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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

2010-12-08陈慧敏李文秀2

体育学刊 2010年4期
关键词:专用性产权竞技

陈慧敏,李文秀2

(1.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广东金融学院 工商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521)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

陈慧敏1,李文秀21

(1.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广东金融学院 工商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521)

对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合理性及存在问题、成因予以分析。基于中国竞技体育生产项目资产专用性考察,结合“举国体制”形成的初始条件、竞技体育生产要素禀赋现实来看,中国现行“举国体制”有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但同时存在竞技体育政府组织规模超过其效率边界、处于“悖论”状态制度均衡、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发展滞后等问题。据此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优化竞技体育生产组织规模,发挥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追求预算硬化约束下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协调发展;结合产权初始状况和制度环境约束条件,以收益权、使用权改革为突破口,带动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整体改革、采用“模糊产权”作为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的过渡状态、注重人力资本产权权能适度分解和人力资本所有权与载体结合齐抓并举等推进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的举措。

体育经济学;竞技体育生产制度;举国体制;交易费用;资产专用性

G80-05

A

1006-7116(2010)04-0001-07

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备受人们关注,对其利弊、存亡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息,尤其在北京奥运会中国军团取得“金牌总数第一”令世人瞩目的佳绩后,更促人深思:“举国体制”何以存在?究竟其背后隐藏的合理内核是什么?是否存在问题?问题成因何在?

基于以上问题,本文结合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对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选择的合理性及现存问题、成因予以剖析,然后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1 交易费用理论与竞技体育生产制度选择

人类生产是对包括实物产品和服务产品在内的各种劳动成果的创造。高超的竞技运动技能是通过大量的时间消耗、巨额的资金投入以及长期艰苦的训练,才能凝聚在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体能和智能的人体上,而创造出一种非实物形式的劳动成果,这种成果以精彩纷呈、扣人心弦的竞技表演和比赛形式呈现。因此,有理由将这一过程称为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简称竞技体育生产),相应地将有关训练和比赛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看作竞技体育生产制度。

交易费用理论对社会经济的强大解释力,使得奥利佛·威廉姆森荣获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本文尝试运用这一理论解释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选择问题。

1.1 交易与交易费用

交易是人类基本的经济行为和活动,市场制度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上,所谓交易是指经济个体之间分割和获取对资产未来的所有权,是财产权与合约权的授权转移。康芒斯把交易活动分为平等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即市场交易、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交易——企业交易和政府对个人之间的限额交易——政府交易3种类型[1]。交易费用指经济交易中,产权从一个经济主体向另一个经济主体转移过程中所有需要花费的资源的成本,包括:为完成市场交易而花费在事前的搜集信息成本、度量产品的成本、签订契约的费用及事后为保证契约的实施执行而进行的监督等活动的费用。

1.2 经济组织选择与演变动因

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及经济组织节省交易费用的动机,是经济组织演变的根本动力。

威廉姆森对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与决定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影响市场交易费用的因素有两组:第一组为“交易特性要素”,指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及交易的技术结构即交易产品的技术特性,包括资产专用性程度、交易频率等。交易特性要素,决定了交易协约的方式及协约关系中应采用的规制结构。当人们为所要完成的交易选择了恰当的规制结构,所需要的交易费用就会较少,否则就要付出较高的交易费用,甚至导致交易失败。这里提示人们结合竞技体育交易活动的交易特性选择匹配的经济组织十分重要。第二组为“人的因素”,主要是指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是交易费用产生的根本原因。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主要依靠各种制度提供的激励约束机制来降低。启发人们竞技体育交易费用的降低还需制定适宜的制度安排与组织规则以引导规范竞技体育经济组织的行为主体。

按照新制度学派理论,一种产品应通过何种组织方式生产提供,取决于该产品的资源特性和相应的交易属性,交易的不同属性会产生不同的问题和交易成本,就要对其实施不同的规制并加以监督,而不同的规制意味着对不同交易方式及不同契约加以选择。在交易中,人们之所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与不同的契约,主要是由于各种交易方式或者契约形式的交易费用不同,由于依赖于不同的契约来组织生产或交换,度量行为、履约情况以及最终经济结果都随契约的不同选择而发生变化。契约安排之间产生竞争,交易成本较小的经济组织形式得以剩存。

这表明不同的规制要求不同的经济组织相匹配。因此,为了规制交易与节约交易费用,就应采用适宜的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安排,本文认为竞技体育生产组织形式与制度安排选择与演进也是基于规制交易与节约交易费用的动机。

1.3 竞技体育资产专用性与匹配的生产制度

资产专用性是现代契约理论描述交易的一个重要维度,用于说明资产的可调配性程度。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①可以理解为基于某一特定的交易而做出的持久投资,投资一旦形成,就很难转移到其它用途上去。为完成一项交易一般需要进行投资,并形成一定的资产。这种投资在技术上有两种选择:采用通用技术或采用专用技术,由此相应地形成通用型资产或专用型资产。

接受系统竞技体育培训需要投入连续的、长期的时间、资金和其他资源,时间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是稀缺且不可逆的,一旦投入之后,就形成沉淀成本,不能再收回,竞技体育运动的较强资产专用性尤其如是,一旦确定从事并历经多年专业训练或职业竞技体育投入之后,就不能再改做其他用途,这些投入成了沉淀成本,使得竞技体育表现出较其他资产的较强专用性特征,不仅如此,竞技体育的不同项目资产专用性强度也不同,竞技体育的资产专用性强度与其使用价值密切相关。竞技体育的使用价值是由竞技体育的消费功能决定的,按竞技体育的消费功能,其使用价值表现在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如健身娱乐、观赏审美;满足企业生产消费需要,如广告赞助、企业经营运动队;满足社会公共服务消费需要,如奥运争光等。

通常来说既能满足健身娱乐生活需要,又能满足商业开发的生产需要,同时还能满足为国争光的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如中国的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相对其他竞技项目其资产专用性较弱,因这些项目群众基础好,市场需求大,投资风险小而收益相对大,即便不能成为明星获得高额回报,也可能成为职业教练,或运动特长被企业招聘及日后健身娱乐。而只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如举重、柔道项目则资产专用性极强,因为这些项目就是为大型赛事而存在,健身娱乐和商业开发价值甚微。若没有机会参加国际大赛,运动员、教练员及投资者的投入成本将无法回收,面临的市场风险与不确定性非常大,私人投资主体是不会对此投资的,某一国家若想在此类项目上获取国际奖牌必须由政府出面生产。

从资产专用性这一制约交易规制形式的关键特性来看,当竞技体育资产专用性很弱时,在交易中,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转而寻求其他交易对象,能较好保证投资创造的价值和双边利益不受损失。如羽毛球运动,全世界拥有相当多的爱好者和高水平运动员,在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条件下,交易双方都可以很方便地寻求其它交易对象,因而像羽毛球这类竞技体育项目可以采用市场组织形式进行生产。

而当资产专用性很强时,当交易的一方,如从事举重训练者做出了专用性投资后,对于举重运动员来说惟有参加大型国际赛事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这样运动员人力资本就被紧紧地锁定在这笔交易上了。相应地,政府或举重协会也会发现再寻找如此满意的运动员成本高昂且比较困难,因此,任何一方的退出都同时给双方造成损失。资产专用性越强,锁定效应就越强,退出损失也越大。由于人力资产的高度专用性,意味着交易双方都具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若采用市场组织模式,处在不利地位的一方就极大可能面临被“要挟”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而且市场关系的不稳定性也不适应高度专用性资产交易对持续性和调适性的高要求,因此,采用政府组织对竞技体育资产专用性很强的交易是相匹配的节约交易费用的经济组织形式。

1.4 中国竞技体育奥运优势项目资产专用性

中国代表团至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以来,共参加了7届奥运,夺金数较多的项目是跳水(27枚)、举重(24枚)、乒乓球(20枚)、射击(19枚)、体操(22枚)和羽毛球(11枚)[2]。除了以上传统优势项目外,柔道、射击、射箭、拳击等也成为有潜力的优势项目。这些优势项目中只有羽毛球、乒乓球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商业价值、健身价值。多数项目还要求特定的训练场地条件,但这些项目却又具备金牌密度大、投入少、见效快等特点,因此成为以奖牌最大化为唯一生产目标国家的主攻项目。由于以上优势项目中多数项目具有资产专用性强的特征,中国采用政府组织型竞技体育生产制度是与其匹配的节约交易费用的经济组织形式。

1.5 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评价

建国以后,我国初步形成了业余体校、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队为基础的三级训练网,完善了运动员、裁判员注册制度和国家队集训制度,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运动训练管理体系,形成了每4年举办1次全国运动会制度和全国城市运动会制度。各省(区、市)也根据全运会的周期,举办全省(区、市)运动会,发现和培养优秀的竞技体育人才,逐渐形成中国竞技体育政府组织形式——“举国体制”。

中国采用政府组织形式的“举国体制”有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

1)从制度形成的初始条件来看,当时中国经济条件有限、国际社会地位卑微、竞技体育人力资本水平低及存量不足,使人们看到了通过举国体制获得规模经济效应的可能性,人们的行为决策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是合适的。在举国体制作用下,金牌增加较快,积累效应明显,从1984年的15枚金牌,经过不到25年的时间,激增到2009年的51枚,表明举国体制是基于特定初始条件下的中国较佳选择。

2)基于交易特性,尤其从资产专用性这一制约交易规制形式的关键特性来看,中国奥运优势项目中多属资产专用性强的项目,为了防止机会主义倾向,克服市场失灵,采用政府组织生产竞技体育是与其匹配的节约交易费用的经济组织形式。

3)结合中国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的产品公共性与外部性特征,竞技项目奖牌密集程度、相对竞争程度等方面考虑,中国选择政府组织形式也是占优策略。

4)基于中国竞技体育生产要素现状,从稀缺性来看,中国GDP总量大,人均GDP低,人口数量多,竞技体育人力资源丰富且机会成本低、资金约束小等因素都是中国竞技体育政府组织形式选择的基础。

2 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现存问题及其成因

中国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有目共睹,举国体制对竞技体育的贡献功不可没,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有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但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忽视。

2.1 竞技体育政府组织规模超过其效率边界

1)表现:

目前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的政府组织超过其组织规模的效率边界,表现为政府纵向一体化组织生产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既包括资产专用性强的举重、柔道等项目,也包括具有资产通用性特征的羽毛球、乒乓球等项目,由此引起的高企行政管理成本,很可能会与采用政府组织形式而节约的交易费用相抵消。政府组织形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存在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或生产市场无力提供的产品。企业的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或等于其它一般企业的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那一点上,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是订立长期合同,还是实行纵向一体化,取决于两种形式的交易费用孰高孰低。此外,经济组织所面临的交易技术结构也是在不断变化中,作为一系列契约联结的集团(经济组织),其制度是连续性的,一个有效的制度应为组织提供适应效率,使经济组织的规模和边界不断进行调整,使之与环境动态相容。

如果说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社会对竞技体育需求普遍少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政府生产全部奥运服务产品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话,那么目前在一些竞技项目社会需求广、经济发展水平不断上升的形势下,为了提高竞技体育生产制度的效率,必须调整现存竞技体育生产组织的规模和边界。

2)成因:

(1)由于技术上的困难,公共产品不能界定为私人产权而只能界定为公共产权,但私人产品却可能由于制度选择主体的偏好及政治结构与谈判力量优势而被界定为公共产权。因此,一些资产通用性强的竞技项目也被界定为公共产品而由政府生产。

(2)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在获取奖牌上的递增收益,表明该制度潜能还未发掘尽,倘若举国体制尚有正的产出,且政府还有财政承受能力,人们对中国竞技体育政府组织规模大小及其效率边界问题不会太介意,对这一制度的改革愿望也就不够迫切。

(3)存在路径依赖,人们已习惯于举国体制的运作模式,政府组织形式的优势使采用举国体制生产竞技体育的风险大大降低,加之俄罗斯、东德等国家竞技体育改革的前车之鉴,使人们在竞技体育制度改革上更不敢轻举妄动。

2.2 “悖论”状态制度均衡

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给定的一般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任何个人或团体带来额外收益[3]。这种均衡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1)经过调整的制度安排已经获得了所有潜在利润的全部增量。2)虽然某些外生性变化,如技术、市场规模、相对价格、收入预期、知识流量、政治经济游戏规则的变化使得收入的增加成为可能,但是某些内在的规模经济、外部性、厌恶风险、市场失败或政治压力等原因使上述的所得在现存的安排结构内难以实现。3)即使尚存一些潜在利润,但改变现存制度安排的成本超过了这些潜在利润。因此,制度均衡也可以理解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制度“投入”增加(制度的任何形式的改变)对作为投入者的各利益集团而言是得不偿失的,制度均衡可能是一种 “适宜制度”(适宜制度,指的是这样一种均衡状态,在该制度约束下个人的最大化行为既与他的预期相吻合,又同整个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并行不悖[4]。),也可能是一种“事与愿违制度”。而目前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恰恰处于“悖论”状态的制度均衡。

之所以说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处于“悖论”状态的制度均衡,是由于在现行竞技体育生产制度安排下,中国虽然实现位居奥运金牌榜首,但却也导致竞技体育资源逐渐偏离有效配置的状态,并未与适宜制度所预期的结果相吻合。

1)表现:

(1)成材率低。有关资料表明,全国青少年田径运动比赛中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成年后在亚运会和世界大赛中取得前8名的分别为14.5%和5.6%[5]。全国优秀运动队,每年平均吸纳新运动员仅占在训青少年运动员的 1.3%[6],而民主德国的儿童、青少年在体校从事系统训练后,大约有50%的可进入高水平运动训练阶段[7]。在我国体操运动员成材率还不到 10%,优秀运动员年均淘汰率为17%~19%,而要取得国内国际冠军又要淘汰 90%[8]。能够进入国家队的高水平运动员尚不足1%[9]。

(2)投资收益率低。以国家投资为例,专业体校投资512 747万元,在校学生人数38 571人,输送一线人数1 193人,收益率为3.09%;业余体校投资617 092万元,在校学生人数305 937人,输送一线人数3 307人,收益率为 5.05%。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通常在 10%左右[10]。还有人对浙江省几届全运会的资金投入产出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出全运会平均每得1分的直接投入是六运会5.38万元,七运会6.20万元,八运会7.12万元[11],说明成本逐届提高,投资效益下降。可以看出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效益处于较低水平。

2)成因:

(1)对政府垄断经营的约束乏力。首先,政府组织提供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时一般是垄断经营,缺乏竞争机制,导致政府在提供竞技体育时不计较成本,过分投资,同时造成政府组织的扩张与效率低下。其次,由于政府提供竞技体育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实行软预算约束,使得政府缺乏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内在激励机制与动机。再次,由于对竞技体育绩效的评价和估计存在着困难,导致对竞技体育生产效率的衡量缺乏合理的标准,无法根据竞技体育的供求效率对政府体育官员、教练员进行奖惩,促使其提高效率,此外,监督机制的缺陷和政府本身的自利性特征会使得政府在竞技体育的供给上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损害公共利益。

(2)与制度非中性相关联的利益集团存在。制度创新可分为中性制度创新与非中性制度创新,中性制度创新是指那些对社会的每一个人而言有益,或至少不受损失的制度创新,而非中性制度创新是指给社会的部分成员带来好处并以另一部分人受损为代价的制度创新。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个体和人群损益种类和程度不同。竞技体育改革本质上就是利益格局的调整,权力与资源的重新分配。原有利益格局下,围绕着竞技体育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形成了一个体育官员、获奖运动员及其教练,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利益集团。虽然竞技体育改革能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其转变结果却不是“帕累托最优”(指在不减少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增加另外一方的福利),是以一些部门和个体的既得利益损失为代价,为了维护和保持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者只愿意维持既有制度,而很可能对制度改革采取消极的阻碍行为。

(3)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使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收益不排他,一经确立就可以为所有人共享,而制度的建立却要耗费私人成本,一般理性经济人都不愿意建立新制度,尽管大家都意识到新制度比旧制度有明显的收益优势,但基于成本个人付出而收益大家分享的事实,都不会去采取制度创新活动。虽然对大多数人来说具有公共性的制度,对利益集团来说却不具有公共性,旧制度的支持者由于集团人数少,维护制度的成本与收益比较一致,为了保护既得利益,有更大的力量阻挠新制度的创新维持已有的制度。如此一来即使是 “悖论”性制度也能够得以存留。

2.3 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发展滞后

1)表现: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运动员的训练比赛及退役工作安置都由国家一手包办,运动员个人利益完全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相应的运动员产权也毫无疑义地归属国家所有,然而随着竞技体育商业化程度的提高,运动员人力资本价格飙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成为利益相关者角逐对象,围绕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引发的矛盾层出不穷,说明原有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和竞技体育发展现实需要。

2)成因:

(1)中国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结构比较复杂,由于国家培养运动员花费了巨额前期投入,教练员对此也付出了大量心血,而这些又是和运动员自身的天赋和艰苦的训练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且原有举国体制非股份制且无市场评价和交易机制,缺乏财产转移所据以进行的对资产的评价体系的资本评估市场,对资产的分割、组合相当困难,这就很难清楚地界定评估各自的投入大小及比例[12]。这些竞技体育人力资本知识、技术方面的局限性,致使政府即便有构建新制度的决心,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建立一个合适的制度安排。

(2)作为利益主体的运动员在权力博弈中处于劣势,运动员集团不能成为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的发动者。运动员很小就离家进入体校,自我意识薄弱,无论生活、学习还是训练都惯于听从教练安排,再加之艰苦的训练占去大部分时间、精力,往往疏忽了文化知识的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极度欠缺,因此缺乏维权、集体行动的能力与意识。而且由于各运动项目分布广泛、种类特点差异较大,加之竞技体育运动员人数多且分散,更是加大了采取集体行动的成本。每个人都希望搭乘别人承担界定、转让人力资本等交易成本的便车,而自己则坐享谈判成果,每个理性人都这么想,结果就会导致产权创新制度供给不足。

(3)国家界定产权也有其自利性一面,诺思认为国家仅仅在统治者划定的福利最大化目标范围内促进和界定有效率的产权。政策的制定者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们像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市场中追求最大化(政治、经济或社会)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或许它们有可能也反映公共利益,但这种利益也不过是众多愿望之一或最不必需的一种愿望。因此,从自身利益出发的统治者往往可能维持或建立一套低效或无效率的产权制度,那么,国家在界定竞技体育产权时也很可能出于政治利益最大化偏好,建立并维持有利于金牌最大化的国有产权制度。

3 对策与建议

3.1 调整竞技体育生产组织规模,发挥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

缩减竞技体育政府组织形式的规模边界,科学划分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类别,在充分分析比较中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奖牌密度大、市场需求小,外部性大、资产专用性强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如举重、柔道、跳水等项目作为政府生产重点,对一些群众基础好、市场需求大、具有效用可分割性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如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可通过特许经营、契约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场主体生产和提供,明确政府采购者的地位。积极拓展私人提供竞技体育的渠道,以效率作为主要评判依据,构建政府、市场和中间性组织共同提供竞技体育的多元化供给体制。必须明确缩减竞技体育政府组织的规模边界,决不是政府简单地减少服务供给,而是把服务供给职能转移给私人部门和体育民间社会组织。

3.2 追求预算硬化约束下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协调发展

改变传统的唯金牌论、政治利益最大化的思想观念,积极寻求竞技体育生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协调发展之路,通过对竞技体育财政补贴变暗补为明补,契约外包等方式促使财政预算约束硬化;同时削减奖牌密度小、群众基础差、市场需求弱、所需资源庞大的运动项目,合理布局各省市优势竞技项目,形成国家范围内优势互补的竞技体育生产格局;制定运动员淘汰率标准,提高科学选材水平,施行教练员跟踪负责制,提高选材与成才的科学化水平,以降低竞技体育生产,提高竞技体育的经济效益。

建立适宜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梯队规模,允许富余的竞技体育人力资源有偿流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作用,较大程度发挥竞技体育资源的比较优势,使之能在比以往大得多的空间内运行,并依次向资源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决定资源的价格方向演化。

3.3 结合产权初始状况和制度环境约束条件,推进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

1)以收益权、使用权改革为突破口,带动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整体改革。

中国产权改革不是一开始就改变产权的制度结构,而是从产权的制度安排开始的,是从产权的收益权、使用权这些层次开始的,西方也恰恰是从产权的使用和分配形式再推及到所有权的改革。这给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与借鉴。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也要从运动员聘用制度、运动员转会制度、商业收益分配制度、比赛奖金分配制度等使用权、收益权的改革着手,再逐渐过渡到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的改革。

2)采用“模糊产权”作为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的过渡状态。

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要与所处社会政治经济、传统文化环境及竞技体育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产权具体形式灵活多样,允许过渡阶段存在。

科斯认为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交易费用的产权就是最佳产权形式,最佳的产权界定是对应于“某一时空”的特定环境,是动态的,因此不能泛泛地说某种产权形式最佳,也不能绝对地认为私有产权最好。 产权创新并不是一步到位的,中间存在处于过渡期的产权状态,这种过渡期的产权状态是产权创新过程中某一特定阶段的最优选择和必经阶段。

在计划经济制度中,人力资本产权完全是国家的;在市场制度中,产权过多地表现为一种私人状态;现在中国处于市场制度转轨期,产权的最佳选择就应表现为既利于私人管理能力,又利用国家行政能力的“模糊产权”②状态,由于这种模糊产权具有与过渡期的市场形态相吻合的综合效应,兼具私人管理优势和国家行政力量在资源控制上的双重优势。在这一时点上,可能比产权明确的国有和私人企业效率更高[13]。

目前中国高水平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存量绝大多数是以国家为主,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形成,竞技体育人力资本由于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使之对其相关资产的测量和评价所花费的成本巨大,很难清楚地界定评估产权主体各自的投入大小及比例,这就很可能导致界定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当清晰界定产权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时,产权就会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如此,在中国经济转型中,政府作用举足轻重,采用模糊产权还能得到政治权力的庇护,以此获得相对稳定有利的制度环境,这更加大了采用模糊产权的倾向。

我国奥运优势项目大多属于资产专用性强的竞技项目,在国家尚需奥运增光、市场又无力提供这些奥运竞技产品前提下,还是国家以投资为主,政府组织形式仍是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主导形式。只要投资主体多元化存在,国家、企业和运动员共享产权的“模糊产权”状态就会持续下去。

模糊产权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会有较高效率“被人们选择”,但它实质上属于产权不清,从长远角度看仍是低效率的,会成为竞技体育产业发展的障碍。因此,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明确界定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逐渐减少直至消灭模糊产权[14]。

3)注重人力资本产权权能适度分解和人力资本所有权与载体结合齐抓并举。

产权经济学理论发现,由一个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是不经济的,出让部分产权给他人,一个主体专门从事一项特定的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从事多种职能分工的边际收益。人力资本的分解大大提高了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不分解的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封闭式的产权[15]。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它可以被分割为许多权利并分别赋予不同的行为主体,与竞技体育相关的权利有训练权、注册权、参赛权、转让权、获奖权、经营权等,很显然,如果让运动员完整地拥有以上权利,要么因时间精力有限,不能专心训练而影响运动成绩的提高,要么由于知识能力限制而降低自身资产收益水平,两者都会大大降低竞技体育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

人力资本产权职能的分解并不排斥人力资本所有权与其载体的结合。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的特点,决定了在人力资本所有权与载体分离的情况下,人力资本的一部分权力将可能被限制,从而导致人力资本产权残缺,倘若在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情况下人力资本载体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影响人力资本价值的充分发挥。而在人力资本所有权与载体结合的情况下,由于人力资本载体拥有了人力资本所有权,就能确保人力资本向最能体现其价值地方配置。

因此,在竞技体育人力资本的形成与使用中,将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给载体可以激励人力资本承载者自觉地开发与投资自身人力资本,选择最佳的实现方式,利用各种途径增大自己的人力资本存量,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在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倾向条件下,将使载体“搭便车”“偷懒”等行为减少。这就要求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运动员人力资本转会制度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教练员、运动员的意愿和要求,只有交易的结果完全被运动员接受,人力资本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机会主义发生、降低监督成本,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运动员人力资本激励问题。

注释:

① 虽然资产专用性这个概念经常被经济学家使用,但是长久以来没有人给它下过一个精确的定义,直到1985年才由威廉姆森(Williamson)明确指出。② 哈特等人认为“控制权是产权最根本的方面”,是产权实现形式的集中表现,任何产权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控制权来完成,若控制权由多方共同拥有,而各方在行使控制权时又相互制约影响,各方的控制权通过协商甚至讨价还价才能确定时,则产权是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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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etitive sports production system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CHEN Hui-min1,LI Wen-xiu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2.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Guangzhou 510521,China)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rationalities,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nationwide system” for competitive sports in China. Based on their investigation on the exclusivity of asset usage for competitive sports production projects in China, coupled with the reality of initial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wide system”and production factors provided for competitive sports, the authors concluded that there are some rationalities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nationwide system” currently effective in China, but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such as the scale of governmental competitive sports organization exceeding its efficiency limitations, the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being in a paradox condi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etitive sports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being backward, and therefore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ptimize the scale of competitive sports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nd exert the advantages of the “nationwide system” for competitive sports in China; pursu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interests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under the restraint of budget rigidification; promote the overall reform of competitive sports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according to the initial condi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restraint conditions of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by making breakthroughs in the reform of usufructs first; take measures for boosting the reform of competitive sports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using “fuzzy property rights” as a transition state for the reform of competitive sports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and focusing on the concurrent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ate breakdown of the power of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human capital ownership with carriers.

sport economics;competitive sports production system;nationwide system;trade costs;exclusivity of asset usage

2010-01-13

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20SS08038)。

陈慧敏(1969-),女,满族,副研究馆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经济组织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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