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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苹果”凸显利益相关者治理困境

2011-01-01易剑飞

董事会 2011年4期

  “毒苹果”事件再一次暴露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面临的困境,同时也此困境的突破带来了新的契机
  
  苹果公司CEO乔布斯眼下恐怕既喜又忧,因为他面对着两个“不同的苹果”。一个是“疯狂的苹果”,他一手打造的Iphone和Ipad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整个世界为之疯狂,乔布斯享受着来自四面八方的崇拜和嫉妒。另一个是“有毒的苹果”,环保组织和媒体披露苹果产品上游供应商生产工艺流程不符合环保要求,甚至使用有毒的辅助材料,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受到严重危害,要求苹果公司加强供应链管理并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乔布斯因此也承受着社会各界如潮如涌的批评和指责。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苹果事件”折射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面临着困境。
  
  寻求利益相关者治理有进步
  
  被广泛关注的“苹果有毒”事件的主角是苹果产品上游供应商胜华科技苏州工厂,即联建科技。事件的主要内容是联建科技在生产苹果产品的过程中使用有毒的正己烷,但是未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工人的健康受到危害,部分出现不良症状。从这些情况看,事件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清楚的,联建科技对工人的劳动保护不够,应该受到谴责。但是,环保组织和媒体却“剑指苹果”,要求苹果公司对其供应商犯下的错误负责。随后,苹果公司发布的《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对处理供应商使用正己烷事件进行了公开披露。而联建科技的工人也与工厂方面协商解决办法,寻求正常合理的健康和利益保护。从整个事件的进展情况分析,各界已经有意识地在寻求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应该说有所进步。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意识明显增强。首先是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三家环保机构于2011年1月20日联合发布了《苹果的另一面》报告,将“苹果有毒”事件集中呈现出来。《苹果的另一面》是一期专门针对苹果公司的关于IT行业重金属污染的专刊,报告从供应链职业安全、供应链环境保护、供应链劳工权益和尊严三个方面列举了十余个案例,披露苹果产品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轰动一时的“富士康十几连跳”事件),并指责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形同虚设,其在供应链管理上没有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其次是媒体,重点披露报道联建科技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正己烷擦拭苹果公司产品,导致工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从舆论上对苹果公司进行监督。再次是联建科技的工人,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对造成的身体伤害问题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并积极与厂方协商解决办法,对厂方不合理的回应予以强烈抗议,并坚持自己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须找“受力点”。按常理来说,只要苹果公司未强制要求联建科技在苹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正己烷等不利于身体健康的辅助材料或工艺流程,苹果公司就不应该成为“苹果有毒”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但是,不论环保组织还是媒体,都将主要矛头对准了苹果公司,这并不是说环保组织和媒体不分青红皂白,而恰恰反映了环保组织和媒体在治理“苹果有毒”事件上的逻辑思维。作为一家OEM代工厂商,按照波特五力模型来分析联建科技的“受力点”。OEM代工行业是一个不存在替代品市场的行业,竞争十分激烈,行业利润率已经降到了很低的水平,几乎没有潜在进入者,上游供应商也不存在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的格局。因此,替代品行业厂商、竞争对手、潜在进入者以及上游供应商对联建科技都不具有强势的议价能力,更不具备超产权控制实力,均不是联建科技的“受力点”,除了联建科技的客户——苹果公司。苹果公司产品订单的流向对代工厂商有十分重大的影响,甚至能关乎其生死存亡。因此,环保组织和媒体针对苹果产品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剑指苹果”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找准了联建科技等代工厂商的“七寸”,假苹果公司之手来治理“苹果有毒”问题。
  
  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困境
  
  虽然利益相关者治理已经逐渐被社会各界意识到,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引入利益相关者治理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总体来看,利益相关者治理还处在一种尴尬的境地。
  利益相关者治理还处于事后治理的阶段。一般情况下,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出了事”以后才会出现的治理。在公司治理问题上,事后治理是最差的选择。然而,事后治理的沉淀成本非常高,一方面已经造成了伤害或者损失,大部分是不可逆的,另一方面治理的成本相当高,有的甚至超过了获取的收益,算起来应该是得不偿失。
  根据有关资料报道,联建科技有137名工人遭受不同程度的健康危害,如果按照正常的赔偿,联建科技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工人的收入和赔偿金也不足以支付恢复身体健康的费用,联建科技和工人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些年,除了“苹果有毒”事件,还有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富士康“十几连跳”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中石油漏油事件等,利益相关者都是在“出了事”之后才参与治理的。
  利益相关者治理有关主体缺位。在“苹果有毒”事件中,环保组织和媒体是最为活跃的,对推动事件的处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是,按利益相关者紧密程度关系来说,环保组织和媒体不是关联关系最大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利益相关者治理过程中一些利益相关者缺位的问题。在“苹果有毒”事件中,除了工人以外,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监管机构应该成为最活跃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并没有积极地参与到“苹果有毒”事件的治理活动中去。
  利益相关者治理途径不明确。通过什么途径参与治理是利益相关者治理能否落实的关键问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很明确且有法律保障,就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来实施。供应商、购买者也有比较清楚的治理途径,就是通过合作关系或者合同契约来实施。政府参与治理也有途径且握有主动权,就是通过工商、税务等行政手段来实施。员工、工会组织、社区等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途径就不太明确,即使有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失效或者由于参与治理的成本太高而放弃。
  就像江苏省响水县在春节期间发生的“大逃亡事件”,表面上看是因为有人造谣导致的,但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就是因为民众、社区参与治理的途径不明确或者效果有限,导致民众、社区放弃参与治理。因为,一方面响水县已经发生过类似事件,民众有阴影,头脑里有“可能再发生”的预期,另一方面民众不愿意也不可能拿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去赌“事件是假的”。当地民众、社区在这类事件上参与治理的途径不明确,即使有也因为参与治理的机会成本太高而选择了放弃,这样就不难理解一句传言造成了大逃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