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我该怎么办
2010-09-16
老友 2010年9期
编辑同志:
最近,我因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我拿着相关材料到法院起诉,办案人员看了我的材料后又退给了我,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予受理。请问:对此我该怎么办?
读者:张××
张××同志:
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经过仲裁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不受理,可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二是对“裁定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上诉。依据《民事诉讼》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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