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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南方周末

领导文萃 2010年22期

  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对13项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牟新生委员更是提出,贪污贿赂罪的惩治以不适用死刑为好,政治上彻底剥夺其权力,使其不能运用权力作恶,再加上经济上处罚,足矣。此话一经公开,民声鼎沸。
   ◆ 正方:刑法最古老而自然的来源,无非“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意义在于以法律救济代替私人报复。官员贪污贿赂,一般并无特定的受害者,其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有限。贪污罪可处以死刑,只是迎合了民众对贪腐的同仇敌忾之心,但法理上看常常超过必要程度的暴力。
  ◇ 反方:贪腐必然伴随公权力的寻租,其社会危害往往大于个人犯罪。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期间,一年狂批上万种新药,药价飞涨尚在其次,真正的新药研发更成为笑话。浙江湖州乡镇干部截流私分汶川地震捐款,更加是谋财害命。公权力滥用之危害既深且广,非一般私权利之滥用所可企及。
  ◆ 正方: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力没有人们想象的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而实际上,因贪腐获死刑立即执行的屈指可数。更常见的是,几千万、上亿不过是无期、死缓而已。因此,对贪腐用死刑威慑仅具象征意义。治贪之目标,只能靠制度性预防而不是死刑来达成。
  ◇ 反方:死刑对贪腐失去威慑力,最该怪的就是司法实践对贪官量刑过轻。死刑的设置本意是增加贪腐的成本。而且,为了治贪,制度性预防和死刑并不矛盾,前者是第一道防线,后者是最后一道防线,两者是互相补充和强化的关系。因此,死刑威慑力小、制度性预防更重要之说,是可疑的。
  ◆ 正方: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目前,全世界的文明国家要么完全废除死刑,要么严格限制。全世界一半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5%的国家,只在军事犯罪和战争犯罪中规定了死刑;另有20%的国家虽然仍有死刑规定,但近十年来也没有执行过。总体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少数,实际执行死刑的更是少数中的少数,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属于顺应潮流之举。
  ◇ 反方:即便废除死刑是大势,在现阶段选择性地对某些人群、某些罪行不适用死刑,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也是不合适的,在受惠群体是官员的情况下,就更不合适了。法律如果有两副面孔,对官员慈眉善目,对无权势者金刚怒目,那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了。(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