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冤案
2010-08-17孙玲,乔振祺
编者按:
2010年4月30日,已被“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赵楼村村民赵振响突然回家,而此时,作为“杀人凶手”的同村人赵作海已经服刑11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即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5月13日,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款65万元。
国家赔偿实际上是政府对自己法律责任的一种担当。自1995年起,中国开始实施《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被视为中国民主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人们寄希望于这部法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15年来,现实中存在的“门槛高、赔偿难”问题影响着该法律的落实。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案。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并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是一大进步。然而,关于“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与“错捕后酌定不起诉的不赔”这两项似乎给这部法律打了个折扣。
赵作海案已告一段落。然而,65万元的国家赔偿足够么?新的法律能否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如何才能让每个公民更有尊严地活着?我想,这才是大家真正关心的问题。
国家赔偿出自国库财政,国家打击犯罪是必须的,但犹如产品有次品率,打击犯罪中出现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国库里有一定金额的钱,是准备赔给受冤者的。新的国家赔偿法,虽规定了精神抚慰金,不过,搭售了错拘不超37天免赔,当然也是一个好买卖。
——律师 斯伟江
《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取得的某些进步与仍然存在的某些遗憾,正是当前中国社会逐渐成熟的标志,只不过,修订过程中,作为最大利益集团之一的政府机构的力量显得过大了些,还缺乏应有的力量与之开展有效辩论与协商。不过,这都不是大问题,只要总体上在前进就好。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显兵
尹伊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副厅长
王兴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刚性”变“弹性”是一大亮点
当一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百姓拿到国家赔偿金后,他悲喜交集的情感是难以形容的。那种对法律信任的恢复、对党和政府信任的恢复是引人深思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或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但关键是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这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虽不违法,但却明显不当行为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果原则”,只要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这无疑使检察机关的办案风险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扣押、批捕、公诉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更严更高的执法要求。过去赔偿就等于是错案,但现在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有一部分可能是错案,有一部分可能不是,从长远看,更有利于提高我们执法的公信力。
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这在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是没有的,这使一部原本“刚性”的法律变得富有“弹性”,检察机关在执法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执法。
国家赔偿不是冤案的最终救赎
继佘祥林冤案后,赵作海冤案又一次让人倒吸了一口凉气。被以杀人罪判决死缓入狱11年后,竟是靠着被害人的出现才得以洗清冤屈。以往冤案往往是杀人凶手无法确定,此次居然人死没死,死的是谁都没有确定,就有人顶着“杀人犯”的帽子吃上了牢饭,而造此荒唐事者,大多已升迁发达。
在眼前这种局面下,即便赵作海这样的受害人得益于舆论的曝光能取得国家赔偿,类似冤案也不能杜绝。由此再看最近《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虽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相较以前有了较大进步,但鉴于这不是小孩子考试,我们没义务用夸奖进步的方式哄孩子,我们完全应该盯着其中的不足和错漏。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于赵作海这样板上钉钉的错案受害人是有好处的,因为修正案改进了赔偿的认定及程序。
但是,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也会进一步给办案机关一个反作用力,迫使办案机关更加不愿或者不敢主动把真正的错案予以认定并改正,而是使尽浑身解数去求一个法院的有罪判决,让其将错就错。现在普遍存在的公安机关捕了不敢放、检察机关批了就要诉、法院不敢判无罪的局面可能会进一步恶化。
由此可见,没有法院独立审判的真正确立,没有非法证据的排除,不能保障律师的有效辩护,仅仅一个《国家赔偿法》,对于法治的进步和人权的保护,也就是一个不够绚丽的“肥皂泡”而已。要追求法治的进步,这些基本的问题不容回避。除非,我们不再追求这样的目标。