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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腐败:郭京毅受贿案件纪实

2010-10-30阿宁

检察风云 2010年22期
关键词:商务部腐败律师

文/阿宁

立法腐败:郭京毅受贿案件纪实

文/阿宁

直击

5月间,国家原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郭京毅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总计价值人民币845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03年商务部设立以来,郭京毅成为该部门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而与此案相关的一系列官员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或手握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法律法规的拟定、修改、解释大权,或多次参与法规起草工作。这些资深法律人士利用专业特长,成为个别企业或特定利益群体的“立法代理人”,以此牟利。在主导制定有关外资并购法律的过程中受贿,这一窝案模式被舆论界称为“精英立法腐败”,郭京毅受贿案也成为中国立法腐败第一案。

商务部的法律精英郭京毅

郭京毅的仕途可谓一帆风顺。1982年至1986年,郭京毅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1986年,毕业后即到外经贸部条法司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2003年外经贸部并入商务部之后,郭京毅仍然担任条法司副司长,并于2007年3月升为正司级巡视员。在商务部的司级干部中,郭京毅虽然年龄较轻,但所学专业是国际法,且在商务部外资处工作时间较长,对于投资法律的熟悉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让人心悦诚服。自1986年进入商务部,他一直是外资并购项目审批领域的“中心人物”,几乎参与了近20多年来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

在商务部内部,一个重要的事项肯定需要几个部门会签,条法司是其中重要部门之一,其重要职责是法规的制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也就是说,条法司制定的法规,如何适用,要请条法司做出解释。这种适用标准的解释,权限相当大。以外资并购为例,有几项务必要经条法司审批:如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资合并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都要获得条法司的审批。按照外商投资审批流程,涉及对外商投资是否适法的司法解释职能,在商务部内是条法司来承担的。

既是起草和修订法律的部门,同时又承担着在适用时进行司法解释的职能,如此大的权力空间,监督和制约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也就非常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只要仔细阅读商务部近年通过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或者查看相关的舆论评价,就不难发现,一些法律法规缺少具体的操作细则,或者是在操作细节上模糊不清,存有漏洞。

也正是这种权力使得郭京毅一步一步走向腐败的深渊。

2008年8月,纪检部门接到上级机关转交的涉案线索。线索表明,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涉嫌受贿,纪检部门立即展开深入调查,8月13日,纪检部门约见郭京毅谈话,郭京毅被正式“双规”。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纪检部门发现郭京毅涉嫌收受贿赂的重大犯罪事实。随后,将此案移交北京市反贪部门依法办理,郭京毅被“双规”三个月后,被批准逮捕。

郭京毅案是2003年商务部成立以来的“第一大案”,郭京毅本人也成为中国在外商投资审批领域里落马的第一位正司级官员。

一张“高端网”,一条利益链

作为外资领域的系列窝案,郭京毅案中的涉案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张玉栋,郭京毅北京大学法律系就读时的同班同学,两人住同一寝室,交情匪浅。毕业以后,郭京毅进入外经贸司,张玉栋则做了律师,专门从事外国投资项目。1996年,张玉栋成立思峰律师事务所,作为思峰律所的核心人物,张玉栋负责的客户,多为著名跨国公司,包括西门子、摩托罗拉、壳牌、爱立信、松下、乐富门、诺基亚等。“几大外国汽车公司进入中国,他都有参与。”在案发前的几年中,张玉栋一直与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某些地方政府机关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工作关系。近些年来,按照惯例,有关部门起草法律法规时,会邀请一些律师参加或者提供咨询。张玉栋领导的思峰律师事务所曾经参与多部法律起草,包括20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样的对外资并购发生决定性影响的法律起草。

刘阳,曾就读于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之后,进入外经贸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是郭京毅的下属,曾被派往意大利都灵欧洲研修大学和加州伯克利法学院进修,并且获得硕士学位和纽约州律师职业资格。8年后,他辞去商务部的职务,到张玉栋的思峰律师事务所工作。2008年3月,刘阳离开思峰律师事务所,成立北京善信律师事务所。刘阳曾经参与起草1995年以来中国重大的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的修订,主笔起草《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并历次补充修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

郭京毅案发,撬开冰山一角,随之牵出一张关涉律师、官员、企业高管的“高端网络”。网内诸位都可谓高智商、高学历的精英人士,彼此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刘伟与郭京毅关系密切,而且比邻而居。此人研究生文化程度,历任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管理处副处长、注册指导处处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除此之外,刘伟还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国际贸易法。邓湛是前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曾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意大利罗马经济管理学院,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接受培训,与郭京毅是关系密切的同事。

许满刚于1985年保送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专业。198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外管局工作,1998年出任外管局综合司法规处处长。2001年,年仅35岁的许满刚已经成为经常项目管理司的副司长,掌管着出口退税的大权。2003年,许满刚出任管理检查司司长。

靠着这些“紧密”关系,他们组成了一个封闭的能量巨大的“小圈子”,在多个层面主导制定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精心设计了一条貌似天衣无缝的利益链——

企业通过律师向特定官员行贿——法律制定部门官员与律师一起制定相关部门立法,并且利用专业知识,在法律中塞入企业意向或者留下审批漏洞——企业向部门递交审批申请——官员授意企业去找特定律师——企业通过律师费的方式支付贿金——按照律师规划的路径并在相关官员的帮助下,审批通过。

就是凭借着如此周密的设计,他们几乎“垄断”了十余年来中国大部分利用外资方面的立法“业务”。

条法司副司长的“另类业务”

贪欲终将得到惩罚,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在严厉的法律面前,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郭京毅只能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

据调查审理,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郭京毅利用从法律角度审核外资项目等职务便利,通过在公司上市审批、股权变更报批、外资并购项目审批、改制项目审批、典当公司设立报批以及反垄断调查等过程中,接受请托,为公司并购铺路、帮忙设立外资公司、帮助公司逃避检查、给律所介绍业务等“另类业务”,共计收受人民币441万余元、美元25万余元、港币22万余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获利人民币165万余元;受贿数额总计价值人民币845万余元。多家知名企业出现在郭京毅案的受贿名单中。

据查,2005年至2008年期间,郭京毅接受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杨宇的请托,伙同时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监察司司长的许满刚,在对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问题进行检查的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先后4次收取杨宇给予的人民币160万元、美元25万余元、港币22万余元。

河北廊坊新奥燃气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民营燃气企业。2002年,在该公司的上市审批过程中,郭京毅接受请托,为该集团提供帮助。据悉,该集团总裁杨宇与郭京毅1999年相识。当时,新奥集团谋划在香港红筹上市,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境外公司,欲反向收购境内的廊坊、葫芦岛、聊城、北京4家新奥燃气公司。但我国禁止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管网建设,新奥必须通过法律政策审核。当时负责这一环节的正是郭京毅所在的外经贸部条法司。

郭京毅出手相助,新奥顺利通过审核。事成之后,郭即抓住时机,要求购买北京新奥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知本时代”楼盘项目的两套住宅,该公司同意以5折标准给予优惠。2005年4月,郭京毅以其妻子、儿子的名义、其兄郭京清以女儿的名义,均以人民币21万余元的价格,分别低价购买了“知本时代”住宅小区的两套楼房,获利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

与此同时,在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外资公司报送审批的过程中,郭京毅又与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处长刘伟,接受请托,为首创集团提供帮助。2003年5月,郭京毅以其妻子的名义,以人民币13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首创集团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雪梨澳乡”连体别墅一套,获利价值人民币123万余元。

通过权势地位给律师介绍业务,同时收受贿赂,这也是郭京毅的“业务”之一。1998年至2007年期间,郭京毅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自己的昔日同窗张玉栋介绍代理河南新飞公司合并、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等项目;并在张玉栋代理的法国SEB公司对苏泊尔公司实施并购以及反垄断调查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为张玉栋提供帮助。为此,先后3次收受张玉栋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2002年12月,郭京毅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刘阳介绍东北轻合金公司增资扩股审批的代理项目,收受刘阳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此外,2005年至2006年期间,郭京毅接受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学军的请托,为彭学军之友在设立报批典当公司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彭学军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郭京毅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外资并购项目审批以及反垄断审查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006年,郭京毅接受上海百事可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秋芳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04年至2007年期间,郭京毅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报批以及商务部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过程中,接受请托,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分两次给予的20张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10万元。2000年11月,郭京毅在江苏双良空调设备公司改制项目审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为此,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郭京毅案,敲响立法腐败警钟

从名牌大学高材生到国家部委干部、精通国际商贸法律事务的精英,从副处长、处长到副司长、正司级巡视员,从掌握炙手可热权力的高官到死囚犯,郭京毅用了23年的时间。

犯罪手段狡猾、反侦查能力强是郭京毅案的一大特点。这些涉案人员都堪称精英,作案手法变化多端,既有官官勾结,又有官商勾结;既有实物受贿,又有现金受贿;既有本人直接受贿,又有亲属间接受贿;郭京毅熟谙法律运作和法律解释,在工作岗位上可谓游刃有余,如此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权力,加上“聪明”的策划和设计,构成郭京毅受贿案件的典型特点。

郭京毅将非法的目的隐藏在合法的制度漏洞之中,让人不知不觉。充分利用身边人员,无论是商界精英,还是身边官员,他都能为己所用,手段之细致,行事之隐蔽,令人惊叹。密切的同窗关系、牢固的工作关系、亲近的上级下级关系是这个受贿系列窝案的牢固组织,聪明、机警、狡猾、善变成为这个受贿系列窝案的堕落资本。

精英腐败是一种结构性腐败,其根源在于体制内部的某种失调,窝案与串案便是其典型反映。清除精英腐败要靠法律严惩,也要靠制度建设。窝案与串案,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看,使我们看到腐败绝非是个别的零星现象,甚至也不能简单归咎于少数官员的道德败坏。其实质或应是目前权力结构下产生的一种权力腐败。

当前,我们有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也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但要根治此类腐败现象,最重要的还是要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将上述的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在一起,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腐败的踪迹。除此之外,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公民信用保障制度、防止贪官外逃机制等制度建设,对于克服腐败现象同样重要。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建立有效的行政决策负责机制以及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由裁量权,切断“公权”与“私利”的内在联系,对于遏制干部贪污腐败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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