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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网络无边界,有形管辖制其道
——从雅虎案探析跨国网络服务商的管辖权问题

2010-10-18孙尚鸿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0期
关键词:雅虎公司管辖权行使

文◎孙尚鸿

虚拟网络无边界,有形管辖制其道
——从雅虎案探析跨国网络服务商的管辖权问题

文◎孙尚鸿*

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信息传播的内容和方式,也给传统法律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网络行为和网络法律关系的虚拟性、超国界性、实时性和发散性等特点,已经很难用传统管辖权规则来确定网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行为属性和行为地点。由此,各国对跨国网络法律行为的管辖,相较于传统的跨国争议案件更容易产生争议。

2010年初,中国政府和美国谷歌公司就谷歌搜索引擎的监管与检索内容净化问题,产生了争议。直至谷歌公司2010年3月23日宣布将搜索服务器由中国内地移至中国香港,此项争议才稍作平息。但就跨国网络服务商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却在法学理论和实践领域激起了热议。

一、雅虎公司在法国被诉

雅虎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为世界各地提供网上服务的网络公司。1999年前后在美国雅虎网站旗下的拍卖栏目中,含有一些买卖纳粹纪念品的信息,法国用户可以在法国境内登录美国雅虎网站,通过网上拍卖的形式购得这些物品。但在法国,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禁止买卖纳粹物品。对此,法国的反对种族主义和犹太主义等民间团体在法国巴黎高等法院对美国雅虎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它提供买卖纳粹物品的信息,违反了法国的法律规定,还一并起诉了针对法国用户的雅虎法国公司。

随后,美国雅虎公司向法国法院提出了管辖权抗辩,指出雅虎公司通过雅虎法国(Yahoo.fr)专门为法国用户提供服务,该法文网站从来没有包含过任何关于纳粹物品的信息。雅虎公司针对特定国家用户设置的国别网站,用户本身使用的是当地语言,遵守的也是当地法律。所以雅虎法国公司没有任何违反法国法的行为。出现买卖纳粹纪念品信息的是美国雅虎网站,它针对的主要是美国用户,只须遵守美国法律。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美国雅虎网站上发布买卖纳粹物品的信息也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受美国法律保护。即在美国雅虎网站上拍卖纳粹纪念品的活动完全合法。此外,雅虎公司还指出用户在登录注册雅虎网站时也会签署争议解决由美国法律调整的网络使用权协议。据此,雅虎公司认为既然美国雅虎网站的针对用户是美国用户而不是法国用户,遵守的是美国法而不是法国法,使用者在网络使用权协议中也默示同意适用美国法,那么法国法院对美国雅虎公司实施管辖显然缺乏有效依据。

法国巴黎高等法院驳回了被告美国雅虎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在美国雅虎网站上拍卖纳粹物品的信息是法国居民在法国境内获知的,同时这些信息违反了法国法律,所以法国法院可以对被告行使管辖权。

法国法院为了确定美国雅虎公司能否在技术上阻碍法国互联网使用者访问美国雅虎网站获取非法信息,专门聘请了独立的专家小组进行技术鉴定。专家小组指出尽管互联网的屏蔽技术不是很完善,但至少可以从网站域名和相应的IP地址确定70%以上的法国互联网使用者身份。对其他30%左右难以确定所属地身份的法国访客,可以通过要求他们发表声明的方式进行确认。据此,法国法院在2000年5月做出紧急裁定,要求美国雅虎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使法国境内的使用者不可能获悉这些违法信息。同年11月再次确认该裁定,要求美国雅虎公司在90天内利用IP识别技术和终端使用者发表声明的方式,控制违法信息的传输,否则将课以每日10万法郎的罚款。

至此,法国巴黎高等法院的裁定首次表明了主权国家可以依法对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进行管辖,互联网站必须遵守信息传播地的法律。类似于美国雅虎这样的互联网公司,有义务设计特定的信息过滤程序,确保有关违法信息不会被特定的互联网用户获悉。但也有人认为要求互联网必须对特定管辖领域的信息进行过滤,互联网就失去了信息检索和共享传播等基本功能,甚至会逐渐消亡。因为信息过滤的要求会使互联网公司负担加重,他们有义务保证所有的信息服务都要符合全球至少180个国家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分析起来,法国法院在雅虎案这类网络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判案实践中,采取了更为宽泛的行为效果发生地管辖规则。即只要有关行为对当地国家有影响,当地国家法院就有权管辖,而不用过多考虑当事人行为的目的、针对的对象和采用的技术手段。法国法院为了证明雅虎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非法信息的传播,还专门请了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以推定当事人的行为意图,使法国法院能够对此项争议有比较充分的管辖权。但也不难发现,这种宽泛的管辖权标准如果被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采纳的话,就会产生更严重的问题。网络服务商为了遵循世界各国的法律,不得不清除违反当地法律的服务内容,而这同网络天然具有的全球性特质又会发生冲突,导致更为复杂的管辖权冲突和相抵触的判决结果。

二、雅虎公司在美国法院进行维权诉讼

在接到法国巴黎高等法院的裁定之后,美国雅虎公司很快清除了网站中买卖纳粹纪念品的信息,但它声明这并不是为了遵守法国法院的裁定,而是出于维护公司自身利益的考虑。2000年12月,雅虎公司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不予执行法国法院的裁决,因为法国对注册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雅虎公司没有管辖权,同时法国法院的裁定违反了美国的宪法和法律。

2001年4月,法国被告以美国法院对其缺乏管辖权为由,请求加利福尼亚法院驳回美国雅虎公司的起诉。[2]但初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当事人在法院地出庭抗辩的负担、争议解决的有效程度和受案法院的方便性等因素后,认为它行使管辖权具有合理的依据。遂在同年6月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2001年10月,初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美国雅虎公司的判决,认为法国巴黎高等法院发布的有关禁令不能在美国执行。[3]因为法国可以在法国境内禁止买卖纳粹纪念品或其他非法物品,但互联网用户在另一国境内通过登录获得相关信息的行为,应该依据该国法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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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国被告不服,继而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3月,美国上诉法院决定由该院重新审理此案。2006年1月,上诉法院再次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4]。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依循效果规则就受案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审查,因为在美国法院看来,法国当事人有意针对美国雅虎公司寻求清除有关信息内容的禁令,并给美国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因而存在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充分根据。

有意思的是,无论是雅虎公司在美国法院针对法国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理由,抑或是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都是法国当事人并未在美国寻求执行的一份法国法院禁令。在美国法院看来,只要法国当事人不放弃将来有寻求执行该法国法院之禁令的可能,即给美国当事人利益有所损害。事实上连美国法院自己也承认,即使法国当事人将来寻求执行该禁令,相应禁令在美国也几乎没有被予以执行的可能。因为出于礼让原则,美国法院是不会执行外国法院所做出的惩罚性判决的。

由此来看,法美两国法院有关雅虎案先后所作的判决,虽然在逻辑推理上还有些可推敲之处,但是注意到两国有关信息传播的不同价值观念与法律传统,我们就不能轻易否定两国受案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适当性。

三、雅虎案的启示

从前文有关雅虎案的分析我们注意到,网络技术手段的应用与发展的确给跨国争议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是网络技术手段的虚拟性和超国界性,使各国当事人利用全球共享资源参与跨国民商事交往的行为更为方便。甚至有可能在无意间与他国境内的人结成某种法律关系,进而潜在地被置于该国的管辖之下。由此,如何适当地注入当事人主观行为要素,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当事人之间及其与有关法域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切实增进管辖权行使的确定性,便成为摆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面前的首要难题。其次,尽管网络技术手段的虚拟性与超国界性,使确立在属地主权观念基础上的传统管辖规则面临着挑战,现实各国并不会因为网络技术手段的应用,而轻易地放弃根植于历史法律文化背景之下的传统管辖规则的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为增进跨国争议案件管辖权行使的合理性,管辖法院通常要在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某种程度的平衡。例如法院地国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可以是当事人在域外从事的某一行为对法院地国或其居民的利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法美雅虎案之类的网络案件中,效果规制通常也是法院地国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在跨国网络争议案件中,因为网络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很容易片面地将注意力集中在网站经营人的单方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全球性后果之上,更多地考虑到法院行使管辖权对网络行为人及受案法院所可能造成的负担,从而往往会对行为后果发生地国行使管辖权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细加分析起来,既然当事人愿意利用能够给他带来无限机遇的网络空间,那么他也应该考虑到他的行为在世界各地所可能造成的影响,而不能简单地以他没有从事有关行为的明确故意或足够注意为理由,抵制有关国家对其行使管辖。

实际上目前的问题并不是有关国家要不要对网络服务商行使管辖,而是该如何合理的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权确立的合理因素可以是类似登录网站这样特殊形态的“出现”,也可以是网络行为已经产生的影响或预期影响。进行合理因素的综合考量时,必须结合事实行为与诉因的关联性及其与法院地所属法域之间联系程度的强弱、网络身份识别技术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拟适用法律的特殊性与方便性、有关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意义、行使管辖权所产生管辖权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和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等因素,确定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正当性。[5]

就法美两国的雅虎案而言,不难看出法院对网络服务商行使管辖权的过程中,还存在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院在固守行为发生地与效果发生地等传统管辖规则的同时,还特别顾及了当事人从事有关行为的针对性、管辖后果的可预见性和管辖权行使的正当性等因素。而这些因素的考察,在网络技术背景下也都要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应用地域识别与身份识别等网络技术手段。法国法院将网络地域识别技术的运用作为对美国雅虎公司行使管辖权的合理依据之一。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注意到,谷歌公司尽管将搜索服务器从中国内地移至中国香港,但仍然从事着与以往没有差别的网络服务行为,表明他意图在中国内地一如既往的从事网络服务、获取相关利益。对此,中国内地的主管当局依旧享有对谷歌公司的管辖权,因为谷歌公司的网络服务一直能够对中国内地的互联网用户产生影响,而不用考虑谷歌公司目前的服务器到底位于何处。也就是说只要谷歌公司有意在中国内地继续提供网络服务,并且在中国内地继续产生行为影响,我国主管当局、或者是有关争议的受案法院行使管辖权就是正当且合法的。只是需要注意,此种管辖权的行使,需要充分顾及国际礼让和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才可能使有关争议之解决取得更具说服力的结果。

注释: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网络案件管辖权研究”(编号:08BFX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Yahoo!v.LICRA,24 Comm.Lawyer 5(2006).

[2]145 F.Supp.2d 1168;2001 U.S.Dist.LEXIS 7565;29 Media L.Rep.2008.

[3]Adria Allen,Internet Jurisdiction Today,22 Northwest J.Int’l L.Bus.69,70-73(2001).

[4]433 F.3d 1199;2006 U.S.App.LEXIS 668.

[5]Denis T.Rice and Julia Gladstone,An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s Test in Determining Personal Jurisdiction in Cyberspace,58 Bus.Law.601,652-654(2003).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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