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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是企业还是土地?

2010-09-11王树森薛文芳

资源导刊 2010年8期
关键词:李进大虎法定代表

□王树森 薛文芳

转让的是企业还是土地?

□王树森 薛文芳

《中国国土资源报》2010年7月15日“法制周刊”栏目中刊登的《转让的是企业还是土地?》一文,笔者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发表自己的观点。

首先,我们将案例重现。

【点评案件】

2001年,市政府批复同意某县私营企业天鹏公司征收15亩土地建厂房。之后,天鹏公司办理了15亩土地的使用手续,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根据当时备案的营业执照,天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大虎。2005年,王大虎将天鹏公司及公司所使用的土地一起转让给了李进。2010年,国土部门年度检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向王大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称: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05年与李进签订合同,擅自将你公司使用的15亩土地转让给李进,形成了非法转让土地的事实。我局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

王大虎向国土局进行了申辩,认为: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不是自己,而是天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企业需要,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法人名称并没有变,天鹏公司仍是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

【分歧意见】

国土部门接到该申辩意见后,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大虎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在整个征地过程中,都是以天鹏公司为主体的,没有任何审查法定代表人的程序,认定王大虎非法转让土地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天鹏公司是个人投资的私营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投资人)要下达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其投资主体和使用资产主体并没有改变。但个人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就是全部资产的转移,可视为土地使用权发生了交易。

【作者观点】

首先,天鹏公司作为由王大虎一人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它所享有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一系列属于该企业的合法资产。既然天鹏公司是由王大虎一人投资的私营企业,公司股东只有王大虎一人,那么王大虎将天鹏公司以及公司所使用的土地一起转让给李进,其实质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王大虎非法转让土地的事实清楚,该县国土资源局给予天鹏公司(王大虎)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可循,有据可依的。

(作者单位: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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