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土地”的文化选择
2010-12-22何其敏
内容提要:科学知识有与宗教知识对立的一面,同时也为人们认识宗教现象提供了“科学”的视角;科学知识的普遍性要求与知识的地方性存在张力,而在科学精神的视野下,科学知识本身也是从具有“时代”和“地方”特点的背景中产生的。在民族宗教学的研究中,我们研究的成果常常具有比较强的“地方性”,如何实现经验的特殊性与知识普遍性的对接,需要用科学精神解读中国宗教文化的智慧。
关键词:地方性知识宗教文化多样性
作者简介:何其敏,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教授。
中国的少数民族宗教具有很强的多样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各个地方也都有多种宗教共同生存的互动经验总结——即“地方性知识”。在我看来,对中国现有的各种宗教,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体信仰的传统宗教是否存在与现代社会发展中相适应的素质,如何认识和挖掘,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形成真切的共识。而如果不允许传统文化有创新、有改变,认为传统宗教文化是不可以变化的观念,即等于取消了这些宗教文化参与现代社会发展的资格和继续生存的资格。同时,我亦一直困惑于这种多样性在今天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多样仅仅是传统还是今天可以采用的资源?可以作为资源的根据是什么?在解读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科学、尤其是科学方法的帮助。但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因为“科学”的存在,它们才成为了问题。
一、“两分”产生的困惑
所谓“科学”指的是20世纪人们对这一名词的理解,主要是现代意义上的“现代科学”,也就是自哥白尼太阳中心说为开端的近代实验科学。它的出现是由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深化,过去那种在想象和猜测中表现出来的知识,或者得到经验的确认,或者得到理性的论证,逐步克服了原来的想象性和猜测性,从自然哲学体系和宗教神话世界观中分化和独立出来,变成为实证性的科学知识。
宗教中原来含有的部分科学知识和经验知识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逐渐从宗教中剥离出去了。这一过程导致了两种趋向:首先是宗教与非宗教的两分性的观念对我们认识产生了很大影响,这导致“在理性主义至高无上的时代,人们普遍地轻视宗教,尤其轻视巫术崇拜。”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地上几乎每个角落都有的寺院、祠堂、神坛和拜神的地方,似乎影响着科学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普遍与特殊的两分性。在我们用科学的原则研究宗教现象,特别是寻找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规律的时候,对科学认识的坚信往往使得人们更愿意用普遍的规律认知“规范”地方的特色经验,以至于削足适履,没有对地方经验,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宗教现象予以特别的关注,只是将之归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的特例。其结果:面对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冲击,我们需要借助本土文化作为行为动机、规范原则的时候,找不到依靠;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文化建设跟不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并没有相应的幸福满意度的提升。这种情况促使我们反思,我们对科学的理解和应用中的局限。
“以范畴、定理、定律形式反映客观世界的性质和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是20世纪人们对“科学”这一名词的理解,体现着对知识体系的重视——科学来源于实践,以主观认识尽可能与客观实际达到一致为最终目标,高度重视感性材料的积累和正确的理论概括方法的运用。为此,我们可以把科学的内涵概括为科学精神、科学原则和通过科学活动而达到的知识,三者之中最重要的不是知识,而是科学精神。只要我们承认人的认知永远是有限的、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过程是无限的,那么,人们获得的知识也必然是有限的。在科学活动中,真正有生命力的是科学精神,它保证了科学能够不断地产生内在动力向前发展,自我修正,并且与人类的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的发展相协调。
在某种意义上,任何科学知识都是有时代性和地方性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我们熟悉的泰勒、杜尔凯姆、韦伯等学者无不是以特殊对象研究结论背后的独特认识路径,为启迪后来者打开了科学追求的空间。在这个领域真正有贡献的,常常不是科学的结论,而是思维认识的创新。运用已有的科学的知识,我们可以了解一般性的“宗教”概念,但在宗教实践中,这概念并不具有“终极性”。不存在“宗教”在这里结束,“非宗教”在这里开始。英格在《宗教的科学研究》提出,真正的科学家更倾向于把世界看作一个流动的连续统一体,定义只是划分作用的标志。是定义就会有武断性,事实上许多现象是难以截然分开的。因此,宗教亦非宗教,而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我们必须承认,从谁都可以选择任何标准这一点来看,存在着某些边缘性的宗教模式。这可以看作一个有些模糊的、但符合科学精神的结论。这个立场不但为地方性的特殊经验提供了理论层面的位置,为特殊经验或者多样的宗教文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更显示出民族宗教对认识宗教现象的创造力所在——虽然传统上把不同文化和空间看成独立的容器,但宗教文化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可能就发生在不同文化空间的并置、变化和联系之中。
二、理解多样的意义
理论论证得到的位置不能代替实际论证遇到的问题,因为地方性知识的非普遍、与某个地域相联系,常常被当作普遍知识的补充性资源。1980年代以后,由于各个方面研究的推动,特别是科学哲学的努力,提出了新型的知识观念——知识的转移和推广是从一种地方性知识走向另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过程。科学研究要求知识首先应在特定的情境中具有正确性,当这些知识转移到实验情景之外的其他场合时,这种“普遍”的“正确”知识就应该理解为对某一地方性知识的改造,以促成另一种地方性知识的生成。因此,知识的本性就是地方性。依此判断路径,为理论研究结论提出了应该“符合科学”要求的限制,即一方面,作为具有普遍规律的科学知识,应当具有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正当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这些知识在具体情境的应用中,需要首先证明这种规律性的知识所赖以依靠的论据与具体情景的事实相符合,这些定律才能被应用于这些特定的情境中。依照这个观点,任何知识都有、或来源于某种“地方性”,任何一类科学结论都存在着天生的悖论,一方面,是科学研究获得的知识,无不来源于对地方性情境的掌握。另一方面,始终存在一个如何把普遍有效且正当的知识带入地方性情境之中的问题,在社会文化领域尤其如此。在这个意义上,科学“知识”并不具有覆盖地方性传统、地方性知识的权威。
这个观点颠覆了人们以往认为的、那些非常具有经验性的、不能与掌握这些知识的地方、人和具体情境相互剥离的知识是知识弊端的看法,地方性不是知识的弊端,而是知识的本性。知识体系的成型与系统、是否能够表达为陈述性命题不再是衡量“知识”是否正确的标准。由此,在中国文化的版图上,那些多样性就不再是为了少数民族权利而附加的东西。我们对各种地方性知识、地方性经验就应该像对“普遍知识”一样心存敬畏。
当然,这种新型的知识观也指出,特殊经验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它与“普遍性知识”在有效性和标准化方面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同民族的地方性知识(文化)及其实践适合不同的地方性情境,它的“执行力”要更强。如果放在社会发展的大平台上考虑,正是在不同的经验之
间、实践之间进行比较,借鉴成功知识,再回到自己民族语境之中,努力发展自己的知识,并用于社会实践,才是社会共同发展之“道”。这为宗教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发现宗教多样性的意义是一个与科学、宗教文化和社会发展都有关系的问题,也确实关乎如何发掘中国自己的文化资源推动社会发展的问题。
三、尊重“土地”的选择
台湾东海大学宗教研究所所长赵星光教授在对“什么是促成台湾都会地区族群宗教变迁的共同原因与动机”的问题进行研究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依附关系的强弱影响个人的宗教选择。导致脱离宗教组织的因素是:人际关系的疏离与冲突影响依附关系;吸引人们加入宗教组织的因素是:教会内新的依附关系、社会支持与网络的制约。宗教教义或神学观点不是宗教变迁的重要因素,宗教经验是决定宗教变迁的关键因素。导致脱离宗教组织的因素是:对宗教仪式的熟悉度;对宗教经验期待的失望;吸引人们加入宗教组织的因素是:新宗教(灵恩)经验的体验与宗教经验的延续;类似的宗教资产(个人的宗教认同背景)。台湾地区的信徒对神明的膜拜,是在于神明是否灵验,并不在乎甚么神明。
这些研究给我们的启发在于:当我们把宗教定义为信仰和实践的体系的时候,从宗教信仰的坚定性、宗教经验的神秘性,以至于宗教体制的强度、容量等等,都表明宗教各个要素之间、宗教与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关联是紧凑而又连贯,它不是仪式、信仰、知识以及经验的简单组合。对原始社会来说,用一元论的方法分析宗教比较具有操作性。但在多变的现代社会中,宗教及宗教内部的多样性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宗教行为越来越是社会结构、文化规范和个性需要相互作用的产物。相应地,我们的研究,特别是涉及对少数民族这类包含了地域、语言、文化、生活方式等要素的人类共同体的宗教信仰现象的研究,必须充分注意到宗教的生存背景,宗教信仰的群体和个体对宗教的理解才能对“民族”的宗教生活有比较深刻的理解。
当我们特别强调运用“科学”的方法——定量研究是定性研究的基础的时候,必须看到,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同于自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是非“自然”发展的,事物的相对相关性是社会事物的存有本性,宗教行为作为人类活动的一部分,与其他人类活动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人的主体活动性在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的研究应该能显示出不同的人文活动与人文对象的可以表现出的形式结构上的类同性,使人们能够更深刻地掌握有关活动和对象的对人而言的“意义”。
由于任何知识的实践主体是人,所以地方的特殊经验既存在于传统与习俗中,也存在于由特定情境和传统所塑造的人的身上。不同情境中生存的群体,已经形成了适应本地社会发展的宗教文化系统,如果他们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无法参与到知识的产生和应用之中,他们怎么能够自觉到对他们自己的发展负责呢?引入和学习外来文化的前提不是要消灭自己的文化,也不是武断地要求本土文化向外来文化转化,而是要通过对其他文化的学习汲取多样性文化的养分。正因如此,我们需要“动员地方知识、动员这些知识的载体——人”,达到“动员社会力量帮助社会的发展,使每一个人能够对社会的发展有责任感”。这就需要研究者能够具体揭示和解释这种具体的地方性情况及其知识运用的效力,同时能够揭示所谓普遍性知识的地方性情境。
中华民族是具有多元因素的整体、中国民族地区宗教传统文化呈现多样性都已经是不争的“公理”。展现如何“多样”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通过解读和认识多样性,达到将中国各个民族的宗教文化多样性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社会发展的文化资本的目标。国内、国际两方面的发展态势都显示出,尽管在许多场合,宗教信仰者的情感活动具有个人化的色彩,但作为一种信仰、作为一系列祭仪规范、作为一整套组织制度,宗教总是与特定的人类群体联系在一起的。宗教借助自己的各种因素,不仅作用于个人,使之有所变化;而更重要的是作用于社会群体,并使民族这种特定的社会群体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宗教只有在群体的相互作用中,才呈现出最有意义的方面,地方性、多样性的宗教文化才可以成为社会发展的资本。
要达到这个境界,我们至少会遇到两方面的困难,一是需要警惕:对自己的研究对象的“人格”特性日渐模糊,甚至于要把对象化约为一些可以用自然科学方法量化的性质。二是需要在社会、个体、文化,特别是宗教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关联方面有认知层面的创新。前者,需要理解和感情,避免问题的“冷酷”和不近人情。后考则需要比较深厚的哲学、宗教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
在新世纪新发展新天地的今天,人们在面对民族与宗教问题时,需要以科学的精神去认知和理解民族与宗教问题,急于用现有的“理论知识”判定地方性色彩十分浓厚的宗教文化是不是符合“科学”,容易导致简单化;而是实践证明,对宗教,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状况的研究离不开对宗教生存的环境,对宗教发展规律的认识,需要在“实践”着的宗教群体中去发现。宗教在当今社会的作用,只有到民间去,到信仰它们的群体中去,才能发现它的社会意义,才能找到它跳动的脉搏,才能缩小专家的理念与百姓的理解之间的差距。人为地种植某种植物是对自然的不尊重,人为地种植某文化或特别地扶植某文化也是对文化生态的不尊重、对信仰者的不尊重。虽然在一些地方,宗教还属于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文化“资源”,但较之20年以前少数民族倾向于对汉民族的认同,现代社会的少数民族更注意“自己”的利益和谁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民族和宗教正在成为社会“资源”。在和谐共进,“和而不同”中,无论是强求“同”,还是强求“不同”,都是对和谐的伤害。
(责任编辑杜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