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展望及法律规制之调整
2011-01-15陈秋荣
陈秋荣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江苏苏州 215007)
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展望及法律规制之调整
陈秋荣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江苏苏州 215007)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及金融行业的谅解备忘录的签订,为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如何克服两岸金融业制度性和体制性问题的阻碍,使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稳步走上自由化之路,是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两岸金融开放还存在着一些政策性障碍和技术性障碍,对此,应当首先按照两岸WTO金融承诺表承诺,消除两岸互相性歧视性金融政策,在WTO框架内协商两岸金融开放事宜。然后对照CEPA协议,签订更进一步的两岸金融开放协议,并逐步建立陆、台、港、澳两岸四地的中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区,扩大区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度,并建立两岸四地的协同金融监管体系,并最终促成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ECFA;法律规制;金融监管合作
一、引言
近年来两岸经贸关系往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两岸金融合作一直滞后于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需要,“大经贸小金融”的不平衡发展格局,严重影响了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以及台商在内地的投资布局与竞争力。邓小平同志说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1]加快发展两岸金融服务贸易,推动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对促进两岸经贸发展和推动两岸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两岸金融合作铺设了新的管道,加速了两岸金融合作的进程。当前,《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及三个金融行业的监理谅解备忘录(MOU)①业已签署,两岸金融合作的前景更加广阔,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也必将提速。
二、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前置因素分析
加强两岸金融合作,发展两岸金融服务贸易不仅是两岸新一轮经贸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两岸人民共同的迫切期盼。在探讨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路径之前,有必要先对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两岸经济的重大价值和当前阻碍两岸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现实意义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两岸金融、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其具体表现在:1.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助于两岸经济增长。已有专家学者运用各种方法和分析指标对大量国家或地区进行实证研究并得出结论②,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增长具有巨大的促进效应。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水平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对促进两岸经济增长具有巨大的潜力。尤其是后金融危机时代,两岸经济复苏亟需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拉抬,推动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两岸经济增长率的大幅度提高。2.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助于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维护两岸金融稳定。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可以引入外国金融服务,加剧国内金融竞争,促使国内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国内监管机构来说,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加大了对监管的挑战,促使一国内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改善金融监管措施,提升金融监管水平。开放和发展良好的金融体系能减少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避免金融危机的出路不在于保护和限制,而在于使自由化在适当的环境下实施。③3.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助于缓解大陆台商融资难问题。多年来由于大陆台资企业受信用积累和担保物较少的影响,大陆台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受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的影响,部分大陆台资企业倒闭和台资企业高管弃企弃债逃逸,破坏了自身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信用④,使大陆台资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大陆台资企业也寄望两岸加强金融合作,发展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缓解其在大陆的融资困境。4.两岸金融行业具有强势互补性。对大陆而言,大陆现已成为全球制造业基地,金融业服务于制造业,所以就金融业服务模式而言,大陆金融机构应该向同样主要服务对象为制造业的台湾同行取经;大陆经济发展需要转型升级,而台湾地区经济在七、八十年代的腾飞正是依靠技术创新和新的生产方式的推动,因此金融业如何服务于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台湾地区金融业者可以为大陆金融机构提供可参照的发展路径。对台湾地区而言,金融业的本土竞争非常激烈,又加上台湾地区经济总量有限,金融业的过度膨胀和岛内市场狭小之间的矛盾越趋严重,而大陆广阔的市场和日益发展的金融需求,就有可能成为改善台湾地区金融企业自身发展困境的契机,加上两岸同文同种的文化优势,大陆市场将成为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的最好平台。
(二)制约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不利因素
阻碍两岸金融交流合作、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在:首先,台湾当局在经济上对两岸金融合作还是存有顾虑,在制订金融政策时设置政策性障碍的情况还是存在,造成两岸金融开放的不对等性和不平衡性。其次,两岸金融开放还存在着一些技术性的障碍。一是两岸金融管理体系存在明显差异,将使未来两岸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合作产生一定困难。双方在金融发展水平、金融制度和会计准则、金融国际化和市场化进程、银行作业标准、程序和制度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而且两岸银行业的监管准则、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依据、对金融市场的调节和干预力度也不同。二是两岸金融法规不协调,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等造成障碍,妨碍了两岸金融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金融资源的互惠互补和优化配置。[2]最后,政治问题始终是摆在两岸经贸发展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前的一个难题。
三、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可行路径及法律规制之调整
在两岸经贸关系和金融合作逐渐步入正常化、制度化和机制化轨道的有利形势下,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路径以及金融合作之模式,成为当下需要认真研讨并大胆探索实践的课题。
(一)遵行WTO金融服务承诺表之开放承诺
大陆与台湾地区均已于2001年分别加入WTO,观诸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入会文件及各自提交的有关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的金融承诺表,双方并无任何项目将对方排除适用的限制性条款,因此理论上金融承诺表就市场开放和国民待遇限制之外,大陆与台湾地区理应遵行WTO承诺,互相开放其金融市场。从两岸WTO金融承诺表之承诺项目来看,就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整体情势来看双方差距并不大,只是台湾地区方面相比大陆在金融开放度上要大,在金融开放进程上要快。另外,大陆地区在加入WTO后大力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经过了5年的过渡期后,金融服务业经受住了考验,已经能够初步适应WTO金融规则。而台湾地区较早地进行了金融开放,本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其金融市场也是基本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操作运行。目前来说,就法律规制层面,双方仅需在遵行 ECFA之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双方金融管制法规,并逐步将双方间的金融服务开放纳入各自WTO金融服务承诺表之轨道。
对大陆地区而言,首先,大陆地区已经依照有关入世承诺,依次开放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市场,已取消外资银行所有地域和客户范围限制。实际上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已搭载大陆金融开放政策而初步登陆大陆市场。在 ECFA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中,台资金融机构甚至取得了相当的超外资金融机构待遇。其次,唯因大陆地区考虑本身金融市场安全及本身金融业发展进程,在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度或开放范围较台湾地区要小,如果两岸完全按照双方WTO金融服务承诺表互相开放境内金融服务市场,则按照对等原则大陆需审慎考虑是否开放台湾在承诺表中承诺开放而大陆未承诺开放的领域。第三,在法律规制层面,则涉及台资金融机构入境许可、业务开放范围、入股内资金融机构比例限制等诸多方面需要立法调整。两岸在境外金融机构入境许可、业务范围与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见下表 1、下表 2),因此按照 ECFA规定调整相关法律规制的立法,给予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有别于一般境外金融机构优惠和较少限制措施,甚至制订适用于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的特别法规,是当前大陆地区应当优先考虑的问题。第四,解决金融技术性障碍。实际上大陆在加入WTO后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相关金融法规与金融规则标准已逐步向国际标准看齐,只需在一些具体规则上作对应调整即可。最后,大陆地区给予台湾地区金融机构超WTO金融服务承诺表之开放承诺待遇,似不符合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易引起WTO金融服务贸易争端。笔者认为,WTO允许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最惠国待遇之例外,能否引用GATS第5条规定的经济一体化安排规定,涉及两岸在进一步商洽经济合作时应当考虑的一些具体问题。
对台湾地区而言,金融管制法规的调整是当务之急。如果依台湾地区WTO金融承诺表之开放承诺,同等对待大陆金融机构赴台,台湾地区需首先调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有关两岸金融往来的管制性法令。从 ECFA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有关两岸金融服务业对对方的开放承诺中,明显可以看出两岸金融开放的对等性存在严重偏差(见表3、表4)。今年3月台湾地区出台了两岸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往来办法⑤,兑现了两岸金融监理谅解备忘录(MOU)生效后应履行的义务。但仔细阅读三个修正案条文发现,台湾地区并未能以平等互利的精神来处理两岸金融服务业的往来,台湾地区可以登陆的金融业者明显多于大陆可以入岛的金融业者,陆资参股岛内业者很难发挥实质作用,而岛内业者却能借参股陆资企业达到取得经营主导权的目的⑥。当然考虑到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的规模效应以及两岸长期合作与发展的现实需要,大陆地区给予台湾地区金融服务业相当的优惠条件也情有可原,只是期望台湾地区能够逐步放宽对大陆金融机构的限制性管制措施,逐步同等对待在台陆资金融机构与第三方金融机构。
表1 大陆地区对外资金融机构入境许可限制
表2 台湾地区境外金融机构设点资格规定
表3 ECFA大陆方面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表4 ECFA台湾方面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承诺
(二)拓展ECFA协商,促进海峡两岸金融一体化发展
ECFA存在着对等原则缺失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与内地与港澳地区签定的CEPA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见下表 5,以大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为例)。在两岸深化金融合作阶段,可考虑参照 CEPA模式,逐步协商制订双方金融市场开放与合作、监管等全方位的开放与合作制度框架。一是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模式。尽快磋商“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之具体工作机制,就两岸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汇率调整和通货膨胀率、货币政策及贸易争端等方面建立固定的协调机制。发挥各自金融服务业的优势,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为导向,调整和制定两岸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为两岸金融一体化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打好基础。二是进一步加大金融合作与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力度。两岸应当建立金融市场统一规则,包括通过两岸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实现宏观监管层的统一规则、通过行业的协会组织统一行业行为、通过两岸金融机构的合作统一行业惯例等等。三是进行金融一体化试点。选择在台商集中投资的沿海地区开展两岸金融一体化改革试点,建立金融合作特区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如在金融特区内实现人民币与新台币自由兑换与结算、大幅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在金融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等,以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与示范效应,带动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⑦。四是利用民间交流平台推进两岸金融一体化发展。发挥好已有的“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沪台金融论坛”圆桌会议等交流平台作用,增加交流和互访的频率,就两岸重大经济金融问题和相关技术性问题进行定期交流,以智力成果推动两岸金融合作的深入,为推动两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营造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⑧。
表5 大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
(三)加强金融监管合作,规避金融风险
两岸金融监理谅解备忘录(MOU)的签署,为海峡两岸金融监管的合作奠定了制度平台。从备忘录来看,其包括信息交换、检查方式、信息保密及使用、危机处置及持续联系等多项监管合作内容,其核心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查、对信息的共享、对监管的协助等。而由于两岸金融监理谅解备忘录只是对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监管合作具体工作程序、沟通协调管道、赴对方行检查事宜之具体方式等一些具体的工作机制并未予明确,因此这些问题有待于两岸双方在接下来的监管合作中沟通协调。具体合作机制可以依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提出的的各项银行监管原则或WTO架构下的规范、惯例,建立监管检查的具体工作机制和方式,确保海峡两岸金融机构能对各自的金融机构及对方地域内的已方金融机构履行有效监管的职责,维护两岸金融稳定并促进两岸金融良性发展。由于大陆采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之金融管理模式,而台湾采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金融管理模式,因此现阶段可行的监管合作模式是由台湾地区“金管会”分别与大陆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商洽建立监管合作具体工作机制。但长期来看,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是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并且现今金融创新已经模糊了金融行业之间的差别,因此大陆地区可借鉴台湾地区逐步采取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模式,并由统一的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台湾地区监管机构协商具体监管事宜。随着两岸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如果条件成熟,海峡两岸甚至两岸四地可进一步协商共同组建监管专门机构,建立两岸四地一体金融市场运行信息的实时发布平台、金融风险联合监测预警机制、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处置合作机制,以加强风险监测、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两岸四地间的传递和扩散。
四、结语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及金融行业的谅解备忘录(MOU)的签署,建立了海峡两岸经济和金融合作的框架,为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金融的一体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可以预期两岸经济、金融合作的加强,将使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形成。
注释:
① 2009年4月26日,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2009年11月16日,台湾方面金融监管机构代表分别与大陆方面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签署《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2010年6月29日,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② 参阅林毅夫,章奇,刘明兴:“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以制造业为例”,《世界经济》,2003(1):第 3-21页;陈恩、黄桂良:“金融服务贸易对香港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林洁:“金融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一个协整分析”,《经济论坛》2009年11月第21期(总第169期);韩龙:《WTO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288页。
③ 参阅刘金花:“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法律问题探讨”,《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11月第19卷第4期;韩龙:《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89-301页、第339-341页。
④ 笔者注:如2008年10月,作为大陆台资企业中最大的镀面钢厂常熟科弘系企业突然无预警歇业,企业台籍高管一夜遁形,形为贸易实为融资的融资性贸易问题所涉金额高达几十亿元,而损失最大的即是相关银行债权人。
⑤ 笔者注:2010年3月16日,台湾地区金融主管部门公布了“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两岸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两岸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管理许可办法”修正案。
⑥ 按照台湾地区“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条文规定,台湾全部13家金融控股公司与主要银行都符合了台湾当局口中所称的“健康宝宝”定义,具有申请登陆设立分行、子公司或参股大陆银行的条件,条文仅对其投资总额与参股金额作了限制,分别为其净值的15 %与10%。而大陆银行却仅有中国、工商、建设、交通及招商等5家银行符合进岛设立办事处的条件,而且只有设立办事处满2年才能申请设立分行,参股岛内银行也有严格的上限:单一银行为5%,陆资合计不得超过10%;两岸“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条文则开放台湾保险业可登陆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业主权益的40%,台湾有8家业者符合条件。而大陆保险业却只有平安等 3家符合条件,且仅能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与参股,参股也有严格的上限:单一企业为 5%,陆资合计不得超过10%;两岸“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条文允许台湾16家证券公司、31家投信公司及20家期货公司登陆,投资上限也从净值的20%提高到40%。而大陆证券期货业登台的条件则更严格,参股上限同样是单一企业5%,陆资合计不得超过10%。
⑦ 笔者注:实际上,大陆地区已经在福建省建立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并给予诸多优惠政策,试点发展与台湾地区全面的经济合作关系。
⑧ 参阅丁雪峰、陈晞、邱巍:“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两岸金融合作:现状、制度框架与发展路径”,《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9期(总第193期),第48-52页;吴国培、郑航滨、张立:“两岸金融合作的现实基础与分阶段推进战略构想”,《亚太经济》,2008年第3期,第107-112页;智佳佳:“两岸金融一体化可行性及路径分析”,《亚太经济》2010年第2期,第44-48页。
[1] 丁雪峰,陈晞,邱巍.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两岸金融合作:现状、制度框架与发展路径[J].改革与战略,2009(9):48-52.
[2] 智佳佳.两岸金融一体化可行性及路径分析[J].亚太经济,2010(2):44-48.
F832.7
A
1674-8557(2011)02-0032-06
2011-03-23
陈秋荣(1979-),男,江苏吴江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