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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细则》待产

2010-12-31胡敬艳

财经 2010年19期

  截至9月9日,预期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仍未面世。此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生效一周有余,但尚没有第三方支付机构递交《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
  一位接近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人对《财经》记者透露,早在7月5日,央行负责起草《细则》的支付结算司就专门组织北京资和信、上海快钱、浙江支付宝等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相关的专题讨论。难产的《细则》有望近期出台。
  
  耽延的《细则》
  
  据央行统计,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提交支付业务登记材料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共有260家。根据易观国际发布的最新数据,2010年上半年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规模达到4546亿元。这些机构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媒体披露,上述机构多有涉黄、涉赌、欺诈等行为,将之纳入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办法》出台后,央行正在抓紧拟定《细则》。
  据了解,《细则》将对《办法》适用范围、外资准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沉淀资金计息以及终止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管理等关键要素进行明确。也就是说,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就一定要等到《细则》出台。迄今为止,仍有部分问题有待最终敲定。
  也因此,自从《办法》出台后,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已经开展相关的申请工作,但都处于准备和沟通过程中,还没有企业向央行提出正式申请。
  
  争议“二级”行政准入
  
  据《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细则》的主要拟定原则,其一就是侧重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申请人应具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并提交相应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其中,技术安全检测认证举足轻重。拟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相关技术标准,央行科技司恐怕责无旁贷。但关于认证机构,目前业界仍旧存在分歧。
  考虑到目前中国的相关认证及检测机构鱼龙混杂,央行倾向成立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其次,《办法》对支付机构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规定,并强调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据知情人表示,公安部倾向不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做特别限定。
  以上两种情况,相当于在原有的准入条件上,设置了“二级”行政许可。
  外资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短期内无望解决。与此同时,据接近央行的业界人士表示,涉及中国支付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政策、中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规划等敏感问题,对外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准入,《细则》可能不会提及。
  此外,支付领域专家告诉《财经》记者,虽然《办法》规定,只要使用预付卡进行支付涉及到资金在不同法人之司的转移,就属于规范范围。但考虑到特殊因素,《细则》或将专门发放社会保障金、仅用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仅用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设定为例外情形。
  
  沉淀资金收益去向渐明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多有巨额的沉淀资金,这些资金的使用和收入分配问题也将在细则中予以明确。
  据悉,《细则》将细化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比如,备付金需要开立专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接受的现金形式的备付金要及时、全额缴存;客户使用备付金缴纳支付业务手续费时,支付机构要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核算等等。
  关于是否为客户保证金计息的问题。一位参与央行《细则》讨论的人士表示,目前业界基本持两种观点:赞成付息者认为,客户的预付金所有权属于客户,预付金所产生的利息当然属于客户。
  但也有人认为,第三方支付客户预付金属于小额支付,由于操作层面比较复杂,相较于每笔几十元上百元的小额资金,沉淀数天所产生的利息,计息会带来更多的不便和麻烦。上述人士表示,“《细则》最终很可能明确对预付金不予计息。”
  那也意味着,当《细则》实施后,巨额沉淀资金带来的利息,将理直气壮地收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