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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途径

2010-12-26孙静琴

行政与法 2010年1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矫正对象

□ 孙静琴

(山东建筑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1)

试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途径

□ 孙静琴

(山东建筑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1)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6年多来,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各地通过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机构建设,在以司法人员为主导、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的模式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开展了多种多样的矫正活动,收到了预期的效果。随着社区矫正实践的不断深入,在开放的社区环境和多元的文化环境下,如何继续有效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社会工作;社区矫正;介入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是指社会工作者旨在恢复和加强矫正对象整体社会功能的、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社会工作介入是社会工作过程的行动阶段、执行阶段或改变阶段。[1]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肯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同时,对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提出了具体目标。因此,总结已有的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经验,在实践中尝试探索新的方式和途径十分必要。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开始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全新探索。2005年,司法部决定增加第二批12个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至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形成。[2](p6)2006年底,试点工作在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3142个街道乡镇展开。截至2007年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的147个地(市)、759个县(区、市)、6853个街道(乡镇)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地市、县区和街道或乡镇建制的73.5%、44%、26.5%和15.8%。累计接收矫正对象14.1万人,解除矫正5.4万人,现有矫正对象8.7万人。据统计,这些地区的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不足1%,很多地方还实现了零重新犯罪率。

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承担着维护公共安全和帮助矫正对象复归社会重做新人的使命。社区矫正的关键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将矫正作为最终价值。现代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社会因素、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犯罪人的犯罪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矫正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不但需要给予法律上的警告和惩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需要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给予其自立自强所必要的救济与帮助。有关研究指出,[3](p27)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落实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执行工作,更是一种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社会工作,即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只是前者为主后者为从。

社区矫正的成效如何,一个关键的指标是矫正对象的重犯率。美国社区矫正的初创目的在于减少重犯,美国现行调查结果表明,只在某些情况下社区矫正的重犯率比监狱囚犯低,社区矫正工作更经常地只是扩大了法网并增强了国家对罪犯的控制。[4]美国一些调查研究甚至表明,“在以后回归社会的期间,社区矫正的罪犯比监狱囚犯再次犯罪的人要多”。[5]从我国社区矫正实施的现状看,北京等省、市社区矫正试点执行时间不久,有关重新犯罪的报道很少,但是现实中并非极少存在。[6]因此,如何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行为是我国在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过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目前,各地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中有不同总结,基本属于同一种模式:即由各地司法局负责执行。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执行。尽管在各地的社区矫正条例中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也规定了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时间,但是,由于司法机构与社区缺乏横向联系,工作经验不足,在具体执行中,只有单纯的司法活动,社区层面则形式大于内容。同时,“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司法用语及其相应的狱警管理模式使这项政策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它的司法性矫正与管理的含义和特点,也就定位了这项政策的实质是司法矫正而非社区矫正,[7]进而影响了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的归属感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及提升。

自2004年以来,山东在济南、青岛、枣庄的28个县(市、区)、281个乡镇(街道)推广了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330人,已解除矫正1748人。在6000余名矫正对象中,无一人重新犯罪。山东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在2007年已由济南、青岛、枣庄扩大到全省17个市。根据这一计划,省司法厅列出了具体实施方案。这一计划具体分三步实施。第一步,2007年1月底前,首批3个试点市济南、青岛、枣庄将试点工作扩大到整个辖区。第二步,2007年2月底前,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日照、滨州、聊城等7个市启动试点,5月底前扩大到辖区。第三步,2007年6月底前,东营、泰安、威海、莱芜、德州、临沂、菏泽等7个市试点工作开始启动,9月底前全面推开。至此,山东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已全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截至2007年10月底,济南市共接收矫正对象1518人,解除矫正547人,现有矫正对象971人,矫正对象服管服教率达95%以上,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8]

2008年以来,山东社区矫正工作进展迅速。根据有关资料分析,[9]首先,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按照一定的组织结构,确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机制、机构设置和划分职责权限的管理制度体系。山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采取的是由政法委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其次,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级社区矫正组织中的专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国家公职人员组成。第三,形成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体系。通过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开展社区矫正。第四,形成了考核奖惩机制。最后,制定了进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主要包括: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专业培训。

自2003年至今,利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持续了6年有余,在全国已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体制,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发挥了相应的作用。根据相关研究显示: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采用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理念和方法,发挥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工作。山东很多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通过实习、社会实践、社会志愿者、督导等形式参与了社区矫正的实践,但因为种种原因,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仍然面临法律和文化的诸多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在具体社区环境和文化环境下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途径。

已有的实践表明,社会工作已经介入了社区矫正实践。从全国试点范围看,各地社区矫正的主要做法有:日常督管工作,包括对矫正对象的报到、迁居、外出销假、学习、会客等各事项的管理;由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矫正对象家属和近亲属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监督;采用与矫正对象定期见面、不定期走访和集体活动等方式加强管理。个案矫正工作,通过对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年龄特征、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等的详细考察,做有针对性的矫正工作。公益劳动,组织矫正对象打扫公共卫生及植树造林等,以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帮困扶助,为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和生活帮助。从相关的文献研究和实践看,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主体力量是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比如:北京、上海、江苏、山东以及很多省市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了社区矫正实践——开展了诸如心理咨询、一对一帮扶、志愿者行动、法律援助、高校社区联合矫正等多项实践。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包括社会工作专业方式、社会资源整合方式、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方式等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途径和方法是以教育矫正为主,包括行为矫正、个案校正、心理矫正等。具体包括个案矫正方法、小组矫正方法、社区矫正方法。

(一)专业理念的运用

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运用于社区矫正是社会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共同实践的成果。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在刑罚执行和人道帮助双重方面,社会工作者按照法律法规,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对矫正对象开展了管教、帮扶、疏导、解压、重塑社会形象、参与社会公益、争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⑴遵循专业价值观:接纳、尊重、案主自决、个别化等原则。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为了协助矫正对象自我省察、自我改变,重新塑造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使其能够回到社会,成为社会能够接纳的一个成员,必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所倡导的接纳、尊重、案主自决、个别化等原则。⑵遵循社会工作实践理念:助人自助。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社会工作者不是“医生”,不是裁决者,仅仅是伴随矫正对象走过刑期的矫正者和帮扶者。社会工作者矫正与帮扶的目的是实现矫正对象的自我认识、自我选择,不断提升其对社会环境和自我互动的认知;最终在能力提升中达成“自决”行为,实现矫正对象的“助人自助”。⑶采用充权视角。“充权”的英文是Empowerment,也常被译为“增权”。此概念的兴起主要来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Barbara·Solomon。Solomon在其所著《Black Empowerment》一书中。充权的目的是要协助一些受社会歧视的群体对抗遭受的不公平对待并减低其自身的无能与无奈感。这个概念认为,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组群,社会问题的出现非因个人的不足,而在于不平均的权力及资源分配未能满足一些组群中人们的需要。随着充权理论的广泛运用,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开始运用充权理论分析服刑人员的权利状态,在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上帮助服刑人员纠正心理偏差和行为偏差;改变其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自我形象;通过社会参与行动和社会公益行动合理合法地争取自己的权力(利)。社区矫正实践的这一理论取向充分考虑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对取得矫正效果作用明显。⑷优势视角的考量。重视挖掘矫正对象的积极因素,帮助他们看到自身的潜能和希望所在,培养抗逆力,形成对劣势环境的扭转和抵抗能力。

(二)专业方法的运用

具体表现为,[9]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或社区工作方法介入矫正过程。一方面,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运用有关人际关系与个人发展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针对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和需要,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协助矫正对象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改变原有态度,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深入了解他们的所感、所想,为他们提供物质或情感方面的支持,帮助其减轻压力,重塑信心。另一方面,将特征相近的矫正对象聚集起来形成小组,通过有目的的小组活动,让他们分享经验,提高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如何改变环境,增强适应能力,恢复自信心,协助个人增强社会功能;在小组工作中,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短时间的、密集型的小组活动,矫正对象经由自己发出自己的声音、自己的言语被聆听、积极参与问题解决、表达自己的想象力、和他人共事或帮助他人,从而在特定的情境中重新发现自己,学会欣赏自己,对自己做出正面的、多元化的评价,从而获得做人和生活的信心,获得重新投入生活、追求成功的勇气,获得对社会的重新认识,同时也为帮助他们发挥自我潜能建立社会支持网络,重塑自我形象提供广阔的空间。另外,在社区层面建构社会支持网络,运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活动,培养矫正对象的人生观和社会服务意识,锻炼和培养矫正对象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社会支持网络主要包括亲人网络资源、社区资源资源和专业服务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各方力量的协同努力,社会工作者为矫正对象争取社会保障政策,安排就业岗位,帮困解难,调节家庭关系和社区关系,使矫正对象与其家庭、社区和社会重新建立起一种连接,这种连接可以促使矫正对象进入具有支持性的社会网络中,逐渐实现其再社会化。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精神,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实践存在的制度需要创新、法律需要完善、实施需要规范、队伍需要建设、支持力度需要加大等问题,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审视,需要开辟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现实途径,以促进社区矫正实践的开展。

(一)构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使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整体嵌入社区矫正体系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省市都建立了政府主导的社区矫正主管机构,在社区建立了社区矫正实施机构,在社会上组建了以司法人员、社区工作者、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社会各界志愿者、社区居民等组成的社区矫正队伍。随着社区矫正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不断介入,为使社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形成社会工作专业的整体合力,并且以整体的方式嵌入社区矫正的制度体系中。作为司法力量的辅助力量,社会工作只有在厘清自身作用范围、明确工作权限和工作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真正介入社区矫正工作。针对目前社区矫正相关法规滞后,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还存在模糊和不确定的问题,2009年,司法部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开始制定社区矫正立法。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指出,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0]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将置于法律框架内,在社区开放的环境内组建成为完整的体系。社会工作将作为整体专业力量,在组织架构、机构设置、实施过程、管理体制内准确定位,发挥独有的专业优势。2009年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同时强调指出,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在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下,各地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部分省、自治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加强,司法所机构队伍建设明显改善。“但总的看来,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力量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随着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应进一步增强司法所的工作力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人才培养和管理体制,加强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的专业队伍由社区矫正的专职管理部门、专职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共同组成。社会工作者是其中的重要力量。目前,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在当前状态下还难以胜任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对此,各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不断总结经验,以此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权威人士分析,[11]在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基础上,北京和山东分别采取了抽调司法警察派驻司法所加强社区矫正力量的办法。北京抽调了近300名监狱劳教警察,保证每个司法所配备1名司法警察配合开展工作;山东的济南、枣庄两市从监狱劳教所抽调了40名司法警察充实基层,帮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方面,北京在18个区县成立了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隶属于各区县司法局,负责招聘、培训社会工作者,并按照1:20的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配备社会工作者;街道、乡镇设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工作站,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帮困解难等辅助性的矫正工作。上海成立了民办非企业性质独立运作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并在19个区县设立服务分站,招聘了450名社会工作者,下派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对总站和分站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江苏省司法厅直接面向社会招聘了1000多名社会工作者。上海、江苏、浙江还扩大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上海组建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建立了一支5000余人的志愿者队伍;江苏省司法厅与团省委、省志愿者协会联合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活动,现已招募志愿者近4万名,与服刑人员基本形成1:1的比例,浙江对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三)整合社会工作专业资源,为社区矫正提供充足的经费

社会工作专业资源整合,是指把对矫正对象有利的社区资源和专业资源整合起来,构建成社会支持网络。对于社会工作而言,要以探寻的方式去看那些原生或正式资源。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里有丰富的资源,包括愿意提供指导、支持、安慰、资助和榜样的人以及家庭、机构和社团。社会工作者要通过调动各种资源,帮助矫正对象建立完整的社会支持网络。社会支持网络中的社会资源或社会资本既可以帮助矫正对象对他人施以更强的影响力,也可以帮助矫正对象自身改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矫正对象在与其他群体互动的过程中提升自我形象,改变对自身群体的不利评价,营造平等的社会环境。

社区矫正经费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是社会支持网络的关键。当前,矫正经费短缺已日渐显露,直接影响着矫正工作的效果。从工作角度来看,社会工作者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巧为矫正对象提供人道的矫正服务,培养其有利于回归社会的动机,协助其接受矫正工作者的教育。同时,社会工作者要设法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使矫正对象生活在更健康的社会环境中。要借助对社会资源的认识,帮助矫正对象及其家属运用各种社会和经济资源解决因矫正对象而带来的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困难,以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由于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时会有大量的经费发生.包括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联络、解决生活、家庭问题所需费用及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交通费用等。没有经费的支出,往往会在关键时刻陷入僵局,工作难以开展。由于这部分经费是行刑工作的一部分,理应由政府而不是由社会团体支出,而且社团也没有这笔经费可供支出。因此,应该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2006年,《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已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2009年7月,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要制定、完善和调整公用经费标准。“试点以来,虽然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大部分省份仍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由此可见,“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条件。”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为此,各地政府必须加大工作力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经费上的保障。

[1]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王珏等.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法律出版社,2007.

[3]但未丽.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王志亮.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学,2004,(11).

[5]Jones,P.R.,The risk ofrecidivism:Evaluating the publicsafety im plicationsofa com m unity corrections program, (1991),Jour-nalof Crimean Justice,19,61.

[6][7]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8] 社区矫正工作将在全省推开[EB/OL].http://www.jinan.gov.cn/2007-01-24.

[9][12]王珏,王平,(加)杨诚主编.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法律出版社,2008.

[10]董明伟.优势视角下的社区矫正模式分析[J].职业时空,2008,(9).

[11]司法部正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4/04/content_11130382.htm.

(责任编辑:高 静)

The manner and approach of social work's intervention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Sun Jingqi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for 6 years,the active function have gradually emerged on social work's intervention in community correction.Through the measure of constructing contingent and institution everywhere,we have unfold manifold measures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exercising by social work's principle and methods in the mode of leading by justice and of participating by social workers.In the circumstance of on-limited community and manifold culture,how to continue developing the practi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effectively,it is need to discuss further the manner and approach of social work's intervention.

social work;community correction;intervention

C916

A

1007-8207(2010)01-0034-04

2009-11-24

孙静琴 (1963—),女,山东济南人,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2008年北京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问题。

本文系山东省社科基金 “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CSHZ02;山东省教育厅访问学者计划项目资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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