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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强制我补休28天吗?

2010-12-31李迎春

职业 2010年12期

  在线顾问:
  李迎春
  资深劳动法专家,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Q:我向公司要求支付之前拖欠的加班费,但却意外地接到公司通知,这个月补休28天,只安排三天上班。人事部说这是以补休方式补回之前加班的天数。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张俊生
  
  A:判断用人单位安排补休是否合法,需要先了解劳动法关于补休的适用条件。从《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补休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平时八小时外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不能拒绝补休而强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你的单位一直没有安排补休,在你提出后却有意作了安排。那么,补休应当在何时安排呢?对于这个问题,劳动法并未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对补休的时间做出规定,但不能超出合理的期限。在实践中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以月计算,因此,补休应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安排,这样可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休息的权利。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补休的,是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