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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啤酒标签配料表标注的政策分析及建议

2010-09-12刘芳

食品与发酵工业 2010年6期
关键词:配料表助剂名称

刘芳

1(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100038) 2(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100027)

我国啤酒标签配料表标注的政策分析及建议

刘芳1,2

1(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100038) 2(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100027)

简述了我国啤酒标签标注的现状,特别对标签配料表的标注进行了重点讨论,并对啤酒配料的标注提出了建议。另外,文中还对啤酒生产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在标签中的标注提出了建议。

啤酒,标签标注,配料表,添加剂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信息,可以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食品标签既是消费者的也是制造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工具[1]。

目前我国涉及有关啤酒标签标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很多,规定内容大多属于强制性项目,如果企业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国家规定,对应的产品将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企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深入理解啤酒标签标注的相关规定,避免标签标注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啤酒标签内容主要包括名称、配料表、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日期、净含量、产品标准、质量等级、警示语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近年来啤酒生产工艺不断革新,尤其是原辅材料变动较大,增加的新型酒花制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得啤酒配料表的标注显得较为复杂,企业在理解上容易存在偏差,致使啤酒标签标注不合格。

本文对我国啤酒标签标注的现行政策尤其是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针对我国啤酒行业的实际工艺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1 我国啤酒标签标注的现行政策

啤酒属于预包装饮料酒,也属于预包装食品,因此预包装食品和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标注的规定均适用于啤酒。表1列举了目前我国适用于啤酒标签标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从表1可以看出,涉及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有很多,不同的文件要求不完全相同,但是对啤酒企业来讲,这些文件都必须遵守。

表1 啤酒标签标注的现行规定及食品添加剂标注的要求[1-4]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标签上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而且由该法的第九十九条的术语定义知,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此定义包括加工助剂,因此,加工助剂也需要标注,但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啤酒行业专家也普遍认为加工助剂不需在啤酒配料表上标注。

这里有2个名称需要特别指出,即“通用名称”和“具体名称”,“具体名称”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企业对“通用名称”的理解有些模糊。作者认为“通用名称”的表述比“具体名称”的表述更加具体,更加规范。因为有些添加剂的名称在不同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叫法,例如“焦亚硫酸钠”既是具体名称也是通用名称,有些企业称之为“亚钠”,而“亚钠”虽然是具体名称,但不是通用名称,因此企业在生产工艺文件中可以用“亚钠”等称呼,但不得在标签上标注。“通用名称”企业可以按照GB 2760中表述的名称。

2 主要原辅材料在配料表中的标注

按照标准规定,在标签上标注的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在酿造同一品种啤酒时,原辅材料的配比可能有变动,这给企业的标签标注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企业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原辅料配比的稳定性,因为这样做至少有3方面的好处,(1)可以保持啤酒质量的一致性;(2)不用频繁做型式检验[5](国标规定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需要做型式检验);(3)标签标注可以简化。但是如果的确需要改变原辅料配比时,原辅料的标注建议为:啤酒所用的大麦芽、小麦芽以“麦芽”作为标注内容,所用的辅料用“糖浆或大米”或“糖浆/大米”来标注。

3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

由GB 10344和GB 7718知,啤酒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功能不同,其在标签上标注的要求也不同,总共分3种情况:(1)不需要在标签上标注;(2)需要在标签上标注具体名称;(3)在标签上可以标注类别名称,也可以在标签上标注具体名称。当有些添加剂按功能即可以归为第一种情况也可以归为第三种情况时,此时建议企业尽量归为第一种情况,这样可以免除在标签上标注,除非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1 不需要在标签上标注的添加剂

在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在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明确把酶制剂作为食品添加剂23种功能类别中的一种,是与加工助剂处于并列的2种不同添加剂,但GB 2760-2007又把酶制剂列在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中,这意味着GB 2760-2007把酶制剂当作加工助剂,在这种情况,建议企业标签标注时,把酶制剂当作加工助剂来处理,除非国家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按照GB 2760,目前在我国啤酒生产过程中能使用的合法的加工助剂有48种,即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次氯酸钠,氮气,二氧化氯,二氧化碳,硅胶,硅藻土,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活性炭,离子交换树脂,磷酸,硫酸,硫酸镁,硫酸锌,硫酸亚铁,氯化钙,氢氧化钙,氢氧化钾,氢氧化钠,食用单宁,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碳酸钾,碳酸氢钾,维生素B族,纤维素,硝酸,盐酸,氧化钙,氧化镁(包括重质和轻质),珍珠岩,植物活性炭,1,2-丙二醇,氨水,白油(液体石蜡),凡士林,矿物油,乙醇,磷酸铵,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钙,磷酸氢二钠,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十二烷基磺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啤酒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这48种食品加工助剂中的一种或几种,均无需标注在啤酒配料表上。

3.2 需要在标签上标注通用名称的添加剂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通用名称,当一种啤酒中添加了2种或2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的括号里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

啤酒生产与加工中可以使用的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见表2。

3.3 根据GB 7718和GB 10344可以只标注类别名称的添加剂

按GB 7718和GB 10344的规定,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表3列出了可以只标注类别的添加剂。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食品安全法》是法律,它所有的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但它只涉及了食品添加剂需要标注通用名称,没有对能否标注类别名称作相应规定。GB 10344和 GB 7718中关于添加剂标注的规定也是强制性的,三者的强制性规定企业都必须满足。根据啤酒生产的实际情况及 GB 2760的规定,对GB 10344和 GB 7718中属于可以标注类别名称的添加剂进行全面分析,在没有对《食品安全法》中此方面规定的官方解读文件出台前,建议企业将这一类添加剂也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通用名称进行标注。

表2 啤酒生产与加工中标注通用名称的添加剂[6]

表3 啤酒生产与加工中可标注类别名称的食品添加剂

4 啤酒行业配料表标注现状

食品标签标注属于强制内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但很多啤酒企业担心如果在标签上真实标注一些添加物则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一些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因此市场上很难见到啤酒标签上有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厂家,但这不意味着啤酒企业回避此问题,相反国内很多啤酒企业对其都非常重视,正在积极应对,包括尽量减少使用或不使用添加剂,或调整使用不需要标注的食品加工助剂。

5 罚则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违反食品标签标注的法律责任见表 4。

6 啤酒标签配料清单标注的建议

根据国家标签标识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使用的情况,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如实在标签上的配料清单上标注,示例如下:

水,麦芽,大米,糖浆,啤酒花。食品添加剂:酒花浸膏、抗氧化剂的通用名称、酸度调节剂的通用名称、卡拉胶

表4 违反食品标签标注的法律责任[1,7]

标注几点说明:

(1)大麦芽与小麦芽可标注成“麦芽”,但如果在标签中明确标示是大麦芽或小麦芽,标签则更加清晰;另外,研究表明小麦中含有一种麸质蛋白,部分人群会这种麸质蛋白产生过敏反应,产生诸如胃肠胀气、腹泻、骨痛和体重减轻等过敏症状[8];大麦和燕麦中也含有类似于麸质蛋白的蛋白质,在部分人群中也会产生类似的过敏反应,这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引起了重视,其中欧盟和美国的明确要求,当使用小麦、大麦及燕麦作为原料时,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过敏原标注。但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标签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还没有类似的规定。2010年4月卫生部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也要求预包装食品标注8类过敏原,其中第1类就是“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从保护公众健康,发挥标签指导提示作用的角度来讲,啤酒标签中应标示麸质蛋白过敏原信息。

(2)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配料表中应明确标注通用名称,酿酒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其通用名称需如实标注,不添加无需标。

(3)卡拉胶实为加工助剂,但是GB 2760加工助剂名单中没有卡拉胶,其出现在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归为增稠剂,这与啤酒生产中用作澄清剂的功能不符。卡拉胶申报为加工助剂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在正式批准前,以卡拉胶通用名称标注可能会更好。

(4)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对标签标注都有具体规定,而且均为强制性条款,但是在具体的表述上有差异,因此建议企业按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交集进行标注,即标签的标注都要符合这些法律、法规及标准,但是若存在冲突的情况,建议以《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为准。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S].2009.

[2]康俊生.我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监管程序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C].第十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学术论文集,上海:《中国食品添加剂》杂志社,2006:32-40.

[3]GB 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S].

[4]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

[5]GB 4927-2008.啤酒[S].

[6]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S].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S].2009.

[8]http://space.foodmate.net/13634/viewspace-9778.

ABSTRACTThis paper outlined the status of the label of beer,particularly focused on the labelling of ingredient list and provided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labelling of ingredient on the beer label.In addition,the paper also suggested the labelling of additives on the beer label.

Key wordsbeer,labeling,ingredient table,additive

Analysis of Chinese Beer IngredientLabeling Policies and Suggestion to the Brewing Industries

Liu Fang1,2
1(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 mation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2(China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Food and Fermentation Industries,Beijing 100027,China)

硕士研究生,工程师。

2010-05-10,改回日期:20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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