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2010-09-01田庆
■陈 波 田庆
为残疾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陈 波 田庆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这是我省在全国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出台的一部残疾人地方性法规,其在残疾人政治权利、康复、教育等方面所作的不少创制性规定,将为我省残疾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最坚强的法律保障。
春节将至,商场火爆,这些天不少女同胞过足了购物瘾,不过双腿不便的王女士却有些郁闷:难得出门的她找了半天,也没找到残疾人专用坡道和相关标示牌。望着高高的台阶,坐着轮椅的她只能扫兴而归。
由于幼时患过小儿麻痹症,出门要靠轮椅,为此,王女士最害怕的事情就是单独出行:一些银行的取款机设置很高,伸直了身子也够不着按钮;部分大楼建得气派,可为了美观,残疾人专用坡道设置得很隐蔽;寸土寸金的大商场倒是有残疾人专用厕位,可是空间实在太小,轮椅进去了却根本调不过头……
不过,王女士的这些担忧在未来的日子里将得到有效缓解。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对残疾人政治权利、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作了规定,体现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将为全省近312万残疾人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
以法规的形式扶残助残
据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省共有各类残疾人311.8万,占全省总人口的6.36%,涉及近1/5的家庭和近1000万人口。其中,极重度残疾人就有6万人。残疾人朋友的生存和生活状况一直牵动着全省上下人民的心。
早在1993年7月,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2年6月,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又对省实施办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实施办法的施行,对加大我省残疾人的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实施办法不少条款已不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的需要。
省残联的负责同志告诉记者,总体而言,我省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情况不容乐观,参与方式和渠道还比较单一;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省很多城市的无障碍设施还是有‘障碍’的。”该同志说。
2009年12月3日第18个国际残疾人日,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新闻栏目就做过一个报道。该报道指出,“随着这几年的发展,杭州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利用中并不乐观,一些无障碍设施多成摆设”。原本是为盲人安全指路的盲道,在有些地方却成了“地雷”和“陷阱”;浙江省盲人已达27万,而浙江省图书馆却只有各类盲文图书1500余册。
“这些年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残疾人事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协调。”省残联负责人说,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用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和调整。
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紧接着,2009年1月,中共浙江省委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落实上位法和省委文件精神,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显得十分必要。”2009年7月28日,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就《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作说明时如是说道。
从体例到内容,具有创制性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共9章37条,是继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后,我省在全国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出台的一部残疾人地方性法规。
这次修改后的法规对浙江省实施办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从体例到内容,许多方面都带有创制性。
拓展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大力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康复和特殊教育服务,在多年来的扶残助残事业中,浙江省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残联理事长陈燕萍说,在体例上“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改为《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既细化了上位法,又有利于把浙江省多年来扶残助残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文”。
长期以来,我省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措施日趋完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残疾人所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却常常被忽视,有时被边缘化。为此,条例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尤其是参与政治生活方面有较大突破。条例规定,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省、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
位于嘉兴市南湖区的小康家园,有20多名重度残疾人在这里享受到小康工程的日间照料服务。这些残疾人在接受康复训练的同时,还可以做一些简单的手工活,扣除保险金、养老金等,每月还有几百元的节余。
记者从浙江省残联了解到,全省目前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残疾人有10万多。为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今后,类似嘉兴“小康家园”的做法将会在浙江省内进一步推广。
“残疾人作为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近年来,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在2009年12月25日举行的《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陈燕萍理事长说,为消除残疾障碍和因此产生的贫困问题,条例采取了特别的优惠措施,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残疾人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应缴的相关费用和保险上作了规定。
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物质上的帮助固然重要,但让这个特殊群体在精神上获得社会的平等对待,同样不可忽视。
2003年浙江图书馆建立了第一个盲人图书阅览室,也是当时浙江省内唯一可供盲人读者借阅文献的图书室。64岁的洪师傅是这里的常客,“来了4年了吧,这个图书馆很不错,到了图书馆就好像到了自己的家。”条例明确规定,浙江省范围内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届时,残疾人朋友将有更多可去的地方。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现实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比普通人要困难得多。为此,条例在确立了各级政府残工委及其日常办事机构的法律地位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执法责任,解决了执法监督主体的问题。条例指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同级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书”。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条款,提出“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
贯彻条例,还需更多关注
残疾人作为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免费开放体育健身场馆供残疾人使用,这肯定是一件好事。”杭州市体育馆有关负责人说,“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都应该享有健身的权利,这也是响应全民参与健身号召的具体措施,杭州体育馆肯定支持这个条例。”
同样,杭州市游泳健身中心也从硬件上做好了准备。该中心的正门前是高高的台阶,为方便残疾朋友进出,在正门边上的侧门,设置了无障碍坡道。
“加油,加油!”2009年12月1日下午,在杭州南星街道的“康乐会所”,陆小蔚(化名)用曲弯的右手夹着筷子,吃力地夹起第5颗玻璃球。她的举动赢得围观“同学”的欢呼和掌声,小陆的脸上露出了顽皮的笑容。
4年前,杭州南星街道残联创办了杭州市首家智障人士的“康乐会所”。这里有近万首动听的儿歌和经典音乐,有智障残疾人喜欢的绣花工艺,还有裱字等相对简单的动手能力训练。像小陆一样,45名智障残疾人体味着社会的爱心,开始融入新生活。
“每天他们都会拿到自己的工资,智障的残疾人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南星街道残联理事长戴小花说,“随着《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和全社会爱心人士的参与,残疾人基本照料、基本康复将会越来越有保障。”
身为残疾人,省十一届人大代表杨云飞对条例更是充满期待。“当我把条例颁布的消息发布在由残疾人创办的‘站起来’网站时,很多残疾人朋友纷纷留言,大家都很开心。”
不过,对如何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有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如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问题,杭州市某体育场馆负责人说,哪怕是健全人在健身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为健身方式不得当造成身体上的损伤。“万一残疾人在健身过程当中发生意外,该如何赔偿,这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该负责人说:“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条例,让场馆开放得更有底气,更无后顾之忧,我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通盘考虑,进一步完善具体条例。”
“作为责任主体,省政府将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在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施利民说,“下一步关键在狠抓落实,确保各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做到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