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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 法律风险袭来

2011-01-01叶晓华

董事会 2011年4期


  环境侵权法律风险,这个一直被刻意淡化和忽视的法律风险开始凸显,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十年之内,环境侵权将成为污染型上市公司的主要法律风险
  
  自2009年以来,我国仅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就已连续发生了30多起:湖南浏阳镉污染、中金岭南铊超标、四川内江铅污染、山东临沂砷污染等。2009年开始的紫金矿业系列污染事件更是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1000万元,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污染事件开出的建国以来环境污染的最大罚单,随后法院的判决将这一数字增加到3000万元,紫金矿业因此停产限产造成的损失则至少超过6亿元。这一事件打破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的通常处理方式,环境行政处罚不再是污染事件的终结。环境侵权,这个一直被刻意淡化和忽视的法律风险开始凸显。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十年之内,环境侵权将成为污染型上市公司的主要法律风险。
  
  环境侵权将成上市公司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环境法律和政策的收紧凸显了环境侵权的严重后果。环境侵权本身带来的后果往往比一般侵权要严重得多,一旦发生,企业不仅要承担严厉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罚款,高额的限期治理,恢复原状的费用),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因污染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构成环境犯罪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企业还要承担因停产治理造成的损失。负担之重,企业往往不堪忍受。
  过去几十年污染型企业之所以感受不到这种压力,是因为国家在经济起步阶段,对企业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国家和受害者承担了大部分的污染外部成本。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环境污染过度容忍的态度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环境执法日趋严格,环境侵权带来的严重后果不再被刻意掩盖和淡化,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此次对紫金矿业的高额罚单和对集团诉讼的高调支持,显示出原先作为摆设的环境法规现在正在开始成为企业的紧箍咒。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