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的研究
2010-12-31罗晓艳
罗晓艳 郑 琳
(大连医科大学,辽宁 大连 116044)
听证程序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涵二层含义:“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听证”一词源自司法概念,在有关行政法规中听证制度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听取其意见,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较正式、严格的程序制度。就此而言,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则指高校在作出影响学生重大权益的处分决定之前,举行会议,听取当事人(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双方质证、听证程序中被核实材料作出审议结果的一种程序制度。本文将对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作渐显探讨,并建议国内高校建立此程序制度,使高校的学生处分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1 在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引进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2005 年9月1日起,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其第五十六条“学校仔队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部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这些法规为高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因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或因学校处分程序不规范引发的诉讼频见报端。面对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严格程序制度受到了高校的重视。其中将听证制度适用于高校内部管理,特别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违纪处分过程,已得到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并被一些高校实践。但听证制度在高校里的应用更多的是在申述处理过程中,申述固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但它和诉讼一样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使有很强的时间性,如果学生受教育的宝贵时间被错过,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很难挽回的损失。
因此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有时候救济,更要重视事前救济。建立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是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事前救济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培养学生自治意识的有效选择;更是沟通学校与学生的联系,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措施,并且这种权益的维护得到了权力者本人的认同。
2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的学生处分决定都要采取听证制度这一程序,因为公平也应兼顾效率,也要避免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而在确定学生处分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上,一是根据行为性质和种类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即行为标准;二是根据相对人的利益范围确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即利益标准。至于利益标准的方式,是国家通过判例制度建立的,其过程涉及到诸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高校中听证制度的工作人员难以胜任。因此更多的是采用行为标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五种”,这样看来,可以借鉴国家行政相关法律,在影响学生重大权益时才适用,这也符合目前我国的法治现实和高等学校管理的水平。
3 学生违纪听证程序
3.1 听证参会人员
主持人和记录人,一般高校都设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由该委员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工作,委任记录人。由申诉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听证会的主持人,也可以由学校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担任,但与违纪案件有利害关系和参与对违纪事件调查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该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陪审员,学生和教师代表组成,但须经学校相关机构任命。由一定人员比例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有权审理由案件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件提出的正式控诉;有权决定控诉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并决定恰当的惩罚意见;有权审理非正式控诉案件中双方的证据和争辩等。
违纪调查人员,他是学生违纪控诉案件的首要调查人,负责收集“有罪”和“无罪”证据并决定是否对违纪学生控诉。
听证代表,由于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各种意见的充分理性论证,因而不是完全随机或者比例代表制的,可以由当事人、违纪调查人员、学校校长、各职能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特邀有关的专家人士参加。
司法咨询顾问,咨询顾问是违纪案件中的重要官员,在案件审理中保持中立。他的主要职责有:指导和帮助各方参与司法过程;参与陪审团成员的任命;担任学生违纪案件处理工作的发言人;书面告知当事人违纪案件的陪审团审议结果、惩罚结果和上诉的权利等。
3.2 听证规定和程序
在拟定举行的听证会开始前,应将《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听证会将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陪审团成员及听证代表名单、听证内容。再由学生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对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规定期限内未递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听证内容,即对违纪学生的同意处理意见。
听证会公开与否,应由学校研究并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不公开,应当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原处理决定单位代表列席。与当事人或该违纪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予以回避。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主持人征求当事人是否回避,然后宣布会议开始并陈述案由;违纪事件调查人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表明处分惩罚建议;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委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有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4 听证结果的交待
学生违纪处分听征会结束后,除对听证记录应该及时整理和公开发布外,听证结果应当在听证会后一定时间给出,避免听证无结果,而且最终的裁决结果应以“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作为裁决的唯一依据并向利益相关者公开。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52.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2年3月第193 页.
[3]张学亮.听证:高校管理的制度创新[J].教育发展研究,2004,(5):17-20.
[4]蒋后强,刘志强.中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教育研究,2006年第3期第6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