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测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刍议*
2010-09-09宋德瑞许道艳战秀文韩庚辰
宋德瑞,许道艳,战秀文,韩庚辰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大连 116023)
污染源监测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刍议*
宋德瑞,许道艳,战秀文,韩庚辰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大连 116023)
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的科学依据,标准的科学性将直接影响人们对环境的认识。文章通过阐述在使用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发现的标准选择单一、污染物命名不统一和标准限值缺乏内在联系等问题,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指出标准制订方法的趋势。
污染源;排放标准;标准制订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根据环境标准,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由此可见环境标准是科学评价环境状况的基础,它的确定性使得监测数据评价结果在时空范围内具有可比性,同时,环境标准也是环境法律、法规范畴,它是环境监测报告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的保证。污染源监测评价中使用的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类标准是国家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使用的水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水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进行控制的标准,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战略的实现,也是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工作依据。
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展历程
1973年在我国环境保护起步阶段,首先发布实施了《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执行标准》,对工业废水的排放做了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当时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对工业污染源的控制,主要控制污染物是重金属、酚、氰等19项水污染物。该标准在我国环境保护初期,对控制工业污染源的重金属污染和酚氯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能看出,该标准很不完善,标准值规定有些偏高,能够明显看出排放标准和环境水质标准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保障该标准的实施。因此,我国在公布《环境保护法》后,于1981年立即着手制订新的排放标准[1]。
1984年5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进行了修正),明确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 (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使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2]。
到20世纪80年代,有机污染日趋严重,城市污水等生活污染问题愈加突出,主要工业部门的有机污染也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在80年代对轻工、冶金等30多个主要行业制订了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1项,从标准上体现进一步加强对主要工业污染源的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目前,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布标准来看,截至2009年10月12日,我国共有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35个,除《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外全部为行业标准[3]。
2 现有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与评价工作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使用存在标准选择单一、标准内污染物名称模糊以及各标准中标准限值缺乏内在联系等问题。
2.1 标准选择单一
排放标准多达35个,但在选择标准时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中规定与国家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4],而行业标准中的污染物数量较少,这就造成了部分监测到的污染物浓度值无标准可依,换言之,将无法全面评价该污染源排污状况。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到的行业标准来看,基本上都是规定了某个或某几个污染物排放限值,容易让排污单位认为没有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就可以无限制排放,同时也给实施水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单位造成排污状况评价上的困扰。如《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中只规定生 p H值、色度、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总氮、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和二噁英等10种主要污染物的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有污水排放标准 GB 4914-85》中只规定了石油类的最高容许浓度[6];《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2-83》中规定了油类、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大肠菌群最高排放浓度,以及垃圾排放规定[7];《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规定了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化学需氧量 (CODcr)、悬浮物 (SS)、p H值、氨氮和总磷等主要6种污染物[8]。可以看出行业标准中的污染物都是有限的一种或几种,那么以一种或几种污染物来评价其所排放污水对环境是否有影响是缺乏科学性的,同时也造成了行业间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缺乏可比性。
2.2 标准名称命名不统一,产生歧义,造成实际监测方法困扰
研究结果表明,可溶性正磷酸盐能被水生植物直接吸收,是引起富营养化的主要形态[9]。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磷酸盐”为第二类污染物,在日常监测中,环保监测部门既可以理解为可溶性正磷酸盐,也可以理解为可溶性总磷酸盐,造成“磷酸盐”概念的混淆。此外,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磷的定义也有所区别,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中项目为总磷[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中项目为磷酸盐[4,11],这样又造成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不对应。因此,国家环保总局在1998年下发了《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 (环函〔1998〕28号),重新概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酸盐”的内涵。但是,由于标准文本未改,此名称仍会给实际监测工作造成困扰。
2.3 不同标准限值缺乏内在联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总磷根据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设置了标准限值,而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同样也设置了总磷的限值,并且要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总磷的标准限值 (表1)。那么,作为以污水处理技术为主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标准比一般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宽松,这在逻辑上难以说清,因此使得标准的宽严差异成为被质疑因素。
表1 GB 18918-2002和GB 8978-1996中总磷标准值比较[4,12]mg/L
此外,随着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及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国家标准也将在适当时间内进行修订或增加,当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出台后,新老标准的更替时间也是标准间衔接的重要研究议题。如2008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明确了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原GB3544-2008废止,而实际上 GB3544-2008中规定的时间是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那么2008年8月1日—2009年5月1日这段时间内如何使用标准未见明确说明,这给实际使用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造成一定困扰。
3 建议
首先要将已有和将要制定的标准中各个污染要素名称保持一致,最大限度不产生歧义,依据环境容量研究成果,让已有排放标准之间、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更加完整和协调;其次要研究制订科学的单一排放限值,做到对所有排污单位一致评价,使得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最终建立以行业排放标准与综合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多层次结合的科学标准体系,使得标准的使用更具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地方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后,建立严于国家标准、适合本地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如上海市、广东省、辽宁省等。其中,辽宁省在2008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21/1627-2008)采用了单一限值的方法来严格监测本地污染物排放,对所有排污单位一致对待,从环境污染自身,客观的限定了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3],这与本研究的标准制订思路一致。此外,针对污染源排海的特殊性,也可根据本研究标准建立思路,制订符合海洋理化特点的专用排海标准。
[1]朱根逸.环境质量标准总论[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1986:278.
[2]陈艳卿.论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思路与当前工作重点[J].中国环境管理,2003,12(22):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水环境保护标准目录[DB/OL],(2009-10-12)[2010-01-12].http://www.zhb.gov.cn/tech/hjbz/bzwb/shjbh/shjzlbz/200701/t20070123_100162.htm.
[4]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
[5]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GB 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6]国家环境保护局.GB 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有污水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GB 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3.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9]史家樑,徐亚同,张圣章.环境微生物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GB 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11]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GB 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1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DB 21/1627-2008,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EB/OL].(2009-03-02)[2010-01-12].http://www.lnepb.gov.cn/hbj/UploadFile//2009030210 4134218.doc.
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评价方法 [DOMEP(MEA)-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