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支出与三项费用在会计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0-10-09东北煤田地质局一O七勘探队李文超
东北煤田地质局一O七勘探队 李文超
赞助支出与三项费用在会计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东北煤田地质局一O七勘探队 李文超
随着企业发展方向的多元化与品牌化,更多的企业开始注重能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资产,发生在赞助支出等方面的支出日益增多。本文分析阐述了赞助支出与三大费用的区别。把握赞助支出的概念及核算范围,企业所得税前不同扣除条件和在实际工作中的把握,以及广告性质赞助支出的特殊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 赞助支出 税前扣除
随着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和打造品牌形象,参与赞助各种影视节目和文艺演出活动的广告宣传支出金额累计增加。准确把握赞助支出的概念及核算范围,认定赞助支出;把握赞助支出及其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全面理解相关问题,已成为会计核算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赞助支出的概念及核算范围,认定赞助支出
准确把握赞助支出的概念及核算范围,认定赞助支出,主要是区分它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和业务宣传费的差别。
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所捐助范围也是公益性质,而赞助支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所捐助范围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质,两者容易区分。
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者提高其产品、服务等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开地对不特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而赞助支出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通过一定的媒介,不对不特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而赞助支出通常是资助对方,主要是为提高社会声誉,在该过程中不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赞助支出与三项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同扣除条件
1、纳税人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公益性捐赠,要求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并且需要有相应的政府机关认可的票据。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等,均不得扣除。
3、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以,如果要让赞助能在税前扣除,就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如赞助某次运动会,就应当委托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出具的相应票据。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赞助支出作为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在“调增金额”填报。
三、赞助支出与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的把握
1、税法规定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企业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的性质通常比较难确定,纳税人可以仔细分析企业发生的各项赞助支出,很多并非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很多赞助支出属于政府相关机构摊派费用,具有公益性捐赠的性质,只是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企业以此认定为赞助支出;又如,不少企业为扩大影响参加一些宣传单位开展的活动,但只考虑提高社会声誉,未考虑宣传具体产品,而未与对方签订具体合同,则发生的支出认定为赞助支出。因此,企业应仔细分析各种赞助支出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特别是发生该项支出前,进行合理定性,根据定性来进行规划,争取最大的税收空间。
2、对于一些表面上纳税人自愿的赞助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愿,而是政府或部门的摊派的。对该类赞助支出,很多其实是用于公益性用途。对该类支出纳税人事前最好与摊派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尽量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
3、通过变更合作形式,变赞助性质为业务宣传费性质。如支付赞助费以前,先与对方签定为本公司进行业务宣传的合同,在接受捐赠的单位张贴、展示具有本单位标识的宣传品,介绍公司形象、产品等,并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例:某地热开发公司,2009年11月份公司主管机构所在政府举办读“我爱红诗”朗诵月活动,作为朗诵月活动的特别支持单位,发生相关支出120万元。企业账面认定为赞助支出,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了纳税调增。
对该项支出,地热开发公司支付赞助费以前,可以规划与主办方签定为本公司进行业务宣传的合同,在朗诵月活动中,活动现场对本行的相关业务、产品或形象的直接宣传,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完全或部分可以认定为业务宣传费性质的支出。
四、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的特殊处理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拉广告赞助——就是以某个活动为支点,以冠名、主办、协办、鸣谢、指定产品等为形式,从企业获得资金、实物支持,然后再以一定的广告、新闻媒体的宣传作为回报来进行操作的商业行为。对于企业的上述费用支出,在会计与税法上不能按取得一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要作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当期税前扣除。
会计与税法对无形资产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是指该资产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能单独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可见,“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也无法归类于上述任何一种无形资产。同时,企业在支付费用后,并不能拥有或控制相应的资源,即该支出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此外,“广告性的赞助支出”能否作为“商誉”处理?因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所以其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商誉只存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自创的商誉在会计上是不能确认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如果将“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作为“商誉”处理,一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使得该费用在税前无法扣除。
因此,将“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会计与税法上作为无形资产或商誉处理都是不合适的。实际上,“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属于企业为了提升形象的一种营销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能引起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使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企业支付“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会直接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并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符合费用的定义,在会计与税法上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是合适的。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
总之,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很多并非税法严格规定的赞助支出性质,可以通过事前分析,将其认定为公益性捐赠、业务宣传费性质的支出,并规划好合作性质、签订合适的协议,尽量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企业“赞助支出”并非不能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四条
[3]中国税务报.2009;1;12
(责任编辑:何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