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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信息化三大问题

2010-11-04汤农张霏佳

浙江经济 2010年22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纳税人

文/汤农 张霏佳

税收征管信息化三大问题

文/汤农 张霏佳

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等业务的开展,现代信息技术已经在税收征管、税源管理领域得到了大范围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效率。但是,从信息化的角度来看税收征管的现状,目前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一方面,由于税法条文太多、补充解释太多、涉税程序复杂,纳税人难以理解和操作;另一方面,受利益的驱使,纳税人不可能将自己真实的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和盘托出。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开户、建两本账、账外账、大量的现金交易、销售不开票等现象,使得税务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取得的由纳税人自己提供的税源信息失真。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信息的掌握,是通过纳税人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事后的检查以及其他一些信息渠道获得,但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纳税信息。

二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内部缺少一个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各级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稽查局和管理局之间以及国地税之间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各税务部门都只掌握自己所辖的纳税人信息,大量的日常征管信息也无法实现跨区域交流共享。而当不同的税务部门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时,多以函调的形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比如,纳税人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国税稽查局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漏报收入行为,补缴增值税的同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管理局和稽查局、国税和地税之间没有信息共享的渠道,只能单独发函告知,经过层层审批,信息往往不能及时传递。

三是税务部门与第三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行征管法并未明确税务机关与第三方之间取得和提供纳税人信息的权力和义务,只是简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实际上给税务机关从第三方处获得纳税人真实信息增加了难度。而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渠道单一,税务网络未能与工商、银行、海关等实施有效联网,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完整地掌握纳税人资金流动等有关信息。特别是纳税评估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第三方信息数据,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度较低,许多的第三方信息采集不到真实的数据。

信息割剧问题。目前,整个征管信息化系统大大小小的30多个应用软件在不同领域自成一体,形成了“信息割据”的局面。专业管理软件往往由具体负责的业务部门推行,部门之间由于缺乏必要的联系,各应用软件开发存在业务重复,开发平台和使用的数据库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致使基层工作效率大打折扣。虽然杭州市已在2009年12月启用了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并开通网上文书受理业务,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但是由于系统之间不兼容,在数据导入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信息缺失的情况,导致文书不能流转。另外,现阶段的软件大部分都只停留在数据采集的层面。国税系统的信息中心本应是数据及信息加工、处理、发布的中心,而现实中其主要工作仍停留在设备、网络的管理、运用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等方面。虽然各类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应用分析,信息系统支持税收管理与决策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大量的数据经采集后并未得到有效的利用。

法律权力问题。随着“低碳税收”和“无纸化办公”理念的引入,电子资料在税收征管上已经非常普遍,但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规定“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这实际上否认了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给征纳双方都增加了成本。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用于储存纳税人各种纸质申报资料;另一方面,纳税人在电子申报成功后再另行报送纸质资料,额外增加了人力和物力支出。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笔者从两个方面对推进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几点建议:

——从税务机关角度:一是明确第三方报告制度和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要在征管制度中明确税务机关有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调查采集涉税信息的权力,强制规定工商、海关、公安、财政、民政、科技、环保、交通和土地房产等政府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证券等掌握纳税人税源信息的行业有向税务机关定期共享或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应对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明确,在从技术方面保证电子申报纳税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的前提下,规定根据电子签名法或征纳双方认可的方式,使用电子化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申报资料具有与纸质资料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是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在税务系统内部搭建数据集中交换的平台,将各税务部门掌握的信息集中在同一个平台上,做到信息共享,实现对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管理和存储,可先在省级范围内实现集中,逐步推进到全国范围内;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网络资源,建立覆盖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第三方部门的税收计算机征管网络系统,以减少甚至消除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应用,统一维护”的原则,通过推进各应用系统之间的全面数据整合和功能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在各个操作系统之间的全面共享,最终建立协同运作的应用格局,实现业务流程的高度自动化;注重数据采集后的分析应用,形成一个强大的统计、监控、分析、决策体系。

——从纳税人的角度:一是完善网站建设,开通在线服务。在各税务局的网站上设立专门的政策发布模块,将政策分类,系统发布,及时更新补充条款文件和办税流程,并开通在线的政策咨询和业务辅导,使纳税人能够足不出户地了解政策变化,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二是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加强专项培训。鼓励中小型企业通过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纳税申报,同时对辖区内的纳税人定期进行专项培训,从源头上降低数据失真的概率,确保信息质量。

(作者单位: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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