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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哲学

2010-11-15王江松

中国工人 2010年8期
关键词:工人哲学工会

王江松

什么是劳动哲学

王江松

劳动哲学是贯通哲学与劳动科学之间的桥梁

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证明,在最一般的哲学或世界观与各门具体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一些贯通两者的中间环节。这些中间环节,一方面可以说是由一般世界观向具体的、特殊的科学的下降,故而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第二层次的世界观”,另一方面,它们又可以说是由具体的、特殊的科学向一般世界观的上升,故而我们又可以把它们称之为“部门哲学”或“哲学分支学科”,如自然哲学、科技哲学、经济哲学、政治哲学、管理哲学、历史哲学、社会哲学、道德哲学、艺术哲学等等,它们分别建立于与其对应的具体科学的基础之上,但又没有停留在各门具体科学的层面上,而是对各门具体科学涉及的问题进行哲学思考,从而使具体科学和最普遍的哲学对接起来。

劳动哲学作为对劳动者、劳动活动、劳动关系、工会等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思考,就是最普遍的哲学与劳动和工会领域的诸多社会科学(如劳动经济学、劳动社会学、劳动关系学、劳动管理学、劳动保障学、劳动保护学、劳动法学、劳动生理学、劳动心理学、劳动伦理学、劳动美学、劳动教育学、劳动组织学、工会学、职工民主管理学等等)之间的中间环节——

就劳动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而言,一方面,它必须直接依托于上述各门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上述各门社会科学又的确不能取代劳动哲学。相反,如果绕开劳动哲学这个中间环节,哲学就很难具体化入这些社会科学之中。事实上,这些社会科学之所以在近30年间相对其他社会科学而言发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由于它们缺乏劳动哲学基础,因而也很难得到最高哲学层面的支持。

就劳动哲学与哲学的关系而言,劳动哲学固然必须以某种最一般的世界观为基础,但后者也不能绕开劳动哲学而直接去指导上述各门社会科学。这些年来,我国的哲学研究和哲学发展之所以未能对劳动领域、职工生活和工会工作产生应有的影响,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之所以远离哲学这一“形而上的”的抽象王国,也正在于缺乏劳动哲学这一中间环节。

哲学、劳动哲学、劳动科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动哲学与其他哲学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可以图示如右:

劳动哲学是把马克思主义与工人群体和工会联结起来的中介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是写入我国宪法的国家意识形态,是当代中国工人群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一般地强调国家意识形态对工人群体和工会的指导是远远不够的。的确,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就是工人群体的特殊意识形态,但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这种直接同一状态已经被打破了,出现了分化、分工、差别和矛盾,这就不能直接把国家意识形态照搬过来指导工人群体和工会的实践了,这就需要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意识形态,一种必不可少的中介,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工人群体和工会的具体实践连接起来,把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与具体的有关工人群体和工会的社会科学连接起来:

第一,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作为载入宪法的国家意识形态,不仅是工人群体和工会的指导思想,而且是所有群体、阶层和政治团体的指导思想,是全体人民实现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共同理论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要代表工人群体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这就是说,国家意识形态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和共同理想,并不包罗万象地反映和规定各阶级、各阶层人民的特殊利益、特殊意志和特殊理想,在共同的意识形态框架和政治框架内,各阶级、各阶层人民可以而且必须从自己的特殊位置和特殊视角出发,对马克思主义做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在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而且必须拥有自己特殊的、第二层次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二,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除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外,又产生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不能否认的是,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尤其是其中的企业家阶层和私营企业主阶层,在市场经济中,在新的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格局中,在新的资源(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和财富分布中,相对普通劳动者而言,处于优越和强势地位。同样不能否认的是,虽然这些社会阶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成我国的现代化过程中不可或缺,但在具体的经济竞争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这必然要反映到政治和意识形态层面。

第三,在相对单一和一致的社会结构分化为多元和矛盾的社会结构的历史条件下,执政党和政府必须并且正在由社会各群体阶层的直接代表者,变成间接代表者、总体利益代表者和最终代表者,即变成社会各群体阶层之间的居中协调者或居间仲裁者。这实际上是形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的“三方格局”或“三方机制”。应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即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某种“父爱主义”和“权威主义”治理结构,正在向一种“公民社会”和“宪政、民主和法治”的治理结构转化,社会各群体阶层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不言而喻,他们也要对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在经济竞争、政治对话和社会博弈过程中,存在着差距和矛盾的各社会群体阶层,为了更有力和充分地证明自身权利、利益和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了更多地得到作为社会利益总体代表者、协调者和仲裁者的执政党和政府的支持,为了获得整个社会舆论和社会心理更大的认同,必然要从“意识形态”的高度来论证其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必然要以一整套“宏大话语”来彰显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从而获得知识上和道义上的制高点。比如,《中国工会章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中国企联也明确宣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双方在以国家意识形态为终极理据这一层面上是完全一致的,而这一点也的确表现出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某种一致性,如双方都以实现中国的现代化作为奋斗目标。但如果停留在这一层面上,双方就完全一体化了,彼此之间就不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了,就没有必要有这么两个组织来代表市场经济中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劳动关系中两个相对而立的方面了,而中国工会就没有理由定位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就没有理由提出“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了;另一方面,中国企联也就没有必要提出“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了。既然已经认可了中国工会和中国企联代表和维护两个不同的、特殊的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那就不仅要从双方共同认可的国家意识形态出发,而且要从双方各自的特殊意识形态出发,来论证其特殊利益的合法性。只有这样,这两个“自在的阶级”,才会分别获得其自我意识,从而转化为两个“自为的阶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阶层在经济上的迅速崛起,他们的自我意识也在逐渐形成,他们在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家意识形态的同时,还在努力寻找自己特殊的意识形态——他们不仅在较深或较高的理论层面论证自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且咄咄逼人地贬低乃至否认普通劳动者和工人群众的地位和价值。比如,认为所有者、企业家才真正代表了新的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而工人则代表了比较落后的生产力和文化;认为股东才是企业的主人,而工人只是出卖劳动力的雇员;认为职工和工会是改革不应加以考虑的变量,应当建构经营者壁垒以遏制职工和工会;认为改革的主体是政治家、知识分子和企业家,应当建立由他们组成的改革的政治同盟,而劳动者和工人则是改革的客体和对象,只需要让他们保持基本稳定就可以了;认为一切利润应当归企业家;等等。所有这些观点,不仅仅是以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理论为基础的,而且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自由主义思潮浮出水面后,又获得了一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支持。不能否认的是,经济上的强势集团,正在获得理论上乃至学术上的强势话语权,并且表现在与其他社会阶层的政治博弈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体现在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过程中。

反观劳动者阶层和工人群众,不仅已经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正在逐步失去其在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在这种巨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他们显得茫然失措、困惑不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他们重新成为一个“自在的阶级”。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仅仅死守着“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和公有财产的主人”、“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这些最一般的国家意识形态话语不放,而应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公民社会的“三方格局”中,在“宪政、民主和法治”的治理模式中,发展出一整套与企业家、私营企业主、高收入群体不同的意识形态,在高层次的理论和学术领域,有力地回应各种贬低和否定工人群体的言论,以强有力的理论和学术依据,加入到国家层面的经济管理、政治决策、文化导向和社会建构中去,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劳动哲学恰恰可以成为当代中国工人群体的特殊意识形态,从而把国家意识形态与工人群体和工会的实践连接起来。

劳动哲学有助于重构当代中国工人群体意识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

劳动哲学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把国家意识形态“下传”和下降到工人群体和工会的实践之中,还在于概括、提炼、总结当代中国工人群体的意识、意志、愿望和要求,推动中国工人的自我意识的更新和重构,并使之“上达”和上升到国家意志和国家意识形态中去。

“更新和重构中国工人群体意识”这个命题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急剧的、巨大的变化,工人群体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地位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固守大一统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下形成的那套观念和意识形态,就会使工人群众产生如下较为消极的心理和心态:(1)看不清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真实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而留恋并希望回复到从前的“美好时光”和“黄金时代”;(2)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以及过于强烈的挫折感,对社会现实和自己的前途悲观绝望;(3)看不到改革开放的历史进步意义以及给自己带来的解放、权利和机遇,消极被动地被卷入历史潮流之中。这三种心理和心态都表明他们处在一种没有达到真实的自我意识的“自在的”、随波逐流的状态,只有重新建构一种较为真实的、积极向上的自我意识,才能达到一种“自为的”、独立自主的状态。

第二,目前写入宪法的国家意识形态,并不仅仅是工人群体的群体意识,其他各阶层也可以从自身出发对之加以理解并接受其指导。执政党不能再直接为工人群体和工会提供现成的“群体意识”、“思想武器”和“理论体系”了,原因很简单——它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执政党只能以国家意识形态作为标准和尺度,协调和仲裁各阶层意识形态的论争,各阶层应当自己承担起创立和发展其特殊意识形态的责任,而不能抱着“等、靠、要”的心态,希望执政党像慈父一样为自己提供思想工具和精神食粮。

第三,对宪法仍然保留的关于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国家主人地位的规定,不能做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的理解,即使过去一直是这样,也并不意味着将来永远会这样。在市场经济、社会分化、利益集团多元化的历史条件下,工人阶级能否保持其领导地位和主人地位,取决于工人阶级能否在现代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及其“宪政、民主和法治”的治理结构中,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文化力量。这表明,中国工人群体要重新形成和建立这样一种明确的自我意识:一方面不要乐观地相信某种外在的、超人的历史必然性一定会保障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主人地位,另一方面也没有必要悲观绝望,因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反倒有可能追求和实现某种真正的而不是虚幻的领导地位和主人地位。

第四,“更新”、“重构”的主体无疑首先是工人群体本身,因为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的,工人阶级的解放只能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事情;如果工人群众本身不愿变、不能变,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也无法从外部强行灌输到他们的头脑中去。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分子只能无所作为或不必承担特殊的责任。历史证明,知识分子应该而且可以在工人群体的思想启蒙和意识发展方面做出较多的努力和较大的贡献。比如,“劳动哲学”就应该而且可以成为当代中国工人群体意识的集中体现和表现。

100多年来,中国工人阶级处在艰难曲折的形成过程中。然而,正如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还没有完成一样,我国工人群体也没有终止其形成过程,在未来几十年内,还有数亿农业劳动者将转化为工人。工人群体的形成不仅在数量方面还没有完成,在品质、能力、思想、文化等更为重要的方面,也远远没有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国工人群体尚未达到清楚明白的自我意识,而工人群体是否具有独立而完整的群体意识,是其是否成为一个成熟的、自为的群体的主要标志,直接关系到它能否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积极负责的、建设性的群体。加入到我国现代文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中去,关系到劳动者能否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积极公民和真正的主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哲学相对于其他具体的劳动科学而言,能够更为宏观、全面地反映和提升工人群体意识的变化和发展,并使之加入到国家意志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形成过程中去。

世界上有很多种哲学,哲学内部又有很多分支学科。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劳动哲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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