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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生育条件下区域生育政策调整的人口发展效应
——以大连市为例

2010-09-07赵秋成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育龄妇女生育率大连市

赵秋成

(东北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低生育条件下区域生育政策调整的人口发展效应
——以大连市为例

赵秋成

(东北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本文通过构建人口预测分析框架,采用递进生育人口发展模型与年龄移算法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和分析了低生育率下区域生育政策调整对人口发展的影响。结果表明,对已经步入超低生育率地区的生育政策进行适度调整,不仅不会带来生育率和人口规模的大幅反弹,而且还有助于缓解人口规模峰值过后老龄化给人口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未来劳动力人口供给不足及其经济负担过重问题,确保区域人口安全及人口和谐发展。

低生育率;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人口发展

一、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生育政策是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自 20世纪 70年代初开始推行全民意义上的计划生育政策,70年代末开始实行紧缩的生育政策,即“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亦即“一孩政策”。此后,严格的生育政策对遏止人口的过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中国在30年时间里少生了 3亿多人,相当于美国的现有人口。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生育率快速下降、出生人口锐减的同时,也引发了人口的快速老龄化。2008年我国 60岁及以上或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分别为 1.6亿人和 1.1亿人,占总人口比重分别为 12.04%和 8.25%。中国特别是城市人口,在持续低生育率及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趋势下已经步入快速乃至深度老龄化时期。从上海、北京、天津等先期步入老年型社会的城市看,2007年户籍人口中上海市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 20.8%,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 15.32%;北京市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 17.3%;天津市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1.62%。不断增大的老年人规模和快速攀升的老年人比重一方面给城市社会养老保障带来越来越大压力,加重着劳动力人口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引致了劳动力人口老化,弱化着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对于低生育特别是超低生育率下少儿人口比重持续下降及人口老龄化不断扩张和深化所引致的问题,有的学者主张通过替代迁移来解决[1],有的则认为应通过调整生育政策来刺激生育率回升,以调整人口结构[2-4],也有的指出,从兼顾人口与经济、社会以及资源环境关系考虑,可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15—20年[5]。郭志刚、张二力等[6]通过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生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是分民族、分地区差别对待的办法,各地实际执行的生育政策有较大差别,因此其给各地区带来的影响也不一样。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 20世纪 80年代以来执行的是“一孩政策”①近年来一些城市的生育政策虽略有调整,但基本上是针对“双独”婚姻家庭的,其对人口老龄化的缓解作用十分有限。,目前这一政策已给一些城市发展带来了显在和潜在的不利影响,且此影响仍在加剧。为解决老年人比重持续上升以及人口快速和深度老龄化带来的负效应,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通过引进高素质年轻人口来稀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办法,并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单纯依靠引进和迁入年轻人口来缓解老龄化程度的做法虽然短期内可行,但从长期来看并非可取。原因是,随着越来越多地区步入低生育时期,也会有越来多的地区步入老年型社会,由此,年轻高素质人口“争夺战”必然会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依靠替代迁移来调整区域人口结构、补充劳动力短缺的做法必将面临年轻人供给乏力、引入成本趋高的困境;而且,年轻人大规模向城市迁移还会使迁出地特别是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人口老龄化加剧,导致外部不经济,不利于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此外,大规模迁入的人口的质量能否满足城市发展要求,也是一个问题。鉴于此,本文以大连为例,来探讨低生育率下区域生育政策不变或调整给人口发展带来的影响。

(二)大连市现行生育政策描述

20世纪 80年代以来大连市城镇实行的是 “一孩政策”。近年来,从弱化人口老龄化不良影响入手,辽宁省对“一孩政策”做了适度调整,出台了“双独”婚姻家庭可申请生育二孩的政策。这一政策实施后,虽然独生子女的领证率呈显著下降之势,如大连市一孩夫妇的独生子女领证率从 2004年的 95.44%降至 2007年的 45.38%,但总和生育率及二孩总和生育率却未出现明显回升。与城镇不同,目前农村的生育政策是:(1)农村独生子女婚姻家庭 (包括“双独”婚姻家庭和“单独”婚姻家庭)执行二孩政策;(2)农村家庭中头胎生育女孩的,过若干年后可申请生育二孩,即所谓“生育加间隔”政策。当然,如果“双非”婚姻家庭头胎生育的是女孩,过若干年后也可申请生第二胎。

二、基于生育政策调整的人口发展研究框架及基本理论方法

(一)研究框架

图1所示的预测分析框架是以人口不受除生育政策外的其它突发事件和政策变更的影响,以及人口迁移在政府人口政策导引下保持相对平稳为假定前提的,该框架包含了生育和人口预测两个基本模块。其中,生育模块是围绕生育政策作用下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建构的。在研究过程中,考虑到生育政策的城乡差异,因此把育龄人口分成了城镇和乡村两个子人口。

图1 人口预测研究框架

(二)基本理论方法

1.婚姻概率及其讨论

婚姻概率是指不同人口群体,主要指“独子”、“独女”、“非独子”和“非独女”成年后相互婚配的可能性。在无生育政策约束和每对夫妇均允许生育两孩时,独生子女间以及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之间婚配与否与生育率特别是二孩生育率的关系不大,但在有生育政策约束特别是生育政策给予不同人口群体的生育权利不同时,独生子女间以及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之间婚配与否与生育率特别是二孩生育率的关系就会显现出来,特别是对城镇人口。原因是,在生育政策给予不同人口群体的生育权利不同时,如允许“单独”家庭生育二孩,一些有着较强生育二孩愿望的人甚至为达到政策允许的生育二孩的目的而进行选择性婚配,即非独生子女在择偶和婚配时倾向于选择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群体和非独生子女群体在婚配时一般有四种可能:一是独生子女间婚配,形成“双独”婚姻家庭;二是独女与非独子婚配,三是独子与非独女婚配,这两种情况均形成“单独”婚姻家庭;四是非独生子女间婚配,形成“双非”婚姻家庭。在前文所述的现行生育政策下,若允许独生子女婚姻家庭生育二孩,就意味着除城镇“双非”婚姻和农村 “双非”婚姻中头胎生男孩的家庭外均可生育二孩,由此,独生子女婚姻的达成比率,或称独生子女婚姻概率对二孩生育率乃至总生育率的影响将显现出来。至于说独生子女婚姻概率对生育率有多大影响,通常要看独生子女婚姻生育一孩并从生育一孩递进到生育二孩的比率。

婚配具有随机性,在男女比例大致相同、不存在城乡间通婚以及配偶选择中不存在选择独生子女倾向等假设前提下,各类婚姻的概率可通过下式得到[7]:

时期成年人口 (这里将成年人口定义为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口)中 “双独”婚姻的概率为 p双独=其中,k独生子女为人口中独生子女所占比例。

时期成年人口中 “单独”婚姻概率为 p单独=k独生子女× (1-k独生子女) ×2。其中,1-k独生子女为人口中非独生子女所占比例。

时期成年人口中 “双非”婚姻的概率为 p双非=1-p双独-p单独。

2.政策生育率

政策生育率指一个地区的育龄妇女若按生育政策规定的数量生育,平均每个妇女终生生育的孩子数。通常,政策生育率与某地区执行不同生育政策的育龄人口及其所占比重有关。

政策生育率实际上是一种最大可能生育率,或称名义政策生育率,它表明的是一种可能生育水平,而非实际生育水平,因为现代社会中生育行为的发生一般以达到法定婚龄后择偶婚配为前提,因此,政策生育率只适用于对一定时期可能生育水平的分析,不宜直接用于人口预测研究。如果要用政策生育率进行人口预测,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正。

3.总和递进生育率

生育行为事件是一种递进性事件,只有未生育过的育龄妇女才可能生育第一孩,而只有生育过第一孩的妇女才能生育第二孩 (双胞胎除外),如此等等。现实中生育政策体现的是对不同类型婚姻家庭 (包括“双独”、“单独”和 “双非”婚姻家庭等)终身生育子女数或孩次的控制[8]。总和生育率(TFR)虽能反映一定时期内育龄妇女的总体生育状况,却无法体现育龄妇女生育子女的孩次结构情况,因此,美国学者 Feeney(1985)和中国学者马瀛通、王彦祖等 (1986)分别以不同思路创建了孩次递进生育方法,并提出了孩次递进比与总和递进生育率等概念。之后,于学军、杨书章[9]运用分孩次递进人口发展模型对中国 21世纪前 50年的人口发展趋势进行了生育政策微调下的研究①研究中,作者采用了允许“双独”婚姻家庭生育二孩的政策调整方案。,探讨了生育政策调整可能给中国带来的影响。关于用总和递进生育率 (TPFR)取代总和生育率 (TFR)来分析和预测人口发展的做法,郭志刚[10][8]充分肯定其相对有效性。

总和递进生育率是在考虑育龄妇女前一孩次生育情况下,由分孩次总和递进生育率加总得到。分孩次总和递进生育率又可进一步分解为分孩次年龄别递进生育率。与常规年龄别生育率不同,分孩次年龄别递进生育率是以期初年龄别育龄妇女人数为基数的。

在人口预测过程中,需要将总和递进生育率分解为分孩次总和递进生育率,而后再根据标准人口的年龄构成假设,将分孩次总和递进生育率分解为年龄别分孩次递进生育率①严格地讲,年龄别分孩次递进生育率通常受该年龄、该孩次不同间隔别的影响,受资料限制,本文所使用的年龄别分孩次递进生育率未考虑生育间隔问题。。

三、研究中的参数设定及预测结果分析

(一)参数设定

1.死亡水平

以按“五普”数据编制的生命表为基础,参照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人口预期寿命的变化规律及大连人口预期寿命的历史演进规律,来设定未来年份的平均预期寿命,进而借助罗吉特变换确定相应年份的死亡水平。考虑到通过罗吉特变换无法直接获取婴儿死亡水平,因此,预测期的婴儿死亡率结合 2000年以来大连市婴儿死亡率变化趋势,并参照发达国家或地区婴儿死亡率指标演变规律来设定。

2007年大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79.86岁。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人口寿命看,目前最高的日本、香港等已超过 82岁,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也已达到 80岁,而且近十几年来人口寿命大多已进入缓慢增长期。如香港,1990—2005年人口寿命仅增加 4.4岁,年均增加 0.29岁;日本,1990—2005年增加了 3岁,年均增加 0.2岁。由此可以预见,今后大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增幅将减缓。据此设定:2008—2020年按年均 0.2岁增加,其中女性按年均 0.21岁增加;2021—2030年按年均 0.18岁增加,其中女性按 0.19岁增加;2031—2040年间按年均 0.15岁增加,其中女性按 0.155岁增加;2041—2050年按年均 0.1岁增加,其中女性按 0.105岁增加;2051—2060年按年均 0.07岁增加,女性按 0.075岁增加。

2007年婴儿死亡率为 4.92‰,与 2005年时以色列、英国等的水平大致相当。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婴儿死亡率可达到的水平看,今后大连市婴儿死亡率虽有继续下降空间,但已十分有限。鉴于此,假定:2010年大连市婴儿死亡率将降至 4‰左右,2020年下降至 3.5‰左右,2030年降至 3‰左右,即达到 2005年日本等的水平,2040年降至 2.6‰左右,即达到新加坡 2005年的水平,2050年后降至 2.5‰左右并基本稳定下来。

2.人口迁移

对 2000—2007年大连市净迁入人口的分析表明,除个别年份外,人口净迁入量基本稳定在 3万人左右,因此,在对其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及人才资源需求趋势进行分析基础上,假定预测期内大连市年均净迁入人口为 3.5万人。据笔者对大连市沙河口区 2003—2005年迁入人口的调查分析,外地迁入人口中15—49岁的育龄人口约占86%左右,其中处于育龄期的 15—49岁妇女约占迁入人口的 46.72%,占女性迁入人口的 89%左右。为简化迁移人口给人口预测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这里假定:迁入人口的年龄分布模式以及性别比和育龄妇女占迁入人口比重等与 2003—2005年沙河口区的情况基本一致,而迁入人口的生育模式和死亡模式则与大连市原有人口基本相同。

3.生育参数

2007年大连市有独生子女 131.8万人,其中农村占 45.81%,城镇占 54.19%;农村独生子女性别比为 104.2,城镇为 107.51。按现行《婚姻法》规定婚龄,大连市独生子女中有 37.65%处于法定婚龄,其中女性占 56.02%。由对独生子女人口的研究可见,大连市现有独生子女主要产生于 20世纪 80年代后,且其占同期出生人口比重长期稳定在 76%以上,随着近年来城镇“双独”婚姻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婚姻家庭生育政策的调整,2007年独生子女占出生人口比重出现下降,今后这一比重仍可能下降。在假定法定婚龄不变条件下,基于现生育政策及 2010年调整后生育政策的大连市城乡独生子女比例见表 1所示。另外,本表考虑了生育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现有独生子女户中“单独”婚姻家庭选择生育二孩的问题。

由表 1可得到表 2所示的预测期内成年子女中各类婚姻的期望概率。

结合表 2成年子女各类婚姻的期望概率及研究中设定的方案,可得不同方案下城镇和农村的名义政策生育率,见表 3所示。

表1 2008—2060年 20—49岁达到法定婚龄的育龄人口中独生子女比重 (单位:%)

表2 2008—2060年大连市成年子女中各类婚姻的期望概率 (单位:%)

表3 2008—2060年大连市城镇和农村的名义政策生育率

本文以达到法定婚龄育龄妇女的已婚率和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比率为修正系数,来修正名义政策生育率。对 1983—2007年大连市达到法定婚龄育龄妇女已婚情况的研究表明,20—49岁育龄妇女的已婚率城镇和农村分别为 70%—78%和 76%—83%,为此,预期今后城镇达到法定婚龄育龄妇女的已婚率平均为 75%,农村为 80%①现实中,达到法定婚龄育龄妇女的已婚率始终处于波动变化中,由于要准确预期法定婚龄育龄妇女的已婚率非常困难,特别是要准确了解其在何时达到高值,何时达到低值更为困难,因此这里假定达到法定婚龄育龄妇女的已婚率为常数。这样做虽可能略掉一些重要信息,并对修正后的政策生育率乃至预测结果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影响人口的整体走势及特征。。对城乡育龄人口生育意愿的调查显示,调查样本中 (调查样本总数 10 783,其中女性占 52%)选择不生育的比例约为 5%,且城镇明显高于农村。鉴于此,这里对城镇和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比率分别取 99%和 99.7%。修正后的政策生育率见表 4所示。

表4 修正后的 2008—2060年大连市城镇和农村的政策生育率

通过研究近些年大连市育龄妇女分孩次年龄别生育率的变化规律,结合城乡及分孩次年龄别生育率演变趋势,以 2007年城乡分孩次年龄别生育率为基础,在考虑孩次递进规律条件下可获得分孩次年龄别育龄妇女的生育率分布模式,并以此作为年龄别育龄妇女生育率的标准分布模式,来对分孩次总和递进生育率进行分解。

4.其他参数设定

本文“人口非农化率”为分离系数来对城乡育龄人口进行分解。2007年大连市人口非农化率为58.3%,近些年来的增速稳中略降,由此设定:2010年人口非农化率为 60.9%,年均提高 0.87个百分点;2020年为 67.2%,年均提高 0.63个百分点;2030年 72.3%,年均提高 0.51个百分点;2040年为 77.1%,年均提高 0.48个百分点;2050年为 82.1%,年均提高 0.5个百分点;2060年为 87%的水平,年均提高 0.49个百分点。

(二)预测结果及分析

1.人口总量演变趋势及分析

在图 1所示的研究框架下,结合前文参数设定,可得到表 5所示的基于不同生育政策的大连市未来人口数量。

由表 5可见,与基于现生育政策的方案Ⅰ比较,自生育政策调整之时起,方案Ⅱ、Ⅲ和Ⅳ的人口总量均呈显著增长势头,而且随着时间延续,人口增量的累积效应愈益明显。受生育政策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不同的影响,到预测期结束时,方案Ⅱ的人口总量比方案Ⅰ多出 40多万人,方案Ⅲ比方案Ⅰ多出 77万多人,方案Ⅳ多出 82万多人。而且,从人口演变总趋势看,因大连市目前已处于超低生育率时期,加之新增育龄人口的婚育观念与其父母一辈相比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晚生、少生甚至不生正被越来越多的新一代育龄人口所接受),因此,即使今后允许所有家庭生育二孩,也难以改变人口总量的未来衰减之势。预测结果表明,在现生育政策下,大连市人口将在2025年后步入总量衰减时期,到 2060年总人口将减至 480万人左右,比 2007年减少近 100万人;生育政策调整后的人口总量衰减期大致发生在 2028年和 2029年左右,比现生育政策下延迟约 3—4年,生育政策调整后的峰值人口总量比现生育政策下约多 18万—25万人,到 2060年,方案Ⅱ的人口总量为 521万多人,方案Ⅲ为 557万多人,方案Ⅳ为 563万多人,分别比 2007年减少 57万人、21万人和 15万人。生育政策调整对大连市人口规模的未来衰减具有显著缓解效果。

表5 2008—2060年大连市户籍人口数量 (单位:万人)

2.人口年龄结构演变趋势及分析

根据预测结果 (见表 6所示),如果保持现生育政策不变,2055年少儿人口比重将从目前的11%左右降至6%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比重将36%,负担老年系数由目前的14%提高到62%以上。经过生育政策调整的方案Ⅱ、Ⅲ和Ⅳ的人口年龄结构得到一定改善,特别是方案Ⅲ和Ⅳ,不仅少儿人口比重出现了一定程度提高,劳动年龄人口总量显著增加,而且老年人口比重和负担老年系数均显著降低,生育政策调整对改善趋于深度老龄化的人口年龄结构、减轻劳动年龄人口的经济负担具有显著效果。

四、结论与讨论

以大连为实证的研究表明,就那些已步入老年型社会且生育率已降至较低甚至超低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城市和地区而言,虽然因人口增长惯性,目前一些地区的人口仍处于增长状态 (但已接近零增长),然而,随着人口增长发生态势逆转,很快即可能滑入人口急剧老龄化乃至人口规模迅速衰减境地。尽管依靠人口迁入可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老年人比重升高及劳动年龄人口减少的状况,但当人口老龄化和年轻劳动力人口短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依靠迁移替代来谋求人口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必将受到严峻挑战。鉴于此,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科学预测与合理预期前提下,结合区域人口发展态势及区域资源、环境的人口承载能力,来对生育政策进行适度调整,以避免当人口由增长滑向迅速衰减后可能出现的更严重问题。

通过对现行生育政策下人口发展趋势及生育政策调整对大连市人口发展带来影响的研究可以发现,在新生代育龄人口逐渐取代其前辈育龄人口且人们价值观和婚育观正在发生快速转变的今天,只要严格控制好三孩及以上胎次的生育,基于低生育条件下的区域生育政策调整 (即从允许部分人口群体或家庭生育二孩到允许所有人口群体或家庭生育二孩)将不会带来生育率超常反弹,也不会引发人口的暴增,而且,适度的生育政策调整,还有助于缓解当人口规模达到峰值而呈衰减态势后的人口快速、深度老龄化及劳动力人口供给乏力等问题。稳定低生育率水平绝非意味着生育率越低越好,长期过于严厉的生育政策及由此导致的过低生育率很可能将一个人口送入衰退的深渊,这是自然界种群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控制人口数量、谋求人口自身及其与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导向下,国家有必要适度放开对已步入老年型社会且生育率已降至较低水平地区的政策限制,允许这些地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和谐发展的大框架下进行区域生育政策的适度调整,这既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谋求区域人口安全的需要,也是公平公正原则在人口动态管理方面的现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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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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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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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096(2010)06-0038-08

2010-07-24

赵秋成 (1966-),男,河北泊头人,博士,教授,主要从事人口与区域发展战略、公共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研究。E-mail:zwzhao_00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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