧传承群体与传承人的尊重与保护、促进云南壮剧专业剧团和业余班社的专业建设等方面。
(2)坚持云南壮剧文化身份确定的制度化与合法化原则。云南壮剧在壮族人民中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农村业余班社在赶“陇端街”期间所进行的表演以及其他活动,是云南文山壮族民间民俗节日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看来,云南壮剧农村中的土戏班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非正式的、纯粹的壮族文化民间组织,其活动的开展与民族文化有关,而与政治的关联度并不大,故应从民族文化的角度而不是从政治文化的角度对其进行身份定位,以规避云南壮剧史中壮剧文化活动被政治标签化现象的再次发生。鉴于云南壮剧兼有壮族民间传统文化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文化身份,建议能从地方政府的政策管理层面承认其合法的民族文化地位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身份,针对云南壮剧的发展与保护工作出台相关的配套管理法规,以便能从制度层面避免对云南壮剧管理过程的人为性与随意性。
(3)坚持云南壮剧活动开展的常规化与可持续化原则。首先,将与云南壮剧相关的演出、村民亲朋好友聚会等系列活动节日化,然后,再进一步将云南壮剧节制度化,以便通过正式的方式确认云南壮剧节固定的活动时间、活动方式、组织方式等细节,一方面可变过去对云南壮剧的“人为”管理为“制度化”管理,以便从制度层面对云南壮剧的文化空间(包括壮剧文化活动本身以及这些活动的场所)加以保护,同时也为云南壮剧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管理制度层面的保障。另一方面云南壮剧节日化也可以保证云南壮剧活动开展的常规化,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考虑由政府牵线与当地旅游部门合作,将每年的云南壮剧节开发成为一个旅游精品项目产品,让更多的人来了解云南壮剧和振兴云南壮剧。
3.管理方式
政府在对云南壮剧进行具体管理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管理方式:第一,应坚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与地方特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政府理应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角度定位云南壮剧的管理理念,但在具体的管理方式及其管理的实际操作层面上也要考虑到云南壮剧管理的地方实际情况及其特色,将一些宏观层面的管理方式进行地方化和民族化,以便更有的放矢地进行云南壮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二,在处理政府与传承群体之间“管与被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问题时,应坚持政府引导为主,尊重云南壮剧传承者及其社区群众自决的原则;第三,政府同时作为云南壮剧的重要保护主体、引导与管理主体,有责任和义务从政策层面或社会舆论的角度倡导社会各界对云南壮剧的生存与发展给予多角度、多学科的关注和多元化的介入方式。
4.管理主体间各部门的协作
政府管理主体间应坚持“主管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协作”的合作原则。作为管理主体角色的政府,在云南壮剧的引导与管理过程中究竟会涉及哪些具体的政府管理部门?从云南壮剧史来看,涉及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与协作部门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国家级(如国家文化部);二是省级(如云南省文化厅);三是州市县级(如文山州党委和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文山州文化局、各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各县文教部门、各县县委宣传部、文山州和各县民族宗教局、文山州和各县文联等)。对这些管理部门在云南壮剧的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各自应扮演的角色(尤其包括管理责任与义务),不仅应有明确的分工,更应该在需要时能够进行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回顾历史,云南壮剧史上就出现过以下几种部门间的协作形式:第一,同一级别跨部门之间的合作,如文山州文化局、州民委和州文联联合编辑出版《云南壮剧选》第一辑,成为云南壮剧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正式出版的壮剧剧目选集;[2](P207)文山州文化局、州民委、州文联将文山州壮剧团参加云南省第二届民族戏剧会演的得失与经验总结、编辑成《<和睦皈朝>、<野鸭湖>舞台艺术文集》,从剧本、音乐、表演、舞台美术等方面进行理论探讨,[2](P208)为云南壮剧今后舞台艺术的发展提供学习和借鉴。第二,同一级别的部门跨县级地域间的合作,如富宁、广南、文山三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共同主办过首届云南壮剧会演;[2]P(202)第三,同一行业间跨省级地域的合作,如由中国戏曲志广西、贵州、云南卷编辑部和文山州文化局共同主办的“滇、桂、黔壮剧布衣戏历史讨论会”,[2](P208)于1986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在文山举行。讨论会就有关壮剧、布衣戏的源流、沿革、剧种各门类艺术特点、如何编纂入志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对剧种的继承发展也提出了宝贵意见。第四,不同级别不同部门间的合作,如由云南省群众艺术馆、文山州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山州群众艺术馆、富宁县文化局于1984年7月30至8月24日在富宁县联合举办“云南首届壮剧培训班”,培训富宁、广南两个县的业余壮剧骨干78人。此外,也出现过单独一个部门的个体行为,如文山州文化局在1985年至1986年间组织开展了大规模云南壮剧田野调查[2](P208)、广南县文化局举办的广南北路壮剧会演、广南东路壮剧会演等。因此,政府在对云南壮剧的管理工作中,应注重各主管部门与协助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作,共建云南壮剧的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基于云南壮剧史上政府行为及其政策导向对其生存与发展的影响,通过对云南壮剧史中各类政府的行为及其政策导向与云南壮剧兴衰发展间的关联性研究,提升政府的管理意识、强化政府的管理原则及总结可借鉴的管理经验,为云南壮剧今后的生存、可持续发展与保护提供学术参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邓恩远,于莉.社会调查方法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黎方,何朴清.云南壮剧史[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