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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公平竞争原则的哲学解读

2010-12-07卫才胜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兴奋剂公平运动员

卫才胜

(武汉体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武汉 430079)

体育公平竞争原则的哲学解读

卫才胜

(武汉体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武汉 430079)

公平竞争是体育的灵魂,从哲学的视角对其进行不同角度的解读:第一,体育公平竞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二,实事求是是体育公平竞争的基础;第三,要把握体育中技术运用的度,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第四,体育竞争中公平与不公平的斗争是长期的。通过解读,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这一原则,从而促进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体育;公平竞争;哲学解读

以公正、正当,光明正大的精神道德进行竞赛是体育精神的本质要求。《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公平竞赛是奥运赛事的根本原则,要“努力在运动中普遍贯彻公平竞争的精神”。所谓公平竞争即“费厄泼赖”,源于英文“Fair play”的译音,它在体育领域的意思是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运动主体以自身的身体条件,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当然,公平竞争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实际上,人们很难用文字把它概括出来,不同的学者对它也有不同的理解,但从大多数学者的诠释来看,目前还比较趋同于这个定义。本文将从这一定义出发,站在哲学的视野上对体育公平竞争原则进行不同角度的解读,以达到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这一原则,促进体育运动健康发展的目的。

1 体育公平竞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事物有相对和绝对之分,相对是有条件的,绝对是无条件的。从体育公平竞争的整个定义来看,对公平的规定是有条件的,所以是相对的。从具体所涉及到的条件即规则公平、运动主体以自身的身体条件、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和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这几个方面的分析来看,体育公平竞争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首先,规则公平是相对的。人是规则的制定者,规则的制定包含着较多的主观因素。由于主观因素的渗入,体育竞赛规则的制定永远追求的是相对的公平,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公平,而现实情况却是更多的表现为不公平。在现任的112名国际奥委会委员中,欧洲拥有51位,占总数的45.5%。在111个国家和地区无一名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情况下,意大利和瑞士却各有4名委员,美国、西班牙和瑞典也各拥有3名委员。委员结构的不合理决定了在奥林匹克运动的决策机构中必然存在着严重的欧美中心主义。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共设26个大项,除柔道外,其余都是源于欧美的西方体育项目。在奥运会项目不断膨胀的今天,某些与奥运会已有项目几乎重复的西方体育项目仍能进入奥运会如26届新增的男女沙滩排球,而东方的体育项目如中国的武术要进入奥运会则极其艰难。更有甚者,有时为了遏制某一方而制定出特殊的规则。中国在这一方面深受其害,受到太多不公正对待。例如,中国乒乓球实力强大,为了遏制中国乒乓球的势头,从修改发球标准,加大乒乓球的直径,改变记分方法到限制参赛人数,调整排名次序,将中国的两名强手排在同一个半区,不断地修改比赛规则;可是对于田径实力强大的美国却没有采取任何遏制措施。女子举重也是中国的强行,于是就限制我们的参赛人数和参赛项目;而日本是柔道强国,却可以从柔道项目上捧回大量金牌。跳水更是我国的夺金大项,于是在提高难度系数以降低发挥水平方面做文章,其它如体操、健美操等规则的制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目前,规则的制定在西方国家占绝对话语权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尽量减少不公正的对待就不错了,至于绝对公平,那只能是幻想。

其次,运动主体的身体条件有差异。运动主体即使在性别、年龄和体重相同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但由于人种的不同,在诸如禀赋、能力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差异。例如欧洲运动员先天具有身高力量上的优势,非洲运动员先天具有长跑的优势,东方运动员先天具有身体灵敏上的优势。由于存在这些差异,不同种族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先天就带有某种不平等。当然,我们保护这种先天的不平等,因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运动员无论人种有何差异,我们都认为是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比赛。我们要反对的并不是这种不平等,而是那种人为的不平等。虽然这种人种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但从另一个方面也正说明了体育公平竞争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再次,运动主体对技术的使用和占有不均等。目前,技术已经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育运动也广泛的使用技术,运动员更多地通过使用和占有技术来提高运动成绩,由于每一个运动主体对技术的使用和占有不可能完全一样,具有差异性,这也使得公平竞争具有相对性。而现实情况是技术使用和占有的这种差异性越来越超出相对公平的范围,使得体育比赛变得不公平。当前,高技术应用于体育中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运动员在技术的使用和占有上的差距越来越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这种差距尤为明显。在体育日益技术化的今天,技术的使用和占有已经成为左右训练和比赛结果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对技术的使用和占有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种状况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运动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或者不想意识,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最后,裁判的判定有误差。规则是由人执行,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要受主观和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影响,错判漏判不可能完全避免。同样的动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美有不同的价值标准,不同身份和角度对问题的看法有差距,不同时间地点评判尺度有差别都是正常的。例如在体操、跳水等项目中,由于裁判对尺度的把握和对美的理解不一样,判罚的结果并不相同,这也很正常(这里排除因受个人利益、国家荣誉等因素的影响而故意错判漏判的行为)。为了尽量减少这种人为的误差,这类比赛一般采取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的评判方法。但是,这种评判方法并不可能完全消除误差。实际上,在任何体育比赛中,裁判的判定要完全地消除误差也是不可能的。从这一角度来看,体育公平竞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2 实事求是是体育公平竞争的基础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也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又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体育比赛要实现公正、公平,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实现体育公平竞争的基础,在体育比赛中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体育公平必然不会实现。当前体育赛场上出现的一些假、丑、恶现象,很多都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而使比赛有失公允。具体表现为:

第一,运动员参加与自身资格不符合的比赛。国内的体育竞赛实践表明,一些地区、单位和个人为了某种私利,尽可能地在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上做文章,隐瞒年龄,以大顶小,以假乱真,冒名顶替,如让青年队员参加少年比赛,成人队员参加青年比赛;非农民运动员冒充农民运动员参加农运会,专业运动员冒充中学生进行比赛;更有甚者,以假性别参加女子项目比赛等。这些现象不仅在国内,在国外和国际竞技体育比赛中都常常出现。如,足球强国巴西、墨西哥、意大利都曾暴露超龄球员参加青年比赛的行为,墨西哥甚至为此被拒之于世界杯之外。

第二,运动员和运动队打假比赛。假比赛有打假球、下假棋和假摔等,最为典型的是打假球。在英国,以行贿来打假球的事件至少有90多年的历史。1994年前英国利物浦队守门员布鲁斯·戈罗贝拉被披露出与一家远东竞赌公司勾结得到40万英镑酬金,从而在一次比赛中利物浦以0比3败给了对方。除了赌博集团操纵假球外,一些运动员和运动队为了关系和得到某些好处,与对方订立“君子协定”或“攻守同盟”,踢假球。2001年中国的甲B爆发的最大的假球风波就是典型:12支俱乐部中“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五支卷入其中。球迷怀着一片对足球的赤诚,冒着恶劣的天气为场上的球员呐喊助威,结果幕后的交易导致了所有的一切,球迷的热情遭到极大的伤害,这也是当前我国足球水平为何急剧下滑和观众上座率不高的原因所在。

第三,运动员服用违禁药品。一些运动员为利益所驱,服用兴奋剂等违禁药品来提高运动成绩,包括一些著名运动员。如琼斯、钱伯斯和蒙哥马利等,其中加拿大短跑名将本·约翰逊在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100m的“世纪大战”上以9s79的成绩打破世界记录,仅仅过了62h就被查出服用合成类固醇康力龙,创造了世界体坛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兴奋剂丑闻。服用兴奋剂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是对体育公平竞争精神的践踏,我们必须坚决反对。

第四,黑衣裁判玩“黑”。在一些比赛中,一些裁判不从实际出发,干着一些和职业道德相违背的龌龊勾当。拿红包、收贿赂,或因新朋老友的关系,或因本地区和国家的利益,“打黑分,吹黑哨”,刻意偏袒一方,整治一方,把比赛搞得乌烟瘴气。在国际比赛中存在“金钱哨、国家哨”,在国内比赛中更是“官哨、人情哨”泛滥。1986年釜山亚运会上韩国裁判的拙劣表演,国内足坛的龚建平案,都是这类丑恶现象的典型表现。

从这些现象的分析中可见,凡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都违背了公平竞争的精神。正因如此,我们说,实事求是是实现体育公平竞争的基础。

3 要把握体育中技术运用的度,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

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限度、幅度、范围,是保持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界限。当事物的变化超出度的范围,事物量的变化就向事物性质的变化改变。度这一哲学范畴告诉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把握适度的原则。体育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对技术在体育中的运用,是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也就是说,体育竞争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就是公平的,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就是不公平的,这个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就是哲学上所讲的度。作为科技异化产物的兴奋剂,由于它超过了事物的度,运动员服用它参加比赛就是不公平的。当前,人们对兴奋剂在体育运动中的运用是不公平的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在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体育运动的今天,哪些技术可以运用以及运用到什么程度是合理的,我们并不清楚。而现实情况是,科学技术在体育运动的运用已经使体育比赛变得越来越不公平。在日本长野冬奥会前的1995年,国际冰坛出现新的“踏拉板式”速滑鞋,使世界速滑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运动员使用这种新冰鞋,打破了多项世界记录,而我们没有跟上和采用这种技术,直接影响了运动员在长野冬奥会上的成绩。高科技在体育领域的使用让我们很难判断奥运会到底是人的比赛还是国家科技实力的展示和较量,因为在这些冠军的背后总是有高科技的支撑,碳纤维自行车、“鲨鱼装”、“水晶鞋”等等都是高科技的产物。当一些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凭借着优良的装备夺取一枚又一枚金牌时,对于那些经济贫困、科技落后的国家来说,公平竞争就成为了一句空话。可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即使认识到了也几乎是听之任之。当前,技术在体育中使用的度是模糊的,这就要求我们制定相应的规则对其进行限制,使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保证比赛真正的公平。

目前,由于纳米技术的快速发展,纳米技术也开始被用于运动器材的改进上。有学者认为,这会使一些体育强国以其强大的国力为后盾在器械方面占据优势,从而长期在某个项目处于垄断地位,这种外在的不公平带来了竞技体育内部的不平等。更可怕的是,随着基因技术的不断突破,这种技术如果不加限制的滥用,将会给体育的公平和发展带来致命的打击。或许有学者提出,既然科技会对体育公平竞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能否在体育运动中取消科技的应用。我想,这种想法是片面的,科技不仅对体育有负面的影响,也有促进的一面,如采用全自动电子计时、终点摄影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减少了人为的因素,使判决更加准确和客观;兴奋剂检测技术的研制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了公平竞争。实际上,在科学技术已经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的今天,要想取消科学技术在体育中的应用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我们要做的是在体育运动中使科学技术的应用保持适度,尽量消除不公平竞争。

4 体育竞争中公平与不公平的斗争是长期的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矛盾的同一性表明,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公平的对立面就是不公平,没有公平也就没有不公平,没有不公平也就没有公平,公平和不公平共同存在于矛盾的统一体中,谁也离不开谁。我们虽然制定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但不公平的现象却经常发生,并且是屡禁不止,问题的所在就在于公平和不公平是相伴而生的,这两者的斗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就反兴奋剂来说,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事实证明也是如此。兴奋剂这个词,最早出现在东非和南非土族的宗教仪式上,称为“DOP”。后来这个词传入欧洲,人们把兴奋、镇痛、麻醉的药物统称为兴奋剂。早在1865年,已有关于运动员借服用药物提高运动成绩的报道。1904年美国圣路易斯奥运会上,美国马拉松运动员希克斯服食混合着鸡蛋清的土的宁,成为现代奥运会历史上首位服药选手。奥运赛场开此先例,运动员相互仿效,滥用药物之风愈演愈烈。1960年罗马奥运会上终于发生了奥运会历史上著名的“苯丙胺悲剧”,丹麦自行车选手詹森因服用酒精和苯丙胺混合剂在比赛中死亡。兴奋剂不仅损害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严重地甚至致人死亡,而且破坏了体育的公平竞争精神。为此国际奥委会订出了体育比赛严禁使用兴奋剂的决定,并于1968年的格勒诺布尔冬季奥运会和墨西哥城夏季奥运会上,第一次正式实施全面的兴奋剂检查。为了逃避兴奋剂的检查,违禁者开始了变化频繁的“药物升级”,从最初的苯丙胺、麻黄素、利尿剂发展到促红细胞生存素(EPO),从各种改进的血液兴奋剂发展到如今的生长激素(HGH)等。1968年禁用的药物仅有8种,然而根据运动员的服药情况和药物性质,历届奥运会禁用物的品种和数量都有增加:1972年禁用26种;1984年禁用69种;而到了1994年已达6大类108种。2004年最新公布的兴奋剂目录包括7大类159种兴奋剂品种和三种兴奋剂禁用方法,其中包括最新出现的“基因兴奋剂”或“转基因运动员”。多年的实践证明,在违禁者与检查者之间展开的“猫鼠大战”中,违禁者似乎总能创造出一些新的药物和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领先地位。虽然检查者一直在努力跟踪研究新型兴奋剂的检测方法并不断缩小与违禁者之间的差距,但五环旗飘扬的奥运赛场一直未能彻底逃脱兴奋剂的污染。通过反兴奋剂这一事实说明,无论我们怎样追求公平,消除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但不公平的现象仍就发生,可以说公平和不公平之争将永远伴随着整个体育竞赛的进程。对于我们来说,要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要作打持久战的准备,尽可能地消除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该认识到,那种完全消除体育竞赛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也是不可能的。

公平竞争是体育的灵魂,离开了公平,体育也就失去了“竞”的基础,这就需要我们共同维护这一原则。要维护这一原则,就要理解这一原则。通过哲学解读,使我们认识到体育公平竞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把握体育中技术运用的度,要与不公平现象作长期斗争。这些认识,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这一原则,促进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郭平,宋一心.竞技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存在及其消除[J].体育与科学,1999,20(6).

[2]李艳翎,刘湘溶,龚正伟.对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的伦理思考[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26(6).

[3]魏汉琴,刘宪忠,冯景梅.体育道德中的公平竞赛原则[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1999,13(3).

[4]张庆来,李世森,孟站领.高科技时代的“兴奋剂”新诠释[J].体育文化导刊,2006(1).

[5]张春燕,钟明宝,王玉珠.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及其制度建设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7,43(3).

The 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ports Fair Play

Wei Caisheng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s,Wuh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Wuhan,430079,Hubei,China)

Fair play is the soul of sports spirit.Here several 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s are given:first,fair play is relative,not absolute;second,matter-of-fact is the foundation of fair play;third,the application of the sports technology which should have a degree is helpful to the realization of true fair play;four,the struggles between fair and unfair competitions have been existing for a long time.By means of 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s,we can understand fair play more thoroughly to safeguard the principle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ports.

sports;fair play;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

G80

A

1672-1365(2010)02-0009-03

2009-09-12;

2009-10-26

卫才胜(1971-),男,湖北鄂州人,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哲学、体育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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