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伪劣信批的病根

2011-01-01孙国强董惠霞

董事会 2011年3期

  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心理,进而有意采取选择部分有利于自身的信息对外披露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低下是长期困扰公司治理的顽症之一,也是我国公司治理达到“善治”的不可逾越的瓶颈之一。虽然学术界与实业界都予以极大的关注,但迄今为止所采取的措施如同隔靴搔痒,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必须首先找准病因,方能对症下药。
  
  重视程度不够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主要制度。建立合理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坚定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中国证券市场透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不少上市公司没有真正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简则简的心态,对信息的真实性不严格把关。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质量长期低下的局面。轰动一时的“中科创业”、“银广厦”等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的典型案例,无不可追溯到思想认识根源。
  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取决于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责任人是否认识到其重要性,能否把这种重要性理念用于指导其信息披露行为。如果没有信息披露的质量意识,就不可能对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行为进行积极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说,质量意识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思想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取信于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按照日本企业“零缺陷”的管理理念指导信息披露工作,也不至于让长期低劣的信息披露成为公司治理的顽症。
  
  披露原则不强
  
  完整性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长期存在报喜不报忧、报虚不报实、避重就轻、故意夸大或隐瞒部分事实等现象,误导投资者,严重违背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因披露原则不强引起的选择性披露,是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主要特征。
  选择性披露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交易、公司财务指标、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重要事项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不完整,甚至有些公司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公司的重要会计信息。由于披露这些信息的不全面从而导致投资者作出判断偏离,为某些不法市场操纵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有些上市公司由于担心所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往往迟迟不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造成投资者由于未及时得到关键信息,不是错过获利机会,就是被套牢而损失惨重。
  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除了公司主要负责人认识上的偏差外,还因为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L5TEAMhPfYEPPhK7e3QCSQ==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心理,进而有意采取选择部分有利于自身的信息对外披露的行为。
  从沟通理论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属于一对多的单向沟通,由于存在结构性差异,上市公司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而众多的投资者只能通过有限的渠道被动地接收信息。因而,结构性差异给上市公司发布选择性信息提供了空间,投资者别无选择只能接收公开的信息,直到“纸包不住火”的时候“用脚投票”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因此,改善沟通结构,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沟通环境,变单向沟通为双向或多向沟通,是扭转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
  
  惩处力度不大
  
  尽管对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会在网站等媒体上对外公布,并处以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样本显示,受查处企业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日益增加。
  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以后,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特别是民事救济。在处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方面,我国一向比较注重使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虽然规定了刑事责任,但由于证券违法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追究刑事责任比较困难,而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使受损失的投资人的求偿权很难实现。
  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同时应发挥舆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作用,提高证券报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有能力、有勇气揭露虚假信息披露行为。
  从激励理论来看,如果没有足够的负强化刺激物(物质、声誉等方面的处罚),违规者不会减少其违规行为,因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披露虚假信息对自己有利。只有施加足够的负强化物,使违规者得不偿失,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消除违规行为,进而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不断提高。
  
  评价标准不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如此重要,人们寄予很大关注,学术界也在不断探讨,但迄今为止尚无统一而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信息披露质量标准出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标准可以概括为:真实性、相关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等。然而,这些定性的文字描述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客观上就给长期信息披露质量低下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严格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信息披露质量下滑的助推力。
  另一方面,目前也没有统一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从学术界实证研究的需要来看,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方法主要有:打分评级法、事件法和理论模型法三种。学者们所设计的信息披露指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信息披露的程度,但指数的选取不存在统一的尺度标准,主观随意性较大,所以评价结果可想而知。评价标准与方法不一,什么样的信息披露属于高质量或低质量的信息披露,就难以跳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怪圈。
  从控制原理来看,控制是有标准的,标准是衡量工作及其结果的规范。只有把工作结果与标准进行对比才能发现偏差,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评价标准,衡量结果或纠正偏差就失去了客观依据,也就无法判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缺乏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难辞其咎。因此,研究制定信息披露质量标准已成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行为的当务之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很复杂,也是个世界性难题,可以通过制定可行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披露原则、提升认识高度等四个基础性工作,层层推进,步步深入,逐渐达到真正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