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12-31张凤波
张凤波
(宾县满井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黑龙江 宾县 150404)
1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改革30年以来,农产品由过去的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且随着加入WTO,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开放成为不可避免的大趋势,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不仅受到资源与市场的双重约束,而且在直接面对统一的大市场时,还愈来愈受到小规模分散化生产所形成的较低的组织化程度的严重制约,以致难以准确把握必要的市场信息,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而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对接的重要途径就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外部市场的内部化,不仅表现为外部收益的内部化,实现了规模经济,而且还表现为将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外部成本内部化,有效地降低了交易费用。世界农业发展史也表明,农村合作经济不仅构成了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发展重要的组织基础,而且已成为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志。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了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政策,理论界同样也是对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非常充分的探讨,并对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未来发展充满乐观。
2 信用缺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
2.1 信任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最基础的资源要素
合作组织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主要原因就是将外部成本的内部化,有节约交易成本的利益驱动。信任度与合作绩效相辅相成,信任度越高则合作绩效越明显。而目前农村政府信用、社会信用缺失造成的负效应,或增大了农民的交易成本,或让农民从历史的博弈经验中得到不信任的结论,从而抵消了这种组织形式带来的交易成本的节约,农民的内心不能支持这种合作机制,导致了合作组织在目前信用状况下的举步维艰。
2.2 合作组织变异的历史,使农民不相信合作能带来效益的机制
合作社对于中国农民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名词,早在1956年,我国就有96.3%的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各地也都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化运动从保留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股权的初级合作社,发展到废止私人所有权的高级合作社,当时合作社的实质其实成为一种剥夺农民入社与退社的自主权,对私有财产进行集体无差别占有的集体经济形式,而后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制度,更是使合作社变异成为一种管理农民的政府机构,这种变异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现在的农民受过去合作化运动阴影影响,心有余悸,“恐合”心理严重,认为合作化就是集体化,就是剥夺他们私有财产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往往无视农民的意愿和权利,甚至不惜采取强制的手段“逼合”,农民对此更是非常反感,并由此产生“排合”意识,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合作化的难度。这种农民对政府政策及行为的不信任,也是基于中国农村发展历史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障碍因素。
2.3 社会整体的信用缺失,使农民与合作组织管理者之间不信任
中国目前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现象十分严重,农村亦无可避免,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合同协议履约难,股份合作分红兑现难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统计,目前农产品商品合同履约率不到20%。而目前由于《合作社法》的缺失,对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以及组织内部的产权形式、管理制度、分配制度都没有原则性的界定和保护,一些以企业或大户支撑、由企业或大户主导和控制的合作社就有可能不再是服务小农户的机构,而成为企业、大户损害农民利益的手段,因此,合作组织中出现的大户吃小户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因商贩哄抬收购价导致社员不履行合作协议的事情也很常见。这种种的前车之鉴更加深了农户与合作组织管理者之间的不信任,即使有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这种不信任依然会使合作组织的运作成本很高,从而导致合作绩效的低下,甚至组织的解体,同时也使更多的农民从历史重复博弈的经验中得到不信任的结论,因此而丧失了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阻止了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
3 面对农村当前低信任度的社会结构,合作组织应首先利用家族信用关系起步
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要使农民由“不信任”转为“信任”,亦不是很快就能达到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在社会信用缺失的现状下,农村的家族信用正取而代之,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信用程度高,信息失真小。因此,在农村当前状况下,发展合作组织,应该充分利用家族信用关系起步,这样能使合作组织的资金、劳动力以更低的交易费用取得,同时维持组织运转的监督成本也会低,这也是目前突破“囚徒困境”的一条捷径。
在东西方社会制度结构中,家庭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不同。正如费孝通先生在“差序格局”一文中所论述的,西方社会是团体格局的社会结构,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在这种团体格局下,首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强调个人的独立和平等,是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因而家庭的概念和含义较为简单,这种家庭以生育为主要功能,是暂时性的。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及家族利益和声誉远远高于其他组织。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差序格局的,人与人关系的亲疏远近是以自我为中心所形成的同心圆束,与别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愈推愈薄,也愈推愈远。这种社会格局下家的概念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可以根据需要沿着差序向外扩大。因而,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家在结构上是一个氏族,它不仅仅限于生育功能,而是一个事业组织,而且这个意义上的家不仅仅限于亲子所构成的小组合,而是依着需要扩大的、长期的、连续性的动态之家。正是因为中国传统伦理的中心是“推己及人”中的自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自己为中心,所有的关系都是自己的关系。因而,人们之间的社会信任也以家族主义和泛家族主义为衡量标准,形成了对家族内部的高信任度和对外人的低信任度。人际信任可分为一般信任与特殊信任,所谓一般信任是指对一般人的信任,特殊信任是对有共同经历、相互熟悉或有特殊关系的人的信任。特殊信任限制了一般信任的发展,而一般信任是构成一国社会资本的主要因素。
如果说企业的成功取决于管理之道,而管理的核心是在企业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建立在家族血缘、亲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利益就是家族利益,家族成员就是企业员工,员工在心理上对企业高度认同,互有归属感。这一层亲情的黏合剂容易使员工与领导之间更为融洽,思想上更容易相通,行动上更趋一致,从而大大降低了协调成本。家族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深厚感情和默契关系,也有助于化解企业内部的矛盾,使决策能够迅速贯彻。不过家族信用仍然有它的局限性,特别是当组织规模很大时,家族成员很难再满足组织的需要,因此不能死守住家族信用,最终依然有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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