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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围绕劳动价值论问题的争论

2010-12-26文/辛

中华魂 2010年10期
关键词:分配马克思要素

文/辛 程

谈谈围绕劳动价值论问题的争论

文/辛 程

复 信

王环同志:

《中华魂》编辑部转来了你的信件。信中所谈围绕劳动价值论的争论确实关系重大而理论性强,这里我谈一些自己的认识,供你参考。

来 信

《中华魂》编辑部:

我是学政治经济学的,因而十分关注这个领域发生的讨论和争论。我发现围绕劳动价值论问题的争论这些年来时起时伏,始终没有停止。有些人还从政治上攻击和否定劳动价值论,例如,有人提出,劳动价值论是 “流氓文化”,是为流氓无产者造反提供理论依据

的;有人提出,劳动价值论是一切极左行为的根子,只有去掉这个 “祸根”,社会才能安定和发展;有人提出,劳动价值论是实现共产主义的 “沉重的包袱”,抛弃劳动价值论才能插翅飞翔;有人则提出,劳动价值论使得马克思看不到资本主义制度的活力,因而对资本主义发展前景的判断出现失误。诸如此类的言论,当然是十分错误的,但因为这涉及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要把问题说清说透,却不是那么容易。所以,我写信给你们,望能请这方面的专家、学者给予指点。冒昧打扰,尚请见谅。专此顺致

敬礼! 晚辈 王 环谨上

(一)

2000年前后,我国学术界突然围绕劳动价值论发生了一场十分热烈的争论。刚开始的时候,我也有点纳闷: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已经阐述得十分清楚,稍微懂得一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明白,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中国,这个问题怎么会发生争论呢?

记得刚解放的时候,我参加土地改革、私营工商业改造的工作,就懂得一个道理: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地主凭借占有土地获得的地租、资本家凭借占有资本获得的利润,都是劳动创造出来的,被地主、资本家无偿地掠取了,这就叫剥削。那时,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原理,普遍进行过“谁养活谁”的教育;是农民养活地主、工人养活资本家,而不是相反。封建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应该推翻、改造。劳动价值论是土地改革、私营工商业改造的理论依据。

然而如今在讨论中却盛行一种理论:价值不只是劳动创造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这就是要素价值论。按照要素价值论的逻辑,既然价值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地租是土地创造的,利润是资本创造的,那么,土地、资本、劳动在共同创造的价值中各得一份,那就不存在剥削问题,这种社会制度是合理的、和谐的,不应该搞革命、搞改造。这样,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推翻旧制度,就没有任何道理了。这种观点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48章专门批判了要素价值论的典型——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而且已经被我国革命的历史证明是完全错误的。然而过了半个世纪,这一套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东西却沉渣泛起,被当作“创新”理论,又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我们的理论刊物上,岂不荒唐?

但是,事情并不那么简单。一种理论观点的出现,尤其是引起广泛响应以至导致严重争议的观点的出现,都是有它的现实需要的,它的背后都代表了某种利益、某种政治诉求。有关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也是如此。过了十多年,我才有点想明白。

事情要从私营企业主入党说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落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还具有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党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完全正确的。有人由此提出,为了发挥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扩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可以也应当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但是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要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遇到一系列理论障碍。首先,就必须否认他是一个与工人、农民不同的、独立的阶级,必须把他说成与工人、农民处于一样的地位,而不是同工人、农民对立的,这样才能够顺理成章地把私营企业主看成是共产党的基础;其次,为了否认他是一个与工人、农民不同的阶级,就必须否认私营企业主存在剥削行为,因为如果承认他有剥削行为,他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就同工人、农民不一样了;第三,为了要否认剥削,必须否定劳动价值论,必须承认不仅劳动、而且资本也参与创造价值,因为只有资本也是创造价值的一个要素,他获得的利润才是资本自己创造出来的,而不是剥削来的。事情的逻辑是这样的: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否定它是一个独立的阶级——否定剥削——否定劳动价值论。一环扣一环,形成一个“新”的理论体系。为了吸收资本家入党,最后必须否定劳动价值论,否则理论上就无法把它说通。

但是,要否定劳动价值论,谈何容易!全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把劳动价值论作为逻辑起点的,《资本论》就是从劳动价值论说起;马克思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一个基本的理论缘由就是发现了剩余价值学说,而剩余价值学说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的。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就从根儿上否定了马克思主义。这就处于两难境地了:要吸收资本家入党,就必须否定劳动价值论;而否定劳动价值论,等于否定马克思主义,这在我国行不通,因为《党章》、《宪法》都规定我们党和国家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必须找到一种说法,既不公开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又能为资本家入党提供理论依据。于是,在“加深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的旗号下,种种奇谈怪论炮制出来了,诸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发生了很大的不同,社会主义社会里,不仅劳动,而且资本也创造价值了;有两个劳动价值论,革命的劳动价值论和建设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论证革命的需要,主张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现在搞建设了,应该主张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都创造价值;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参与价值创造的因素越来越多了;等等。这些所谓的“新”理论,逻辑上矛盾百出,但在报刊上却连篇累牍地出现,造成一定的声势。一场围绕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就此展开了。

在说明我在劳动价值论争论中的观点之前,先要谈一下我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的看法,因为事情是从这里引起的。私营经济是建立在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基础上的一种经济成分,不管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它的性质都是属于资本主义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由于它是在共产党领导、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条件下进行活动的,这种外部的经营环境,会使得它的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一定的变化,但不可能改变它的根本性质。内因是根据,它决定事物的性质;外因是条件,它只能影响事物的实现形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

私营企业主是资本的人格化,只要他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他就是资本家,属于资产阶级。这一点也无需讳言。资本家、资产阶级这些词儿本身并没有褒贬之分,只是说明一种状况,说明一个人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褒还是贬,则要根据具体历史条件(一定程度上还要根据个人的行为)来判断,即要放到一定历史环境中进行评价。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时候,资产阶级是代表社会发展前进方向的先进阶级;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它就逐渐成为与历史发展的要求相矛盾的阶级了。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作用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在目前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情况下,私营经济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对它采取鼓励、支持的政策。这方面我们宣传得很多了。另一方面,它还存在剥削,因而同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相矛盾的,所以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它的活动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这方面,往往注意得不够。必须完整地了解私营经济作用的两重性,从而全面地把握对私营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不能有片面性,只讲一面,不讲另一面。

私营企业主是资本家,他与工人之间是剥削关系,这是客观事实,不是人们主观上不承认它就会消失的。我们应该正视这种客观事实,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正确地制定政策,而不能倒过来,为了某种政治需要,就否定他是资本家,否定他对工人的剥削,更不能为此不惜去篡改、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

(二)

在讨论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混乱思想。这是多年来不强调阅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强调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造成的恶果。许多搞经济学的人,不认真读《资本论》,没有搞清楚劳动价值论说的是什么东西,这给那些卖弄似是而非的所谓_“创新”观点的人钻了空子,有的人就上了当。这里不得不讲一些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澄清一些带常识性的误解。

劳动价值论是指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合理的内容,建立了自己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是在分析商品生产一般时提出并论证劳动价值论的。他指出,任何商品都具有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一方面是一种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的一定需要的物品,这就是它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它又能用来交换别种物品,这就是它的交换价值。而商品之所以能够按照一定比例相互交换,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东西,即它们都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这就是价值。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不过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

所有商品都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出来的,所以,商品二重性是由劳动二重性决定的。人们每一种具体形式的劳动能够生产出一种特定品种的产品,以满足人们一种特定的需要,这就是说,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但是,各种商品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共同的、同质的东西——价值,正因为有价值,它们之间才能进行交换。这种同质的价值,不可能由不同形式的劳动即具体劳动创造出来。因此,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除了不同的具体劳动的一面外,还有相同的一面,即它们都是人类劳动力(包括脑力和体力)在生产上的一种消耗或支出。这种撇开了劳动具体形式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即抽象的、无差别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就是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马克思说:“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①

可见,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是:第一,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是不同商品进行交换的比例的基础,它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②;第二,作为不同商品交换基础的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因此,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是劳动,其他任何生产要素都不是价值的源泉;第三,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脑力、体力的耗费。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但它不是价值的源泉;第四,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活劳动,即正在进行的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物化劳动,作为过去劳动的凝结物,在新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

上面讲的是最基本的东西,然而恰恰在这个基本道理上出现了不应有的混乱。除了某些人故意制造的混乱外,最常见的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理解上的误解。这里试举数例:

一、把使用价值生产与价值生产混为一谈

有人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时,把创造使用价值的要素与创造价值的要素混为一谈,认为凡是对使用价值生产起作用的要素都创造价值。例如,有人说:“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不仅劳动,而且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劳动、资本或技术本身都不能单独创造价值,价值的创造是离不开各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作用的。”他还引用马克思赞同的威廉·配第的一段话来论证这一点:“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一论断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即把使用价值与价值混淆在一起了。他们说的“价值”,其实都是“使用价值”。威廉·配第讲的“财富”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满足人的特定需要的各种自然属性,它的生产不仅需要有人的劳动(具体劳动),而且需要有各种生产资料参加。劳动与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的价值形态就是资本)相结合,才能创造出物质财富,这是经济学的常识。价值的创造是另外一回事。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同一种商品的两种属性,虽然它们是在同一个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但创造使用价值的要素与创造价值的要素是不一样的。问题在于,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物的效用;而价值则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反映了物的外壳掩盖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人们相互交换商品,实际上是相互交换各自的劳动,这种交换,必须把各种具体形态的劳动化为同质的无差别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即抽象劳动,才能进行。人类的一般的无差别的劳动凝结形成价值,而正因为有了价值这样的同质的东西,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才能够相互比较,并进行交换。所以,只有劳动(不是具体劳动,而是抽象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的要素。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但不是创造价值的要素。

由于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同一个商品的两重属性,两者相互依存,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把两者混淆在一起。但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是必须把两者区分开来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使用价值的生产需要有生产资料参与,因为具体劳动必须同物的要素相结合才能生产出各种自然形态的商品;但价值仅仅是劳动创造的,因为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商品生产者进行交换的一种关系,为了按价值交换商品,需要把不同的具体劳动还原为同质的抽象劳动,所以,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马克思把劳动二重性看作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③所有庸俗经济学家都否定劳动二重性,不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把使用价值生产的要素当作价值生产要素,用物的关系掩盖社会关系,这是为资本主义剥削进行辩护的一种理论手法。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生产资料只能参与创造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这就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试问,如果生产资料(其价值形态就是资本)同劳动一起共同创造价值,那么利润就是资本创造的,哪儿还会有剩余价值呢?创造使用价值的各种要素,同时也都是创造价值的要素,这种说法必然导致掩盖资本主义剥削关系,论证资本主义的天然合理性,从而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二、把使用价值量的决定与价值量的决定混为一谈

经常有人提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设备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增大。采用先进技术,产品产量大大增加,产品价值也就随之增多,目前机器设备的贡献已经大大超过工人的劳动,因此,价值大部分是技术、资本创造的。加深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就是要看到技术、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越来越大的作用,也就是说价值越来越多地是由技术、资本创造的。

这种看法的错误就在于把使用价值量的决定与价值量的决定混淆在一起了。上面讲过,使用价值是由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来的,因此,随着先进技术的采用,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单位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不断增加。先进的机器设备显然促进了使用价值量的增多。价值则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撇开不同企业的差异,就全社会某一种商品的生产来说,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单位时间里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增多了,但价值量并没有变化,一小时劳动仍是一小时劳动,相同时间长度内作为抽象劳动凝结物的价值的数量仍与过去一样。同时,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时间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多,单位商品中凝结的劳动量减少,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了。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能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④

就单位时间说,使用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但就单位产品说,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这是经济学的常识。有的人恰恰把这种常识忘记了。

三、把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混为一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了。私营企业主投入经营的资本给他带来利润,股民从股票市场上炒股票赚了钱,一般老百姓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获得利息,科技人员出卖技术专利得到收入,如此等等。有人由此得出结论,各种收入,作为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都是由带来收入的那种要素创造出来的,换句话说,各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要素都创造价值。

这种说法的错误就在于,把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混淆在一起了。上面讲过,价值是劳动创造出来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资本、股票、债券、技术设备等等都不可能创造价值。但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就全社会来说,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就是国民收入)是要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的,这种价值分配方式在不同生产关系、不同社会制度的条件下是不一样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凭劳动获得工资,资本家凭资本获得利润,但无论工资还是利润都是新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都是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资本可以带来利润,但利润不是资本创造的,它是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那一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新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方式比较复杂。其中在公有制经济成分里,新创造的价值除了用于全社会需要的积累外,在劳动者内部是要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这就是按劳分配;在私有制经济成分里,新创造的价值是按要素进行分配的: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至于银行存款和债券的利息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围。但无论凭借哪种要素获得收入,都是从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中分配得到的,归根结底都来源于劳动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也就是说,使他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⑤

价值生产与价值分配不是一回事。各种要素参与新创造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并不等于它们都参与价值(国民收入)的创造。价值(国民收入)是劳动创造的,这在不同社会里是一样的,但价值(国民收入)的分配却是由生产关系(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决定的,因而在不同社会、不同经济成分中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把各种要素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获得的收入,都说成是它们创造出来的;也不能把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分配方式发生的变化,说成是创造价值的要素发生了变化。

还经常看到这样一种说法:之所以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劳动创造价值;之所以要按要素分配,是因为不仅劳动,而且其他要素都参与创造价值。这种把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作为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论点,实际上是把收入的获得当作价值的创造了,似乎凭借某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获得的收入就是这种要素创造的。其实,获得收入是价值的分配,价值如何分配取决于生产关系,而与价值是由哪种生产要素创造的无关。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⑥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首先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⑦因而排除了个人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生产的产品的可能,加上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这就决定了可以而且只能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因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而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同样,在按要素分配的典型形态的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私有制使得资本家有可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一无所有的工人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也并不是因为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而是由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四、把价值构成与价值生产混为一谈

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商品的价格由生产成本和利润(M)构成,而生产成本包括生产资料的耗费(C)与工资(V)两项。因此商品价值由C+V+M 构成。有人提出,既然生产资料的耗费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它当然也是创造价值的一个要素,换句话说,商品价值的构成可以说明生产资料(资本)是参与创造价值的。

这种说法的错误在于把价值构成与价值生产混为一谈了。价值生产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价值生产过程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抽象劳动被消耗时间的长度。工人的活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消耗,是创造价值即生产出新增价值的唯一来源。在资本主义企业里,正是由于工人的活劳动可以生产出新增价值,而新增的价值又超过所耗费的可变资本(用于支付工资的价值),换句话说可以形成剩余价值,资本家才会在市场上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即雇佣工人,进行生产。

商品的价值构成是另一回事。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商品的价值是由不变资本(生产资料的耗费,C)、可变资本(用于支付工资的价值,V)和剩余价值(M)三部分构成。这三部分在商品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作为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是物化劳动,是过去劳动的凝结物,它以实物形态参加劳动过程,但不能生产出新的价值。生产资料的价值是生产它的时候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当人们使用它生产某种商品时,它的价值会按其消耗的程度转移到新生产的商品中去,成为新生产商品的价值的一部分。生产资料的消耗(C)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新的价值。价值生产只与商品价值构成中的(V+M)有关,而(V+M)是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

可见,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只是转移自身的价值,而工人的活劳动则创造新的价值。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与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共同组成商品价值,而不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所有这些混乱,说到底,都是想用要素价值论来取代劳动价值论,说法有点不一样,实质都一样。所以,关键是要从理论上划清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的界限。应该像马克思那样旗帜鲜明地批判要素价值论。

(三)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理论,它揭示了商品生产的矛盾和运动,反映了商品生产的客观现实。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劳动价值论就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不能否定,也否定不了。将来商品生产消亡了,商品价值消失了,劳动价值论才会退出历史舞台。在有商品生产的社会里,否定或修改劳动价值论,用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是违反客观实际的、主观主义的错误观点。

有人认为,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十分抽象的理论问题,与现实生活距离很远,无论是主张劳动价值论还是主张要素价值论,都同实际工作没有多大关系。让那些理论家去争论好了。其实不然。劳动价值论同要素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党的指导思想和全部工作,甚至关系到共产党的存亡。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是各种观点简单的拼凑,而是相互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系统。否定其中某一个原理,必然引起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支柱。否定或者修改劳动价值论,必然动摇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才能为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剩余价值理论奠定基础,进而才能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及其基本矛盾,从经济上论证资本主义灭亡、社会主义胜利的不可避免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放弃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理论,“也就是放弃科学认识在这个领域内的一切可能性”,“这样一来,政治经济学就失去了任何合理的基础了。”⑧我们应该坚持和捍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要用实用主义的态度去对待它,更不要借口情况变化而轻易地否定它。

必须严肃地对待劳动价值论,因为否定劳动价值是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的。如果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不仅劳动,而且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土地等等)都创造价值,那么势必得出结论:资本主义制度是天然合理的,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剥夺剥夺者”,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就没有任何道理了。否定了劳动价值论,也就否定了共产党建立和存在的理由,因为共产党的宗旨、使命、奋斗目标等全都失去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共产党80多年来的奋斗历史,从打土豪、分田地开始,到夺取政权,到三大改造,再到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奋斗等等,都是站不住脚的了。这类政治后果不是耸人听闻,而是否定劳动价值论逻辑地必然得出的结论,关系重大,不可不察。

以上谈了我的一些认识,供你参考。以后望多联系,让我们成为真正的忘年交。

顺致

同志的敬礼!

你未曾谋面的老年朋友辛程

注释:

①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② 必须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价值”这个概念,同经济学上讲的价值区分开来。日常生活中讲的“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效用,类似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⑦《列宁全集》第24卷,第3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885、1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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