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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武汉警政改革

2010-09-06邹俊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汉口国民政府公安局

邹俊杰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武汉警政改革

邹俊杰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为加强对社会控制的需要,在武汉警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警察机构的改革、专业化的训练、现代的军事纪律、不断完善的武器装备和通讯体系、西方和日本的巡警制度引入,增强了南京国民政府对武汉城市社会的控制能力。

国民政府;武汉;警政;改革

一、中央政府的警政改革思路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前十年,是国民党政权建立和发展的最初时期。1928年,张学良东北易帜,宣告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国家形式上的统一,但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方面,国内政治军事斗争复杂,外患始终存在。全国存在为数众多的政治派系和军事集团,来自各方面力量的打击纷至沓来。既有来自地方各派系对中央政权的挑战,如桂系的时叛时附、晋系的争斗、东北军的挑战,等等;也有来自爱国知识分子及广大人民群众争民主、争自由、争生存权利的斗争;还有来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武装的打击。另外来自境外的侵略,特别是日本的侵略,深深威胁着国民政府的统治。

另一方面,社会秩序混乱,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出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比较多发的犯罪案件仍然是鸦片、赌博、匪盗案件。据统计,上海市公安局仅在1927年到1928年间即查处334件鸦片交易案,1929年7月至1930年6月即逮捕1678名鸦片贩子[1]。魏斐德统计,1929年,浦东地区共有800多起犯罪案件,其中吸毒案件占一半以上,其次为偷盗和抢劫[2]。另据汉口市公安局的刑事犯罪案件统计,在1929年4月到1930年3月间,共有4321件刑事案发生,其中,盗窃案有1030件,赌博有812件,鸦片有587件,占前三位。[3]此外,伤害、妨害风化婚姻家庭、妨害公务、公共危险也成为突出犯罪类型。据汉口市公安局统计,1929年4月到1930年3月间,伤害案有419件,妨害风化婚姻家庭案有383件,妨害公务案有282件,公共危险案有383件。[3]

这一时期主要治安案件有妨害安宁秩序、妨害交通、妨害风俗、妨害卫生、妨害身体财产等等。汉口市在1929年3月到1930年4月间,妨害安宁案有1963件,妨害身体财产案有1036件,妨害风俗则有718件,妨害卫生有496件,妨害风俗有475件[3]。据1931年下半年对全国19个大城市和省会城市违警犯案人数的综合统计,娼妓、鸦片、赌博等妨害风俗案犯人数占所有犯案人数的41.54﹪;次之为妨害公务案犯,占23.53﹪;其后依次为妨害交通和妨害卫生案犯,各占10.55﹪和9.17﹪。这一时期汉口和湖北省会两地所辖境内违警数万分比分别为145和120,占第五、七两位。1932年汉口和武昌两地辖境人口与违警犯人数万人比分别为244和155,同时期的上海则为190。另据1933年对各大城市违警案件数量的统计,因妨害风俗和秩序而导致的违警案件数量也远远超过其他案件数。[4]

国民政府为了摆脱这种困局,十分重视警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蒋介石认为,警察是现代国家推行一切行政的动力,政府的各项法令规章,都需要警察去监督人民执行,因此,“建立警察为建立现代国家的前提”;“警察的地位,尤其在中国,具有超越一切的地位。”[5]李士珍认为,“警察的任务,既在维持治安,改良社会,则势必时时与危害社会以及有损社会健康的烟赌娼匪等弊端相搏斗。”[6]在这种认识前提下,国民政府开始通过各种措施来加强警政建设。

(一)改革警政机构,实行国家集权主义建警方针

国民政府沿用清末创办警察以来中国历届政府所一贯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实行国家集权主义的建警方针,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全国的警政建设。从清末的巡警部、民政部到北洋时期的内务部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内政部,前后相连,一脉相承。1927年蒋介石集团定都南京以后,改原北洋政府内务部为内政部,统管全国的内务行政。内政部职权相当广泛。根据1928年3月30日初次公布的《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的规定,内政部直属于国民政府。当时的国民政府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挥和监督,管理全国政务,下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部及最高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大学院、审计院、法制局、建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等机构。其中,内政部居于各部院局会之首,主管全国的土地、水利、人口、警察、选举、国籍、宗教、公共卫生、社会救济等事务。[4]此后22年里,尽管内政部的隶属关系、组织及职权几经调整,但其下属的警政司作为全国警政最高主管机关的地位却始终未曾变动过。警政司下设四科,组织规模和职权较之北洋政府内务部的警政司有明显扩大,主管事项包括有警察各种规章制度的厘定、警察机关的设置和规划、警察经费的筹划以及图书出版检查权、户口调查、人事登记、违警处罚、危险物品取缔、编练保卫团、社会团体立案和“剿匪清乡”等20余项。

在地方上,李士珍对各省警政如此描述:“溯自国府奠都南京,以至抗战胜利,建国工作积极进行之今日,地方警察机构始终在举棋不定之动荡状态中。省县以下之各级警察机关之大小不同固无论矣。其执掌、事权、人事及机关之名称,亦莫不甲省与乙省异,乙省又与丙省异。……。系统紊乱,权力分散,影响警察声誉及业务之巨,难以数字计算,故警察机构之调整,确为最急要之图。”[6]1928 年 10 月,南京政府颁布了《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作为地方建警的准则,令各地筹建公安局。1931年至1942年,曾先后三次修改《内政部组织法》,把各地公安局正式易名为警察局。1929年6月《省警务处组织法》颁布,10月《首都警察厅组织法》颁布。此后,有关警察组织的大纲、条例相继问世,从组织体制上明确了警政建设的相关规则,逐渐恢复省警务处,统管各省警务,将地方警察与保甲制度相结合。①关于地方县乡一级警察与保甲的关系参见张海波的硕士论文《民国时期湖北省民团整理问题研究》。

(二)为维护地方治安,提高警察素质,加强警察的教育训练

蒋介石认为,“国家统一后,国内之治安或秩序,日益重要,社会上的情形,日渐复杂”,警察是“一般百姓的先生,是百姓的老师”,“是社会的表率”,需要加以严格的训练和教育,以培养成廉洁、公正、迅速的警察,以“担负起国民革命的任务”[5]。为此,在极力扩充警察机构和扩大警察队伍的同时,要相应地强化对各类警务人员的教育训练。因此,国民党政府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置了专门培训各级警察官吏和中坚骨干的不同层次的警察教育机关,实行了警官高等学校、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三级制的警察教育和训练。

(三)强调警察的政治功能,力图警察国民党化

1928年,蒋介石对南京警察讲话时说:“警察的位置是最重要的,警察的职权是最重大的。无论百姓、士兵、军官,凡是社会地方的事情,统要受我们警察干涉、指导、指挥。”[5]“警察是政治的基础”;“警察是国家永久的制度”。“警察是政治的中坚,因为政治之基础在社会,政治能否进步,警察要负根本的责任”。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在一份提案中明确指出,“防扼匪共”是国民政府内政建设的基本方针。这份提案写道,“中国今日之大患,一为敌国外悔,一为匪共潜滋,盖社会秩序之破坏内于匪共潜滋,而此实为产业不振,农围荒芜,战争、饥谨、贫弱、破产……之总因;故欲中国之和平与向上,即应自肃清匪共以安定社会始。肃清匪共之治本办法固应由政治及经济各方面除去制造匪共之原因;而他方宜建树一足以防扼匪共发生存在之伟大力量,尤其必要。以军队进剿虽不失急则治标之道,要可收效于一时,未能期功于久远也。”[7]以上述思想作为建警的思想基础,南京国民政府不仅建立了行政意义上的警察,还建立了庞大的政治警察(特务警察)。政治警察“以防止政治犯罪及不利于国策上之一切活动为职责,凡刑法上之内乱及外患罪,皆为政治警察防止之对象”。[8]正是看到了警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国民党不断强化对警察的控制。国民政府要求各地警察机关以国民党员充任公安局各职,各级公安机关设立党义研究会,各警官高等学校、警官学校、警察教练所加设党义课程。从1928年开始,国民党员在警察机构的比重不断增加,到1937年抗战爆发前南京政府已实现了警察的国民党化。

(四)实行“国防中心主义”的建警方针

国民党统治时期,面对巨大的外患,国民政府不得不将警察与军队联系起来。在口头上国民党当局承认警察应与军队并重、“军队应为领袖扬威于海外,警察应为领袖宜德于国内”。[6]甚至蒋介石也说,“军队之作用在攘外,警察之作用在安内。军队与警察有如飞机之两翼,缺一不能飞。”[9]内政部警政司在一份改进警政的计划中指出:“今后警卫制度应采‘以国防为中心’之原则”,“故‘国防中心主义’下之警卫,其统辖权应由内政兼辖于军令之下,俾得与国防要求适合,而迅速实施,自亦当然之结果”。[10]

二、武汉警察机构的重组和专业化发展趋势

武汉为华中重镇,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在考虑全国建设计划时,也对武汉的城市发展进行了总体规划。计划修筑铁路10万公里,公路100万公里,要使汉口成为“中国本部铁路系统之中心”。其中包括“京汉铁路之延长八百有余里,由北京直达中国商业聚会之腹地。”[2]南京国民政府接收武汉后,首任市长刘文岛希望依照孙中山的计划来建设武汉,将其变成为“华洋互市之区,实全国商务中心”的大都市。[11]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城市新秩序的建立。它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行政体制的重构与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而这两方面,无论在当时的参与者还是事后的观察家看来,都是不可分的。在现代关于发展问题的著述中,吉登斯认为,国家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有三个普遍相联系的重要特征,其中之一则是:“行政力量的集中和扩张”,“国家行政控制力得到增强”[12]。按照福科的“政府意志论”,现代政治控制是对一个群体的所有方面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这种群体管理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要求有一支现代化的警察力量,其基本特征是专业化。专业化是现代警察的基本特征,而且是一个复杂的特征。专业化意味着必须对执行过程中所取得成绩的质量予以明确的关注。专业化警察至少要求:人员招募必须依照专业化的标准,足够高的薪金以培养出专业化的服务、规范化的训练以及上级官员系统化的监控。

(一)武汉新警政系统的组建

从体制方面来看,武汉这一时期变化复杂。武汉的行政体制从国民政府于1927年1月1日从广州迁往武汉到1929年4月中央军接收武汉,经历了汉口市政委员会、武汉市政府、武汉市政计划委员会、武汉市政工程委员会、武汉市政委员会、武汉市市政府、武汉特别市政府等七个时期。警政体制方面,1926年,武汉国民政府成立,设立汉口市公安局,局长张笃伦,隶属湖北省政务委员会公安总局,分汉口为九区。1927年1月10日,成立京兆(武汉)公安局,辖武昌、汉口、汉阳公安局,各设局长一人,下设总务、警务、侦缉、司法四科及保安队、拘留所、警察养成所和乞丐收养所。“十六年复收回英租界,成立警署。成立特三区警察署,划全市为十四署。厥后逐渐递嬗,历任局长有黄正兴、林逸圣、汪以南、刘问之,余锡纯、邙宏钧诸氏,旋改设为分局,汉阳城已属之,计共设 18 个分局。”[13]1928 年制定《武汉市公安总局暂行组织大纲》,设立特别市公安局,定名为武汉市公安总局,隶属于湖北省政府。其下辖汉口市,并在武昌、汉阳两地设局管理,定名为武昌市公安局和汉阳市公安局。总局设局长一人,武昌、汉阳两市各设局长一人,由市长任命;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督察、各区署、保安总队、侦缉队、消防队。此外还设有警察干部养成所、警察教练所和惩教场。[14]1929年4月,中央军接收武汉,改组武汉市市政府为武汉特别市市政府,公安局改称武汉特别市公安局,设武昌汉阳两公安分局。8月奉令,改汉口特别市政府公安局,武昌公安事务,划归湖北省政府管理,公安局所辖计有汉口十六署,汉阳四署。1930年,设湖北省会公安局,隶属湖北省政府民政厅。省会公安局设置局长一人,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及督察处。还设保安第一、二大队、消防队、侦缉队,警察教练所。省会公安局采取三级制,总局下设分局,视辖区大小,事务繁简,酌设分驻所或派处所。1936年,全局实有警员5230名,枪支206。[15]

(二)警察专业化的发展

公安局建立不久,即将原有的武汉市治安力量予以吸收,包括了当地的马路工程处[16]和各段保安会组织,成立保安总队,由公安局管辖。一方面固然由于“工商凋敝,民穷财尽,本市建设之经费不能不经济使用”[11],为改善警制,扩充警力,不得不吸收原有治安力量,但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削弱地方绅商权力,将地方保安会完全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加强国民党治下公安局的治安权,保证政府对地方的控制。

1929年,武汉地区政局逐渐稳定,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公安局开始着手改变地方警察构成。基本做法是,对警员知识程度提出了相应要求,着重从警察学校招募毕业人员。高级警察主要来自警官高等学校的江浙籍毕业生,一般巡长和警员则大多从地方警察教练所招募。下面分别论述。

对于高级警官的任用,根据内政部1928年7月3日颁布的《警官任用暂行条例》规定,必须具备警察学校或法政学校三年以上毕业资格,或曾办警察、行政事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其任用程序是:简任警官由南京国民政府任命;荐任警官由本管官署遴选,经内政部荐请国民政府任命;委任警官由本管官署委用,按月汇报内政部审核备案。任用荐任、委任警官除了直接调任者外,一般都要经过“试署”和“署理”两个试用阶段,才能转为“实任”。凡初次受任者应先“试署”三个月,确有成绩者改为“署理”,“署理”六个月后成绩卓著者,方可改为“实任”。但对学识经验极优人员可以不经过试署而直接派充署理。[17]

表一:汉口市政府各局处职员教育程度调查统计表

从表一可知,《警察官吏任用条例》实行后,公安局职员教育程度较之于汉口市政府所辖其他各局处更高,公安局内部职员多为军警学校毕业。

在市政府附属机关内,公安局共有451人,来自湘鄂的人员共有314人占绝大多数,来自两广的有61人,来自江浙的有25人,而来自北方的河北山东等地的人,仅有10人。[18]北方人员的减少,来自两广人数的增多,反映出随着国民革命将两广的人员带入湖北,北方势力的削弱,南方势力的扩张。到1935年,在对市政府暨附属机关学校团体职员的调查中,公安局共有67人,其中来湘鄂的有20人,来自江浙的有23人,[19]已经超过本地,不仅如此,公安局内主要警官几乎全为江浙人士。这表明1929年中央军接收武汉后,南京国民政府对湖北地区控制不断加强。

警长和警士,最初主要是由武汉警察机关根据缺员情况自行向社会招募补充的,录用之警称为“募警”,以别于“学警”。由于没有固定标准,“沿用招募办法应募之警大半无业游民,流品复杂,智识不齐,以之执行职务,向难措置”。[20]因此,国民政府内政部决定1928年7月3日起施行统一的《警察录用暂行办法》,[21]不久,武汉特别市政府也发布《武汉特别市警察局办事规则、警士录用规则、给奖规则》,其确定的警长、警土招募录用条件是,必须年龄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高小毕业或程度相当,文理粗通,具有普通常识;身体强健,身高满五尺以上,仪容整齐严肃;言语应对明了;视听力正常;熟悉当地情况;立志愿书肯充警察三年以上,并有切实保证;无行为不正;无残疾或嗜好;性情不得懦弱。体检、笔试、口试合格后,于到任前须填写志愿书并由他人具保填写警察保结一份,存局备变。[22]

新的国民党警察机构的建立后,为提高警察素质和办事效率,国民政府致力于警察的专业化训练。现代警察的专业化,意味着更重视受过学校正规训练、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建立严格的专业协会,以及制定包含专业技能和专业要求的条例和条文。国民政府非常热衷于采用所有这些现代化政策,力求提高公安警察的教育水平。其训政时期施政纲领中将统一警察之任用及训练列为内政部整顿警政的重要一条。其下则包括:厘定警政人员之任用及训练办法;厘定警察录用及教练办法;分期筹设训练机关实行训练;编订各种警察训练课本。[23]

武汉市公安局建立后,于1928年3月遵照内政部颁布的章程,组织成立了警察教练所,为武汉市公安局培养警务人员。最初是希望“警士俱受相当之训练,按六个月计”,并且分普通班、深造班、干部研究班进行分级培训。教练所开办后,毕业于普通班的学警有1588名,深造班51人,干部培训班58人。普通班的学员毕业后,除第一名即时升迁外,其余均分发各署为三等警士,毕业于深造班的成员则派往各署充任实习警,干部研究班的除原充巡长职务者外,余均派往各署所候差。但是,培训所需时间太久,高级警员“其年限更需延长”,“且老弱警士,亦颇不少,”因此,警察局拟决定从社会招募新生加以培训后,分配到各区署。后不久,经费短缺问题出现,培训出来的学警与各署其他警务人摩擦不断,而类似情况在全国也较为普遍。为缓解这一矛盾,国民政府拟定暂时补救的办法,通令全国,“于最短期间,将现有长警,由各公安局,每期抽调十分之三,设立长警补习所,学术两科认真教授,各警在所补习,仍支原饷,每期修业,暂定两月,轮班更练”[23]。武汉公安局遂放弃招募新人的计划,改为分期分批的对各署选定的警务人员加以培训。[3]

武汉警察训练科目包括指纹辨别、警权操纵、高级刑事侦缉以及国术(这门科目被认为不仅可以增强警察维护公共秩序的能力,还可以改变东亚病夫的“外侮”,发扬尚武精神)。除此而外,根据武汉地区实际情况,原定科目也时常略加变更。在学科方面,“汉口交通繁盛,指挥车马,极关重要,不得不加‘交通警察’;又本市华洋杂处,内外人等,交际甚多,不能不加‘国际警察’;且警察辅助行政,对于民众最为接近,故警察尤应党化教练,……,改为党义,凡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党之一切组织,与决议案均应属之。”[3]术科方面,由于武汉“近年以来,抢案迭出,拒捕时闻,甚至枪伤员警而远扬”,于是增加夺枪法和捕绳术两种自卫术。[24]

公安局的训练课程设置其目的在于使新的警察熟悉如何根据法律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秩序的业务和技能。与此同时,对警察举止装束以及军事纪律的要求,使得警校学员依然像军人。这反映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警察军事化的倾向。在一张汉口市警察教练所的毕业学警照片上①《警察月刊》第二卷第三期,卷首的汉口市警察教练所的毕业学警照片。,如上海警务教练所的毕业班照片上一样,教官们身着军服,佩带着武装带,学员则一律扎绑腿。[2]而警察则身穿制服,身着武装带和肩章,还有些穿长统靴。[25]武汉公安局对于警察执勤时的风纪风貌也有严格要求。为规范警察纪律,国民政府颁布《警察犯法适用陆军刑事条例》。[26]1928年5月,武汉公安局,颁令“饬整肃纪律并附规则四条以俾遵守”[27],后警察条例规定,在执勤时间内一切服从警队,不得散漫。巡警在警察宿舍外夜宿或因私事请假,一周内不得超过两个晚上。[28]

1928年6月到1930年5月间,汉口市公安局教练所共培训六期,1677名毕业生。这些毕业生的成绩及工作分配见表二。

由表二可知,警察教练所大部分毕业生都分配到公安局工作。普通班除第一期外,其他各班人数基本都在200到300之间,1928年到1929年,普通班人数则相当接近。然而,在总人数大体相当的情况下,普通班最优等、优等成绩人数不断增加,中等成绩人数呈现减少趋势。从教练所毕业学警工作分配情况来看,虽然三年间大部分学警都被分拨到地方各区署,但从表中显示,指派他职人数呈下降趋势。综合两种现象,结合档案材料发现,1928年后,各种犯罪案件增多②据档案资料显示,1929年到1930年间各种犯罪案件数量增多。《汉口特别市市政府公安局十八年四月起至十九年三月止本局办理案件调查表》,《汉口市政建设概况·公安》第七编,武汉市档案馆藏,卷宗号:bB13-2。,城市要维持社会秩序,需要增加更多的岗位和警额。1928年6月汉口特别市政府公安局增设9个警岗,1929年三月增设38个警岗。1928年6月到1929年3月各署巡长增加人数为8人、长警人数增加人数为320人。实际需要人数超过了警察教练所分配的人数,因此警察教练所不得不放松对学警成绩的考察标准,将绝大多数毕业学警分配到各公安局任职,以补充缺额。尽管武汉公安局在警察训练上有所放松,但国民政府时期对警察专业化的改造势头并没有减弱。武汉公安局在城区各路段不断完善派出所制度,增设岗位电话,[29]整理分配各署队所枪械。[3]公安局还学习西方和日本的巡逻制度,赋予警察以更大的权力。受过外国训练的警官如余秀豪认为,通过赋予巡警较大的审判权来提高他们对于街头巡查工作的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30]能使巡警能保证商场少受抢劫的威胁,并随时巡视当铺、舞厅、旅馆、电影戏院、茶馆、码头,盘查任何形迹可疑的人。[31]

表二:汉口市公安局教练所历届毕业生成绩及工作分配表

[1][美]魏斐德著,章红等译.上海警察,1927-193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2][美]魏斐德著,章红等译.上海警察,1927-193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75.

[3]汉口市政府建设概况·公安,第七编.武汉市档案馆藏,卷宗号:bB13-2.

[4]韩延龙主编.中国近代警察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767-776.

[5]蒋介石对南京市公安局警察关于“警察的地位、责任”等问题的讲话,第 29页,26/28,22武汉市档案馆藏,卷宗号:40-13-600.

[6]李士珍.警察行政之理论与实际[M].北京:中华警察学术研究社,1948:3.

[7]沈乃正.中国地方政府资料·公安事项第五编[M].北京:国立清华大学,1936:44.

[8]潘嘉钊等.蒋介石警察秘密[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253.

[9]叶世畴.国民党警察总署概况[J].广东文史资料选辑.第26辑.

[10]内政部警政司.中国警察行政[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225.

[11]刘文岛.汉口之现在与未来[J].中国建设.第2卷第5期,1930年,第1页.

[12][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北京:三联书店,1998:118.

[13]武汉市公安局沿革概要[J].武汉市档案馆藏,卷宗号:bC-16-22

[14]武汉市公安局暂行组织大纲[J].公安月报,1928(5),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15]湖北省公安厅.湖北公安史志[M].第29页.

[16]本局马路工程处工作报告[J].公安月刊,1928(6):109,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17]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M].第二辑,第三十七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369.

[18]《汉口特别市政府暨所属各局职员籍贯统计表》,《汉口特别市市政统计年刊民国十八年度》,1928年,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19]《市政府暨附属机关学校团体职员的调查略表》,汉口特别市政府编印:《汉口市政概况民国二十四年七月至二十五年六月》,1936年,第 6-10页.

[20]《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774号.

[21]内政部警察任用暂行办法[J]公安月刊.1928年6月,第1页,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22]《武汉特别市警察局办事规则、警士录用规则、给奖规则》,第46页,武汉市档案馆藏,卷宗号:9-31-273.

[23]秦孝仪.革命文献[M].第七十一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7:19.

[24]《新汉口市政公报》第一卷,第4期,武汉市档按馆藏,卷宗号:bB-1122-5.

[25]汉口警察局掠影[J].警史钩沉,2006(3).《警察制服条例》,《湖北民政法规汇编》第六类,警务,湖北民政厅编辑发行,1932年,第322页.

[26]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M]第二辑,第三十一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286.

[27]饬整肃纪律并附规则四条以俾遵守由[J.]公安月刊,1928(5):45-46,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28]《汉口警察局训令》,武汉市档案馆藏,卷宗号:40-13-606.

[29]呈湖北省政府、武汉卫戍司令部,添设警岗电话及军用电话以防匪患由[J].公安月刊,1928年5月,第45页,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汉口市政府建设概况·公安》第七编,武汉市档案馆藏,卷宗号:bB13-2.

[30]余秀豪.外事警察手册[M].警声印刷厂,1948:37-38.

[31]《汉口市政概况民国二十四年七月至二十五年六月·公安》,1936年,66-67页;《新汉口市政公报》第一卷,第4期,武汉市档按馆藏,卷宗号:bB-1122-5.

【责任编校:周文慧】

Police Polity Reform in Wuhan in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Zou Junjie
(Hubei U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society,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reformed police agency,specialized training andmodernmilitarydiscipline,perfected military hardware andcommunications systems continually,introduced patrolman system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Japan and increased the government's control ability to society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National Government;Wuhan;police polity;reform

D926.1

A

1673 2391(2010)03009506

20100401

邹俊杰(1983),男,湖北汉川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警官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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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译致用的日汉口译教材与教学思考——以留学生日汉口译课三种常用文本为例
强基固本铸利剑 砥砺奋进保平安——钟祥市公安局
戮力同心保平安——洪湖市公安局谱写为民新篇章
坚持改革创新 强化履职尽责——襄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