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职董职责范围
2011-01-01张政军
董事会 2011年2期
对于雇佣制度、基本薪酬制度、大量裁员和雇佣决议等,职工董事可拥有相当程度的投票权,但对于战略、投资和人事等决策事项,职工董事更适合发挥董事会和基层员工进行沟通的作用
前不久有报告称,我国百强上市公司中几乎没有职工董事,在设立了职工董事职位的公司,来自一线的职工董事几乎没有,职工董事更像是高管的变身。上市公司都是股份制公司,《公司法》对其董事会中有无职工董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故而百强上市公司中几乎没有职工董事并不违法。但总体上显示出职工董事作用小,公司设立职工董事不积极、流于形式,一旦法律允许,则会选择不设立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作用衰微,实际上反映了“老三会”中职代会和工会在“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体系下功能削弱的状况。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已在绝大多数公司制企业中建立并发挥了主导作用,从而使得公司经营行为更加市场化,这是令人欣慰的进步。但另一方面,新老三会的磨合问题并没得到较好的解决。这是由于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疑问没有得到解决和回答,如“员工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到底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从而导致职工董事贵族化、摆设化和工会作用有限等问题。而这些基本的治理问题没有得到回答或解决,实质上又反映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取向上的c0ed8ec9d5ee86af0aa6ca731a1dcfd5模糊。
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提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并经历了新老三会的磨合和关系调整以来,实质上已经走向英美“股东主义”模式,但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反映。在有的企业中,或者没有工会,或者有也成为“摆设”,走得甚至比英美模式更远,呈现出显著的“资本至上”特征。
从理论上讲,任何公司治理模式都是公司利害相关者诉求其利益并进行博弈而得的结果,公司治理的基本功能是必须要处理好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特别是紧密层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如此才能够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但在中国,由于我国特定时期的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释放带来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以及劳动力流动性的加强,使得雇员方难以与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进行博弈,加之转型时期制度和机制的“废”与“立”造成制度和理念不可避免的混乱,客观上导致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不强、工会功能弱化、职工董事贵族化等尴尬现象。
随着中西部加快发展、廉价劳动力逐渐呈现短缺迹象,以及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企业员工对利益的诉求会逐渐增强,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尽管大方向很难有变化,但也的确到了对“职工应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回答并在局部加以调整和改善的时候了。
按照国际经验,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有其优势和劣势,优势在于了解公司基层情况和职工诉求,也是公司基层员工和公司经营者之间沟通的一个重要渠道;劣势在于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并不一定是很多董事会决策事项的专家,如战略决策、投资决策、财务、人事、薪酬等事项。有效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发挥其优势而回避其劣势,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仅仅规定出国有独资公司和两家以上国企设立的有限责任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董事,但对职工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职工董事参与决议的事项也没有提及。
我认为,目前在法律上已经作出规定的职工董事,可以而且也有条件作为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有效平台。首先,对职工代表参与决议的事项方面应该加以明确,比如对于雇佣制度、基本薪酬制度、大量裁员和雇佣决议等,职工董事可拥有相当程度的投票权,但对于战略、投资和人事等决策事项,职工董事更适合发挥帮助董事会和基层员工进行沟通的作用。在这一前提下,可以适当地把职工董事作为非强制性的指引应用到国有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公司制企业。最重要的是在实施中不能走样,职工董事要“去贵族化”,真正由职工推选出来,而不是由经营层指定,更不能是经营层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