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大的工会是职董保障
2011-01-01何志聪
董事会 2011年2期
作为企业市场化、国际化的必要基础制度建设,国有企业一直致力于改善其治理结构,不管是通过管理层持股、战略投资者引进,还是通过资产上市等方式,其一直致力于摆脱“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两个治理极端,这一过程涉及产权改革,涉及多方面利益相关者,举步维艰,我们可以通过职工董事这一“花瓶式”产物一窥究竟。
“职工董事”一词来源于国外,很多发达国家的法律都对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国外公司治理结构中职工董事制度较为成熟,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企业的“劳资共决”。从保护职工利益角度出发,国外的职工董事制度建设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尤其是中国国企在改革过程中背上“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利益”的骂名屡见不鲜,甚至还发生过国企改制过程中高管被职工殴打致死的恶性案件。
因此,不难理解我们在政策制订过程中具有不断吸收“舶来品”的冲动,我国的职工董事被寄予厚望,一方面,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与董事会决策,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缓和劳资纠纷;另一方面,以公司代表的身份身处职工当中,可保障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但是“舶来品”水土不服的现象终究会发生,职工董事成为了“贵族董事”,职工董事几乎被高级管理人员、工会主席、党政序列高层人员三大角色所包揽,上述人员作为与股东方对接的重要层面,演变成了“股东的董事”或者复原成了“职工监工”(当然,还有一种碌碌无为的真正意义的“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不为职工,因此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产权制度改革,甚至微观层面的薪酬体系变革中,看不到职工利益的“代表者”,职工董事更多的只是“摆设”、“花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是公司治理的三大层次,董事会是任命管理层的机构,其与高管层的关系属于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因此,从组织心理学角度出发,许多国企高管不耐烦、不习惯被“职工董事”监督,具有天然的抵触心理。
其次,也是深层次的原因,国企董事会内部董事仍然居多,国资委启动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多年,但进程缓慢。“国资概念”的外部董事最好既不是企业内部人士,也不是集团派出人士,但该类董事替代内部董事的过程阻力巨大,其中涉及高管本身利益,也涉及国资委自身决策需要的矛盾,即国资委仍然不是单纯的“出资人”,其仍然需要对国企进行监管和政策下达,纯粹的外部董事治理几乎不可为。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内部董事(高管)与职工董事一起参与企业决策几乎难以想象,因此,所谓“贵族董事”应运而生,国内大型央企集团公司不乏有职工董事由高级经济师、工会主席担任,也有纪委书记担任。
最后,职工董事独立性缺失。在欧美国家,职工董事多由工会主席担任,但是这种做法并不适合中国企业。因为国外的工会主席大多产生于职工阶层,工会主席受薪于工会,可以和资方以及公司高管层保持相对独立,代表职工说话。但是,我国企业的工会组织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人员上都不独立,缺乏独立性的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终究要陷入既受制于高管又要对高管权力进行制衡的两难困境。
国企职工董事的真正设立仍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在于国资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因此,要去“贵族化”和去“花瓶化”,一方面有待于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入,董事外部化和高管“去行政化”尤为关键,另一方面,需要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使其成为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