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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理论视角下行业协会的功能解析与建设要求——基于利益集团理论、治理理论与合法性理论的研究

2011-01-08郑小勇赵立龙陈学光

关键词:利益集团合法性行业协会

郑小勇,赵立龙,陈学光

(1.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2.浙江工商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制度理论视角下行业协会的功能解析与建设要求
——基于利益集团理论、治理理论与合法性理论的研究

郑小勇1,赵立龙1,陈学光2

(1.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2.浙江工商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制度理论可以作为行业协会功能与建设相关研究的一个理论视角。文章旨在透过制度理论的视角而理论推演行业协会的功能诉求和建设要求。研究发现,制度理论范畴内的利益集团理论、治理理论及合法性理论和行业协会的功能与建设关系最为密切。其中从利益集团理论和治理理论可以推演出行业协会功能建设的具体诉求,而从合法性理论则可以推演出行业协会功能建设的必要条件。制度理论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功能建设可概括为“三个必须”和“六种能力”。

利益集团;合法性;集群治理;行业协会

一、前言

在中国很早就有学者关注地方性行业协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如朱金海早在1987年对南京市行业协会的调查就发现了行业协会对于政府在宏观决策和价格控制方面,对于企业在信息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困难及促进企业横向合作方面都有明显的作用[1]。如今回顾行业协会的研究,发现有关行业协会的功能研究虽多,但行业协会究竟应该履行哪些方面的功能仍然模糊不清,甚至还比较混乱。具体而言,有两大功能论[2-4]、三功能论[5]、四功能论[6]及五功能论[7]等,还有学者认为是八大功能[8],等等①注意这些功能研究当中标注有多位学者的,他们相互之间是有区别的,如同样是两大功能论,但余晖、贾西津和康晓光三位学者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详情可进一步阅读相应学者的文章和书籍。。究其原因约莫有二:一是从实践的角度看,20余年来各地经济和社会的不同发展对行业协会提出的要求也不同,从而使得用归纳方法总结出来的协会功能有所不同;二是从理论的角度看,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如社会资本的视角[9]、经济法学的视角[10]和嵌入的视角[11]等,视角的差异导致对行业协会的理解有所差异。实际上实践总结和理论推演对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都很重要,那种唯市场论,即市场和企业有什么需要就应该具备相应的功能去满足这些需要[12],其逻辑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有缺陷的前提条件:一是行业协会只为会员服务,而且会员都很清楚他们需要什么;二是这些需要都应该满足或者可以通过协会来满足。而事实上,这两个条件在现实中有时是不真实的,即会员有时根本不清楚有哪些需要,就算有这些需要也是差异性很大,而行业协会主要实现的是一些共同需要,而有些需要协会满足不了,或者不应该通过协会来实现。当然笔者并不否认从市场的角度来发掘协会组织应具备的职能这一思路,但仅此显然远远不够,除非协会组织存在的唯一目的只是满足企业认识到的“零星”需求,而不考虑协会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和主导性,如若不然,理论上的推演对于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将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补充。并且多种理论视角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和建设行业协会而言是有好处的。而在现有的研究当中,笔者发现从制度理论的多维视角立体审视行业协会的功能建设问题仍然是一项值得研究的新课题。笔者试图从利益集团理论视角、合法性理论视角和治理理论等三个理论维度立体观察行业协会,以演绎的方法从理论出发演绎出行业协会的功能诉求及其建设要求。结合笔者研究的兴趣和具体分析所需,某些特定的问题可能要聚焦到集群中的行业协会,这一方面是因为这种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对于产业集群层面上的问题更具解释力[13],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问题只有聚焦一点才方便推断,如治理的问题等。所以,在具体分析过程中也将适当考虑行业协会的集群背景,正因如此,这里笔者所研究的治理理论特指集群治理理论。

二、利益集团理论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功能

行业协会或者商会与利益集团理论有着很深的渊源,Fidrmuc和Noury的研究中明确指出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的性质是属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14]。所以要想深入理解行业协会的性质与功能方面的问题,利益集团理论是很好的切入点之一,因为行业协会所能发挥的作用与利益集团有着密切的关系[15]。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行业协会与利益集团的关系入手,总结性地回顾利益集团相关理论,并由此引出利益集团理论视角对于行业协会的认识。

利益集团这一概念最早是美国第4任总统James Madison所提出,也有学者认为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集体行动理论的代表人物Olson②著名学者林毅夫2007年度在剑桥大学马歇尔讲座上发表演讲时,曾提到过最早提出“利益集团”概念的学者为M·Olson。,从时间上看James Madison的提法相对靠前。之后Arthur Bentley及Robert Dahl等人用来解释一些政治行为。利益集团的概念除了广泛应用于政治学领域之外,还有许多学者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来审视利益集团。笔者认为把Olson看作是最早提出利益集团概念的学者可能与他把这一概念在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的推广使用有关。当然这并不是笔者所要探究的重点,重要的是由此发现可以从利益集团的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三个视角来审视行业协会,而这些不同视角下的利益集团对于观察集群中的行业协会有着不同的启发。为实现这一设想,笔者拟从不同视角对利益集团的解释入手,笔者将这三种视角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整理如表1。

表1 不同视角下的利益集团

(一)行业协会之政治学利益集团观

政治学视角下的利益集团存在着许多的类型,一般而言可分为异常型、制式型(机构型)、协会型和非协会型③阿尔蒙德和鲍威尔(1987)对这四种类型的利益集团的理解如下:异常型利益集团指的是毫无组织的群众,这些群众可能因偶发事故,走上街头表达共同意愿,这种集体行动常常是来得快去得也快;机构型利益集团指的是一些官僚机构,如政党和教会等正式组织,这些组织的成立是另有目的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也会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采取一些集体性的行为;协会型利益集团是指为了争取成员之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如商会等;非协会型利益集团主要是基于成员的某种共同特质,如种族、语言、宗教、文化、地域、职业及血统等,虽然如此,非协会型利益集团是一种缺乏正式组织的集团形式。四种[16]。行业协会属于其中的协会型利益集团,根据笔者对协会型利益集团的理解,行业协会成立的目的就是在于要实现会员的共同利益,并且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它是以一种正式组织的形式存在的。这实际上就为我们找到了政治学利益集团观对行业协会的定位。

从政治学利益集团观来看行业协会最为重要的一个启示就是要强调行业协会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强调行业协会的作用是致力于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或者是从其他利益集团争取利益,但主要还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事实上这也是利益集团三个主要的特点之一[17]。国外(尤其是美国)行业协会发展的经验表明行业协会在政治活动中有着积极的表现,它是企业影响政府决策的主要工具[18],它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表达利益主张,从而影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行业协会的影响渠道和具体方式有很强的国别差异,笔者将美国、日本、德国和中国的情况进行了整理(表2)以便比较。通过比较,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可能与两方面的原因有关:一个是与国家体制有关,即采取分权体制的国家,其行业协会对政府实施影响的渠道和方式相对而言可选择的余地要大,典型的就是美国的行业协会,而采取集权体制的国家这些渠道和方式相对就要少得多,如日本、德国和中国都属于这一类型;另一个是与行业协会的生成途径有关,一般而言,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无论是从结构上、行为上还是成员构成及其办事观念上都带官方色彩,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19]。这一类型的行业协会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政府的利益,那么其代表企业向政府表达利益的可能性就小,寻求利益表达渠道的积极性也弱。而体制外行业协会是由企业自发组织形成的,是真正出于追求共同利益的需要而成立的,它代表的首先是会员企业的利益,因此寻求利益表达途径的积极性高于前者的,而且这一类型的行业协会才是真正符合政治学利益集团观的行业协会。

表2 行业协会影响政府的途径和方式比较

(二)行业协会之经济学利益集团观

经济学视角下的利益集团也有着不同的类型,如奥尔森将其划分为相容性利益集团和排他性利益集团。按照奥尔森的观点,行业协会属于特殊利益集团或者分利集团,从分类上看,属于排他性利益集团。但有必要注意区分的是,这里所指的特殊利益集团与国内特指的特殊利益集团不是同一个概念。国内对于特殊利益集团的理解一般都是借助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概念来解释,认为两者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特殊利益集团大多带有贬义的色彩,如他们一般具有利益的非法性[22]或者是手段的非法性[23],通常这些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损于公共利益,从而成为控制的对象。而本研究的特殊利益集团则指的是从社会总利益中为集团成员争取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

从经济学的利益集团观来看行业协会的功能必须清楚两个假设前提:一是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二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一方面是追求集体理性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追求个体理性,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即个体理性常常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具体而言,传统利益集团理论认为那些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体所组成的集团应该具有增进共同利益的需要,因为此时的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不仅不相互冲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所以作为会员的个体从追求个体理性的角度理应采取集体行动(集体理性)。然而奥尔森等人观察到的一个事实是往往这些合乎共同利益的集体行动没有像理论上所假设的那样发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搭便车现象的干扰。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得个体重新评估支付与收益,重新思考是否有加入集体行动的必要。这时就需要一个外部的刺激来改变这种不平衡,这个刺激源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来源就是行业协会对个体实施的选择性激励,这个激励应该是不同于共同利益或集团利益的独立激励[24]。从形式上看,可能是奖励性的也可能是惩罚性的,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非经济上,但一个总的目的就是达到激励成员为集体利益贡献力量。另外,行业协会本身也是一种集体行动的体现,它也存在着搭便车现象,即不加入行业协会,同样能够享受行业协会所争取的利益,如此企业从个体理性的角度看就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所以,协会本身也有一个如何避免搭便车的问题,即如何才能真正让会员享受行业协会的既得利益,而非会员则不能。这是一个难题,因为行业协会提供的很多产品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④消费竞争性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消费会造成原有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效用的损失,而消费非竞争性刚好相反;利益排他性是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受益对象是特定的,利益非排他性则刚好相反,它指的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排除或阻止其他任何人从中受益。的特点[25]。然而行业协会除了公共物品之外,还同时提供俱乐部产品,而俱乐部产品特性不同于公共物品。它虽然也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是它的收益是具有排他性的。由于俱乐部产品的这一特性可以将搭便车者拒之门外,这实际也是一种选择性激励,可以提高个体入会的积极性。因此,这里得到的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就是行业协会要提高其所能提供的俱乐部产品的品种和质量,从而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

(三)行业协会之社会学利益集团观

社会学利益集团观关注的是团体的外部关系和团体的内部关系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就可以归为社会学利益集团观的范畴。社会学利益集团观已经开始从关系的角度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从这一点上讲它类似于从社会资本的视角来审视行业协会。如此就对行业协会两个方面的协调功能提出了要求:一是能有效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要做到这一点关键的前提条件是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首先要处理好,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要形成良性的互动[26],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相互补充和相互支持的良好关系;二是能充分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使成员之间的合作水平不断提高。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主要是起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它们之间的关系简单地描述就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尤其在中国这种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上情下达就是要体现部分政府的意志,如有关政府政策规范信息的贯彻实施,政府职能改革过程中让渡出来的部分权力和职能要转嫁到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来履行等。下情上传就是要体现成员的意志,向政府充分表达成员共同利益,这一点是政治学利益集团所重点强调的。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其合作水平的高低来体现,根据Elinor的观点,合作水平取决于互惠程度,而互惠程度受信任水平、共同规范的发展程度及长期性的影响[27]。这实际上为行业协会改善内部成员关系,提高成员合作水平指明了工作方向。经验性的研究表明,行业协会在提高成员之间的信任水平,发展成员之间或是集群企业之间的共同规范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28],这意味着对于行业协会如何提高企业之间的合作水平这一论题的深入是一个很好的入口。

三、合法性理论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建设

制度理论分析行业协会主要是关注行业协会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合法性的来源问题、合法性的缺失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组织合法性在组织理性与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因果关系中起着中介作用,即组织理性影响的是组织合法性,而组织合法性直接影响着组织的生存发展[29-31],由此可见组织合法性的重要地位。也鉴于此,笔者从合法性的角度切入讨论行业协会的合法性获取问题,但主要关注点落在合法性对行业协会功能建设提出的要求。由于对合法性本身的认识存在着差异,如学者们对于合法性的来源问题就有不同的分类和理解,为此在进行分析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梳理并简要说明一下笔者采取的合法性观点(表3)。

表3 合法性的类型

从这些分类中可以发现国外学者 Scott[32]和Zimmerman 等[33]以及国内学者高丙中[34]都是从合法性的来源来进行分类,这比较适合笔者的研究。笔者在此基础上选择Scott的分类来讨论,出于两点考虑:一是Scott的分类在国际上的认可度高,采取这一观点来分析也是研究获得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二是已有学者就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等专门展开过讨论,这里就尝试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因此,笔者将从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三方面来展开。

(一)行业协会之规制合法性

规制合法性(regulative legitimacy)强调规则制定、监督和奖惩活动。换句话说,一个行业协会要想获得较好的规制合法性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它的行为必须是符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再者就是要达到专业性机构对行业协会的一些特殊要求。一个不是很恰当的概括就是把行业协会的规制合法性看作是协会取得政府认可的程度,政府认可度高意味着规制合法性强。从以上可以发现规制合法性实际上是比较刚性的合法性,也是最为基本的合法性。具体而言,体现在行业协会的宗旨、组织形式以及行为要在三个方面合法[35]。一般而言,宗旨和形式合法性通过审批时予以控制,监督也相对容易,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行业协会的行为合法性。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强迫企业入会、随意摊派会费、进行强制服务、未按规定举办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⑥根据近年行业协会违规行为整治的重点内容整理而来,资料来源于董茜《行业协会、中介组织4项违规行为将整治》,重庆时报,2008年11月25日。。有些是职能范围内的,有些则是职能范围外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提示是即使行业协会在实施职能范围内的行为时也一定要注意把握“分寸”,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就会严重影响协会的规制合法性。要避免这个问题发生,就需要协会以外在要求自律,这是行业协会获得规制合法性之根本。

(二)行业协会之规范合法性

规范合法性(normative legitimacy)强调将说明的、评价的和义务的维度引入社会生活,它的主要判断依据是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36],即组织行为要得到社会的认可。特别地,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性组织不能只考虑会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只依照会员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观念来行事,还必须考虑行业内非会员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观念。也就是说行业内的所有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对行业协会的认可程度将代表着协会规范合法性的高低。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笔者将从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公平公正和组织结构四个方面展开讨论。首先,从内容上讲,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业内成员的认可,如协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俱乐部服务是否合理,另一个问题是这些服务是否与服务对象的需求相一致,如果一致,那么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些需求。其次,从形式上讲,提供服务的形式是否与服务对象相一致,服务形式和服务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为业内成员所接受。再次,协会对外服务,特别是“执法”时的公平公正性,比如是否会向大企业倾斜,在多大程度上倾斜等,这些都会影响中小会员的评价。最后,从结构上讲,协会是否设立委员会或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以及这个委员会成员数量是否合理,如果成员太少将被认为会员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37]。因此要有足够大数量的董事才能够充分代表各级企业的利益。

(三)行业协会之认知合法性

认知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强调信息的传播和知识的扩散,简单地讲,一项活动只要为人们所熟悉,那么就具有了认知合法性[38]。从这一点上行业协会要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认识自己,或者更好地认识自己。这需要借助于各种信息传播的渠道,并根据渠道的不同特点选择恰当的内容。不仅要让社会成员知道协会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让其了解协会的组织性质、组织结构、服务内容、服务形式、会员情况、入会条件等。中国在这方面的实践存在着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由于行业协会的定位不明确,很多行业协会甚至连自己也没搞清楚其职能和定位[39],又谈何去清晰地传播这些信息;其二是目前行业协会对自己的相关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工作认识不到位,包括对重要性的认识及工作方法的认识,自然也就没有把行会的宣传工作作为协会建设的一个重点内容来抓,这可能很大程度上跟前者是密不可分的。

纵观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规制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是规范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如果假设业内成员对行业协会的认可程度高会导致其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即把规范合法性看作是充分条件),那么就可以用协会会员覆盖率来表示其合法性,即会员比例高代表协会合法性强[40]。这个假设是否成立在此不敢断言,但单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很多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并不是因为对其认可程度高,而是有着各种各样的目的[41]。如果是这样,那么会员覆盖率就不能充分证明协会的合法性。

四、治理理论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功能

如果说前文所提的利益集团理论是一种类似“自下而上”的视角,即立足底层的会员企业,向上反映情况,向外争取利益,那么治理理论就类似于一种“自上而下”的视角,即立足于外部或集群整体向下影响着每个企业,这是治理视角与利益集团视角的总体差异之一。其实行业协会在集群发展中的作用之所以越来越受重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业协会在集群治理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一种观点认为行业协会是除单边治理和双边治理之外的第三种治理机制[42],它是交易范围扩大之后的一种必然,也是对前两种治理机制的有益补充。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业协会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补救手段[43]。这些论证足以说明了它对集群治理的重要意义。但由于治理理论也有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个视角,这里不一一述及,主要在考察行业协会与集群治理的基础上,从经济治理或行业治理的角度来看治理理论提出的要求和产生的启示。更进一步,从集群治理的层面看,治理理论涉及很多方面,为论述展开更有条理,笔者在此暂将集群治理分为网络治理和价值链治理两个流派来梳理,将有关内容整理和总结,如表4所示。

表4 网络治理和价值链治理的比较

(一)行业协会之网络治理观

其一,集群的网络治理中行业协会是作为治理主体的身份出现的[52-53]。根据网络治理主体的要求,行业协会与其他治理主体如政府、龙头企业及其他中介性组织等之间就集群治理而言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个体制内生成的协会,扮演着“二政府”的角色,协会的运作与政府职能密切相关,甚至有着某种程度上的“隶属”关系,这样的协会在集群治理中的主体身份就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如此势必影响行业协会的集群治理功能。所以,从这一点上讲,行业协会的集群治理功能首先面临和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取得真正的治理主体身份。

其二,行业协会的协调机制。网络治理最为本质的是协调机制[45],这种协调机制具体而言包括知识交流与共享机制(类似于Richardson的学习机制)、文化机制、技术标准化和信任机制⑦虽然治理理论中对于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也谈激励和约束机制,如声誉和惩罚等,但就内容与前文已经在利益集团理论中讨论的内容颇为相似,因而在此不再述及。等[50]。其中,文化机制和信任机制是相对于非正式网络关系而言的,也就是通过影响价值观、行为习惯和社会道德等来影响人们的行为,主要起作用的是集群内的非正式制度。而知识交流与共享以及技术标准化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正式制度安排得以实现。因此对于行业协会的集群治理而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陈剩勇和马斌对温州商会集群治理的研究很好地佐证了这一点[54]。限于篇幅,笔者不去讨论行业协会的具体机制问题,但必须指出行业协会治理机制的本质也应该是协调机制,协调集群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分配,而影响途径则主要是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来实现。

(二)行业协会之价值链治理观

在价值链治理中集群治理的主体是一些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或集群,集群中的行业协会不再有集群治理的主体身份,因此其功能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当然这里的价值链治理是全球价值链的概念,而非集群内部的价值链,现在研究集群价值链治理的文献也都讲的是全球价值链,所以学者也称之为集群外部治理[44,55]。但是在集群内部的价值链治理上行业协会依然有着治理主体的身份,因为集群内部价值链上的各企业也是作为网络节点来观察的,这里在分析价值链治理时不考虑集群内部的价值链治理,主要指的还是集群外部的全球价值链治理问题。

由于价值链治理中治理的对象是价值链上企业或集群之间的责权利分配,所以行业协会作为集群企业的代表性组织,它应该执行的最重要任务就是代表集群企业在价值链上争取更多的利益,从这点上看与利益集团理论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功能颇为相似。丁建军和陈赤平的研究认为如果行业协会能够在集群外部治理中为集群争取到更多的价值剩余就能较好地抑制柠檬化问题,避免集群内部的恶性竞争[56]。这是行业协会的治理效果,而其争取价值剩余的方式也是行业协会的功能建设的表现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改变生产简单、技术落后的状况,促进产业集群升级从而改变集群在价值链上所处的位置,获取较高的产业租金⑧概念引自臧旭恒和何青松(2008)的研究,它指的是由于产业不同或者是同一产业中价值链环节不同从而使得其获得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不同集群中单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租金也就不同。;其二,提高行业协会在价值链上讨价还价的能力,无论是针对集群的供应商还是集群的客户,集群协会的讨价还价能力越强,其所能为集群争取的剩余也就越大。两者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也各有侧重,前者重点在于改变价值链中的位置,后者重点在于产生议价优势,如整合集群企业采购能力、大批量订购等。

五、主要研究结论

各个理论视角对行业协会的功能诉求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可能与这三种理论视角本身相互之间的联系有关。进一步地,还可以发现利益集团理论和集群治理理论延伸出来的是行业协会的具体功能诉求,而合法性理论延伸出来的是协会建设要求或者说是解决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功能的要求。于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描述为合法性理论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建设是利益集团理论及集群治理理论视角下行业协会功能的必要条件,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延伸,具体见图1所示。

整合三个理论视角的观点,可以概括出制度理论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功能诉求和建设要求,即“三个必须,六种能力”。具体而言,三个必须包括:(1)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专业性机构的特殊要求;(2)必须在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框架下运行;(3)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六种能力包括:(1)具有影响政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的能力;(2)具有实施选择性激励的能力;(3)具有提供高质量多品种俱乐部产品的能力;(4)具有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协调企业关系提高合作水平的能力;(5)具有价值链上的讨价还价能力;(6)具有提高在价值链上所处位置的能力。与已往学者的研究相比,在结论上有同有异,这并不表明是矛盾的。相反,笔者认为可以将笔者的研究作为对现有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问题的认识上的有益补充。为进一步地深入研究,以便行业协会真正能够在行业规范、企业间关系的协调及双边或多边合作等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将有必要继续关注行业协会的合法性问题以及行业协会特别是地方性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或集群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及功能作用等。

图1 三种理论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功能比较及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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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Functions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under Multi-Perspectives:Analysis Based on Institutional Theory

ZHENG Xiao-yong1,ZHAO Li-long1,CHEN Xue-guang2
(1.School of Management,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58,P.R.China;2.School of BusinessAdministration,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8,P.R.China)

This paper tries to view the construction of industrial associ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nterest Groups Theory,Legitimacy Theory and Governance Theory which are all relative to Institutional Theory using deductive method.Specifically, there are three sub-perspectives to Interest Group Theory, namely politics, economics and sociology.There are three dimensions to Legitimacy Theory, namely regulative legitimacy, normative legitimacy and cognitive legitimacy.And there are two streams to the governance theory of clusters, namely network governance and value chain governance.The possi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can be depicted as the findings from Legitimacy Theory are the essential conditions for exerting functions deducted from the other two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Basically, the former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latter.

interest group;legitimacy;cluster governance;industry associations

C936

A

1008-5831(2011)06-0055-10

2010-10-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本土高新技术企业海外嵌入的逆向知识溢出过程、模式和机制研究”(71002091);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研发团队海外嵌入的知识获取策略与模式研究:以浙江高新技术企业为例”(Y6090631);浙江省科技厅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基于海外嵌入的逆向知识溢出过程、路径及对策研究:以浙江外向型高技术产业为例”(2011C25058)。

郑小勇(1978-),男,浙江杭州人,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制度经济学研究。

(责任编辑 傅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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