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文思院的管理体系与管理措施
2010-09-07王菱菱
王菱菱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河北保定 071002)
宋代文思院的管理体系与管理措施
王菱菱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河北保定 071002)
宋初,文思院由以文思使、文思副使系衔的内侍官、武臣掌领。至少从宋真宗时期起,文思使和文思副使不再掌管文思院。宋神宗时期,文臣京朝官成为管理文思院的最高官员,内侍官及武臣地位下降。南宋时期,文思院监官、监门官均由文臣担任,武臣、内侍难觅踪影。文思院上下界均设置了各类公吏,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文思院通过采取订立各类产品的料例功限、检验产品的质量、注重经济成本的核算、提高工匠的雇值等种种措施,为皇室、各级政府部门及普通民众提供了规范划一、制作精良的手工业产品,在各类手工业部门中起到了引领的典范作用,促进了宋代手工业技艺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
宋代;文思院;手工业作坊
宋代文思院是官府经营的大型手工业作坊,“掌金、银、犀、玉工巧及采绘、装钿之饰。凡仪物、器仗、权量、舆服所以供尚方、给百司者,于是出焉”[1]卷五二《职官考六·工部尚书》。其内部工作场所分为上、下两界,上界负责造作金、银、珠、玉等各种贵重物品 ,下界负责造作绫、锦、漆、木、铜、铁、官诰、度牒等各种日用物品[2]职官二九之一。随着产品种类和接纳的其他手工作坊逐渐增多,宋代文思院的生产规模和供应对象也逐渐扩大。关于宋代文思院的由来及其职能变化,本人已有专文论述[3]293-303。这里拟对宋代文思院的管理体系及管理措施作一探讨。
一、宋代文思使、文思副使与文思院的关系
宋代文思院的管理模式承袭了唐代文思院的规制,后来又发生变化。那么,文思院始建于唐代,又是如何管理呢?这个问题因存世史籍中均无记载,长期以来无人探究。自20世纪80年代陕西省扶风县法门寺塔基地宫中出土了大批的金银器,人们才得以借金银器上的錾文获得认知。从这批金银器的錾文中可看到文思院各级管理官员的职衔和姓名。如唐懿宗咸通十年(869年)制造的鎏金卧龟莲花纹五足朵带银香炉炉底錾刻:“匠臣陈景夫、判官高品臣吴弘慤、使臣能顺”;咸通十年(869年)制造的鎏金仙人驾鹤纹壸门座茶罗子底刻:“匠臣邵元、审作官臣李师存、判官高品臣吴弘慤、使臣能顺”;咸通十三年(872年)制造的如意柄银手炉炉柄錾刻:“打造都知臣武敬容、判官高品臣刘虔诣、副使高品臣高师厚、使臣弘悫”;咸通十四年(873年)奉敕令制造的迎真身银金花双轮十二环锡杖上錾刻:“打造匠臣安淑郧,判官赐紫金鱼袋臣王全护,副使小供奉臣虔诣,使左监门卫将军臣弘慤”;迎真身纯金钵盂口沿錾刻:“打造小都知臣刘维钊、判官赐紫金鱼袋臣王全护、副使小供奉官臣虔诣、使左监门卫将军臣弘慤”[4]120,131,188,192,195。从咸通十年到咸通十四年间(869—873年)吴弘慤、刘虔诣两人官位由“判官高品”向“副使小供奉”“使左监门卫将军”升迁可以判定,唐代文思院管理官员是由内侍官组成的,最高长官是文思使,其下设有文思副使、判官、审作官、打造都知等,他们在管理本单位时,职任可以由低级向高级升迁。这一官员身份特征是与唐代文思院设于皇宫中、为供奉皇室需求制作器物的宫廷手工业作坊特点相吻合的[3]295-296。
继唐之后,五代时期的后梁、后唐、西蜀政权也曾设有文思使。宋人孙逢吉在《职官分纪》中就曾提到:“五代有文思使,国朝因之。”[5]卷四四宋代的文思使是经唐、五代一脉相承而来的。
北宋太祖时期,文思使已见诸记载。建隆三年(962年)七月乙亥,“文思使常岑”之子常勋“少亡赖,尝诈称供奉官至泗州,为长吏所觉,捕送阙下”,被斩于开封府东市[6]卷三,建隆三年七月乙亥。两年后,乾德二年(964年)十一月甲申,“文思使常岑决杖黥面,配沙门岛;副使宋延思决杖,配隶陈州。坐监主自盗 ,为部曲所告也”[6]卷五,乾德二年十一月甲申。然而这一时期,文思院机构尚未恢复。据《宋会要辑稿》[2]职官二九之一、《咸淳临安志》[7]卷八《行在所录·院辖》、《玉海》[8]卷一六八《宫室·院下·太平兴国文思院》、《文献通考》[1]卷六O《职官考十四·六院四辖》、《宋史》[9]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少府监》等书记载 ,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才设置文思院①王应麟在《玉海》中还附注了另一设置时间的记载“:《志》在六年。”此外《,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九《官制沿革上·太宗》和《群书会元截江网》卷八《官制》中记载为太平兴国二年置文思院。估计可能是“三”与“二”字形相近之误写。。《玉海》此条记载下附有注文,提到文思院官员“有使、监四人,监门二人”。“使、监四人”即指文思使、副使各1人,上界、下界监官各1人;“监门二人”即指上界、下界监门官各1人。此时,文思院的最高长官是文思使,其下设副使、上下界监官和监门官。
从以上记载看,宋代文思院设置时间为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明显滞后于宋太祖建隆三年至乾德二年(962—964年)常岑等人任文思使的时间。出现这种情况,也不难理解。唐朝灭亡,都城东移,设于长安的文思院生产场所即遭到废弃。宋初,新的生产场所尚未固定下来,但宋政权仍保留了唐五代时期的文思使与文思副使职衔,供应皇室需求的生产造作活动也仍由他们负责管理。即如《宋史》所说:“洛苑使以下二十名谓之西班 ,初 ,犹有正官充者。”[9]卷一六九《职官志九·叙迁之制》文思使即为其中之一。常岑、宋延思正是因贪污钱财或物品,“监主自盗,为部曲所告”受到惩处的,这也与他们任文思使、副使的身份相符合。这正说明,北宋初期,宋代文思院的管理模式承袭了唐代文思院的规制,文思使与文思副使仍负责管辖文思院的生产活动。
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建立文思院后,文思院是“外诸司”[10]卷一《外诸司》之一 ,工作场所设于宫城之外 ,南宋时期设于临安府北桥巷东[7]卷八《行在所录·院辖》,[11]卷二O《北山分脉城内胜迹·城闉》。
至少从宋真宗时期起,文思使和文思副使不再掌管文思院,其官衔与职能已经脱离,转变成为武臣和内侍官的迁转阶次②胡三省在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七五后唐天成元年十月己酉条“以……文思使太原朱弘昭为东川副使”条下注曰“:文思使掌文思院。宋以为西班使臣,以处武臣。”他的“以处武臣”之说法是不确切的,北宋时期,文思使和副使之衔既可授与武臣,也可授与内侍官。。获文思使和文思副使官阶者,只是依此确定他们的官品品位和俸禄等级,不理实职,另赴其他差遣。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谨举数例:
(宋真宗咸平三年六月庚子)上以文思使李守恩久任边陲,颇着声绩,壬子,擢授陇州刺史、知灵州。守恩,汉超之子也[6]卷四七,咸平三年六月庚子。
(宋真宗景德三年正月)诏以文思使、知府州折惟昌为兴州刺史,依旧知州事[2]方域二一之五。
(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八月)甲申,以文思副使、知庆州孙正辞为黎、雅等州水陆都巡检使[6]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八月甲申。
石元孙“以守信荫为东头供奉官,閤门祗候,累迁如京副使。仁宗即位,改文思副使 ,勾当法酒库”[9]卷二五O《石守信传附石元孙传》。
庆历八年二月壬申,遣内侍往诸路简兵为上军。如京使陈延达京西路,北作坊副使卫承绪淮南路,文思副使蔡舜卿京东路[6]卷一六三,庆历八年二月壬申。
(宋仁宗嘉祐三年九月五日)以勾当后城司入内内侍省副都知邓保吉、文思使带御器械李继和提举东西华门已南诸处修造[2]职官三O之一。
宋神宗元丰五年二月四日,文思使、文州刺史、内侍押班李舜举为照管泾原路经略司一行军马,兼参议军中大事[2]职官四一之七七。
(元丰五年十一月,宋神宗)诏:“皇城使张勉、如京副使石温其、内殿崇班赵潜各追五官;文思使高政、文思副使乐进各追四官……”并坐出界将领计失亡所部兵 ,用十分法追夺也[6]卷三三一,元丰五年十一月辛巳。
诏入内东头供奉官、勾当御药院冯宗道见寄右骐骥使,梁惟简见寄文思副使。宗道为系随龙,惟简久在太皇太后殿祗应,各有勤绩,可与改寄正官,并特除内侍押班,更不签书内侍省公事,馀人不得援例[6]卷三八五,元祐元年八月癸卯。
上述诸例中,李守恩、折惟昌、孙正辞、石元孙、李继和、高政、乐进等人身份是武臣,蔡舜卿、李舜举、梁惟简等人身份是内侍官,他们虽本官为文思使或副使,但实际上均不再管理文思院事务,而是另掌宫内事务,勾当法酒库、修造城门等京城事务,或出任外路地方军政长官。这种现象,正是被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精辟地概括为:“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1]卷四七《职官考一·官制总序》的事实写照。
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诏改武选官名,文思使易为武节大夫,文思副使易为武节郎[12]卷一六三《改武选官名诏》,[9]卷一六九《职官志九》,自此以后 ,文思使、文思副使之官名彻底退出了宋代官制舞台。
二、宋代文思院官员的管理体系
随着文思院职责的扩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文思使、文思副使名衔与原有职能的脱离,宋代文思院官员的管理体系也逐步发生变化,得到改进。
(一)文思院长官名称与身份的变化
北宋前期,取代文思使、文思副使实际管理文思院职责的长官是以“勾当”两字系衔的武臣或内侍官。现有两条史料可作佐证:
(宋仁宗天圣四年二月)勾当文思院李保懿建议:“乞依拱辰门外西作例,差识字亲事官与在院人员同共监作,主掌官物 ,随界交替。”[2]职官二九之一
(宋神宗熙宁三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一员,并朝廷选差 ,其内侍勾当官并罢[2]职官二九之二,[1]卷六O《职官考十四·六院四辖》。
第一条史料只记录了李保懿“勾当文思院”,还看不出他的身份。但是,《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年)五月有“内殿崇班李保懿”任澶州修河都监的记载[6]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五月辛卯。内殿崇班是北宋前期武臣官阶名,属大使臣阶列,我认为,此李保懿应与天圣四年(1026年)勾当文思院李保懿是同一人。第二条史料显示,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下诏罢除内侍任文思院勾当官。由以上记载可以确定,北宋前期,除仍然沿袭着唐朝惯例由内侍管理文思院外,武臣也是管理文思院的人选。
但上述局面在宋神宗时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的诏令不仅罢除内侍任勾当官,并且规定由朝廷选差文臣和武臣担任上下两界的监官。这种任官制度上的变化,既适应了文思院工作性质已从宫廷作坊转向官营作坊的需要,也体现了宋朝崇文抑武政策的推行和文臣地位的提高。
罢废勾当官后,两界监官各自只有管理本界的权限,无法统筹指挥,而两界生产,常离不开相互调配或通力合作,因此,在两界监官之上,仍需要设置官员总管文思院事务。熙宁九年(1076年)四月,宋政府已认识到必须解决这一问题,加之“东西两坊杂科三十余作并入文思院,委是繁重”,于是规定在文思院上下两界监官之上,“添差京朝官一员通管上、下界,每月合添食钱三千,赏罚并依旧条”①此条记载出自《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九之二。原文为“三千余作”。潜说友的《咸淳临安志》卷八《行在所录·院辖》则曰:“至熙宁九年,东西坊杂料凡三十余作悉并焉。”《宋会要辑稿》方域三之五O也提到,东、西作坊总共只有51作。可见,“千”为“十”之误写。故改为“三十余作”。。自此,文思院正式确立了以文臣京朝官为最高长官、统辖上下两界监官的模式。与熙宁三年(1070年)的规定相比,文臣的权力、地位已在武臣之上。至于这位最高长官的名衔如何称呼,史料缺载。
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起,内侍官虽然不能担任文思院的最高长官了,但还没有被排除出管理层。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九月诏令提到:“文思院上、下界监官,除内臣外,令工部、少府监同共奏差。”[6]卷五O二,元符元年九月壬戌从诏令内容看 ,此时,内侍官仍然可以担任文思院上、下界的监官。
关于上述熙宁三年(1070年)诏令和元符元年(1098年)诏令的内容,《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少府监》中也有记载,文字稍有不同,但发布诏令的时间却全然迥异。为便于分析孰是孰非,现将全段文字照录于下:
元丰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诸作工料条格,该说不尽,功限例各宽剩,乞委官检照前后料例功限,编为定式。”从之。又诏:“文思监官除内侍外,令工部、少府监同议选差。”崇宁三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二员。并朝廷选差,其内侍干当官并罢。”
《宋史》的此段记载,共记述了三条内容。第一条,是对工料料例的规定,系时于元丰元年(1078年)。这一系时是错误的,应改为元符元年,具体的分析后面再谈。第二条,未明示年代,但从叙述语义看,是在第一条之后同年发布的诏令。这条诏令与《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的元符元年(1098年)诏令在文字表述上有些差异,文意却是相同的。第三条,是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发布的诏令,这条诏令与《宋会要辑稿》和《文献通考》熙宁三年(1070年)诏令有两处不同,一是武臣监官设二员,而非一员;二是将“勾当官”写成“干当官”,但文意也是相同的。众所周知,元朝修《宋史》编纂得比较草率,对史料、史实缺乏认真鉴别和考订,可信度不及《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和《文献通考》。基于此,我认为,《宋史》第二条、第三条诏令其实就是元符元年(1098年)和熙宁三年(1070年)发布的诏令。另外,还有一条记载也可证明《宋史》系时之错误。宋神宗于元丰三年(1080年)四月丙午,“诏监文思院、殿中丞王史,太子中舍许迁并冲替,坐造山陵皇堂铁叶不中度也”[6]卷三O三,元丰三年四月丙午。当时 ,殿中丞王史与太子中舍许迁都是以文臣朝官的身份监文思院,因监造山陵皇堂铁叶不合规制而被冲替。显然,以文臣朝官监文思院的制度确实是在宋神宗时期而非崇宁三年(1104年)实行的,《宋史》上述三条记述之系时差异有可能是由元朝修书时的粗疏舛误造成的。
进入南宋,管理文思院之最高长官开始冠有“提辖”之名,有“提辖文思院上下界”“提辖行在文思院”“提辖文思院”等多种称呼,最早的记载见于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年)正月七日的“提辖文思院上下界郑绩”[2]职官二九之三。其后 ,熊克[9]卷一六一《职官志一》、范应铃[9]卷四一O《范应铃传》、吕沆[13]附《监簿吕公家传》等人也都担任过文思院提辖官。从上述官员任职文思院时的官阶差遣情况和“右朝奉郎提辖行在文思院吕靖”[14]卷一八O,绍兴二十八年九月丁卯、“朝奉郎提辖行在文思院”王子俊[15]卷一二九《王舜辅墓志铭》以及宁宗时期受命“提辖行在文思院”[16]卷三六《朝奉大夫石公墓志铭》的朝奉大夫石继曾等人的寄禄官阶来看,提辖文思院官员确实是严格按照宋朝规制由京朝官担任的。
南宋前期,提辖文思院官与左藏库、榷货务都茶场、杂买务杂卖场提辖官被合称“四辖”,“凡台省久次与郡邑有声者,悉借径于此,号为储才之地”[1]卷五七《职官考十一》。居此四处官位者被宋朝统治者视为有材干之人,仕途升迁优于常人。“先是,四辖官外补则为州,内迁则寺、监丞簿,亦有径为杂监司 ,或入三馆者”[17]乙集卷一三《官制一·四提辖》。“乾道间,榷务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楫除坑冶铸钱司,淳熙间 ,熊克自文思除校书郎”[9]卷一六一《职官志一》,就是经此途升迁之例。宋光宗绍熙(1190—1194年)以后,四辖官的地位声望下降,“人望稍轻,往往更迁六院官 ,或出为添倅 ,非曩日之比矣”[1]卷六十《职官考十四·六院四辖》。
南宋绍熙四年(1193年),太常寺主簿张贵谟镌刻了自宋高宗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到宋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36年间文思院提辖官题名,并写有提辖官题名记。全文如下:
皇朝太平兴国三年置文思院,掌金银犀玉工巧之制,彩绘装钿之饰,若舆辇法物器物之用。以京朝官四人充监官,内侍三班充使、副及监门。领作[三]十二①原文“领作十二”,有漏字。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九之一“文思院领作三十二”添入“三”。,又有额外一十作。至熙宁九年,东西坊杂料凡三十余作悉并焉,自是职务既繁,历时寖久,积弊滋多,而关防之法益严。咸平诏内东门验凿色号。景德诏左藏库拣阅销镕。天圣诏皇城司差人搜检出入,听人告匠作入外料及诸奸弊,盖其势积而至此。伏自渡江之后,虽事力小变,而宿弊萌生。转料之名始于绍兴,至淳熙亏陷官缗钱以万计,银两以千计,监临窃取工食缗钱月以百计。事发因偿,多不及五分之一。其时建议,固有乞罢转料及亲事官者。迩来上下相蒙,吏不自爱,至有以身而获戾者矣。提辖林端阳复亲目其弊,不得已首论三事,得请于朝。一,置部历以防其转料之欺。二,复亲事官而夺其监视之权。三,乞监官两界通签以绝独员自肆之私。故知札牍,粲然可见。凡簿书朱墨间,数十年奸欺蠹弊之根穴,一洗而尽。吾固喜端阳居官任事,其才识通明如此哉!院旧无题名,今考之积案,自绍兴丁丑得康公杉而下及院官到罢岁月,刋诸乐石,并于上方纪其事之因革大略云。绍熙癸丑①原文为“绍兴癸丑”,误。绍兴癸丑是高宗绍兴三年。张贵谟提辖官题名记中已述及林复,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九之六记载,绍熙三年,林复时任提辖文思院。另据《宋会要辑稿》礼五O之七记载,光宗绍熙四年张贵谟正任太常寺主簿之职,且绍熙四年即是农历癸丑年,故将“绍兴癸丑”改为“绍熙癸丑”。七月[7]卷八《行在所录·院辖》。
文思院提辖官题名今已不存。张贵谟的题名记中只是提到了康杉、林复两人,简略地记述了两宋时期文思院实行的部分重要举措。其中,对林复任文思院提辖官时针对“转料”之弊采取的三项措施赞誉有加,指出“数十年奸欺蠹弊之根穴,一洗而尽”。这一赞誉恐怕有拔高之嫌。
绍熙以后,伴随着提辖官地位声望的下降,提辖官对文思院的管理也呈现出懈渎放任的现象。宋宁宗嘉定四年(1211年)七月十六日,臣僚奏言指责提辖官不能悉心举职,建议对此严加责罚:
古人设官分职,有长有属,非徒以备数也。今四提辖官所以总财货出纳之权,居长者不领其事,为属者专其权于已(己),此其为弊久矣。姑以文思一院言之,凡所制造出入,监官自专,而辖长若无闻焉。上而曰部、曰监,止凭文移,无所参验,甚非祖宗创立提辖院官之意。今欲乞将见管金银钱物令辖长照元管实数点检,应千(干)钱物出入,先经辖长判押,然后同共支散。凡有造作器皿,提辖官不时下院点检,其提辖官不能悉心举职,亦乞严加责罚。若是,则监官得以自明 ,辖官不为虚设[2]职官二九之六。
看来,宋宁宗时期,文思院上下两界监官已形成权力独揽、号令自专之势,提辖官反而形同虚设了。
(二)文思院的属官及公吏
文思院除设有提辖官外,在上界、下界内还分别设置了监官、监门官、手分、库经司、花料司、门司、库子、秤子等一批官吏,各自管理本界的具体职事。《宋会要辑稿》中有一条材料,记录了这些官吏的设置情况和主管职能:
上界:监官、监门官各一员,手分二人 ,库经司、花料司、门司、专知官、秤、库子各一名。分掌事 [务]。修造案承行诸官司申请造作金、银、珠、玉、犀象、玳瑁等应奉生活文字。库经司、花料司承行计料,诸官司造作生活帐状,及抄转收支赤历。专知官掌[管]收支官物,攒具帐状,催赶造作生活。秤子掌管秤盘,收支官物。库子掌管收支见在官物。门司掌管本门收支出入官物,抄转赤历。
下界:监官、监门官各一员,手分三人 ,库经司、花料司、门司、专副、秤、库子各一名。分掌事务。修造案承行诸官司申请造作绫、锦、漆、木、铜、铁生活并织造官诰、度牒等生活文字。库经司、花料司承行计料,诸官司造作生活帐状,及抄转收支赤历。专、副掌管收支官物,攒具帐状,催赶造作生活。秤子掌管秤盘,收支官物。库子掌管收支见在官物。门司掌管本门收支出入官物,抄转赤历[2]职官二九之一。
现依据上述记载,制成“宋代文思院上下界官吏编制表”见表1。
表1 宋代文思院上下界官吏编制表
表1显示的应该是南宋前期的设置情况。此时,上下两界官吏的人员设置情况基本相同,仅有很小的差别:一是上界设专知官掌管收支官物,下界则或设专知官或设副知官掌管收支官物;二是下界手分设3名,比上界多1名。到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年)时,上下两界的库经司和花料司缩减编制,由两司分设一人改为一人兼理两司,“库经司兼花料司一人”[2]职官二九之六。
实际上,两宋时期,文思院的官吏编制额并不是一直与上表数额相符,人数变化最大的是监官。据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三月七日工部之言:“本部所辖文思院旧系分上、下界两院,监官各三员,内文臣一员,系京朝官。监门官各二员……欲乞令文思院依旧分为上、下界,各差监官、监门官一员,庶几,各认所管事务不致交杂。其监官于文、武臣内通差,文臣差京朝官,武臣差大小使臣,自来系少府监辟差,今来少府监已并归工部,合系本部使阙辟差。”[2]职官二九之二由此可知 ,北宋时期 ,上界和下界的监官最多时曾各达3员,监门官各2员。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隶属工部后,改为上界和下界监官、监门官各设1员。这时,监官和监门官的编制额才与上表记载相符①《文献通考》卷五二《职官考六·工部尚书》曰:“文思院隶工部,提辖官一员,监官三员,内一员文臣,京朝官充,监门官一员。”文思院隶工部和设置提辖官均为南宋高宗时期事,但“监官三员”与《宋会要辑稿》记载不同,疑有误。。
在上、下界诸多官吏中,监官与监门官是有品阶俸禄的官员,监官总管一界事务,是本界最高长官;监门官主管本界大门的启闭、监查人员、物料出入等事务。
北宋时期,关于监官、监门官任职身份、资格的规定,以下两条记载有明显不同:一是出自《宋会要辑稿》:
文思院,太平兴国三年置,掌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钿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隶少府监,监官四人,以京朝官、诸使副、内侍、三班充,别有监门二人,亦内侍、三班充[2]职官二九之一 。
另一个出自南宋人张贵谟之口:
皇朝太平兴国三年置文思院,掌金、银、犀、玉工巧之制,彩绘、装钿之饰,若舆辇、法物、器物之用。以京朝官四人充监官 ,内侍、三班充使、副及监门[7]卷八《行在所录·院辖》。
先看监官的任职身份与资格。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凡文臣京朝官、武臣大小使臣、内侍均可担任监官,这一记载与本文在前面分析的北宋时期文思院长官名称与身份的变化是相符的;而张贵谟则将监官的任职身份仅限制在京朝官之内,这种记载目前尚未找到其他史料依据。
南宋时期,监官的任职身份与资格均发生变化。高宗绍兴三年(1133年),规定文臣京朝官、武臣大、小使臣以上可任监官:“监官于文、武臣内通差,文臣差京朝官 ,武臣差大、小使臣。”[2]职官二九之二此时 ,内侍任职已被排除。其后,从高宗至孝宗时期的史料记载看,监官的实际任职身份与资格发生变化,任职者都是官位低的文官选人,武臣也难觅踪影。例如,“左迪功郎监文思院曹纬”[14]卷一七O,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己未、“右从事郎监行在文思院上界吴儗”[18]卷四一《杨国夫人赵氏墓表》、“(文思院)监官从政郎陈庶”[19]卷三九《外制·文思院造皇太后尊号册宝监官从政郎陈庶监门儒林郎黄概各循一资》、“从政郎新差监行在文思院”祝洙[20]跋等人就是选人任文思院监官之例。更有甚者,宋孝宗时期,连初出官选人都有机会担任文思院的监官:
臣准中书门下省送到录黄一道,皇兄岳阳军节度使居广乞以初除开府仪同三司,合得亲属占射差遣恩例,与将仕郎王若钝收使。十一月八日奉圣旨,差监文思院上界。臣仰惟,陛下以任子之冗,尚思更张之术,今必令铨试入官,乃所以使世禄之家颇知务学,不敢徼幸门荫,便萌弹冠之心。检照隆兴元年四月指挥,初出官选人不许用父祖亲戚应合得恩泽免试,虽见任宰执亦不许陈乞回授。若放行王若钝一人,则继踵而来,无以救官冗之弊矣。欲望圣断特赐追寝巳降指挥,所有录黄臣不敢书行。取进止[21]卷四七《缴王若钝用居广恩例札子》。
初出官选人将仕郎王若钝是孝宗皇兄赵居广的亲属,得以借亲属占射差遣恩例奉圣旨监文思院上界,然而这一旨令遭到撰写制词的中书舍人洪适的抵制,宋孝宗采纳了洪适的意见,撤回旨命,王若钝才没有赴任。另外,据《吏部条法》编入《侍郎左选申明》中宋宁宗开禧二年(1206年)十二月七日敕“工部每岁改官奏削,先举文思院与军器所官 ,后举泉司官属”[22]荐举门《荐举》来看 ,文思院官属于“侍郎左选”范围,其监官确系由选人担任,而且这一规定早在宁宗开禧二年(1206年)以前就实行了。所以,高宗绍兴三年(1133年)文臣京朝官、武臣大、小使臣以上可任监官的规定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很短。
监门官的任职资格,北宋时期限定于内侍、武臣三班使臣;南宋时期则完全不同。《吏部条法》差注门中记载,“监文思院上界门、监文思院下界门”由侍郎左选掌铨选除授[22]差注门《总选》,所以 ,监门官与监官一样,也是由文官选人担任的。这类文献资料也很多,例如,宋孝宗时期,黄洧之子黄概“为文林郎 ,监文思院门”[23]卷九三《转运判官黄公墓碣铭》;卫子文“监文思院上界门,以制造玉牒仪物,赏循文标(林)郎”[24]卷一八《先考太师鲁国公墓铭》。宋宁宗时期 ,有“承直郎、监行在文思院都门郑汝止”[25]卷六二《龙图阁学士宣奉大夫赠特进程公大昌神道碑》、“承直郎、监行在文思院上界门”林勉终[25]卷六八《左中奉大夫敷文阁待制特进林公保神道碑》、“儒林郎、新监行在文思院都门丁执礼”[26]卷五十《高光中墓志铭》等。此时,武臣、内侍已失去担任监门官的资格。
不过,指派他司监管输送物品的官员仍然由武臣担任。例如,南宋高宗绍兴十六年(1146年)三月五日,诏令文思院上、下界共置“请纳拘押官物生活官”一员,“仍差枢密院使臣,理任请给等并依本院监门官例。从权工部侍郎钱时敏请也”。孝宗淳熙九年(1182年)九月九日,诏:“文思院上下界拘押官就差转运司见差指使,每月依本使臣兼局例量与添给钱酒。”[2]职官二九之三、之五
文思院中的手分、库经司、花料司、门司、专知官、库子、秤子等人均是公吏,各自主管计料、造册、登记、监督生产、称验秤量、保管库物等事务。他们地位不等,最高者通过长期任职,可经年劳出职补官,升任无品武阶官。北宋时文思院省记条格规定:“门司迁贴司,贴司迁手分,手分迁押司官,押司官头名满三年,补进武副尉。”南宋以后不设押司官,“其专知官系都官差拨,缘此,手分既无可转补,门司又不得递迁,公事绝无希觊”。于是,淳熙十三年(1186年)工部侍郎李昌图建议“乞自门司而上次第迁补知、副知,以二年为界,通理十七年,许补进义副尉。庶几人吏有所雇籍(顾忌),不敢冒法”。得到允准[2]职官二九之五,公吏只有经过门司——贴司——手分——知、副知之途次第升迁,才可以获得出职补官的机会。
此外,两宋时期,文思院还配备有“巡防兵士”“大门兵士”、皇城司“亲事官”或“亲从官”等监视生产 ,把守院门 ,讥防奸弊[2]职官二九之二至五。
三、文思院的管理措施
北宋仁宗时期,文思院生产各类器物的作坊已多达三四十个,《宋会要辑稿》有两条记载提到文思院的作坊种类及数量:
第一条史料记载了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文思院拥有的34个作坊,第二条史料记载了庆历二年(1042年)以后因接收后苑造作所10作而组成的42个作坊[3]301。从作坊名称上看,文思院生产的器物以金、银、珠、玉、琥珀、玳瑁、象牙、铜、铁、木、藤、纸、布、丝织品等各种材质制成,种类繁多。其间,个别作坊有变动或消失,绝大多数作坊则很稳定,已形成固定的生产规制。
宋神宗时期文思院第二次扩大规模,陆续接收了斗秤务和“东、西两坊杂科三十余作”。南宋高宗绍兴元年至绍兴三年(1131—1133年)之间,又“拨并到皮场、绫锦院、事材场、东西八作司、少府监铸印司六局共为一处”[2]职官二九之二,其后 ,皮场在绍兴八年(1138 年)九月重新脱离文思院[14]卷一二二,绍兴八年九月癸丑。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礼物局并入文思院[3]301-303。与北宋时期相比,南宋文思院手工作坊的生产部门明显增加,总体规模也明显扩大①明朝田汝成撰写的《西湖游览志》卷二O《北山分脉城内胜迹·城闉》中提到,临安府“安国坊与保和坊对,俗称北桥巷,宋有文思院、吉祥寺,并废。文思院掌金银犀玉工巧之制,彩绘装钿之饰,舆辇法物尺寸之度规,鈲镕铸镂织之法,内外所领凡三千余作”。南宋时期,文思院虽然接收了许多生产部门,但是绝不可能达到“三千余作”的庞大规模。上述“千”疑为“十”之误。田汝成记述的可能是北宋前期的三十余作,南宋无具体数字,但因接受的部门多,无疑要比北宋时期有明显增加。。
面对不断扩大的生产规模和各具特色的生产部门,宋政府对文思院的管理也逐渐加强。文思院的管理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原材料的领取、检查、登记制度
文思院的产品内供皇室,外给百司、官员、民间百姓及佛寺[27]卷二八《榷禁门一·铜鍮石铅锡铜矿》②《庆元条法事类》卷二八《榷禁门一·铜鍮石铅锡铜矿》曰“:诸应用铜及鍮石之物不可阙者,谓钟磬、铙钹、铃、杵、照子、、鑻之类 ,文思院铸造镌凿,发赴杂卖场立价请买,仍给凭由照会。”以上铜制品中既有佛寺用品,也有民间百姓生活用品。,甚至远赐周边诸国,许多产品用贵重的金、银、珠、玉等原材料制成,因此,制定严格的原材料领取、检查、登记制度是宋代文思院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两宋时期,文思院所需原材料一般通过三司——户部系统从左藏库支取。例如: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八月,诏曰:“文思院销镕金银,令本院差人员工匠赴左藏库看拣一等金银,封样归院。监官当面看验,别无不同,即销镕打造。及置帐。别贮七等金样,与内降到金银各差行人看验,即不得支次金 ,杂白银。”[2]职官二九之一宋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年)四月七日,文思院言:“一岁合织绫一千八百匹,用丝三万五千馀两。近年止蒙户部支到生丝一万五千两或二万两止,可织绫八百馀匹。每遇大典礼,恩赏、出给告命拥并,遂行陈情,用杂花绫纸,乞岁支生丝三万两,织造绫一千五百馀匹。”[2]职官二九之六有些原料从内藏库、左藏南库支取,或从市场、市舶司收买。例如,北宋后期,左正言任伯雨上奏提到:“臣伏闻,近日文思院于内藏库关取银一千四百两移用”[28]卷二七O《理财》;乾道四年(1168年),从左藏南库取绢二千疋下文思院为护卫亲军制作衣服[1]卷一一八《王礼考十三·乘舆车旗卤簿》;象牙、犀牛角等物料,原来可以从民间行市和市舶司收买,淳熙三年(1176年)正月十七日,“诏内藏库给药(象)、犀下文思院,专充制造官告轴头使用。先是有旨,自今官告院阙犀、象轴头,并令工部申取朝廷指挥,更不知行市及舶司收买。至是文思院申乞支降”①此段文字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九之四。宋代官告轴头有用犀牛角、象牙制成者,文中“自今官告院阙犀、象轴头”即指用犀牛角、象牙制成的轴头。“药”疑为“象”之误。。此外,铜等金属原料则由提点坑冶铸钱司从产地依年例发送到文思院[2]礼一二之六。
凡领到金银等贵重原材料,文思院监官“当面看验,别无不同,即销镕打造。及置帐。别贮七等金样,与内降到金银各差行人看验,即不得支次金 ,杂白银”[2]职官二九之一。原料进院 ,要经监官进行检验后才能使用,要置立账簿,备有料样,差行人进行比对,杜绝质量低劣、以假冒真的原料。
(二)编定各类产品的料例、功限
除了严把原材料质量的检验关外,宋政府还依据不同产品的形制、大小、料例、人工所需,编定了各类产品的料例、功限,作为生产和检验依据。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三月,“诏文思院打造内中金银器物,并送内东门司看验交纳。三司所造金银,令左藏库别将一两赴三司封记为样,每料内凿一只年月、工匠秤子姓名、色号,赴三司定样进呈交纳。其支赐金银腰束带、器物类,定金分、厘秤比。所管工匠,委监官点检趁逐功课,不得辄借影占,违者许人陈告”[2]职官二九之一。这条诏令即张贵谟所记之“咸平诏内东门验凿色号”。诏令规定,文思院为皇宫打造的金银器物必须送内东门检查验收,为三司打造的金银器物,必须凿刻年月、工匠和秤子的姓名、原料的成色等级,原料须送到三司封存样品,以供完工后检验。供皇上支赐的金银物品也同样必须按规制生产。
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十一月,规定了贵重原材料金银在制作器物过程中的耗损率:“文思院销镕所每百两金破火耗二钱半,银破五钱。”[2]职官二九之一即金的耗损率是 0.25%,银的耗损率是0.5%。到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年)十二月时,文思院金银的耗损率进一步放宽为0.5%至1%,“文思院定,每鉟销金百两,破火耗五钱;杂白银百两,破一两;每成锅铤银百两,破五钱;并不使行人”。当时后苑造作所抱怨:“每鉟销金百两,却破火耗二钱半;杂白铤银破五钱,须要行人承受斤两。销折不尽,至界满收为出剩;如火折过,勒行人陪填”,请求也改为“依文思院所破火耗则例”[2]职官三六之七四至七五打造器物。得到允准。可知 ,北宋早期,文思院的料例耗损率规定较为严苛,宋仁宗时放宽,并连带改变了后苑造作所的规定。自此,各官营手工业部门生产同类产品时有了同一的规范标准。
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二月庚寅,工部认为文思院诸作生产的产品种类多、数量大,料例、功限定得较宽,浪费了大量工料,提出重新勘验各类器物的料例、功限,编为定式。
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金银、珠玉、象牙、玳瑁、铜铁、丹漆、皮麻等诸作,工料最为浩瀚。上下界见行条格及该说不尽功限,例各宽剩,至于逐旋勘验裁减,并无的据。欲乞委官一员,将文思院上下界应干作分,据年例依令合造之物,检照前后造过工作料状,逐一制扑的确料例功限,编为定式。某泛抛工作,即各随物色,比类计料。仍并委覆料司覆算,免致枉费工料。如蒙俞允,即乞差少府监丞薛绍彭不妨本职,修立定式。”从之[6]卷四九四元符元年二月庚寅。
这段内容,《宋史》亦有记载,但叙述极为简略,还出现年代错误。今将《宋史》文字移录于下,以资比对。
元丰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诸作工料条格,该说不尽,功限例各宽剩,乞委官检照前后料例功限,编为定式。”从之[9]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少府监》。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宋史》此处共有三条记载,年代都是错误的。此条工料料例的记载,误将宋哲宗元符元年事系年于宋神宗元丰元年,导致其后的第二条记载也出现年代错误。此外,工部提出对文思院料例、功限重新修订的原因,《长编》宋哲宗元符元年二月的记载交待得更为详尽,因此,应以《长编》的记载为准。这次修订料例、功限,说明工部十分重视对此类官营手工业部门经济成本的核算与管理,希望通过制定有据可依的、合理的工料条格,杜绝原料的浪费。
不过,工料条格的修订并不能完全达到上述目的,管理环节中仍存在其他漏洞,导致原料的浪费以致亏失。南宋高宗时期,许多金银器物后来在回炉进行添修换造时,没有严格执行斤两检查登记制度,再造器物重量减轻,金银原料莫名耗失。权工部侍郎兼侍讲黄中针对这种情况,提出建议:
文思院前后所造诸百官司金银腰带、束带、器皿之类,从来止是本院造作,成钉了当,方赴元申请官司送纳。及至日后添修换造,却有换易,并折两重。元造官司及收掌去处并不任责,暗折官物,动以万计,有司无以稽考,深属未便。今相度,欲自后遇有诸司申请添修换造金银腰带、束带、器皿之类,并勒令文思院合千(干)人先就所收掌官司,当官折剥,看验秤制,见得的实两重,然后赴院重别委官监视鈈销造作。俟造作了当,镌凿年月、两重、监专、作匠姓名讫,赍赴元申请官司当官交秤实净金银数目,方得成钉。如日后添修换造稍有欠折金银两数,即勒令元收掌官司合干人陪偿。庶几尽革前弊[2]职官二九之三。
朝廷采纳了黄中的建议。此后,造作器物与收掌器物两方在进行交接时必须严格称检重量、查验核收;器物造成后,同样要遵循“镌凿年月、两重、监专、作匠姓名”的制度,以便追究在哪个环节出了差错。以后如有金银亏损现象,负责收掌器物者要如数赔偿。
此外,宋政府对文思院每批工料的拨付、使用也有严格的限定。南宋时期,“文思院制造有物料未到者 ,转移前料以应急切之须”[29]卷二七下《宋孝宗八》。这种做法叫做“转料”。张贵谟提到:“转料之名始于绍兴,至淳熙亏陷官缗钱以万计,银两以千计,监临窃取工食缗钱月以百计。事发因偿,多不及五分之一。”[7]卷八《行在所录·院辖》为此 ,宋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年)十一月甲申,朱安国上奏乞罢转料:“侵欺失陷之弊,起于转料。乞令自今不得转料,仍备坐隆兴二年左司郎中叶颙所立限,行下御史台,牒文思两界,遇有抛降造作,分别紧切、常程项目,当日申工察照限检举。如或留滞,径牒所隶,先将承行人吏断罪,违一日者杖一百,违三日者勒罢。俾经由应办官司,知所警惧,则立限之法可以必行。”[2]职官二九之五这一措施 ,拟在保障工料的对口拨付及生产工期,有效地减少转料所带来的侵欺失陷之弊。但从宋光宗绍熙年间林复任文思院提辖官时仍然采取“置部历以防其转料之欺”[7]卷八《行在所录·院辖》的措施来看 ,至少在宋孝宗末期,转料带来的弊病并没有消除。
(三)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管理
文思院的工匠由役兵、民间手工业者、行人铺户组成。
役兵在宋代官营手工业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包括文思院在内的许多部门都拥有一批艺高技专、长期劳作的役兵和杂役之兵。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十二月十四日的一条材料提到:“步军司言:本司所管厢军别无空闲之人,切缘本司近承指挥,拨到文思院杂役等人,欲逐处各差一十人,内部豁官僚一名,计四十人,赴四粮审院弹压,依已降指挥抵替见占禁军。”[2]职官二七之五八绍兴二年(1132年),正是宋金战争时期,文思院旧制不修,管理混乱,“本院更不分上、下界,所造金银生活与铜铁交杂,无以检察。兼又拨并到皮场、绫锦院、事材场、东西八作司、少府监铸印司六局共为一处 ,事务繁冗”[2]职官二九之二。但文思院依然能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的情况下拨出杂役兵40人赴四粮审院弹压,说明此时拥有的厢兵生产者人数是很可观的。
民间工匠到文思院做工,可以每天出入大门。但因其生产产品的重要性,宋政府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工匠入院,要“具人数单于监门官,点名放入”,制造产品后,“委监官检察功程及造到名件,仍各置历,即日钞上结押,每旬申少府监点检。违者各杖一百”[6]卷四九五,元符元年三月辛酉。
入院做工的工匠一般由民间招募,依各自擅长的手艺分入不同的作,工匠中又依技艺高低分为不同的等级。诸作由作头、作家等技艺高超的工匠指挥劳作者进行生产,这些作头、作家大多是家境富有者。此外,宋政府还差派都城金银铺户轮流入院检验金银成色、重量,监视造作金银器物。淳熙九年(1182年)七月十三日,将作监条具措置文思院革弊七条举措中,大多就是针对工匠、铺户及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两院造作虽有作家、官工掌管,监官、专、副监视,往往关防不尽,致行人匠偷盗。今乞应人匠各令送饭,不得非时出作,及令监作亲事官专一在两院作下机察监视,遇晚看验秤盘,点对数足入库讫,方得放作。不得于作下别立小库寄收。如有违犯密切,令监作赴省部陈告。
一、打造器物系临安府籍定铺户一十名监视钚销,交付作匠,以免夹杂。近缘前界作弊,止差浮泛牙人。令(今)欲下临安府拘集元来铺户,周而复始。日后遇关(阙),从本院报临安府踏逐拨填,各正身赴院有验。
一、作匠入作时合用金银,各支一色,令铺户看验色额、秤盘。遇晚收作,令铺户将器物再行看验元色额、秤盘数足,方得入库,同专、副封锁。
一、两院各用工钱,乞委官同文思院官躬亲监视,当官支散。
一、两院手分近来往往令兼权专、副,致通同作弊。乞自今并不许兼权专、副。其秤、库子、门司、手分合干人等,并不许亲属在院执役。及作过曾经断勒人、并私名,不得入院。
一、昨礼物局制造正旦生辰礼物人使衣带,自来系户部牒临安府使臣院长火下及本地分都监巡警造作,机察工匠。今乞照应礼物局礼例,每遇造作,具申省监,牒临安府仍旧差拨。
一、文思院上界打造金银器皿,自来止凭作家和雇百姓作匠承揽掌管金银等,拘辖人匠造作,以致作弊。今乞将合用打作作头等,令本院召募有家业及五百贯以上人充,仍召临安府元籍定有物力金银铺户二名委保,如有作过人,令保人均陪。若召募未足,即令籍定前项铺户 ,权行隔别 ,承揽掌管[2]职官二九之四至五。
这七条举措中,“两院各用工钱,乞委官同文思院官躬亲监视,当官支散”是官府保护工匠利益、防范官员克扣工钱的举措;禁止手分等公吏的亲属进院执役是杜绝管理人员勾结亲属中饱私囊的举措;其他五条都是如何对工匠和金银铺户加强监管的措施。工匠吃饭要在文思院生产场地内,不能非时出作,完工后必须交回原料和加工品,经官核验无误,方可放行。文思院上界因生产的大都是贵重的金银器皿,为防作弊,特令铺户监视生产,负责对支领和回收物品成色、重量的审验,还特地规定召募家业达500贯以上者任打作金银器皿的作头,并由两名富有的金银铺户为之担保,作头在文思院工作中一旦出现过错,保人共同负责赔偿。这样,官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将损失转嫁到作头和保人身上。
由于招募制已成为召集劳力从事手工业生产的重要方式,宋政府在尽可能获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不得不顾及工匠的经济利益。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十二月三日,文思院请求:“本院逐时造作诸官司应奉生活,最为重害。即日对工除豁,所支工钱低小,其手高人匠往往不肯前来就雇。缘上界已免对工除豁,其下界亦合一体。今欲依已降指挥,立定工限、作分、钱数,与免对工除豁,支破工钱,庶得易为和雇手高人匠造作生活。”得到批准[2]职官二九之三。“对工除豁”语义不明 ,但明显带有强制色彩,且支付工钱很少。这种规定造成艺高技专的民间工匠往往不肯前来就雇,影响了文思院的生产,故上界、下界先后免去对工除豁,提高工钱的支付额度,以招徕高手艺工匠。
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三月十日,应新除将作监何澹之请,工匠获得的工钱再次得到提高。
工部言:“乞令文思院遇支请到料次工钱,即申将作监,从本监转委丞簿,同本院提辖、监官监视支散。于旧来循例桩留二分半工钱之内,以半分给还工匠,其余二分以头子钱为名,一分专备工匠急阙借兑,一分充诸杂缘公縻费使用,不许妄乱从私支破。各置赤历分明,抄转日书,提辖、监官月终申解将作监驱磨点对结押。其工匠急阙借兑一分钱数,正料到院,日下拨还。委本监常切检察,如于已存留三分之外别有分文减克,许工匠径赴本部陈诉。”从之。新除将作监何澹:“文思院有所谓杂支钱者,每工钱一贯,桩留二百五十文在院,谓之二分半钱,以充诸杂縻费。如般担脚剩、补填折阅、额外庸雇、缓急犒设,非时修整之类,皆是缘公之费,势不能免。乞将上件钱以半分给还工匠,二分存留在院。”下工部勘当 ,而有是请[2]职官二九之五至六。
此前,文思院工匠每工钱一贯,只能得到750文,其余250文称做“二分半钱”,被“循例桩留”,用以支付“般担脚剩、补填折阅、额外庸雇、缓急犒设,非时修整之类”诸杂縻费,也就是说,工匠只能得到3/4的工钱。何澹提出文思院只留二分,另半分还给工匠。工部勘当后,改为留院一分充诸杂缘公縻费,以半分给还工匠,另有一分专备工匠急阙借兑;诸杂縻费钱禁止官员私下支破,钱额登记入簿,每月月末须将账簿上交将作监核查。这一改变一方面体现在进一步以经济核算为资金支出依据,并加强了支出管理,另一方面提高了工匠的收入所得,并抽取工匠工钱的1/10设立了救济金,帮助急需钱的贫困工匠渡过难关。无论从哪方面看,这一举措都是值得称道的。
(四)对出入文思院大门者严加搜检
北宋前期,文思院大门曾一度由本院差工匠把守监管。宋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十二月下诏,令皇城司差亲事官四人,“于文思院销镕所把门搜检”,不许再差本院工匠[2]职官二九之一,皇城司亲事官是禁军兵卒,被派把守文思院大门,意在防范金银等贵重原材料或产品被造作工匠与守门工匠通同作弊私带出门。两个月后的天圣四年(1026)二月,又依勾当文思院李保懿的建议,“依拱辰门外西作例,差识字亲事官与在院人员同共监作,主掌官物,随界交替”。此时,派去的亲事官增加到十人,他们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其职责也由“把门搜检”改为监视生产、掌管官物。这十名亲事官中“打、钑、稜(棱)、、镀金五作各一人,钉子、拔条、场裹、剑四作共二人,生色、装銮、洗、腰带、杂钉、扇子、平画、碾砑、藤、漆、小木、牙、玉、旋、校、糊粘、结绦、错磨、铁、玳瑁、花、面花、真珠、银埿、雕木二十五作共三人”,前五作生产贵重物品,故每作都配备一名亲事官监视生产。另外,把守院门者“依旧例,令监门使臣二人分监中、大门,至晚放作绝后一人止宿者,却管句(勾)两门公事”[2]职官二九之一至二。后来 ,又将监门使臣改为“系步军司差厢军一十人,每月一替”把守监管。这一制度,何时实行的,没有明确系年。但从以下史料可知,是在北宋时期。
南宋重新设置文思院后,绍兴三年(1133年),干办文思院上界于淙提出:“本院系造金银等生活,其门阙人守把、搜检出入。缘在京系步军司差厢军一十人 ,每月一替 ,欲乞依例差拨。”[2]职官二九之二“京”指北宋都城开封府。宋高宗政府采纳了于淙的建议,恢复了北宋时期差厢军守门的制度。其后,让皇城司亲事官监视生产之制也得到恢复。绍兴十二年(1142年)六月十四日,工部言:“乞下皇城司,依已降指挥差拨识字亲事官四人充上下界监作祗应,仍每季一替。分番止宿,隶属本部。以造作金银、犀玉、绫罗、锦帛生活,尽系贵细宝货物色,全籍览察关防,庶几有以革绝奸弊。”[2]职官二九之三但是 ,宋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 年)十一月五日,前将作监朱安国对上述做法提出异议:“皇城司差亲从官二名充本院监作,每一季一替。自以与监官不相统摄,动辄胁持,及与合干人兵共为奸利。乞自今后,[罢]差亲从官监作,以除去奸盗之根本。”[2]职官二九之五他认为 ,亲从官监作时间只有三个月,又不受监官管辖,甚至与工匠役兵合谋偷盗,不如罢去。他的提议得到采纳。这一措施施行不到七年,又有变化。宋光宗绍熙三年(1192年)五月二十六日,提辖文思院林复提出:“本院旧差皇城司亲事官四名守把捜检,不合使之监视打造,逐(遂)致反有偷盗,因而罢去。见今止令临安府厢军守把,无足倚伏。工部、将作监看详,差皇城司兵士四名,专一搜检两门出入,其食钱欲于两院一分杂支钱内依史馆把门亲事官例支破。所有见差步军司临安府守把厢军,欲依旧存留充两门守把,遇夜巡防。”这一建议即为张贵谟记述的林复采取的第二条措施“复亲事官而夺其监视之权”。从此,除厢军负责看守大门和夜间的巡逻外,皇城司亲事官专门负责对出入大门的工匠行搜检之制。工匠生产时不再受监视,但门禁管理更为严格[2]职官二九之六。
总之,宋代通过设置提辖官、监官、监门官、亲事官等各级管理官吏,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保障了文思院的生产。其运作虽不可避免地带有强权统治、官僚政治的特点,但生产过程中采取了订立各类产品的料例功限、检验产品的质量、注重经济成本的核算、提高工匠的雇值等种种措施,为皇室、各级政府部门及普通民众提供了规范划一、制作精良的手工业产品,在各类手工业部门中起到了引领的典范作用,促进了手工业技艺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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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玲]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Managing Measures of Wensiyuan in the Song Dynasty
WANGLing-ling
(Song History Research Center,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2,China)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Song dynasty,the military officials and eunuch were appointed as Wensishi or Vice Wensishi to manage Wensiyuan(文思院).From the reign of emperor Song Zhen Zong,Wensishi and Vice Wensishi were no longer in charge of Wensiyuan.In the reign of emperor Song Shen Zong,central government official took charge of Wensiyuan,the military officials and eunuch’s position went down.In the Southern Song period,the officials managed Wensiyuan and the military officials and eunuch were no longer in charge of Wensiyuan.Wensiyuan set up various officials and formulated strict managing system.By making sure the function of all products,checking the quality of products,focusing on the accounting of economic costs and improving the value-employed craftsmen and various other measures to the royal family,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public at all levels were provided with the normative standard,sophisticated handicraft products played a leading role models in all kinds of handicrafts which promoted the handicraft skills of the Song dynasty.
the Song dynasty;Wensiyuan;handicraft workshop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课题《宋代的金属制造业》,编号:01JA770026。
王菱菱(1954—),女,北京人,历史学博士,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为宋代经济史。
F129
A
1005—6378(2010)01—0008—13
200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