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实证主义之雄风,启科际整合之大势——对迪尔凯姆、默顿、赫希犯罪学研究之解读
2011-01-24朱孜
朱孜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一、问题提出——犯罪学研究发展的历史梳理
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的西方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其产生时间较为晚近,故而在基本理论问题上尚存不少争议。就犯罪学研究范围,有学者认为犯罪学由犯罪的原因论、现象学和对策论三部分构成,如萨瑟兰(Edwin H.Sutherland)便认为,犯罪学包括三个主要的部分:(1)法律社会学;(2)对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 (3)犯罪控制[1]。此即所谓广义犯罪学。而与之相对的狭义犯罪学,则是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综合性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因此,也被称为犯罪原因学[2]。本文不欲对学科范围展开论辩,但是我们却能从以上窥见,无论是何种犯罪学观,犯罪成因研究始终是犯罪学者们乐于徜徉的一方乐土。
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是犯罪学能从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中脱颖而出、自立门户的关键因素。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特点在于其综合性和整合性。从古典犯罪学派起,人们对犯罪原因的探究便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密不可分,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犯罪成因研究也从偏向思辨、带有浓郁理想主义气质的古典主义研究范式走向了更具现实意味的实证主义。实证犯罪学时代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的加盟使得我们拥有了更多的理论工具去对犯罪成因进行阐释分析。显然,科际整合让我们看到了结合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优势去解释人类冲动、越轨,乃至犯罪背后动因的可能性。
犯罪学自贝卡里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发端,经边沁(Jeremy Bentham)、凯特勒(Lamber Adolphe Jacques Quetelet)等人的发扬光大,再到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菲利(Enrico Ferri)、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犯罪学三圣”祭起实证主义犯罪学大旗,推动犯罪学研究的华丽转身,发展到20世纪现代犯罪生物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犯罪社会心理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的争奇斗艳,其中又以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萨瑟兰、默顿(Robert K.Merton)、赫希(Travis Hirschi)为杰出代表。尤其是默顿与赫希,其犯罪学研究以社会学方法为主轴,上承社会学大家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之风骚,下启20世纪乃至21世纪犯罪学研究之缤纷,带给我们极富韵味的知识享受。
个性鲜明的学术大家、精彩纷呈的学派之争值得我们后辈学人去了解、学习和研究,但限于篇幅,下文拟选取迪尔凯姆、默顿、赫希三位犯罪学大师为讨论对象,通过对他们学术背景、学术观点的研究,力图理顺此三人学术方法与理念之间的传承和发展脉络,也算是从浩繁的犯罪学研究历史画卷之中截取几个雅致的图景品赏,希望这样片段式的探究能对我们了解整个犯罪学研究发展趋势有所裨益,而不落入管中窥豹的窠臼。
二、迪尔凯姆著作及其犯罪学思想概要
作为现代社会学主要奠基人的迪尔凯姆一生著作等身,且均为社会学经典著作,如《社会劳动分工论》、《社会学方法论》、《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这几部著作为迪氏赢得了“近代社会学之父”、“社会一体化理论之父”、“结构功能主义鼻祖”等显赫名声。其犯罪学思想主要见于前三部著作之中,故下文结合对此三部著作的介绍对其犯罪学理论进行梳理。
《社会劳动分工论》本是迪尔凯姆的博士学位论文,于1893年正式出版。迪氏正是在他的这第一部著作中提出了其著名的社会失范理论。“失范”(anomie)是迪尔凯姆社会学理论中用来解释犯罪、自杀等越轨行为的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也是迪尔凯姆对社会学和犯罪学的最大理论贡献之一。在该书中,除了“失范”概念外,迪尔凯姆还大胆地引入了“机械社会”、“有机社会”、“集体意识”等当时看来焕然一新的学术术语,显而易见,这样的著作必将给其作者带来巨大的光环。迪氏认为,失范就是社会发展到有机社会后产生的一种病理状态,这种状态会导致不同的社会弊病,其中也包括犯罪。根据迪尔凯姆的观点,法国社会的工业化以及所引起的劳动分工,破坏了以一致性为基础的传统的团结。但是,由于这种工业化过于迅速,社会还不可能及时形成足够的调整其活动的机制[3]。这样的情况就导致迪氏所谓“失范”:盗窃、抢劫、杀人、自杀等等异常行为便由此不可避免。
迪尔凯姆的另一个著名观点“犯罪正常论”在《社会学方法论》中被提出。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中的正常现象,而不是病态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强力保护的集体情感的行为。在社会中,犯罪的行为要想不成为犯罪,除非犯罪所触犯的那种集体情感转化为同情或者赞许这些行为,并且具有必要的、足够的力量去消除那些反对的议论。但即使如此,犯罪的事实仍然消除不了,只是转化了一种形式而已。另一方面,每个人所处的环境、祖先遗传的气质不同以及社会影响不同,每个人的个性也因此不同,强迫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具有同一的道德是不可能的。因此,犯罪是一种无法消除的社会现象。它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因此也就成为有益的,因为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4]。可以看出,犯罪正常论实际上是对前述失范理论的一种呼应,渺小的个体在失范的社会面前也同样只能用失范来做出无奈的反抗,正因为如此,在传统道学家们看来一无是处的犯罪在充满人文关怀的迪氏眼中,起着推动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加强社会团结、降低社会紧张等积极作用。迪氏对反社会行为的讨论是基于对社会本身的深刻洞察和实证研究的,这和先前的和以后社会学者们天花乱坠地去考察犯罪的外部原因相比,是研究视角亦即方法论的本质不同,虽说能抓得住耗子的就是好猫,但是这种承继孔德(Auguste Comte)实证主义雄风的治学态度着实给当时学界带来一股清新之风,也为后辈学人带来了更多的启示。
1897年发表的《自杀论》应该是迪尔凯姆最为著名的扛鼎之作了。他在该书中运用统计学方法对自杀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和大多数人一相情愿的想法(自杀多发于经济衰退时期)背道而驰——无论是在经济衰退时期还是经济增长时期,自杀率都急剧增长。对此迪尔凯姆同样运用失范理论进行了解释:社会不仅有调整其各个部分的经济互动的功能,也有调整个人如何认识自己需要的功能。失范状态就是社会不能调整人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并用恰当方式满足自己需要的状态[5]。除了对失范理论的呼应外,在《自杀论》一书中,迪尔凯姆还通过缜密的实证调查雄辩地证明了宗教、道德、教育文明程度与自杀的相关性。迪尔凯姆断定,自杀与宗教团体、家庭关系和政治团体的融合程度成反比。而集体力量是最能抑制自杀的因素之一[6]。根据实证调查,迪尔凯姆认定,社会愈是一体化(即较多的人同其他人相互交流、彼此影响),对自杀的社会强制就愈大,自杀率就愈低。与此相反,社会愈是解体,自杀就愈多[7]。这样迪尔凯姆作为一个结构功能主义者的想象便跃然纸上了,对自杀率的宏观关注而不是局限于对个别案例的简单分析是作为社会学宏观理论大师迪尔凯姆的法宝,也为其后的默顿与赫希的理论埋下了完美伏线。
三、默顿著作及其犯罪学思想概要
与迪尔凯姆相比,默顿的著作研究范围更为广泛,从一般社会学理论到科学社会学,内容极为广泛,但理论也不因此而欠深度。其主要著作有《17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1938)、《大众见解》(1946)、《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1949)、《站在巨人的肩上》(1965)、《理论社会学》(1967)、《科学社会学》(1973),以及与他人合著的《住房的社会政策与社会研究》(1951)、《官僚制文选》(1952)、《现代社会学》(1959)、《建立科学评价体系》(1978)等。在这些著作之中,默顿的经验结构主义、中层理论学说、科学社会学说被阐述得淋漓尽致,然而对于犯罪学人而言,默顿于1938年发表的著名论文《社会结构与失范》和1949年出版的《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才是最值得关注与讨论的。
在这两部学术成果中,默顿从迪尔凯姆手中接过了结构功能主义的大旗,将后者的失范理论应用于对美国社会的分析中,从而发展起了自己的失范理论——紧张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获取财富的合法手段在不同阶层和地位的人中是不同的。那些几乎没有受过教育和经济条件差的人没有能力用合法的手段获得金钱和其他成功的标志。尽管社会认可的成功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是达到这种成功目标的合法手段却因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别,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处于无法用合法手段实现合法机会从而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中时,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手段去实现成功目标。犯罪和少年犯罪是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合法目标的结果[8]。
默顿在社会结构与失范关系的研究中发现,文化所诱发的过高的欲望同阻止实现这些欲望的社会结构性障碍之间存在着分离,社会所规定的文化目标同社会所认可的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存在着“断裂”,他将此种分离或断裂视为人类不幸的主要原因之一。
默顿指出,人们行为的动机产生于社会主流文化所规定的成功目标,社会结构为人们实现这些目标提供了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但并不能由此说人人都可以实现其目标。文化目标和社会价值规范同社会成员按该目标和规范去行动的能力之间发生严重的脱节便会导致失范现象。
默顿在迪尔凯姆失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发挥。迪尔凯姆更重视的是从社会宏观角度解释社会失范,而默顿则着眼于人与社会规范的关系,在解释失范时引入了两个重要的概念: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默顿区分了5种个人对他所在的社会失范的困境所做出的适应性反应方式:
根据默顿的理论,一个人能够用以上五种方式中的一种去适应他的文化,“+”表示能够接受;“-”表示不能接受;“(±)”表示拒绝流行的价值,代之以新的价值。当人们既接受社会的文化目标,又愿意通过制度化手段来追求文化目标时,这两者便达到一种平衡,对个人而言,则处于“遵从”的社会状态,除此之外,或者是仅仅认同文化目标,却不能遵从制度手段,或者相反,抑或是两者皆不屑一顾时,便是默顿所谓的社会失范了,对失范的个人而言,便是越轨。
前文已经说到迪尔凯姆在研究社会失范时习惯从宏观角度切入进行大社会背景研究,而默顿则将注视的目光返回到了人与社会规范的关系上。研究切入角度的不同必然也会带来具体论点的迥异。如迪尔凯姆将失范看做是社会控制个人本能欲望的崩溃,然而默顿却认为迪尔凯姆所指的很多个人本能欲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源于美国社会的“文化”熏陶。同时,美国社会的“社会结构”限制了特定阶层满足这些欲望的能力,结果导致了“社会中处于一定压力下的特定的人更易于违法乱纪而不是遵规守纪”[9]。
追问默顿选择从人与社会规范的关系入手研究失范的原因,应该与其对“中层理论学说”的选择直接相关。我们知道,社会学自诞生以来一直把总体化、普遍化的宏大叙事作为自己理论追求的一种目标,其结果导致了像帕森斯那样以高度抽象而著称的一种“宏大理论”的出现。
作为帕森斯的学生,默顿却持批判态度,并指出这种总体化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统一理论不仅与人们日常观察到的具体社会行动、社会现象相距甚远,而且对社会问题缺乏实际指导意义。因此,默顿强调经验实在性,倡导一种适用于解释有限现象的“中层理论”,以打破长期以来那种试图解释一切社会现象的抽象的宏大理论。这种“中层理论”就是介于抽象的统一性理论和具体的经验性描述之间的一种理论,其基本特征就是它主要用于指导经验研究,且根据这一理论是可以通过经验加以验证的,并只涉及有限的社会现象。如社会流动理论、社会分层理论、角色冲突理论和参照群体理论等等[10]。
学习、继承,而后批判、超越,似乎是所有在学术事业上有所建树者的共同特点,默顿也不例外。“默顿对理论经验性的强调和重视,对理论与经验研究相结合途径的探索,继迪尔凯姆之后再次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在西方社会学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作用”[11]。
四、赫希著作及其犯罪学思想概要
奠定赫希在社会控制学派中权威地位的著作是其于1969年出版的《少年犯罪原因》(中译名为《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一书。在该书中,他认为没有必要解释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因为“我们都是动物,因此所有人天生就有可能犯罪”。他提出了一种综合性的控制理论,根据此理论,与诸如家庭、学校、同伴等社会团体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的青少年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最重要的社会联系要素是依恋(attachment),即个人对他人的感情和感受。依恋被认为是价值和规范内在化的基础的必要因素,因此也与赖斯的个人控制概念和奈的内在的和间接的控制概念具有关联。第二种要素是投入(commitment),即某人在正统社会中的理性投资和当其进行越轨行为时所承担的风险。投入与托比描述的“遵从风险”的内容相似。第三种要素是参与正统活动(involvement in conventional activities)。这种变量是建立在作为常识的观察结论“游手好闲是罪恶的温床”的基础之上的,工作繁忙限制了犯罪机会。最后一个社会联系的要素是信念(belief)。马茨阿认为青少年犯具有正统伦理信念,但是他们用各种借口中和了这些信念,由此可以在没有罪恶感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比较而言,赫希认为“人们相信他们应当遵守社会规则的程度有所不同,某人相信应当遵守规则的程度越小,他越有可能违背这些规则”。
1990年与迈克尔·戈特弗雷德森合著的《一般犯罪理论》一书是赫希学术观点的一次自我升华——赫希修正了自己的理论观点,不再持完全的社会成因论,而开始加入心理层面的考虑,终与戈特弗雷德森共同提出了一般犯罪理论[12]。“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与“犯罪机会(Opportunity of Crime)”是一般犯罪理论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相对于赫希在1969年提出的理论中的多样的社会控制(依恋、参与、投入、信念)而言,自我控制理论是一个单列而出的概念。此外,自我控制被认为是个人内在的因素,而社会控制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外部社会环境因素。还有,自我控制理论研究的是孩童时期早期的事件,即犯罪和青少年犯罪还没有显露端倪之前的事件。相比之下,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研究的是与青少年犯罪同时出现的事件和过程。在这种新理论中,“社会控制”只有在达到影响自我控制的程度时才与解释犯罪行为有关,而自我控制大约是在8岁左右被灌输给个人的,并且在以后相对保持不变[13]。
赫希以上结论是建立在扎实的实证调查研究基础之上的,在这一点上,他与前述的迪尔凯姆、默顿的研究方法是一致的。与迪尔凯姆、默顿两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其理论具有简洁明确、易于理解的特点——这一点在对上述四种要素术语的描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此外,尽管是赫希从故纸堆中重新拾起了迪尔凯姆的原始失范概念,但是其将迪氏理论的张力极大地释放出来,可以广泛地运用于解释各阶层、各类型的越轨、犯罪。与前两位大师相比,赫希的理论不但吸收了以往有关少年犯罪的多种理论或研究成果,对它们进行了扬弃,用其中合理的成分支持了自己的结论,而不是固执己见,囿于一家之说,同时,还综合使用了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统计学、经济学、人类学、教育学等学科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将它们加以整合,形成了一家之说。
五、对迪尔凯姆、默顿、赫希犯罪学思想的总结
通过对迪尔凯姆、默顿、赫希这三位犯罪学巨家的学术思想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理论之间有着明显的承继,但更让人欢喜的是后来者对前辈学人——如默顿之于迪尔凯姆,赫希之于迪尔凯姆、默顿的突破和超越。因为这似乎是对我们的一种暗示和鼓励——毕竟,前辈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无法超越,理论先行者在我们的先前披荆斩棘,为我等后辈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自由驰骋空间,这或许是学术思想立体发展的意义较学术观点本身更为重要的原因之所在吧!
本文并没有花费太多的笔墨对三位学者的理论观念进行批判,事实上,在犯罪学学术发展史上,无论是对迪尔凯姆还是对默顿、赫希的理论批判之声从未停止过。确实,他们的学术观点本身绝对不会是真理——赫希正是在他此前的社会控制理论受到其他学者实证研究批判,不能证成的背景之下才引入心理学分析方法进行自我修正的。对此,诚如学者所言:“犯罪成因理论的准确性和有用性应来自实证验证,并最后反映到政策层面。因此如果理论及其变量缺乏操作性,即使看起来完美无缺(例如维拉的一般范式理论),也因无法验证而让人沮丧。此外,并不存在着某种理论能解释所有的犯罪,这些变量在解释不同群体、不同犯罪类型时其具体影响力是不同的,是动态变化的。”[14]故而,本文在对前辈学人学术观点做总结梳理之时并不在批评前人理论不足时着力,在当时的具体时代背景和学术氛围之下,他们能够坚持实证研究之雄风,苦下工夫从各自的理论起点出发,“发出时代的最强音”,本身已经达成了值得我们学习的丰功伟业。
从迪尔凯姆到默顿,再到赫希,此三人之间只是犯罪学发展史上的三个支点,决不能忽视其他学者的学术努力,选择对他们的学术观念进行整理的原因似乎也可以作为对他们学术渊缘的总结:他们都在犯罪成因研究时力倡一种实证的学风,无论是迪尔凯姆,抑或是后来的默顿和赫希,他们的理论掷地有声的原因在于其背后都有坚实的数据支持,此其
一;其二,这三人能够很好地代表其所处的学术时代,如果说迪尔凯姆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更注意的是从大处着眼,注重对整个时代脉动的把握,那么默顿祭起中层理论大旗并将之贯彻入犯罪学研究无疑是一次方法上的“叛逆”。而赫希更是乐于放弃过去自己的陈旧理论而大胆地引入“较低的自我控制”这样一个颇具心理学特色的概念,我们能够在这样的“改弦更张”背后体会到学术大师们的追求真知的渴望和真诚,
更能够从中发现:注重实证调研以及多学科的科际整合是今后犯罪学的必然发展趋势,这样的发展趋势无疑是对我辈学人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只有拥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之心胸,具有深入社会、踏实肯干之能力的学者才能适应这样一个学术观点激烈碰撞的新时代。
[1][3][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3,84.
[2]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犯罪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
[4]韩笑莲,王广郊.社会失范理论——浅析迪尔凯姆和默顿的犯罪学思想[J].法制与经济,2008,(1).
[6]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166.
[7]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2.
[8]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42.
[9][13]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31,239.
[10]文军.罗伯特.默顿:跨世纪的思想巨擘[J].社会观察,2003,(1).
[11]李文.论默顿社会学中程理论对结构功能主义的超越[J].社会学研究,1988,(1).
[12]郑红丽,罗大华.青少年犯罪成因心理学研究新进展[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14]郑红丽,罗大华.低自我控制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我国青少年犯罪成因实证研究初探[J].青年研究,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