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
2011-01-01汪文庆文世芳
百年潮 2011年2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律师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由建国初期的酝酿、初步建立,到急转直下中断20余年,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恢复和重建后,才慢慢走上快速发展的健康轨道。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国策的不断推进,律师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七大代表中也第一次出现了律师的身影。为了弄清新中国律师制度坎坷曲折的发展历程,我们采访了曾先后担任司法部律师司司长的谭文玑、沈白路两位同志。根据采访记录,并查阅有关文献资料,我们整理此文,以期对中国律师制度进一步健康发展有所启发。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与中断
古罗马的时候就有律师制度的雏形,但在中国数千年漫长的历史中,我们只能看到讼师的背影。中国封建社会的讼师只能给人写状子,在法庭上是没有地位的,与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根本不是一回事。
中国开始有律师活动要到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用坚船利炮叩开中国的大门,取得很多治外法权,外国的律师开始渗透深入到中国,尤其是在上海、天津等沿海大城市,有大量的外国律师在活动。当时外国律师在中国活动范围比较广,包括中日签订《马关条约》时,李鸿章就聘请了一个美国律师为法律顾问。后来,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的时候,中国政府竟然聘请一个日本律师为法律顾问。可以说,律师在中国的最早活动是带有耻辱性和侵略性的。
中国真正有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1906年,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并于1910年颁布。这个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有聘请辩护律师的资格。
1911年中华民国政府建立后,律师制度沿袭了下来,并得到一定发展。不过,辛亥革命后一直到1949年,中国一直是军阀混战、民不聊生,谈不上法律、秩序、民主。因此,律师制度总的来讲只不过是一些点缀,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不能否认的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律师界还是出了一些杰出人物,如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的董必武、为维护工人阶级基本人权而惨遭杀害的劳工律师施洋、著名民主人士史良。
随着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新中国宣告成立,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翻开新的一页。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根据上述规定,旧中国的律师制度就随同旧中国的司法制度一起被废除了。有的地方发布公告,明确要求旧律师及讼棍停止非法活动,出庭辩论不准延请律师、讼棍为代理人。1 950年12月21日,针对社会上还有一些旧律师和讼棍在积极活动,产生了一些问题,司法部又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重申私自从事律师业务的非法活动应该予以取缔。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时,更是发动群众深入揭露“黑律师”的非法活动与危害。
旧的律师制度被废除,新的律师制度开始酝酿。1949年10月30日,在新中国成立不到一个月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建立,民国时期的著名大律师史良担任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对律师这个环节很重视,上任之初就提出要建立律师制度。她在1950年7月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所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
不过,那个时候共产党刚取得政权,百废待兴,律师制度显然不是当时大家关心的问题。史良的建议没能得到各方响应,未引起重视。而且,有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是人民当家做主,我们还需要律师制度干什么呢?!这段时期,有少数大城市的人民法院建立了公设辩护人室,对建立律师制度进行探索。但公设辩护人一般只是在审判一些重案、大案时,才参与辩护,形式大于实质。从全国来讲,仍未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律师制度。
1953年,我国胜利完成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各项事业逐步恢复和发展,试建律师制度的工作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54年7月3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办人民律师制度。同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第76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进一步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针对社会上尤其是法院工作人员当中对律师制度的一些非议,1954年11月,彭真指出:“有的法院同志认为,实行辩护制度太麻烦。这种思想是错误的。从全国发生的错判数字可以看出,我们过去的审判工作并不很高明,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案。”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
1954年,司法部成立公证律师司,第一任司长是王汝琪同志,负责新型律师制度的创建工作。谭文玑回忆:“当时除了我这样的年轻人,有不少同事是解放前读过法律专业,后来又投奔延安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大家都很有朝气,工作积极,律师制度的筹建工作进展很快。”
到1955年,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天津等26个大城市开展。根据试点的经验总结,1956年1月10日,司法部正式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7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律师的性质、组织、任务、条件等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这标志着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在全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新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其主要特点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当时还规定,律师经费要逐步实现自给自足。
新的律师制度特别标示为“人民律师制度”,以区别于旧律师制度。当时,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办案作风好,对当事人热情,清正廉洁,收费低廉,受到广大群众欢迎。每天都有很多人要求请律师。有的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有的聘请律师作刑事辩护,更多的是法律咨询和请求律师代写诉讼文书。法律顾问处因为律师数量有限,只能实行像医院看病那样的每天早晨事先挂号的办法。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1956年六七月间,由冀贡泉、徐平等28名律师组成律师辩护团,为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太原两地公开审理铃木启久、藤田茂等日本战犯出庭辩护,效果良好。这些日本战犯对律师为其辩护,一再表示感谢,认罪服法。
到1957年6月,全国已经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律师协会筹备会,法律顾问处820个,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50人,各项业务较快发展起来。
1957年6月24日至7月3日,第二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召开。除讨论《律师暂行条例(草案)》、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外,会议提出,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顾问处一般都已经建立,接着要考虑在一般市、县筹建法律顾问处。
不幸的是,这次座谈会还没有开完,一场疾风骤雨般的反右派运动又把律师制度硬拉回到原来的起点。由于我国封建主义思想遗毒比较深,一些人或出于对律师辩护工作的误解,或是出于“左”倾思想的作祟,主张彻底废除“这种妨碍办案的资产阶级的东西”。当时比较普遍和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把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指责为“丧失立场”、“敌我不分”、“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开脱罪责”;认为律师“吹毛求疵”,“蓄意捣乱”,“在大庭广众面前同公、检、法唱对台戏”。不少律师被无辜打成右派。有些律师虽然没有被划成右派,但大都被视为“思想偏右”、“不可信用”的人被陆续调离政法部门,不得不放弃自己心爱的事业。由此,人民律师制度被迫中断。1959年,随着司法部被撤销,各地管理律师工作的机构也基本被撤销,这是法制建设的一场大灾难。
经过这番劫难,只有少数地方留下了法律顾问处筹备委员会的牌子,这也仅仅是做给外国人看的,告诉外国人我们中国有律师。比如北京市法律顾问处筹备委员会就只留下5名律师。外国人来旁听案子时,这5名律师就出来“表演”,其他时间这5个人在法院门口接待室做接待。
由于律师制度遭到否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法院审理案件也就出现了纠问式为主的不正常的局面。这种诉讼方式后来为林彪、“四人帮”在十年浩劫中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制造冤假错案开了方便之门。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一大批老干部获得解放,重返工作岗位。他们深切地感受到,在一个没有建构起完善的法律框架的国家,为一个受冤屈的人进行辩护有多么重要。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关押9年,复出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说:把咱们关起来的时候,要是有人给咱们辩护该多好啊!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正确政策和拨乱反正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拨“文化大革命”中无法、无天、草菅人命之乱,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和保障公民权利。为适应这种要求,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和同时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可委托律师辩护。七部法律刚刚通过,彭真就在对公、检、法人员讲话时指出:“所有案件都要允许被告辩护,本人可以辩护,近亲属可以辩护,律师可以辩护,所在单位和人民团体也可以派人辩护……这样,冤案、假案、错案就不容易发生,发生了也比较容易发觉和纠正。”所以,恢复律师制度成了当时法制建设的一项当务之急。
1979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起草律师条例,很快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彭真对律师制度重建工作很重视,批示“在京、津、沪、广州试点”。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参照该条例稿试行。不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公布该条例后,才开展工作。
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司法部,任命魏文伯为司法部部长。这样,撤销了整整20年的司法部得以恢复重建。紧接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10月31日,中央组织部在《关于迅速给各级司法部门配备干部的通知》中,提出配备的重点就包括律师在内,并指出律师要配备处级或者科级干部。12月19日,司法部发出《司法部有关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当前首要的是抓紧时间,先把大、中城市的法律顾问处建立起来,迅速开展工作。”
沈白路回忆:“1980年3月,我被调到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工作。当时司里有十来个人,老司法部搞律师工作的同志差不多都回来了,第一任司长还是王汝琪。那时候我还比较年轻,和老同志一起干。这些老同志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对恢复律师制度充满信心。他们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大都被折腾得很惨,因此有切身体会,一定要把律师这种代表民主和进步的制度建立起来。大家整天研究这个事,一门心思扑在工作上,干得热火朝天。特别是王汝琪同志,在十分困难的情况,抱病做了大量工作,得到律师界一致公认和好评。”
在恢复律师制度的过程中,一些地方走在了形势发展的前列。1979年初,即司法部重建前,黑龙江省呼兰县就配备了律师,开始承办刑事辩护业务。继而北京市、上海市和黑龙江的大庆、哈尔滨及四川的璧山等七八个市、县,也先后恢复了律师组织,开展起部分律师业务。广州市因办理涉外案件的需要,早在1977年9月就设立了律师代办处,这是恢复律师制度的先声。我们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社会对恢复律师制度的迫切需求。此后,各地陆续调配一些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组建律师业务机构。到1980年10月,全国已有河南、陕西、山东三省成立了律师协会;北京、天津等17个省、市成立了律师协会筹备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全国共建立了381个法律顾问处,共有专职律师3000多人。
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法律出台
司法部恢复建制后,律师条例的起草工作就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转由司法部具体承担。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委员们考虑到律师制度还不为人们所了解,需要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而且律师队伍也需要有一段准备筹措时间,所以通过决议,把《律师暂行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规定为1982年1月1日。
《律师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法律,也是世界上最简明的律师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非常积极的历史意义,比如,它明确规定,律师负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定职责,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律师的任务和活动原则,为反右派斗争时给律师强加的种种罪名翻了案。
《律师暂行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基本沿袭了20世纪50年代的做法,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沈白路回忆:“当时,法律顾问处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从上到下要设到区、县这一级。每一层次的法律顾问处,是什么级别,有多少编制,都是有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律师享受政法干警的工资待遇,走的是国家干部级别。有的律师名片上往往还会印上诸如‘处级律师’、‘科级律师’这样的头衔。这现在听起来都有点可笑的问题,当年确确实实存在。那个时候的律师吃公家饭,和做国家干部没有什么区别,有的甚至还可以穿警服,协助公安人员带手铐押犯人。”
应当说,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基本还是计划经济制度下的产物,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在当时来讲,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对提高律师的地位,保障律师的权利,促进律师队伍建设,起了积极作用,甚至相对于今天的律师制度来讲,在某些方面还有一定的优势。谭文玑回忆:“1980年初,我回到司法部,在王汝琪司长领导下参与恢复律师制度的各项工作。经历了这么多年的政治运动,我们有了一点经验。大家有一个共识,不能搞西方国家的那种律师,我们的律师必须是国家干部,遇到麻烦可以顶一顶。律师出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在今天看来已经是很普通不过的事务,但那时候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在很多地方还是惊世骇俗的,搞不好就会被人指责是‘为坏人辩护’。有干部编制才能调来人,没有人怎么建立律师队伍啊!当时从法院调一些人来,从大中学校调一些人来,待遇和国家干部一样,只不过干的是律师这一块工作。不然,谁敢出去辩护,干这种走钢丝的活儿?刚刚经历了这么多政治运动,大家都是心有余悸啊!当年,法官、检察官是干部,我们律师也是干部,打起交道来比较方便,和今天相比当年这方面情况要好很多。不管是看案卷、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还是法庭辩护都是如此。后来,随着开放搞活,慢慢地律师就不仅仅是法庭辩护了,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越来越多。但因为编制、经费限制,律师队伍无法大发展。而且涉外案件也开始出现,外国人觉得律师是国家干部,怎么能给我服务呢?可以说是本能地不信任。由于这些现实的要求,律师制度又摸着石头过河,一步步改革,一步步创新,走到今天。”
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第一次大型亮相
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在北京进行的一场世纪审判吸引了全中国甚至世界的目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集团10名主犯的审判。在这个历史性的画面上,戏剧般地出现了另一群人的身影,他们就是中国律师。这些人似乎从来没想到,他们这个曾经消失了20多年的特殊群体,竟是以这种惊奇而恢弘的方式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之中。这是恢复律师制度后中国律师第一次大型亮相。
就在两三个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刚刚获得通过,“两案”指导委员会审时度势,认为审判中应有律师参与。第一个赞成律师辩护的是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当时中央的精神,主要就是要让群众知道,无法无天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要严格依法办事。还有一点,我们既然要执法,我们在法律面前应当能够做到一律平等。基于这些考虑,中央下决心要找律师进行辩护。
司法部根据“两案”指导委员会的原则批示,提出了筹建“律师小组”的设想,经过公证律师司的多方物色、遴选,最后确定上报“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两案办”)备案的律师共17人。
按照司法部要求,韩学章、马克昌、张思之等17名律师,于10月11日以前全部到达北京。办公地点设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后因保密原因,律师们又移到国务院第一招待所。沈白路回忆:“根据司法部领导的分工,‘两案辩护律师小组’由陈卓副部长分管,具体工作由王汝琪司长负责。陈副部长主持,召集这些律师开会。给我印象比较深的是,这些律师认为他们能被选上,体现了组织上的信任,感到很光荣。同时也有顾虑,老百姓对‘四人帮’恨之入骨,骂得很厉害,还要为他们辩护,会不会又被人误解为‘替坏人辩护’、‘充当帮凶’?!还有就是违心。他们这些律师全是挨过整的,深受‘四人帮’的苦,现在让他们为“四人帮”辩护,真是感到很违心。但为了社会进步,为了法治,他们还是鼓起勇气,承担了律师的责任。”
经“两案办”审查同意并报彭真圈阅的《辩护工作方案的建议》,其中关于“辩护的原则”方案规定4条。律师小组正式成立后,王汝琪又提出了4项要求,即不搞单干、要谨慎、把问题想周全、严格保密,报经“两案办”批准下达,实际上是司法部既定原则的补充。
1980年10月18日,律师小组得到《起诉书》的未定稿。根据这份材料,开始有了如何进行辩护工作的设想。律师小组首先草拟出《律师会见被告人应注意事项》,接着又提出了《会见被告的原则、步骤与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报“两案办”批准的这两份材料,都经由司法部顾问、老法学家贾潜修改,说明上上下下对律师的活动非常慎重。
在律师的努力下,吴法宪起诉书中的60条罪行被减为48条,李作鹏的两条重大罪名也被抹去……
虽然留有很多遗憾,也遭受了许多非议,但办理“两案”的律师恪尽职守,尽力而为,他们在种种局限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注定要载入史册!
“两案”审判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开创了拨乱反正以来依法办案的崭新时代。从那一刻起,也同时向世界宣告,中国恢复了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都和政治运动密切相关。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说律师制度中断是因为许多律师被打成右派分子,律师制度恢复是因为“文化大革命”中许多老干部被打倒,复出后要拨“文化大革命”之乱。现在回过头来分析,这种说法有道理,符合历史事实。但我们进一步分析,根本原因不在于此。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演变,是同国家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确立与转变相联系的。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约5年后,才开始建立律师制度?这是因为当时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的根本任务,是要继续尚未完成的民主革命,进行抗美援朝战争、镇压反革命、土地制度改革和其他的民主改革。与这个根本任务相适应的斗争方式只能是军事性的革命行动和革命群众运动。如果硬要搞一套所谓完备的法律,建立律师制度,其结果只能是束缚群众手脚。直到50年代中期,我们开始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并在党的八大上,指出我国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强调国家主要任务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情况下,律师制度得以建立并获得较快发展。
为什么刚刚建立的律师制度会很快中断?这是因为我们对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判断出现了反复,再次认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矛盾,那么,发动群众直接斗争作为处理矛盾的主要方法也就自然而然,律师制度成了必然要去掉的障碍。
为什么改革开放新时期要恢复律师制度?这是因为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上来,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越来越重要。1980年邓小平就曾讲:“各省市都要建立经济法庭,还要有律师。律师起顾问作用,如怎样订合同,企业要请自己的律师当顾问。律师队伍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