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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0-12-31廖义东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16期
关键词:招标人中标投标

廖义东

(成都市盈庭置业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1130)

1 我国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

1.1 招标方规避招投标,迫使承包商压价、垫资,肢解发包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业主寻找借口,抵制招标。主要原因是业主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或者长期存在合作关系的施工队伍,明招暗定,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另外,一些招标方迫使承包商压价、垫资,进而引发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拖欠工程款等一系列问题。在《招标投标法》中明文规定:项目招标可采用全部项目招标、单位项目招标、特殊专业项目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项目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业主肢解发包建筑工程谋取私利的现象,这样做既是对总承包商利益的一种侵害,造成总承包商对总体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消极反应,同时,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缺乏合同制约关系,又导致总承包单位无法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造成工程管理的脱节。

1.2 投标方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目前,在招投标市场投标方为了中标,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①行贿招标方管理人员。某些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不思努力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技术,而是妄图走捷径,通过关系、后门、以金钱为诱惑,拉拢业主方管理人员,谋求中标。②挂靠投标。这是目前招投标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不规范操作: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以另一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就是所谓的挂靠。如能中标,承诺付给挂靠企业一定数额的报酬。③主动压价、垫资、谋求中标。一些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主动让利压价,而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损害工程质量,或者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还有些施工企业利用资金紧张业主的心里,以可以垫资为由,谋求非法中标。④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欺诈手段,谋求中标。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串通式是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许诺,使其他施工企业为自己做陪衬,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自己达到中标的目的;打牌式是一家施工企业打着几家施工企业的牌子参加投标,不论谁中标,实际上都是该企业中标。

1.3 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一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仍存在不规范行为。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半官方性质,其自身的工作要依靠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权力来开展,有的甚至依附于相关部门,严重破坏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其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也难免受到质疑。另外,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具体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约束机制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招标代理的需求不足,建设单位多数不会主动寻求招标代理,大部分情况是迫于上级规定。目前,行业中缺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工作的氛围。

2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措施

2.1 招投标双方主体职能规范化

2.1.1 招标主体职能规范化

《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人职能的论述已十分清楚,但在现实操作中,招标人仍存在着前文述及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提出规范招标人职能的以下两个方面建议:①加强监督力度。一方面是更加具体的界定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范围,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公开招标的范围,对应该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招标工作的履行;另一方面应按照法律规定对招标人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招标人,要禁止其擅自组织招标,开展项目工作。②使招标人从主观上意识到实施项目招投标的裨益。招标人规避招标工作的目的是在此阶段减轻工作量,节省部分资源,但同时增加了后期施工过程的风险因素。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招投标的形式,有效引入了竞争机制,可以择优选择更有竞争力的投标人,降低工程成本的同时有效保证工程优质优量完成,从整体角度使招标人在主观上愿意实施招投标工作。

2.1.2 投标主体职能规范化

针对前述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的问题: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用以规范投标人的职能。首先,加强行业监督力度。在此,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分别设置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和具体执行机构。相应有一个与招投标执行机构完全分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而不受政府作为招标主体的行政干预。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办法,设立完善的监督管理系统,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监督不到位,无人监督或无法监督问题;其次,加强法律执行力度。我国相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然而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了不少企业利益所趋,敢于铤而走险。所以,法律应该加强对有违规行为企业的惩罚力度,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1-3年,并将相应的责任制度落实到人,提高企业职工的监督意识,增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纪意识;最后,由于造成企业之间无序竞争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界定不清,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小而全但不精,要想和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就的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因此,有关部门应调整好专业结构,加强对业主分包一级市场的管理,逐步开发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二级市场,培育装饰装修和劳务分包等三级市场,从而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

2.2 招标代理机构职能规范化

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实际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①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独立完成相关业务,而不应依附于政府部门,这也是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需要相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监管力度。②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有利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业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和执业道德,以及把握政策的原则性,从而保证招标代理项目目标的实现,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招标人的利益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③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招标代理机构就其性质来说是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服务性机构,属于赢利性的企业单位,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招标代理机构在依法获得执业资格后,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运转,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并接受市场监督,同时也起到监督招投标活动的作用。

3 结束语

成功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是运用系统的方法和思维进行的项目管理,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不断完善过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要得以顺利实施,首先必须坚决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遵从科学有效的方法,通过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

[1]邹坦,卓凡.浅析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各方主体行为[J].商场现代化.2006,(10):364~365

[2]李春玲.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06,(7):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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