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
2011-01-15王秀哲
王秀哲
(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山东烟台 264005)
成文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
王秀哲
(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山东烟台 264005)
从世界范围来看,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其成文宪法保护具有普遍性。各国成文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有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等不同的表述,但从更宽泛的信仰自由角度规定该权利的做法最普遍。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本性是信仰自由,是主体自主选择性的自由权。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信仰自由
从世界范围看,“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人权中最古老的和最有争议的人权之一,在现代国际化国家体系建立之初其就是备受关注的目标”,[1]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各个成文宪法国家保护的最重要的人权,国外有学者认为“个人拥有信仰和实践信仰的权利是核心人权”。[2]在世界范围内,宗教信仰自由权是如此基本和广泛地被接受,其通常被作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受到保护。如今,人们基本认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为世界和平、社会正义和人们之间的和谐共处做出贡献。而宗教信仰自由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本文通过对世界范围内成文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规定的考察,运用数据统计分析进行比较研究,试图从文本分析的角度,找出成文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和规定特征。
一、研究前提
宗教信仰自由往往和宗教行动自由联系在一起,因为“信仰宗教的人们往往不满足于只是在自己内心‘信仰’宗教,而是还需要有一系列的行为将这种信仰‘外化’,通过各种宗教活动表达自己内心的信仰”[3],所以,有宗教信仰自由规定的国家,也通常有调整宗教行动自由的规定。但宗教行动自由一定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基础。本文集中讨论各成文宪法文本中思想自由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宗教行动自由的成文宪法规定将另撰文研究。
本文分析选取的样本范围为联合国 192个成员国家。统计的文本语言为汉语和英语。在 192个联合国成员国中,英国和以色列没有成文宪法,不在本文的统计之列。受搜集资料的限制,另有10个国家无法找到其中文或英文宪法文本,它们分别为:亚洲的文莱;欧洲的圣马力诺;非洲的布隆迪、刚果(金)、加蓬、几内亚、尼日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和多哥。这10个国家的宪法文本除母语外,有法文等其它语言版本,由于笔者不懂英语以外的其它语言,所以,没有进行翻译和统计。在180个被统计国家中,有6个国家完全没有规定良心和宗教自由,它们分别是:科摩罗、马尔代夫、毛里塔尼亚、沙特阿拉伯、乌拉圭、也门。所以,本文分析的最终样本为除以上18个国家以外的174个联合国成员国家的成文宪法文本。
本文的资料来源与文本语言的选择有关。中文文本主要参照《世界宪法全书》[4],英文文本主要来自互联网。①样本选取原则是尽量选择各国最新制定或修订的宪法文本。由于中文版本《世界宪法全书》的资料截止到1997年1月,内容比较陈旧,且书中收录的宪法文本有限,尤其是非洲国家的宪法文本整体缺失;所以,分析样本更多采用英文版本。
本文主要采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具体通过抽取各成文宪法文本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内容,运用统计分析、类比分析、图表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对世界范围内成文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范围、模式等进行类型化比较研究,尝试找出宗教信仰自由宪法文本规范的特征。
由于本文研究的文本数量众多,资料来源单一,且作者的研究建立在对多数国家英文宪法文本翻译的基础上,所以本文的研究必然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过程中笔者发现,宪法文本中的宗教信仰自由内容具有一定的共通性,通过相同或类似资料的参照、归并可以弥补文本资料理解不准确的弊病。另外,宗教信仰自由内容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占据的比例不大,核心词汇和内容比较集中,通过内容和资料的相互印证,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文本理解的不准确。总之,本文分析的内容带有一定的误差,作者尽量把误差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成文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表述
根据荷兰学者马尔塞文的统计,在世界各国宪法中,与宗教信仰自由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5],而在阅读各国宪法文本时作者发现,关于“信仰”也有不同的表述。本文按照宗教(religion)、宗教的(religious )、信仰(belief)、良心(conscience)、思想(thought)、信念(faith)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找出了成文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不同表述。(见图1和表1)。
图1 宗教信仰自由各种表述的比例关系
通过上述图表统计可以发现,宗教与信仰结合的表述国家数量最多,其次为单独规定信仰等自由的国家。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以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为基本模式。为了更全面把握成文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有必要深入探究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之间的关系。
三、成文宪法中的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
根据表1的数据,规定宗教自由的国家有33个,规定宗教及良心、信仰、观念等自由的国家有74加9等于83个,规定宗教仪式、宗教活动自由的有14个国家,以上数字相加,和宗教有关的规定共130个国家,其余44个国家没有出现宗教用词,直接规定的是良心、思想、观念等“信仰”的自由。为了更清楚把握成文宪法中“宗教”及“信仰”自由的规定情况,本文以宗教自由、信仰自由为核心比照对象,进行不同侧面的对比分析,具体可用下列图表。
图2 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等规定的比例关系
表2 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等规定的关系
表3 宗教及其它有关信仰自由规定的关系
表4 与信仰相关的自由与宗教自由等规定的关系
图3 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规定的比例关系
上述数据显示,在各国成文宪法中,通常是通过宗教与信仰自由结合表述宗教信仰自由,而单独规定信仰自由的国家数量要多于单独规定宗教自由的国家,由此也决定了和信仰相连的自由规定要多于和宗教相连的自由的规定。从理论上看,信仰自由包含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中内含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是信仰自由的一部分,所以,从信仰自由的角度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具有更宽泛的意义。通过观察各成文宪法,信仰自由有不同的表述,这也表明了成文宪法试图在更宽泛的信仰自由的角度规范宗教信仰自由的意图。
四、成文宪法中的信仰自由
(一)各种不同的信仰自由
成文宪法中出现了各种信仰自由,笔者按照出现频率的高低汇总统计(见表5)。
表5 成文宪法中的信仰自由
图4 不同的信仰自由的比例
通过上述统计可见,各种信仰自由中,出现最多的是“belief”、“conscience”和“thought”,中文一般翻译为“信仰”、“良心”和“思想”,这三种信仰自由在数量上和其它的信仰自由规定有明显的分界。尤其是“信仰”(belief)自由出现频率最高,并经常和宗教自由并列使用,但如何组合也有不同的模式。
表6 成文宪法中的宗教与“信仰”(belief)自由
(二)宗教与“信仰”(belief)自由
笔者在各宪法文本中搜索“belief”,查到“belief”与“religion”组合规定的情况(见表6)。
图5 宗教与“信仰”自由(belief)出现的比例情况
上述统计中,有70%的国家规定了“信仰”自由,共有四种模式,“信仰”自由、宗教的“信仰”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这四种模式中,宗教的“信仰”自由是范围最窄的仅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其余三种规定都体现了对“信仰”自由的单独承认。从数据上看,显然,在宪法文本中“信仰”(belief)独立地位的规定要比宗教“信仰”自由更普遍。
五、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在统计的174个国家中,有50个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进行了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表7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上述统计中,“改变宗教与信仰自由”的规定最多,这其实和表中列出的国家大多数是英联邦国家有关,排除这一因素,除了希腊一国明确规定禁止改变外,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通常是指选择、决定、改变各种信仰的自由。
六、成文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特征
通过上述各个角度的数据统计分析,可以得出成文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特征为:
(一)宗教信仰自由成文宪法保护的普遍性
根据上述统计,共有157个国家直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另外17个国家规定的是宗教行动自由,即规定了宗教崇拜、宗教表达、实施宗教仪式和实践宗教活动的自由。因为行动是内在自由的一种外在表现,如果没有内心信仰自由,就不可能有实践和行动的自由,所以,这17个国家的规定可以看成是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间接规定。如此,关于内心确信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上述统计的174个国家中都有规定。扩展开来,在笔者收集到的180个国家宪法文本中,仅有6个国家没有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所以,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具有普遍性。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本性是信仰自由
通过上文的数据统计,各成文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表述模式为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而“信仰”自由多数国家采用“belief”这一用词,其次采用良心“conscience”、思想“thought”自由的表述。总的来看,宗教信仰自由在各成文宪法中是和信仰自由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信仰自由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种定性,如果因为“belief”更经常和宗教信仰联系在一起,“良心”和“思想”等信仰自由的表述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本性范围,是在思想自由这种更广的范围上规范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始于信仰”,[6]很显然,成文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信仰自由之下的自由,或者说是信仰自由的组成部分。可以认为,规定了宽泛意义上的信仰自由的国家内含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信仰”、“良心”、“思想”自由作为信仰自由的主要代表表明,信仰自由是一种思想自由意义上的自由。正因为如此,欧洲各国宪法一般不将宗教自由与思想、信仰自由区分开来,“既然一般的‘信仰’或‘思想’概念足以得到宪法的保障,便没有必要对宗教做出界定。因而,无神论思想、本能的友情和政治信念与宗教信仰受到宪法‘思想自由’条款的同等保障”。[7]目前,世界多数成文宪法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遵循了这样的思路,即在宽泛的信仰自由之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主体自主性权利
从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没有具体解释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只有50个国家做了具体界定,仅占统计总数 174个国家的 29%。虽然具体解释宗教信仰自由权的成文宪法国家并不占多数,只有不到三分之一,但是,却可以看出成文宪法中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没有宗教信仰和无神论的观点也是受到保护的,个体拥有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改变权、选择权、决定权和拥有权。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应该是指个人拥有的自主决定和选择意义上的信仰与不信仰自由权,尤其是自由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体现了对主体自主性权利的肯定。其实,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写入各成文宪法,主要原因还在于宪法对人权保护的价值的肯认,“宪法作为追求人的自我实现的最大可能性的一个价值体系,这个体系的核心(也是宪法体系的最高价值)——就是在于人的自我实现或人格的自由开展。”[8]
综上,大多数成文宪法文本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内容明确、结构清晰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以保护个人的信仰为核心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隶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个人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决定(或接受)某种价值体系或不选择(不接受)任何价值体系,是一种个人通过主体性权利发挥,在内心信仰上的一种自我实现权利。这种内心信仰的自由具有绝对性,不允许强迫和侵犯。当然,“宗教既不只是一套强制性的哲学,也不只是一套实践戒律;它同时包含着两者。思想和行为紧密相关,以至于不可分离。”[6]85信仰自由一定会表现为行动,宪法在承认了宗教信仰自由权作为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地位后,还须对宗教行动自由做出具体规范,对宗教行动自由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要求,这种规范也很重要,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继续探讨,作者会专门撰文研究成文宪法中的宗教行动自由。
注释:
① http://confinder.richmond.edu/index.php, http://www.servat.unibe.ch/law/icl, http://www.helplinelaw.com/index.html,大洋洲国家的宪法来自http://www.paclii.org,wiki英文百科网站,百度,Google网站,一些非洲国家的政府网站。
[1] Malcolm D. Evans. Historical Analysis of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as a Technique for Resolving Conflict[M] // Tore Lindholm, W. Cole Durham, Jr., Bahia G. Tahzib-Lie, ed. Facilitating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a deskbook.oninklijke Brill NV, Leiden, The Netherlands 2004: 1.
[2] Boyle, Kevin, Sheen, Juliet.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Belief : A World Report .Taylor & Francis Routledge 1997.
[3] 马岭.宗教自由内涵探析[J].法治论丛, 2009(2):1-11.
[4] 姜士林,等.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
[5] [荷]亨克·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M].陈云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72.
[6]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M].周秋良,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9-85.
[7] [比]刘易斯·L·克利思蒂安斯.欧洲宗教团体的自治与自决[EB/OL]. [2011-04-30].http:// www.pacilution.com.
[8] 许育典.从“人的自我实现”作为基本权的本质:建构多元文化国的教育基本权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与宽容原则(上)[J].月旦法学杂志,1999(6):116.
D911
A
1674-8557(2011)03-0039-08
*本文系2009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宪法保护比较研究——基于宪法文本的考察》的前期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09DFZ01,并得到第44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二等资助。
2011-08-24
王秀哲(1971-),女,黑龙江大兴安岭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进站博士后,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王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