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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论题学法学

2011-01-01舒国滢

现代法学 2011年4期

  摘 要:伯尔曼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描述,并未细致地揭示11世纪之前西方古代法学在知识论和方法论上的特征。不可否认的是,近代大学体制不仅打造了一个“以学术为生”、专事学问研究的知识群体,而且也铸造了一种追求逻辑形式主义的科学精神,但是,“经院派”以及以后的“公理方法派”法学家们的做法,实际上遮蔽了古老的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实践知识的性格。古代的论题学体现了这种性格,它将法学的论辩活动带入到了更复杂、更可靠、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思考结构之中。
  关键词: 实践知识;论题目录;问题思维;困局工作方式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4.01
  
  一
  
  法学与西方法律传统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或技术,这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古老法学(律学)并未经受知识论上的“范式”革命,而西方的法学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知识论上的变迁。在我看来,这个变迁的突出之处在于:法学的修辞学知识-技术范式逐渐被形式逻辑(几何学)的知识-技术范式所遮蔽,甚至被取代。
  法学总是与其生成的传统相关。我们这里所关注的是西方的传统与其法学生成之间的关系。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 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