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地位及作用
2010-12-31杨莹默
杨莹默
(黑龙江省虎林市伟光乡政府农业经济服务中心,黑龙江 虎林 158400)
1 合作经济组织地位和作用
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过程中,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已呈现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其作用也不可低估。它是农村经济经营体制的一种创新,尤其是内部经营机制的创新,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农业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讲,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为带动当地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一个好的切入点。它能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进行结构调整,调整市场前景好、生命周期相对较长的优势产业,促进改变粗放落后的传统生产经营方式。克服行政命令进行结构调整方式所带来的弊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无论是在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种养业产业,还是在搞活农产品流通、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等方面,都对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对广大农户种养业结构调整更具有直接带动作用。
1.2 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各种生产要素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和重新组合,通过采取“公司+农户”或“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方式,带动更多的农民按照贸工农一体化的要求有效地发展生产,延长生产链,把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如大豆种植协会,由过去农户“小打小闹”生产为现在依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成立大豆种植协会,由农业服务中心与农户签订大豆生产与销售合同,提供豆种、肥料、技术指导、保证大豆优价收购,农民种豆积极性大增。大大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1.3 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追求投资的最大回报,是经济合作组织的基础。经济合作组织内部重视信息交流,更新知识技术,注重市场调研和新品种推广,有力推动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一人带十户,十户联百户技术帮扶活动,推介新品种、新技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村中的“土专家”集聚在一起,依托科技部门联系广大农户,通过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途径,很快把先进实用技术辐射到农户,转化为生产力。
1.4 提高了农民的市场准入程度,加强了农民抵制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了农民切身利益。过去,农民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竞争乏力,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不能较多地分享农产品在加工和流通等环节中的增值利润,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分散,规模化程度低,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高,是农业综合效益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探索中,“公司+农户”是一种比较早的模式,但两者之间却缺乏一种利益分配和约束机制,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公司控制不了农户,农户也指望不上公司保护其利益,最终可能导致“两败俱伤”。而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了农业的规模化程度,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合作社作为“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产业化经营链条的中间环节,既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又减少了企业与单个农户交易的成本,在三者之间形成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小生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农民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存在盲目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给他们的小生产与大市场搭建了一个平台。
1.5 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改革最大的成果是建立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构的双层经营体制。然而,在农产品流通体制上,虽然也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但部门分割的格局尚未打破,使得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步履艰难。家庭承包经营需要有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对服务内容和需求日益多样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有的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推广与培训,有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有的进行生产资料服务,有的开展资金互助等等,都受到农民的欢迎。一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通过银行贷款或在会员中集资入股等形式创办技术、经济服务实体,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服务性事业,不仅为成员发展生产提供了便利,也为成员带来了实际的效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改变产权关系,不削弱农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发展农民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了目前集体经营在组织建设上比较薄弱的问题,真正做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仅大大降低了农户的经营成本,促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了现有的双层经营体制。
2 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深受农民群众欢迎,但也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服务功能不强,带动能力有限。据调查,目前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中,有一部分是以传统村、队管理模式和范围形成的,有的甚至是相邻几户组建的,运行不规范,服务功能不健全,只是跟风随势,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缺乏相应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是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综合素质不高,内部制度不够完善。在实践中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与发展。在内部制度上,部分合作社(协会)虽然制定了章程,但管理相对滞后,特别是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及相关利益分配机制没有形成,长此以往则造成内部不团结,互相猜疑,当遇到大的矛盾和纠纷就无所适从,找不到解决办法,不能照章办事,影响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是组织宣传工作不到位,经营环境还不宽松。农民对专业合作社(协会)的认知程度还较低,吸引力不强。出现信息来源渠道不畅,特别是资金难、场地难的矛盾比较突出。尽管《农民合作组织法》已经开始实施,各级组织都在大力提倡创办合作经济组织,但缺乏一些配套乃至鼓励其发展的优惠政策,使得创办前后出现老百姓犹豫不决,不办怕吃亏、办了又怕投入没有收益等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加之信贷、土地等政策的约束,使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一个必要的发展平台和生存空间。
3 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合作经济组织源于农村,服务于农民,它的发展紧扣“三农”主题,因此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更需要政府的帮助及扶持,所以要出台的一系优惠政策,抢抓机遇,抓紧抓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农合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职能作用,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要坚持“以农为本、服务农民”的宗旨,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先行者、引导者、服务者,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实实在在的帮助农民解决生产流通中的实际困难,切实把为农服务、帮农兴业、助农增收落到实处,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是进一步加大合作经济的宣传力度。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必然产物,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步发展,并得出“合作社能帮助政府”的结论。而我国从上世纪末才逐步宣传推广合作经济组织,对合作经济的宣传滞后,广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先实践、再总结、后认识。建议政府利用各种媒体和机会大力宣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为农合组织发展创造舆论氛围。
三是制定相关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扶持合作经济发展。希望政府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特别是金融、土地、财政扶持优惠等政策。对条件成熟、基础薄弱的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必要的创办经费和扶持资金。财政、民政、工商、税务、金融、交通、农林、水利、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发挥各自优势,互相配合协调,形成合力,在资金融通、产品运销、标准化建设等环节给予全面支持。
[1]董文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及发展的经济分析[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8-03-15.
[2]韩菊,王明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惑和对策[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09-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