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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2010-12-21张枝然

学理论·下 2010年11期
关键词:加强

张枝然

摘要: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权。立案监督这项新的权利开展已十余年,但其工作机制还存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工作成效大打折扣,因此分析目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及其成因,探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策大有裨益。

关键词: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68-02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定义

刑事立案时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只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是一个独立的、必经的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具有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同样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具体而言,立案监督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人员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监督立案主题依法进行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相互关系,实现法律监督目标的一系列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工作制度、程序、方式和手段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工作的基层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主要由侦查监督科负责,2007年至今,立案监督成案18件,监督线索均来自审查逮捕案件,该18件案件中5件已经判决,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立案监督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立案监督部门分散,部门间协调不顺。首先,刑诉规则第372条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第373条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控申部门审查,如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则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第379条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不报请立案的,由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可见检察机关内部的控告申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都有立案监督权。

部门间职责协调不顺,主要反映在侦监与控申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责,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行使。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立案监督工作的主体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其一,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并进行必要的初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其二,经工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及时将不立案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在实务中,大部分的立案监督工作由侦查监督部门承担,虽然控告申诉部门接受群众线索较多,但却近乎没有成案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办理,环节的脱节比较严重。

2.办案力量不够。在实务中,大部分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是控申部门,都没有配备专门的立案监督检察人员,立案监督工作都是在检察人员在平时的审查逮捕工作或者是审查起诉工作之余抽时间兼任的。工作任务重,案件多的时候,检察人员一般都以办案为主,立案监督工作就只能搁置一边。

3.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单一,被告人控告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渠道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控告提供线索,二是审查逮捕工作中发现线索,三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線索,四是各种交办、转办案件线索,五是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发现并移送的线索。纵观笔者本院立案监督情况,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以审查批捕案件为主,其他监督线索的渠道较少。

被害人控告渠道不畅通,线索数量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立案监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职能,人民群众对其知晓和了解尚需要一个过程;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百姓获知立案监督的途径是在过于狭窄,基本局限于远离百姓日常生活的司法专业领域。这也从一个角度反映出有关部门的普法工作还不到位,检察机关的宣传力度还不足。

三、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策

1.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主体的专业化建设。首先,明确机构间职责划分,增强机构间衔接配合。第一明确各部门的初查职责分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到被害人提供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后,应当严格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的规定,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在初查基础上,认为案件确需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再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同时将前期工作基本情况和取得进展一并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控告申诉部门开展好前期的筛选、初查工作,一方面,为侦查监督部门继续开展工作明确了对象,提高了侦查监督部门的后续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控告申诉部门全面深入的了解案情,在对被害人开展答复工作时能够更加有的放矢。第二,增强衔接配合,建立联合答复息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告知被害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情况,最易引发当事人不满、误解和缠访缠诉。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控告申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各自业务优势,增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面向被害人建立起联合答复息诉的制度。其次,建立立案监督案件专职办理制度,保障立案监督队伍专业化建设。各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和立案监督工作相对分离,指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承办人专门负责立案监督工作,从人力、时间、精力上保障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市院、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负责立案监督的办案(指导)组,对全市立案监督工作进行备案管理和专门指导,对于重点案件予以督办,进一步提高全市立案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2.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立案监督。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发现案件线索机制。监督主体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除通过审案和接受举报、申诉途径获得线索之外,还应从多方面入手发现线索,如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劳动教养机关的劳教案件进行检查,走访调查案件多发地区,到“110”报警中心、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了解治安情况,从中发现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立案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监督者同被监督者互通立案信息,监督者还要与人大、政法委、法院、司法局、乡镇法律服务所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形成发现和传递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网络。其次,要完善立案监督管理机制。刑事立案监督不能简单地靠下达指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来管理,要实施科学的考评机制,建立和完善主办责任制,对立案监督中积极的违法行为和消极的玩忽职守行为都要进行处理,确保立案监督的健康开展。再次,要规范办理立案监督的工作程序,完善“受案、调查、质询、通知、备案”等立案监督程序。

3.加强培训和教育,端正错误认识。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和经验交流扭转立案监督认识上的误区,提高监督主体的执法价值观,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认识到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特别的权能,它既是职权也是职责,不能偏废,更不能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失职。要不断强化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消极态度,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主动监督的思想,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加大向群众的宣传力度,监督者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公开信、设点宣传和流动宣传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的宣传立案监督的内容、意义及受理方式,使广大群众了解立案监督工作的性质、任务,提高全社会对立案监督的参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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