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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非均衡性分析与对策思考

2010-12-13李永芳

统计与决策 2010年21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农业

袁 辉,李永芳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武汉 430073;2.中南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武汉 430074)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非均衡性分析与对策思考

袁 辉1,李永芳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武汉 430073;2.中南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武汉 430074)

文章以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非均衡运行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运行现状、问题及成因的分析,采用模型对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运行进行了检验,探讨了减小和消除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运行的对策。

农业保险;非均衡;宏观调控

1 非瓦尔拉斯均衡理论

均衡最初是一个物理学上的概念,它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对立的双方在一个系统内的作用正好相互抵消,其作用的结果等于零,在这一特殊状态下,如果没有外力作用,内部因素不会改变系统的均衡状态。将均衡这一概念引入经济学分析以后,均衡通常是指一个局部市场的均衡,即某一单一市场的均衡,暂不考虑与其他市场之间的溢出效应,它抽象掉了诸市场之间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各部分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在西方微观经济学中,这种均衡状态被证明具有帕累托最优性质,也就是说,在这种经济状态下,市场得以出清,各种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但要达到这种均衡状态是需要有一系列假设条件的,事实上,由于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这些假设条件很难达到,因此一些经济学家开始研究非均衡理论。

在西方经济学中,非均衡是相对于瓦尔拉斯均衡而言的,更准确地说非均衡理论为非瓦尔拉斯均衡理论,它不是对均衡的否认,而是一个更广义更一般化的均衡概念。它是指不存在完善的市场,不存在灵敏的价格体系的条件下所达到的均衡,它是根据其所受数量约束来实现事后市场的均衡。也就是说,不管市场处于什么状态,只要这些变量通过各种变量的数量调整,最终会向某一点靠拢,在这一点上,经济状态不再改变。

2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非瓦尔拉斯均衡透析

2.1 农业保险市场非瓦尔拉斯均衡的类型

(1)宏观经济非均衡的类型。从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判断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宏观经济处在非均衡的运行状态,但具体涉及到非均衡的类型,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分类形式:

厉以宁(1999)区分了经济非均衡的两种类型:即第一类非均衡和第二类非均衡。第一类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条件下的非均衡。第二类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及企业缺乏利益和预算约束下的非均衡。他认为,当时我国经济正处于第二类非均衡状态中。我们应当力求使经济先由第二类非均衡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然后再使第一类非均衡中的非均衡程度逐渐减小[1]。

何伟、魏杰(1992)将经济非均衡分为体制的非均衡和运行的非均衡。体制的非均衡是指: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不成熟,主要由体制原因形成的非均衡。运行的非均衡是指:市场体系比较健全,市场主体比较成熟,主要由运行中的各种偏差所形成的非均衡。从提高资源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的角度来看,运行的非均衡是值得追求的改革目标[2]。

杨瑞龙(1994)将经济非均衡分为内生性非均衡和外生性非均衡。认为市场非均衡在现象形态上都表现为有效需求与有效供给的不一致性,即市场在既定价格下未被出清。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追求利润(效用)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人具有硬的预算约束,微观决策由市场机制自动协调。现行价格下的供求非均衡主要源于内生性市场因素,如价格具有刚性,信息具有不完全性,未来预期具有不确定性等。由事先的非均衡达到事后的“配额均衡”也是通过行为人对数量信号做出反应而自发实现的,这类非均衡称为内生性非均衡。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非均衡主要源于外生性因素,如企业的预算是软的,价格是固定的,缺乏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等。这类非均衡是通过行政机制强制性实行配额均衡的,这类非均衡称为外生性非均衡。

王丽霞(2001)从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角度,将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非均衡分为总量非均衡和结构非均衡两类。总量非均衡是指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在总量上不相等、不平衡。结构非均衡是指一个部门或企业内部,若干个部门或企业之间的供求总量关系不对称、非均衡而引起的局部供求关系的非均衡,在现实宏观非均衡经济运行中,常常是总量非均衡和结构非均衡同时发生[3]。

(2)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的类型。根据对经济非均衡类型的分析,结合农业保险市场自身的特点,我们将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分类如下:

从农业保险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分为体制的非均衡和运行的非均衡。农业保险市场体制的非均衡是指:在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体制不完善、市场机制不灵活、市场主体不成熟的条件下,主要由农业保险市场体制原因形成的非均衡。农业保险市场运行的非均衡是指:在市场体系比较健全、市场体制比较灵活、市场信息比较畅通、市场主体比较成熟的条件下,主要由农业保险市场运行中的条件偏差所形成的非均衡。

从农业保险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角度看,可分为总量的非均衡和结构的非均衡。总量的非均衡是指农业保险市场供求在总量上的不相等、不平衡的状态。结构非均衡是指农业保险市场层次结构的非均衡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各种分类之间没有特别明确的界限,各分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们认为农业保险市场体制上的非均衡是造成总量上非均衡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非瓦尔拉斯均衡的具体表现

2.2.1 总量上的非均衡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总量的非均衡表现为潜在总需求大于有效需求,实际供给小于有效供给,即“需求不足”与“供给短缺”并存。

(1)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农业保险需求在此指农民愿意并有支付能力购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所需保险服务的总量,即对种、养两业保险保障的有效需求。现阶段,种植业的有效需为农业保险需求的主要来源。农业保险需求水平取决于农业风险,农民的收入水平、保险意识、保险费率等因素[4]。

对农业保险需求,一些学者利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来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如Serra(2003)[5]。由于受收集数据的局限,我们用农业保险实际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和农业国内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两个指标来说明我国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情况。1990~2008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最高为4.53%,最低为0.36%。同一时期,我国农业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最高为27.12%,最低为11.13,相对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农业保险呈现出严重的需求不足。

此外,也可以利用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来说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情况。保险密度是指按一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它反映一国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保险深度是指保险费占GDP的比重,它反映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险密度用农业保险费收入除以我国农村人口数计算,保险深度则用农业保险费收入除以农业国内总产值计算。

2008年我国保险密度为736.74元,保险深度为3.25%,而同期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险密度仅有15.35元,保险深度仅有0.33%,我国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可见一斑。

(2)农业保险供给短缺。农业保险供给是指保险人能够并且愿意提供的农业保险服务总量。农业保险的供给水平取决于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等因素。

从1985~2008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平均赔付率为87.62%,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美国著名的保险学者Hazell(1992)把商业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农业保险的条件界定为(A+I)/P<1。其中,A为平均管理费用,I为平均赔款支出,P为平均保费收入,即保费收入大于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之和,保险公司才会有盈利,否则将亏损。

1985~2009年期间,我国农业保险的 (A+I)/P值最高为1.65,最低为0.86,平均为1.13,也就是说平均管理费用按平均保费收入的30%算,这二十几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绝大部分年份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仅有四年(A+I)/P值稍小于1)。

事实上,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再加上农业保险较高的经营管理费用,最早涉足农业保险的人保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都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1996年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高赔付率的风险相比可谓微不足道。农业保险市场虽然巨大,但各商业保险公司都避而远之,不愿经营,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停滞不前,处于日益萎缩的困境。

2.2.2 结构上的非均衡

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系统,其中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其市场结构庞大而复杂。

农业保险市场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其组成通常应包括政府、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农户四个组成部分(如图1所示)。政府向农户、保险公司分别提供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这主要是由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所决定的。再保险公司的功能主要在于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累计风险责任,向区域外转嫁,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在我国,一个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系体还未真正建立,一方面缺少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再保险机制并不存在。因而形成了一个“跛形”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如图2)。

3 对策与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农业保险市场一直是在非均衡条件下运行的,市场还需不断完善。非均衡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任其发展,还是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我们认为,尽管市场非均衡是常态,但毕竟不是经济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市场的均衡发展仍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根据非均衡理论,在非均衡条件下,市场不能自动达到均衡状态,调控是必要的。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手段主要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这些手段具有不同的运用范围、调控特点和功能作用,需要相机抉择、搭配使用。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宏观调控的合力,才能实现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均衡,从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3.1 经济手段

3.1.1 财税手段。第一,财政收入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机构实行税收优惠。为体现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鼓励,减轻农业保险机构的负担,可以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对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减免营业税;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免所得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允许经营主体在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从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近年我国财政收入呈现良好的增长态势,有条件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当然单纯依靠财政收入的净增加来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其他多种途径筹集资金。

第二,财政支出方面的措施。其一,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精简机构人员,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的增长,削减“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低效支出,将其用于增加农业保险方面的开支。其二,改变以财政救灾、支农的主要传统方式,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增强了农民对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可以减少以往用于灾害救助的救灾款支出,将其转用于资助农业保险。如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农业风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从民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归一部分,用于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

3.1.2 金融手段。第一,加快农村金融深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首先,逐步放松对农村金融的严格管制,尤其是利率管制,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允许农村金融机构依据市场需求程度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调整利率。同时建立多样化经营主体,放宽国内民间资本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刺激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其次,矫正对农村金融的压抑政策,逐步缩小城乡金融的地区性差异,加强对农民的信贷支持。最后,强化金融机构的农村经济服务功能,为此,要积极进行现有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奖励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为农民、农村经济发展的服务意识,调动金融机构对农民贷款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还要加快农村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创新,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增加农民投融资渠道。第二,加大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增加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承保能力。如果此类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因经营农业保险所造成的亏损,应在政策上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用于赔款之需。除此之外,若因遭受连年自然灾害的损失,突破银行贷款额度,国家应给予资金的支持,或采用其他的手段予以支持。第三,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一部分农业保费。近年来,为解决“三农”问题,金融部门做出了巨大努力。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在农村正开展得如火如荼,截至2009年末,全国9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这项业务,受益农户5684万户,占全部农户数的25%。在小额农贷业务开展中,大多数贷款户都能按时还款,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存在着一定的还贷风险,其中值得重视的就是农民因遭受自然灾害失去还款能力。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影响最大的领域,具有周期长和不稳定的特点。除严重洪水等巨灾,我国每年因火灾、旱灾、风灾、虫灾等造成的农民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亿元以上,重灾年份在600亿元以上。农民如遇到农作物的火灾、旱灾、雹灾,林业中的火灾、病虫害,畜牧业中的传染病、寄生虫病,水产养殖业中的洪水流失,就可能使多年心血毁于一旦,再好信用的农户也无能为力。自然灾害不仅给农民生产、生活造成困难,也给支农信贷资金带来风险。要减少或消除风险,就要动员金融业的整体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第四,促进转移农业灾害风险的金融产品创新。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由于金融和技术的创新,产生了许多新的转移农业灾害风险的金融工具,比如巨灾债券、气象指数、区域产量指数等。由于这些新产品的运作需要成熟的金融市场和灵活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且要有完善的法制保障,而目前在我国这些条件都不具备。但是,巨灾债券可以作为现阶段的一种尝试,这是因为,与其他的产品相比,发展巨灾债券所需的条件比其他工具要低的多,它需要的只是一定发展水平的资本市场;较好的监督管理;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有关的服务机构等,这些条件我国基本上都具备。

3.2 行政手段

一定意义上讲,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这也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太一样。商业保险的运作一般依赖于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推动其发展,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它的运作需要运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来推动其发展。

近年来,政府为了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也开始尝试着利用行政手段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指出:“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中央连续出台的“一号文件”无疑是进一步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强大动力。

3.3 法律手段

农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手段贯穿于农业保险市场宏观调控的全过程。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是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的。学者们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有一些探讨,笔者看来,有关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从内容上至少应包括农业保险的目的、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和保险体系、保费补贴方式、农业再保险、投保方式以及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等。

[1]厉以宁.非均衡的中国经济[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

[2]何伟等.中国经济非均衡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3]王丽霞等.我国两种非均衡经济运行的比较分析[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1,(2).

[4]孙蓉.农业保险新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5]Serra Teresa,Barry K.Goodwin,Allen M.Featherstone.Modeling Changes in the U.S.Demand for Crop Insurance During the 1990s[Z].2003.

[6]胡亦琴.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与路径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8,(10).

[7]孙秀清.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制度分析[J].保险研究,2009,(4).

[8]邢鹂.中国种植业生产风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9,(6).

[9]史清华,顾海英.农民家庭风险保障:从传统模式到商业保险[J].管理世界,2008,(11).

[10]冯文丽.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F840.66

A

1002-6487(2010)21-0146-03

袁 辉(1967-),男,湖南临武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保险市场。

李永芳(1980-),女,湖北恩施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保险市场。

(责任编辑/亦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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