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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否决“判法”法律尊严何在

2010-09-20王石川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15期
关键词:波罗榆林市陕西省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即当地所称的“7·17事件”。这一事件的根源是矿权纠纷。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7月19日《经济参考报》)

行政机关公然蔑视并否决法院判决,的确罕见。如果说此前当地管委会发政府公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尚属权力干预司法的图谋之举,那么此次行政机关否决法院判决则是赤裸裸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报道有一个细节极为传神,省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在笔者看来,省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释放了令人不安的危险信号。首先,法律尊严何在?对于榆林市中院作出的判决,陕西省国土厅不满,完全有权利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当陕西高院驳回其申诉,陕西省国土厅就应该纠正其错误行为,执行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但长达数年时间里,陕西省国土厅不仅不执行判决,反而自行召开“判决会”,否决法院判决,这不是轻视法律是什么?

其次,误导一些人认为权大于法、法律无用。部分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仰,对司法公正缺乏信任,这一点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都不否认:“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应该说,行政部门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遵纪守法是其权力的基本伦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如今某些行政部门不仅不依法行政,反而肆意挑战法律,不仅干涉法院裁决,还要否决法院裁决,如此一来,民众该作何感想?

最后,容易激化矛盾。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难道还不足以证明?

其实,公然否决法院判决的尚是少数,还有的行政机构是暗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只是没有说出来而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谁来信仰?当然是全体公民,而有关部门尤其需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否则,引爆的破坏作用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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